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智能风控审计平台招标公告(吉林艺术学院2024)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智能风控审计平台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044号
项目编号:JLZH20240601
项目名称:智能风控审计平台
预算金额:1010000元
最高限价:1010000元
采购需求(采购内容):详见技术参数;
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合同签订2个月内完成供货和安装,并调试完毕。
供货地点:吉林艺术学院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投标人所提供的软件需为自研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或专利),不得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或服务。
3.3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一份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4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缴费的银行单据、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3.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
3.7投标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17日至2024年06月21日,每天08:30 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方式:网上报名并下载(投标人取得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 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 CA 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CA 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4年06月21日16时00分;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艺术学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95号
联系人:杨磊
联系方式:0431-856182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中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远大购物广场(营销中心)19楼1909室
联系人:苏艳芳
联系电话:0431-88245555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艳芳
电话:0431-88245555
监督电话:0431-85618269、17743101978

招标文件-智能风控审计平台.docx

智能风控审计平台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LZH20240601采购人:吉林艺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中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06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合同15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8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52第六章技术需求57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智能风控审计平台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044号项目编号:JLZH20240601项目名称:智能风控审计平台预算金额:1010000元最高限价:101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内容):详见技术参数;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合同签订2个月内完成供货和安装,并调试完毕。供货地点:吉林艺术学院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投标人所提供的软件需为自研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或专利),不得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或服务。3.3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一份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4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缴费的银行单据、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3.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3.7投标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6月17日至2024年06月21日,每天08: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式:网上报名并下载(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CA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4年06月21日16时00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艺术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95号联系人:杨磊联系方式:0431-856182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中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远大购物广场(营销中心)19楼1909室联系人:苏艳芳联系电话:0431-88245555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苏艳芳电话:0431-88245555监督电话:0431-85618269、1774310197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吉林艺术学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95号联系人:杨磊联系方式:0431-85618205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中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远大购物广场(营销中心)19楼1909室联系人:苏艳芳联系电话:0431-882455553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智能风控审计平台项目编号:JLZH202406014供货地点吉林艺术学院内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出资比例100%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采购需求详见技术参数;9报价方式本次招标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表报总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总报价不允许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废标。10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11投标人合格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投标人所提供的软件需为自研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或专利),不得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或服务。3.3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一份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4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缴费的银行单据、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3.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3.7投标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4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送给每个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1日内确认已收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4招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15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6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17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18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如果提供担保机构保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转账、电汇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指定账户(公休及法定假日除外),以实际到账为准;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以收到保函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元整。户名:吉林中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113601011500176245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幸福街支行※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以便核查。(1)投标人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并将复印件一并装入到投标文件中。(2)在以银行汇票形式投标时,由于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汇兑,违反相应保密条例,因此不能够保证及时到账核对,由此影响投标后果自负。(3)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单独密封一份开标现场递交,如是保函形式递交须将保函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单独密封一份开标现场递交。如未按本要求执行,采购人有权拒收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4)投标人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需携带经办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原件。(5)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担保方式缴纳的,保函担保原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保管。(6)递交保函的未中标投标人,请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保函原件。1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20投标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二份 (U 盘拷贝) 。须按照所投标段制作投标文件。21装订要求投标文件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 用活页装订方式。21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式2份。U盘拷贝。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章,否则按废标处理。22封套上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2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和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24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7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2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业主评委1人,共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业主评委由采购人委派,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从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6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27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28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29技术参数详见第六章30验收方式中标人提交的货物到货后,由采购人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采购人聘请当地质检 (商检) 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3%形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2质保期至少18个月33售后服务要求货物最终由买方验收,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设备的产品标准,应视为验收。如果在现场的安装和调试由于卖方的责任被延误,则质量保证期将相应延长。验收发现恶意提供劣质标的,如以次充好、低于招标技术参数和样品、同批货物中明显有不合格产品等情况,需方无论使用与否,供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所有与认证鉴定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采购人所受的全部直接损失。34安装调试要求免费安装调试,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35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市场调节价,向中标人收取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3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依据财政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7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38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进行价格扣除(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财库【2014】68号文件)。(2)小微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库〔2020〕46号)。(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财库[2017]141号)。(4)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标准见附件1)。(5)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39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本表的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二、投标人须知1.总则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1.1适用范围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1.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1.2定义1.2.1“采购人”是吉林艺术学院。1.2.2“采购代理机构”是吉林中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特指响应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也被称为投标人。1.2.4“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1.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1.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他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1.4.供应商的合格条件的要求1.4.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款。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准参加投标。1.5.投标费用1.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此次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构成2.1.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4)投标文件格式(5)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技术参数2.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1日内确认已收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2.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的供应商。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认,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加投标。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编制3.1.1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3.1.2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1.3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页码及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3.2.投标文件构成3.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3.2.2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3.2.3证明投标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投标人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合格的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3.2.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3.3投标报价3.3.1报价原则:本次招标根据采购预算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无息等额退还投标人凭交款单据退还投标保证金。3.5投标有效期3.5.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3.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3.5.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3.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3.6.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文件中规定处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6.2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章,否则按废标处理。3.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3.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3.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3.7.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3.7.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3.8投标3.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标记,招标方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概不负责。3.8.2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加盖鲜章,且加盖骑缝章,否则按废标处理。还须提交电子文档二份(U盘拷贝)。3.8.3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3.8.4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另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开标一览表”应按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单独进行密封、标记,并按3.6.1款的规定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4.开标与评标4.1.开标4.1.1招标方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的,视为其认同开标和唱标程序及内容。4.1.2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报价、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报价,评标时才能予以考虑。4.1.3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4.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的,视为其认同开标记录内容。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5.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5.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以正当的程序实施监督,不得影响评标正常进行。6.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业主评委1人,共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业主评委由采购人委派,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从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7.合同授予7.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8.签订合同8.1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0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质疑书的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第三章合同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注:后附合同草案,本采购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以最终实际签订为准。政府招标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二○二年月日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3.1交货时间:3.2交货地点:3.3交货方式:4.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5.履约保证金5.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5.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一年,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6.质量保证金6.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6.2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不计利息。7.合同补充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本合同书;9.2中标通知书;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9.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9.6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9.7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主管预算单位提请付款的凭证。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需方: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目目录注:投标人可自行充实目录,并对应页码;为方便评审,建议投标单位根据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综合评分法评分表编制评标索引,索引可置于目录之前。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标段的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及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并愿以元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子函件:电话:传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 (供货期)供货地点 投标保证金(有/无)质量标准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有/无)说明:1、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将此开标一览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开标时唱标。2、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货物名称参数单位 数量单价合计备注12345…总报价:注:1.以上报价含生产制作、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利润、税金、专利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一切费用。2.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此表中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一致。3.投标人按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中的内容(明细表)逐项列示。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正偏离备注说明: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6.如有正偏离的商务条款,须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体现,如未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填写,视为其商务条款全部满足。7.“是否正偏离”项填写是或否。投标单位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附件2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备注说明:1.技术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5.“偏离程度”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单位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五、投标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在递交[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的同时,并附有人民币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第2章须知前附表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粘贴处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一、投标人基本情况序号内 容1企业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人:电话:4传真:电子邮箱:5注册地:注册年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报告等。业绩表(如有提供)业主单位名称合同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备注:表格不够可追加(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自拟二、其他资料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是,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标段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签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为工程采购,只依据工程的承建商判定投标人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提供)(如果是,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 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 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 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 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Y<10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10000010000010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 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开始时,监督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赋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标结束时,监督人对评标全过程做评标监督结论。(三)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评委会全体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评审。2.符合评审。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符合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1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出现相等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投标报价相等时,按得分高的工作方案排序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本办法未列内容,不作为本次评审依据。推荐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六)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特殊说明: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附表1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中签字及盖章的要求,有投标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要求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标准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标准资格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软件需为自研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或专利),不得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或服务。投标文件内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一份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投标文件内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缴费的银行单据、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投标文件内附(1)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附(2)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1.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投标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内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附表2响应性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注:超出此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其响应将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响应性评审标准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详见技术参数;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 (供货期)合同签订2个月内完成供货和安装,并调试完毕。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及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规定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附表3详细评审表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得分价格部分(20分)投标价格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20*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0-20商务部分(50分)企业证书(30分)投标人具有CMMI5证书,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0-5商务部分(50分)企业证书(30分)投标人具有企业信用评价AAA及以上证书,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0-5商务部分(50分)企业证书(30分)投标人具有审计类软件著作权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0-5商务部分(50分)企业证书(30分)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资格证书,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0-5商务部分(50分)企业证书(30分)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与国产化相关软硬件适配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0-6商务部分(50分)企业证书(30分)投标人所获得国家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其他荣誉,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0-4商务部分(50分)类似业绩(20分)投标人提供近2019年1月1日至今,金额60万以上的类似院校审计信息化项目实施案例(非实验室类、非教学类实施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首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每个得4分,最多得20分,未提供不得分。0-20技术部分(30分)项目总体方案总体设计方案能否完整响应项目需求,总体框架和技术路线是否先进、合理。方案完整响应项目需求,总体框架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得5分;总体设计方案完整,技术路线合理,能满足整合要求得3分;较差不得分。0-5技术部分(30分)产品功能提供产品功能截图,覆盖需求中涉及各个模块。具备审计管理系统并覆盖需求要求,得1分;具备在线作业系统并覆盖需求要求,得1分;具备现场审计系统并覆盖需求要求,得1分;具备全流程整改跟踪系统并覆盖需求要求,得1分;具备工程审计系统并覆盖需求要求,得1分;0-5技术部分(30分)实施服务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总体方案完整、详细,能够完全满足时限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得3分;项目团队成员具备PMP证书的,得2分;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中级审计师的,得2分;项目团队具备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得3分0-10技术部分(30分)运维服务投标人具有稳定得本地化服务团队或者书面承诺中标后在长春成立分支机构进行服务得5分(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承诺运维期内提供驻场运维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0-10第六章技术需求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1、决策支持系统决策支持模块应能够根据系统日常操作和审计项目的信息积累,对审计部门的人员、项目、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系统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查询和分析,并通过图表的形式直观统计分析审计领导关注的信息,对审计问题、审计项目,能够按照多维度进行统计分析。2、审计管理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可实现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对学校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知识、审计资源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达到资源共享、及时更新的目的;实现集中、及时掌握学校全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进度及审计报告成果的管理要求;实现对全部审计工作流程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通过对审计资源、审计对象、审计标准、审计知识进行全面管理,为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保障。三、在线作业系统★1、在线作业是审计人员(包含中介机构人员)进行现场审计或远程审计的协同工作平台,以年度计划和审计立项信息为依据,其由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项目台账、项目归档、审计整改、审计工具等功能构成。★2、按照审计项目类型系统自动匹配标准审计方案;通过审计方案自动引用、创建和调整,实现清晰明了严格的审计分工和分工一览;通过总体方案、审计事项树、任务过滤来规范引导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底稿记录审计对象的审计问题,保证项目问题时时入库并登记成项目问题清单;通过审计问题统计、底稿和证据收集编制、提交、复核等项目成果处理自动生成审计报告;根据报告定稿问题进行后续审计问题跟踪;按照工作方案模板规范档案目录,保证档案结构统一、资源完整。4、全流程整改跟踪系统★整改跟踪系统需实现对内外部审计、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发现的本学校问题进行全流程整改跟踪管理,满足学校内部审计或其他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内外部整改问题录入,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进行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在线反馈,审计部门、督导部门进行在线督导、跟踪评价及统计分析等整改相关工作需求。5、现场审计系统★为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作业提供便利的审计工具。现场审计系统能够辅助审计人员进行数据采集、加工、查询、利用。支持财务数据的数据检查分析。并能够与审计管理系统形成一体化作业。现场审计系统需包含阅账中心、科目分析、固定资产、报表查询、预警分析、本福特定律、离群值分析、SQL查询分析平台等查询分析模型,分析成果自动化形成审计线索,提高审计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能够规范现场审计工作,以方案事项引导审计实施的始终,审计事项为方案主要内容、为审计组的工作任务、审计人员按各自任务完成审计作业。6、远程协同审计1、远程协同审计工作是用于被审计单位用户在线上传审计项目所需资料、问题整改反馈、更新单位基本信息、上传单位资料、上传离线采集数据,方便被审计单位用户远程协助支持审计工作开展。2、被审计单位用户在远程协同审计工作平台提供资料后,可被多个审计项目重复利用,减少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频率,从而减轻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负担;同时也为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审计项目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在无法去被审计单位现场时,可方便、快速获取所需审计资料、采集数据、问题整改情况等。7、工程审计系统★提供全过程工程审计系统,对预算、需求、合同、变更、决算等过程进行审计。部分项目需聘请中介机构,需支持业务部门送审、审计受理、审计实施、审计终结等各结算的管理。8、实施及运维服务★投标人具有稳定得本地化实施团队,在长春市本地有分公司、参/控股公司(出具股权证明)。投标人在运维期内,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驻场、远程、电话、巡检等)服务。产品参数货物名称品牌参数数量智能风控审计平台无1、系统使用java语言开发;2、平台系统架构符合B/S架构3、适应主流的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LINUX等,支持主流的数据库,包括:ORACLE、DB2;投标人系统支持各种主流中间插件,包括websphere、weblogic等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风控审计平台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