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警 食堂及犯人伙房食材招标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



投诉人:黑龙江哈喽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28栋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新康监狱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85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民警食堂及犯人伙房食材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40017包1包2包3)(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3月25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4月15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表三详细评审表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3个采购包的分值构成均为技术部分87分、商务部分3分、报价得分10分。关于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主观评审因素以及客观评审因素的分值比例设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尚无强制性规定,该项目报价分值比例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的规定,对该项目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经审查,本项目3个采购包设置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即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共13条,其中:11条为“★”号条款(即实质性条款),2条为非“★”号条款,公开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在技术部分设置的评审标准,未对应采购需求中非“★”号条款,上述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7日

相关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警 食堂及犯人伙房食材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