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器材招标公告(酒泉市春光路小学2024)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02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QSCGLXX[2024]009号
项目名称: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98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98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体育器材);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4年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费发票),如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非社保缴费发票),如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credit.gansu.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提供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9)供应商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招标活动。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书面声明及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至2024年07月0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方式: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联系代理公司现场报名领取磋商文件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酒泉市春光路小学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高铁东路以北、春光一路以东
联系方式:盛大祥138307365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联系方式:陈燕 13321295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方海玲
电 话: 1891937728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体育设备设施/其他体育设备设施
采购单位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19日 17:5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6月19日至2024年07月02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下午:14:3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7月02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预算金额
¥12.98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方海玲
项目联系电话
18919377288
采购单位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高铁东路以北、春光一路以东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盛大祥13830736522
代理机构名称
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陈燕 13321295557
附件:
附件1
已签章 6.19定稿-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 -磋商文件(1).pdf
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QSCGLXX[2024]009号采购单位:酒泉市春光路小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目录一、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投标商须知--------------------------------------------------------------------三、磋商内容-----------------------------------------------------------------------四、磋商原则及办法--------------------------------------------------------------五、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六、合同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酒泉市春光路小学的委托,对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一、磋商文件编号:JQSCGLXX(2024)-009号二、磋商内容: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三、采购预算总金额:¥1209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元整四、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五、投标商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体育器材);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4年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费发票),如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非社保缴费发票),如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credit.gansu.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8.提供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9.供应商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招标活动。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书面声明及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报名时间及地点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7月2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联系代理公司领取磋商文件。报名时需携带资格要求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一份。七、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磋商时间及地点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时间:2024年7月2日下午14:30时至15:00时磋商时间:2024年7月2日下午15:00时磋商地点: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采购人:酒泉市春光路小学联系人:盛大祥联系电话:13830736522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高铁东路以北、春光一路以东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方海玲联系电话:18919377288联系人:陈燕联系电话:13321295557地址: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十、是否PPP项目:否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第二章投标商须知一、投标商前附表条款内容说明与要求号1.1.1采购人采购人:酒泉市春光路小学联系人:盛大祥联系电话:13830736522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高铁东路以北、春光一路以东1.1.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方海玲联系电话:18919377288联系人:陈燕联系电话:133212955571.1.3项目名称酒泉市春光路小学体育器材采购项目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采购预算¥1209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元整1.3.1磋商范围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1.3.2供货安装期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1.3.3合同款支付学校验收通过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60%,项目经教育局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款37%,留3%做为质保金,最终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1.3.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磋商文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1.4.1投标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体育器材);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4年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1.4.1投标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费发票),如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非社保缴费发票),如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credit.gansu.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8.提供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9.供应商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招标活动。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书面声明及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5.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5.2分包不允许1.5.3偏离允许(技术参数负偏离不做无效标处理,按评分办法扣分即可)1.6.1投标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5天1.7.1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1.7.2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30天(日历天)1.8.1签字和盖章要求必须合法有效1.9.1磋商响应性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投标文件(Word可编辑格式及签字盖章版PDF)(优盘)1份1.9.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性文件于年月日时前不得启封投标商名称(盖章)1.9.3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地点递交时间:2024年7月2日下午14:30时至15:00时地点: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1.10.1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否1.1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7月2日下午15:00时开标地点: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圣富家园)1-10-3号1.11.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1.11.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11.4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是确定的成交投标商人数:1家1.12.1其他(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分两轮报价。(2)最后一轮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二、投标商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磋商方式确定投标商。1.1.1本磋商项目采购人:见投标商前附表。1.1.2本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商前附表。1.1.3本磋商项目名称:见投标商前附表。1.1.4本磋商项目供货地点:见投标商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商前附表。1.2.2本磋商项目的采购预算:见投标商前附表。1.3磋商范围、供货安装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磋商范围:见投标商前附表。1.3.2本磋商项目的供货安装期:见投标商前附表。1.3.3本磋商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商前附表。1.4投标商资格要求1.4.1投标商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对投标商资格进行后审的,具体要求:见投标商前附表。1.4.2本磋商项目的联合体投标:见投标商前附表。1.5费用承担1.5.1投标商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采购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施工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商收取采购代理费¥1815.00元。账户名: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账号:61012500200010683开户行地址:甘肃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代理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1.5.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转账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方式支付。1.6保密1.6.1参与磋商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1.7.1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分包1.9.1本磋商项目的分包:见投标商前附表。1.10偏离1.10.1本磋商项目的偏离:见投标商前附表。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组成2.1.1磋商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投标商前附表及须知(3)磋商内容(4)磋商原则及办法(5)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6)合同格式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附件: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注: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本项目的类型自行选择货物、工程或服务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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