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招标公告(鲁东大学2024)
鲁东大学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6-21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701
项目名称: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0.065165万元
最高限价:62.028772万元
采购需求: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A
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1
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70.065165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6月11日8时30分至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
3.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须以邮件的形式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箱、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扫描件、报名费汇款底联、所投项目名称发送至qdjhytfgs@163.com,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汇款。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导致无法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供应商须同时向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备案。
4.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如需邮寄特快专递费到付,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 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2.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或终止采购的可能性。供应商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鲁东大学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联系方式:0535-6697527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县(区)江西路64号甲
联系方式:0535-67133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泳波
联系方式:0535-6713323
附件:
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定稿.pdf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鲁,东,大,学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701项目名称: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部分邀请函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本项目为一个包。(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具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2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2.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2.2供货安装期:合同签订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完毕(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2.3质保期:自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供应商可提供更长的质保期)。2.4供货安装(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30%;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在中标人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货物的供货安装、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及相关工作,并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要求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相关手续费、管理、运杂、装卸车、安装、软件的开发、升级、维护、系统集成、人工费、利润、管理费、培训、配合、检验检测、验收(验收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内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要求,供应商在进行设计、制造、供货及安装调试、服务时,除须满足本磋商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无条件调换至验收合格为止,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5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为人民币70.065165万元;最高限价为人民币62.028772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单价预算(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相关规定,按照“货物招标”费率的55%计取(代理服务费低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计费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发出成交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评审结束。3.10.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五)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七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签署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如需邮寄特快专递费到付,磋商文件售出不退。购买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须以邮件的形式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箱、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扫描件、报名费汇款底联、所投项目名称发送至qdjhytfgs@163.com,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汇款。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导致无法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供应商须同时向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地点: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1日8:3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5.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或终止采购的可能性。供应商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联系方式:6.1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名称: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仅接受对公账户汇款,汇款须注明项目名称)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卧龙支行账号:8160101260142100181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4号甲邮编:266071电话:0535-6713323联系人:栾晓蕾邮箱:qdjhytfgs@163.com6.2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联系人:姜辉电话:0535-66975277.质疑:7.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十四)。7.2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采购人联系电话: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6713323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6楼603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为一个包。二、相关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该智能化系统主要包含以下功能模块: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2、智慧实验室新风管理模块;3、智慧实验室排风管理模块;4、智慧实验室特殊气体管理模块;5、智慧实验室废气处理在线监测模块;6、智慧实验室试剂(危化品)管理模块;7、智慧实验室安防管理模块;8、智慧运维管理模块及移动应用软件。智能化系统具备后期升级扩展功能,方便后期更新和新增功能模块,系统便于维护和迭代优化。(二)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序号设备名称主要技术要求单位数量单价预算(元)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温湿度监测;(2)实验室压力监测;(3)过滤报警与统计;(4)异常环境数据报警与分析,及时处理故障;(5)远程报警推送,实现权限管理;(6)数据实时记录,实验过程数据记录;(7)软件具备视频融合功能,可随时查看实验室内监控视频。▲2.该系统可监测如下实验室环境信息:(1)实验室房间温湿度;(2)实验室房间压力;(3)实验室房间通风运行状态;(4)实验室换气次数;(5)实验室安全负责人;(6)实验室危险源信息;(7)实验室信息发布。▲3.实验室环境管理系统具备楼层级环境数据监控,通过楼层三维可视化界面监控实验室楼层各实验室环境数据,如温湿度、压力、通风等运行数据。4.系统可对实验室环境内各类环境数据的监控,跟踪一段时间内的数据变化记录,并展示实时数据。项18781.04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5.根据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需求,可选定某一实验室某个时间段内的实验室环境数据进行下载,并记录下载日志。6.实验室环境管理,具备视频融合功能,进入实验室房间数据监控界面中可显示实验室房间数据,运行曲线,可显示实验室实时视频监控。项18781.042智慧实验室新风设施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工艺新风设施的集中管理与运营,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新风设备的维保提醒与信息统计;(2)实验室新风的运行信息监测与故障诊断;(3)实验室新风设施耗材管理;(4)实验室新风安全巡检管理;(5)实验室新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6)实验室新风设备安全责任人人员权限管理;(7)实验室新风设备报警分级管理。▲2.实验室工艺通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可管理的设备包含但不限定以下内容:(1)实验室新风机组设备;(2)实验室新风系统末端变风量设备;(3)实验室新风系统末端风阀及定风量设备;(4)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3.该系统具备以下特性:(1)系统平台必须实时显示设备运行数据;(2)系统具备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可生产曲线、表格形式;(3)系统具备报警记录与故障分析功能;(4)系统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定制化常用报表界面,可根据需求在实施阶段定制不同客户端的报表界面,满足不同对象的使用要求;(5)能够通过系统完成设备售后运维报修流程,具备运维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4.以下工艺通风设备运行数据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1)实验室房间通风状态参数a.房间补风变风量阀补风量;b.房间当前设定余风量值;c.实验室压力及通风状态;d.房间(控制器)使用状态。(2)送风状态参数a.新风温度状态值;b.新风湿度状态值;c.初效过滤器报警;d.中效过滤器报警;e.新风开关阀状态;f.冷水调节阀阀位;g.送风机运行状态;h.送风机变频器工作频率;项16499.672智慧实验室新风设施管理模块i.变频器故障报警;j.送风管道静压。5.智慧实验室新风管理模块能够实现新风系统的三维可视化数据监控,能够构建三维可视化新风通风管线。实现故障诊断功能。项16499.673智慧实验室排风设施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工艺排风设施的集中管理与运营,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排风设备的维保提醒与信息统计;(2)实验室排风的运行信息监测与故障诊断;(3)实验室排风设施耗材管理;(4)实验室排风安全巡检管理;(5)实验室排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6)实验室排风设备安全责任人人员权限管理;(7)实验室排风设备报警分级管理。▲2.实验室排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可管理的设备包含但不限定以下内容:(1)实验室排风机组设备;(2)实验室通风柜设备;(3)实验室排风末端变风量设备;(4)实验室排风末端风阀及定风量设备;(5)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3.该系统具备以下特性:(1)系统平台必须实时显示设备运行数据;(2)系统具备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可生产曲线、表格形式;(3)系统具备报警记录与故障分析功能;(4)系统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定制化常用报表界面,可根据需求在实施阶段定制不同客户端的报表界面,满足不同对象的使用要求;(5)能够通过系统完成设备售后运维报修流程,具备运维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4.以下工艺通风设备运行数据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1)实验室通风柜状态参数a.通风柜面风速或风量显示值;b.过低面风速报警和设定值;c.视窗高度;d.运行状态显示;e.变风量阀开度状态。(2)实验室房间排风状态参数a.房间各通风柜排风量;b.房间独立排风风阀状态;c.房间当前设定余风量值;d.实验室压力及通风状态;e.房间(控制器)使用状态。(3)排风状态参数项19544.043智慧实验室排风设施管理模块a.排风机运行状态;b.排风机工作频率;c.排风机变频器故障;d.排风管道静压。5.智慧实验室排风管理模块能够实现排风系统的三维可视化数据监控,能够构建三维可视化排风系统管线。实现故障诊断功能。项19544.044智慧实验室特殊气体安全管理系统▲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特殊气体安全集中管理。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特殊气体信息监测与查询;(2)实验室特殊气体故障信息报警管理;(3)实验室特殊气体的GIS位置信息;(4)实验室特殊气体泄漏故障切断功能;(5)实验室特殊气体泄漏排风连锁控制功能。2.系统可实时在线显示气瓶间环境安全信息,气体管路压力信息,低压或泄漏及时发布故障信息保证人员安全。3.当监测压力信息处于低压限值时,弹出气体不足信息。▲4.系统可实现气瓶间三维可视化动态数据模型,三维模型按照实景建模,实现数据、模型高度融合。三维可视化界面能够体现气源或终端泄漏数据侦测。项17125.335线材RVSP2*1.0米37010.356线管KBG20米4216.137智慧实验室废气处理监测系统▲1.保证废气处理装置吸附效率,在排风废气处理装置后管段安装压差开关,当废气处理装置失去吸附作用时,软件系统报警。2.系统可实时记录活性炭箱阻力值,形成数据记录。3.能够体现废气处理设备的三维设备模型,同时具备实时数据浏览与监测。▲4.系统包含废气设备监测,废气数据集成,废气设备维护,耗材管理,报警与维保信息管理。项15092.488智慧实验室试剂及危化品管理模块▲1.包括智能操作台和多台智能副控柜,主控柜用于信息化集成,副控柜用于危化品及试剂存放。具体功能如下:(1)基础信息管理:机构管理、化学品管理、库房管理、人员管理、储存设施管理、物联网存储设备管理;(2)机构管理:主要完成机构信息的新增和维护功能;(3)化学品管理:主要完成化学品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4)库房管理:主要完成库房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5)人员管理:主要完成库房保管人员账号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6)储存设施管理:主要完成平台储存设备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7)物联网储存设备管理:主要完成存储设备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工作;项123799.06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用电子标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三、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一)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请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要求,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落实。(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和审查管理,在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需求调查时,充分了解相关领域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等情况,科学预估中小企业可承担份额及价格评审优惠。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支持措施,要纳入采购需求重点审查范围。(三)各预算单位在合同录入时,应当完整准确填报供应商信息,准确区分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确保采购数据统计准确无误。各部门、单位要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作出解释说明。(四)各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8日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鲁,东,大,学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701项目名称: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部分邀请函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本项目为一个包。(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具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2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2.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2.2供货安装期:合同签订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完毕(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2.3质保期:自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供应商可提供更长的质保期)。2.4供货安装(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30%;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在中标人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货物的供货安装、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及相关工作,并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要求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相关手续费、管理、运杂、装卸车、安装、软件的开发、升级、维护、系统集成、人工费、利润、管理费、培训、配合、检验检测、验收(验收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内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要求,供应商在进行设计、制造、供货及安装调试、服务时,除须满足本磋商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无条件调换至验收合格为止,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5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为人民币70.065165万元;最高限价为人民币62.028772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单价预算(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相关规定,按照“货物招标”费率的55%计取(代理服务费低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计费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发出成交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评审结束。3.10.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五)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七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签署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如需邮寄特快专递费到付,磋商文件售出不退。购买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须以邮件的形式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箱、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扫描件、报名费汇款底联、所投项目名称发送至qdjhytfgs@163.com,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汇款。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导致无法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供应商须同时向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地点: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1日8:3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5.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或终止采购的可能性。供应商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联系方式:6.1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名称: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仅接受对公账户汇款,汇款须注明项目名称)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卧龙支行账号:8160101260142100181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4号甲邮编:266071电话:0535-6713323联系人:栾晓蕾邮箱:qdjhytfgs@163.com6.2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联系人:姜辉电话:0535-66975277.质疑:7.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十四)。7.2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采购人联系电话: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6713323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6楼603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为一个包。二、相关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该智能化系统主要包含以下功能模块: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2、智慧实验室新风管理模块;3、智慧实验室排风管理模块;4、智慧实验室特殊气体管理模块;5、智慧实验室废气处理在线监测模块;6、智慧实验室试剂(危化品)管理模块;7、智慧实验室安防管理模块;8、智慧运维管理模块及移动应用软件。智能化系统具备后期升级扩展功能,方便后期更新和新增功能模块,系统便于维护和迭代优化。(二)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序号设备名称主要技术要求单位数量单价预算(元)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温湿度监测;(2)实验室压力监测;(3)过滤报警与统计;(4)异常环境数据报警与分析,及时处理故障;(5)远程报警推送,实现权限管理;(6)数据实时记录,实验过程数据记录;(7)软件具备视频融合功能,可随时查看实验室内监控视频。▲2.该系统可监测如下实验室环境信息:(1)实验室房间温湿度;(2)实验室房间压力;(3)实验室房间通风运行状态;(4)实验室换气次数;(5)实验室安全负责人;(6)实验室危险源信息;(7)实验室信息发布。▲3.实验室环境管理系统具备楼层级环境数据监控,通过楼层三维可视化界面监控实验室楼层各实验室环境数据,如温湿度、压力、通风等运行数据。4.系统可对实验室环境内各类环境数据的监控,跟踪一段时间内的数据变化记录,并展示实时数据。项18781.04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5.根据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需求,可选定某一实验室某个时间段内的实验室环境数据进行下载,并记录下载日志。6.实验室环境管理,具备视频融合功能,进入实验室房间数据监控界面中可显示实验室房间数据,运行曲线,可显示实验室实时视频监控。项18781.042智慧实验室新风设施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工艺新风设施的集中管理与运营,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新风设备的维保提醒与信息统计;(2)实验室新风的运行信息监测与故障诊断;(3)实验室新风设施耗材管理;(4)实验室新风安全巡检管理;(5)实验室新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6)实验室新风设备安全责任人人员权限管理;(7)实验室新风设备报警分级管理。▲2.实验室工艺通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可管理的设备包含但不限定以下内容:(1)实验室新风机组设备;(2)实验室新风系统末端变风量设备;(3)实验室新风系统末端风阀及定风量设备;(4)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3.该系统具备以下特性:(1)系统平台必须实时显示设备运行数据;(2)系统具备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可生产曲线、表格形式;(3)系统具备报警记录与故障分析功能;(4)系统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定制化常用报表界面,可根据需求在实施阶段定制不同客户端的报表界面,满足不同对象的使用要求;(5)能够通过系统完成设备售后运维报修流程,具备运维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4.以下工艺通风设备运行数据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1)实验室房间通风状态参数a.房间补风变风量阀补风量;b.房间当前设定余风量值;c.实验室压力及通风状态;d.房间(控制器)使用状态。(2)送风状态参数a.新风温度状态值;b.新风湿度状态值;c.初效过滤器报警;d.中效过滤器报警;e.新风开关阀状态;f.冷水调节阀阀位;g.送风机运行状态;h.送风机变频器工作频率;项16499.672智慧实验室新风设施管理模块i.变频器故障报警;j.送风管道静压。5.智慧实验室新风管理模块能够实现新风系统的三维可视化数据监控,能够构建三维可视化新风通风管线。实现故障诊断功能。项16499.673智慧实验室排风设施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工艺排风设施的集中管理与运营,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排风设备的维保提醒与信息统计;(2)实验室排风的运行信息监测与故障诊断;(3)实验室排风设施耗材管理;(4)实验室排风安全巡检管理;(5)实验室排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6)实验室排风设备安全责任人人员权限管理;(7)实验室排风设备报警分级管理。▲2.实验室排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可管理的设备包含但不限定以下内容:(1)实验室排风机组设备;(2)实验室通风柜设备;(3)实验室排风末端变风量设备;(4)实验室排风末端风阀及定风量设备;(5)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3.该系统具备以下特性:(1)系统平台必须实时显示设备运行数据;(2)系统具备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可生产曲线、表格形式;(3)系统具备报警记录与故障分析功能;(4)系统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定制化常用报表界面,可根据需求在实施阶段定制不同客户端的报表界面,满足不同对象的使用要求;(5)能够通过系统完成设备售后运维报修流程,具备运维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4.以下工艺通风设备运行数据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1)实验室通风柜状态参数a.通风柜面风速或风量显示值;b.过低面风速报警和设定值;c.视窗高度;d.运行状态显示;e.变风量阀开度状态。(2)实验室房间排风状态参数a.房间各通风柜排风量;b.房间独立排风风阀状态;c.房间当前设定余风量值;d.实验室压力及通风状态;e.房间(控制器)使用状态。(3)排风状态参数项19544.043智慧实验室排风设施管理模块a.排风机运行状态;b.排风机工作频率;c.排风机变频器故障;d.排风管道静压。5.智慧实验室排风管理模块能够实现排风系统的三维可视化数据监控,能够构建三维可视化排风系统管线。实现故障诊断功能。项19544.044智慧实验室特殊气体安全管理系统▲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特殊气体安全集中管理。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特殊气体信息监测与查询;(2)实验室特殊气体故障信息报警管理;(3)实验室特殊气体的GIS位置信息;(4)实验室特殊气体泄漏故障切断功能;(5)实验室特殊气体泄漏排风连锁控制功能。2.系统可实时在线显示气瓶间环境安全信息,气体管路压力信息,低压或泄漏及时发布故障信息保证人员安全。3.当监测压力信息处于低压限值时,弹出气体不足信息。▲4.系统可实现气瓶间三维可视化动态数据模型,三维模型按照实景建模,实现数据、模型高度融合。三维可视化界面能够体现气源或终端泄漏数据侦测。项17125.335线材RVSP2*1.0米37010.356线管KBG20米4216.137智慧实验室废气处理监测系统▲1.保证废气处理装置吸附效率,在排风废气处理装置后管段安装压差开关,当废气处理装置失去吸附作用时,软件系统报警。2.系统可实时记录活性炭箱阻力值,形成数据记录。3.能够体现废气处理设备的三维设备模型,同时具备实时数据浏览与监测。▲4.系统包含废气设备监测,废气数据集成,废气设备维护,耗材管理,报警与维保信息管理。项15092.488智慧实验室试剂及危化品管理模块▲1.包括智能操作台和多台智能副控柜,主控柜用于信息化集成,副控柜用于危化品及试剂存放。具体功能如下:(1)基础信息管理:机构管理、化学品管理、库房管理、人员管理、储存设施管理、物联网存储设备管理;(2)机构管理:主要完成机构信息的新增和维护功能;(3)化学品管理:主要完成化学品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4)库房管理:主要完成库房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5)人员管理:主要完成库房保管人员账号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6)储存设施管理:主要完成平台储存设备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7)物联网储存设备管理:主要完成存储设备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工作;项123799.06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用电子标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三、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一)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请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要求,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落实。(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和审查管理,在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需求调查时,充分了解相关领域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等情况,科学预估中小企业可承担份额及价格评审优惠。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支持措施,要纳入采购需求重点审查范围。(三)各预算单位在合同录入时,应当完整准确填报供应商信息,准确区分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确保采购数据统计准确无误。各部门、单位要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作出解释说明。(四)各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8日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鲁,东,大,学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701项目名称: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部分邀请函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本项目为一个包。(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具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2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2.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2.2供货安装期:合同签订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完毕(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2.3质保期:自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供应商可提供更长的质保期)。2.4供货安装(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30%;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在中标人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货物的供货安装、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及相关工作,并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要求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相关手续费、管理、运杂、装卸车、安装、软件的开发、升级、维护、系统集成、人工费、利润、管理费、培训、配合、检验检测、验收(验收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内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要求,供应商在进行设计、制造、供货及安装调试、服务时,除须满足本磋商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无条件调换至验收合格为止,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5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为人民币70.065165万元;最高限价为人民币62.028772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单价预算(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相关规定,按照“货物招标”费率的55%计取(代理服务费低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计费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发出成交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评审结束。3.10.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五)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七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签署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如需邮寄特快专递费到付,磋商文件售出不退。购买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须以邮件的形式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箱、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扫描件、报名费汇款底联、所投项目名称发送至qdjhytfgs@163.com,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汇款。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导致无法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供应商须同时向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地点: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1日8:3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3楼3103会议室。5.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或终止采购的可能性。供应商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联系方式:6.1采购代理机构: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名称: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仅接受对公账户汇款,汇款须注明项目名称)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卧龙支行账号:8160101260142100181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4号甲邮编:266071电话:0535-6713323联系人:栾晓蕾邮箱:qdjhytfgs@163.com6.2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联系人:姜辉电话:0535-66975277.质疑:7.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十四)。7.2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采购人联系电话: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6713323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6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C区1号楼6楼603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利环境海洋科研楼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为一个包。二、相关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采购,该智能化系统主要包含以下功能模块: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2、智慧实验室新风管理模块;3、智慧实验室排风管理模块;4、智慧实验室特殊气体管理模块;5、智慧实验室废气处理在线监测模块;6、智慧实验室试剂(危化品)管理模块;7、智慧实验室安防管理模块;8、智慧运维管理模块及移动应用软件。智能化系统具备后期升级扩展功能,方便后期更新和新增功能模块,系统便于维护和迭代优化。(二)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序号设备名称主要技术要求单位数量单价预算(元)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温湿度监测;(2)实验室压力监测;(3)过滤报警与统计;(4)异常环境数据报警与分析,及时处理故障;(5)远程报警推送,实现权限管理;(6)数据实时记录,实验过程数据记录;(7)软件具备视频融合功能,可随时查看实验室内监控视频。▲2.该系统可监测如下实验室环境信息:(1)实验室房间温湿度;(2)实验室房间压力;(3)实验室房间通风运行状态;(4)实验室换气次数;(5)实验室安全负责人;(6)实验室危险源信息;(7)实验室信息发布。▲3.实验室环境管理系统具备楼层级环境数据监控,通过楼层三维可视化界面监控实验室楼层各实验室环境数据,如温湿度、压力、通风等运行数据。4.系统可对实验室环境内各类环境数据的监控,跟踪一段时间内的数据变化记录,并展示实时数据。项18781.041智慧实验室环境管理模块5.根据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需求,可选定某一实验室某个时间段内的实验室环境数据进行下载,并记录下载日志。6.实验室环境管理,具备视频融合功能,进入实验室房间数据监控界面中可显示实验室房间数据,运行曲线,可显示实验室实时视频监控。项18781.042智慧实验室新风设施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工艺新风设施的集中管理与运营,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新风设备的维保提醒与信息统计;(2)实验室新风的运行信息监测与故障诊断;(3)实验室新风设施耗材管理;(4)实验室新风安全巡检管理;(5)实验室新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6)实验室新风设备安全责任人人员权限管理;(7)实验室新风设备报警分级管理。▲2.实验室工艺通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可管理的设备包含但不限定以下内容:(1)实验室新风机组设备;(2)实验室新风系统末端变风量设备;(3)实验室新风系统末端风阀及定风量设备;(4)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3.该系统具备以下特性:(1)系统平台必须实时显示设备运行数据;(2)系统具备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可生产曲线、表格形式;(3)系统具备报警记录与故障分析功能;(4)系统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定制化常用报表界面,可根据需求在实施阶段定制不同客户端的报表界面,满足不同对象的使用要求;(5)能够通过系统完成设备售后运维报修流程,具备运维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4.以下工艺通风设备运行数据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1)实验室房间通风状态参数a.房间补风变风量阀补风量;b.房间当前设定余风量值;c.实验室压力及通风状态;d.房间(控制器)使用状态。(2)送风状态参数a.新风温度状态值;b.新风湿度状态值;c.初效过滤器报警;d.中效过滤器报警;e.新风开关阀状态;f.冷水调节阀阀位;g.送风机运行状态;h.送风机变频器工作频率;项16499.672智慧实验室新风设施管理模块i.变频器故障报警;j.送风管道静压。5.智慧实验室新风管理模块能够实现新风系统的三维可视化数据监控,能够构建三维可视化新风通风管线。实现故障诊断功能。项16499.673智慧实验室排风设施管理模块▲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工艺排风设施的集中管理与运营,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排风设备的维保提醒与信息统计;(2)实验室排风的运行信息监测与故障诊断;(3)实验室排风设施耗材管理;(4)实验室排风安全巡检管理;(5)实验室排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6)实验室排风设备安全责任人人员权限管理;(7)实验室排风设备报警分级管理。▲2.实验室排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可管理的设备包含但不限定以下内容:(1)实验室排风机组设备;(2)实验室通风柜设备;(3)实验室排风末端变风量设备;(4)实验室排风末端风阀及定风量设备;(5)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3.该系统具备以下特性:(1)系统平台必须实时显示设备运行数据;(2)系统具备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可生产曲线、表格形式;(3)系统具备报警记录与故障分析功能;(4)系统具备数据统计功能,定制化常用报表界面,可根据需求在实施阶段定制不同客户端的报表界面,满足不同对象的使用要求;(5)能够通过系统完成设备售后运维报修流程,具备运维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4.以下工艺通风设备运行数据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1)实验室通风柜状态参数a.通风柜面风速或风量显示值;b.过低面风速报警和设定值;c.视窗高度;d.运行状态显示;e.变风量阀开度状态。(2)实验室房间排风状态参数a.房间各通风柜排风量;b.房间独立排风风阀状态;c.房间当前设定余风量值;d.实验室压力及通风状态;e.房间(控制器)使用状态。(3)排风状态参数项19544.043智慧实验室排风设施管理模块a.排风机运行状态;b.排风机工作频率;c.排风机变频器故障;d.排风管道静压。5.智慧实验室排风管理模块能够实现排风系统的三维可视化数据监控,能够构建三维可视化排风系统管线。实现故障诊断功能。项19544.044智慧实验室特殊气体安全管理系统▲1.快速接入第三方基础平台,实现整个实验室特殊气体安全集中管理。具体功能如下:(1)实验室特殊气体信息监测与查询;(2)实验室特殊气体故障信息报警管理;(3)实验室特殊气体的GIS位置信息;(4)实验室特殊气体泄漏故障切断功能;(5)实验室特殊气体泄漏排风连锁控制功能。2.系统可实时在线显示气瓶间环境安全信息,气体管路压力信息,低压或泄漏及时发布故障信息保证人员安全。3.当监测压力信息处于低压限值时,弹出气体不足信息。▲4.系统可实现气瓶间三维可视化动态数据模型,三维模型按照实景建模,实现数据、模型高度融合。三维可视化界面能够体现气源或终端泄漏数据侦测。项17125.335线材RVSP2*1.0米37010.356线管KBG20米4216.137智慧实验室废气处理监测系统▲1.保证废气处理装置吸附效率,在排风废气处理装置后管段安装压差开关,当废气处理装置失去吸附作用时,软件系统报警。2.系统可实时记录活性炭箱阻力值,形成数据记录。3.能够体现废气处理设备的三维设备模型,同时具备实时数据浏览与监测。▲4.系统包含废气设备监测,废气数据集成,废气设备维护,耗材管理,报警与维保信息管理。项15092.488智慧实验室试剂及危化品管理模块▲1.包括智能操作台和多台智能副控柜,主控柜用于信息化集成,副控柜用于危化品及试剂存放。具体功能如下:(1)基础信息管理:机构管理、化学品管理、库房管理、人员管理、储存设施管理、物联网存储设备管理;(2)机构管理:主要完成机构信息的新增和维护功能;(3)化学品管理:主要完成化学品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4)库房管理:主要完成库房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5)人员管理:主要完成库房保管人员账号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6)储存设施管理:主要完成平台储存设备信息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功能;(7)物联网储存设备管理:主要完成存储设备的新增、查询和维护工作;项123799.06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用电子标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三、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一)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请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要求,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落实。(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和审查管理,在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需求调查时,充分了解相关领域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等情况,科学预估中小企业可承担份额及价格评审优惠。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支持措施,要纳入采购需求重点审查范围。(三)各预算单位在合同录入时,应当完整准确填报供应商信息,准确区分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确保采购数据统计准确无误。各部门、单位要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作出解释说明。(四)各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8日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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