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招标公告(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2024)
关于 【
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选取【
工程造价咨询】的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13 08:52:08
我平台将于2024-06-12 18:20:00为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采购部门名称: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
项目预估造价(万元):
2876.55
服务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时限:
中选人收到中选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法律、法规对招标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下浮范围(%):
预算服务金额(元):
37992元
折扣率:
1.00
实际服务金额(元): 服务金额(元):金额说明:
37992元
下浮比(%):
金额说明:
暂估合同价:3799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费率包干。
服务内容:
预算审核
选取中介方式:
直接委托
报名开始时间:
2024-06-12 18:20:00
截止报名时间:
2024-06-15 18:20:00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2024-06-12 18:20:00
资质要求:
星级要求:
四星及以上
项目实施负责人要求:
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采购部门联系电话:
0596-2671013
是否是重点项目:
否
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包含地下室面积)是否达两万平方及以上:
否
道路工程路面(含中侧分带)面积是否达三千平方及以上:
否
其他类型工程的建安部分造价是否达五千万以上:
否
附件下载:
预算审核-需求书(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doc
其他说明:
无
规避情形: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项目相关单位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1)参与过本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事宜的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不得承担本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2)与本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
规避中介:
无
特别提醒:
请各中介机构报名前认真审核公司资质、资格是否符合采购公告相关要求,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可能被认定不良行为。
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已经向中介企业库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登录企业专属网页点击“参与报名”确定报名和联系方式。
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
时间:2024-06-13 08:52:08
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预算审核需求书一、项目名称: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预算审核二、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西湖观澜6-7幢90㎡以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含软装)的施工。三、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与施工单位清单核对等)具体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四、服务期限:符合项目委托人对项目进度的要求,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起15个工作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预算审核咨询任务。若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等,咨询人应在签收本项目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日历天提出,如在此期间之外另外提出疑问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在审核及后续服务期间,若委托人及相关单位要求修改、澄清、核对等需配合的工作。五、合同价:暂估合同价:3799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费率包干。六、合同签订咨询人应在接到系统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小吴联系,联系电话:0596-2671013,商定签订合同事宜(附件为本项目合同条款)。七、联系方式采购人: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南江滨路宅前村段(福建漳龙总部经济大楼2号楼7层建设招采部)电话:0596-2671013联系人:小吴附件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名称: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同编号:ZLZC2024004委托人: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日期:2024年6月**日签订地点:福建省漳州市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咨询服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西湖悦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工程地点: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以东、建峰路以西、金岭路以南。3.工程规模:西湖观澜6-7幢90㎡以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含软装)的施工。二、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与施工单位清单核对等)具体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编制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审核书),具体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3、服务期限工作项目成果要求成果提交时间备注工作项目成果要求(日历天)成果提交时间工作项目成果要求初稿过程稿或终稿成果提交时间☑预算审核按合同规定103天/稿初稿:从委托人提供送审相关资料第二天算起;过程稿或终稿:从委托人提供书面问题第二天算起。若有收到核对通知按通知时间及地点准时到场。☑预算审核按合同规定103天/稿初稿:从委托人提供送审相关资料第二天算起;过程稿或终稿:从委托人提供书面问题第二天算起。若有收到核对通知按通知时间及地点准时到场。□结算审核按合同规定***天/稿初稿:从委托人提供送审相关资料第二天算起;过程稿或终稿:从委托人提供书面问题第二天算起。若有收到核对通知按通知时间及地点准时到场。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本合同暂定咨询费(含增值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37992元,(小写)¥叁万柒仟玖佰玖拾贰元。2.本合同咨询费计取方式为:计算基数(送审金额扣暂列金)*1.36‰计取。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份。委 托 人: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住 所:/账号名称:/账 号:/开户银行:/邮政编码:363000电 话:0596-2671013 电子信箱:zbcgzx@fjzljt.com咨 询 人: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住 所:账号名称:账 号:开户银行:邮政编码:电 话: 电子信箱: *************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规定。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不予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安排详附件一。3.1.2项目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按本合同要求对本项目全权负责管理。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合同要求提供。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1)预算审核成果需提供资料:纸质版审前审后1份,纸质版审后格式5份,纸质版工程量清单5份,纸质版评审报告1份(格式同市财政评审中心一致),光盘2个(给建设单位:审后预算软件文件+编制说明+审后excel格式+工程量清单excel格式+清单编制说明+xml格式;给委托人:审前审后预算软件格式+审前审后excel格式+编制说明+评审报告)。(2)清单核对审核成果需提供资料:纸质版审前审后5份(封面参照结算审核书封面格式进行相应修改),光盘2个(审前审后预算软件文件+审前审后excel格式)。(3)结算审核成果需提供资料:纸质版审前审后5份,纸质版评审报告2份,光盘2个(结算软件格式+excel格式+评审报告+结算送审的全部资料)。(4)咨询人要留底自行考虑额外份数。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如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或估算书(如有)、调概文件和调整概算书(如有)、招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如有)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5.2.1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支付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详附件二。5.2.2支付时间: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漳州安居智家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详附件二)。2)☑在咨询人提交合格的工程预算审核成果且本项目施工标定标后,施工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清单核对或提出申请清单核对并核对完后支付咨询服务费的100%(若项目提交合格成果后180天内未确定施工单位,在180天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咨询服务费)。2)□在咨询人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后支付咨询服务费的100%。3)存在多个子项□有☑无项目分成若干子项目,则按照子项目完成情况支付。4)咨询人应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支付酬金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计取方式:计算基数(送审金额扣暂列金)*1.36‰。(2)咨询人自行承担完成预算审核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目所需的劳务费、资料费、交通差旅费、通讯费、管理费、税费及杂费等咨询人为开展咨询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2)完成本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所需发生的加班酬金及其他同类费用;3)可能的重复计量、重复核价、图纸版本(或设计变更、签证等)变化引起的工作量增加的附加工作酬金4)委托人要求份数的成果文件之打印和装订费等;除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咨询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下不做任何调整。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7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9.补充条款9.1咨询人应及时对委托人交付的资料的完整性(以不影响评审正常开展为原则)进行认真审阅,如有不完整的应在3日内提出,将电子版补件函发至委托人邮箱,否则视为送审资料完整;咨询人审核过程中发生的要求建设单位关于审核项目的补件函及疑问函应及时发送至委托人邮箱。咨询人提供的审核成果资料经委托人及建设单位复核各方无异议后,向委托人出具审核成果资料。9.2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复核、清单核对、审计审查和纪检抽查,咨询人对结论负法律责任。9.3咨询人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公正,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据咨询人的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文件。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咨询人承担应诉、调解等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由此造成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咨询人应予全额赔偿。9.4项目委托后,若委托人中途撤销委托,咨询人应在接到委托人撤销通知后7天内退回委托审核资料。委托人通知撤销委托当天,咨询人将已完或部分完成成果发至委托人邮箱,委托人按咨询工作量予以补偿(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给咨询人。若咨询人单方终止审核,咨询人应在两日内退回委托审核资料,委托人不予支付审核费且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给委托人。9.5委托人如发现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将终止合同,不再支付咨询费,且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9.5.1咨询人在服务中配合不利,严重影响委托人工作进程的。9.5.2咨询人(含咨询人工作人员)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未主动回避;9.5.3转让、转包委托评审项目的;9.5.4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串通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9.5.5造价咨询没有替委托人保守秘密或损害委托人权益;9.5.6在执行审查业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未严格保密。9.6履约保证金及其退还:□有☑无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人缴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后且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申请的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咨询人无故终止审核或故意拖延服务期限,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10合同附件:附件一:本项目咨询团队主要人员名单附件二:承诺书(含请款申请书格式及开票信息)附件一本项目咨询团队主要人员名单序号岗位姓名专业注册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备注1项目负责人2项目复核造价师3项目审核造价师4项目审核技术人员........N......注:1、本公司承诺项目人员名单均为本公司在职员工。(本表依据项目实际需要的专业及人员填写)(本单需咨询人单位盖公章附上)附件二3.13.2.承诺书项目的预/结算审核费用由我司按委托合同要求支付给预/结算审核单位。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附件:请款申请书格式承诺公司(盖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