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招标公告(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
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受连江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122]FJSJLCZB[CS]2024001、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01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122]FJSJLCZB[CS]2024001
项目名称: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20,000.00元
采购包1(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1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1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09010900-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服务
340(批次)
否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中“采购内容及要求”及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51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
采购包2(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1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1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C09010900-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服务
340(批次)
否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中“采购内容及要求”及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51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2月5日之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资格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2)具有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采购包2:
(1)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资格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2)具有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06-19 至 2024-06-26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采购文件随同本项目采购公告一并发布,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7-01 09:30:0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850号钱隆奥体城1号楼(小区内)708-711室(1号楼7楼出电梯左边)开标室
六、开启
时间:2024-07-01 09:30:00(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850号钱隆奥体城1号楼(小区内)708-711室(1号楼7楼出电梯左边)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备案编号:CGXM-2024-350122-00250[2024]00224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连江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B座
联系方式:137993090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台屿路华威商贸中心(福晟华威钱隆奥体城)1号楼708、709、710、711室
联系方式:83859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工、黄工、郭工
电话:83859620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19日
相关附件:
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文件集.zip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连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区域
连江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19日 17:43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6月19日至2024年06月26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在线提交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7月01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采购文件随同本项目采购公告一并发布,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
预算金额
¥102.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魏工、黄工、郭工
项目联系电话
83859620
采购单位
连江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单位地址
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B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799309092
代理机构名称
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台屿路华威商贸中心(福晟华威钱隆奥体城)1号楼708、709、710、71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83859620
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2.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3.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若我单位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说明: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供应商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备案编号:CGXM-2024-350122-00250[2024]00224项目编号:[350122]FJSJLCZB[CS]2024001采购人:连江县农业农村局代理机构: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4年06月第一章采购邀请书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连江县农业农村局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1.项目名称: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2.备案编号:CGXM-2024-350122-00250[2024]002243.项目编号:[350122]FJSJLCZB[CS]20240014.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510,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510,000.00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0.00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 (元)计量单位所属行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服务340.00510,000.00批次其他未列明行业否采购包2:采购包预算金额(元):510,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510,000.00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0.00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 (元)计量单位所属行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服务340.00510,000.00批次其他未列明行业否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不适用节能产品: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预留形式:【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比例:100%采购包2:【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预留形式:【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比例:100%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6.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6.2特定条件: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资格承诺函(若有)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资格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包2: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资格承诺函(若有)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资格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采购包1:不接受采购包2:不接受※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7.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7.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7.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8.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8.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保持一致。8.2获取地点及方式:注册账号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9.采购文件售价:0元。1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11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1.磋商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12.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13、采购人:连江县农业农村局地址: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B座邮编:350500联系人:陈美昌联系电话:1379930909214、代理机构: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台屿路华威商贸中心(福晟华威钱隆奥体城)1号楼708、709、710、711室邮编:350008联系人:魏工、黄工、郭工联系电话:83859620附1:购买采购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由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成功后根据系统的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保证金托管银行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采购包的缴交银行账号。若投多个采购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采购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特别提示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采购包:***)的磋商保证金”。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的要求和规定为准项号条款号编列内容1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磋商响应声明详见声明函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3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5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9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10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11联合体协议(若有)①采购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采购包2: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磋商响应声明详见声明函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3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5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9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10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11联合体协议(若有)①采购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资格承诺函(若有)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资格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包2: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资格承诺函(若有)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资格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磋商保证金 ※备注说明 ①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 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2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采购包1:不接受采购包2:不接受36.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采购包1:不组织采购包2:不组织49.1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 90 个日历日。510.3.1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无611.1响应文件的份数 (1)纸质响应文件 ①响应文件正本 0 份、副本 0 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 0 份:将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可读介质中另存 0 份。 (2)电子响应文件:详见表2《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714.4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无814.9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9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1)磋商小组将按照规定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将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逆顺序)邀请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进行磋商。(2)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均可登入系统进行报价。(3)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时的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10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1123.1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连江县财政局1226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A)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中“有关费用问题”的约定,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向各采购包成交人收取,各采购包成交人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成交服务费。 (B)以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C)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标准:10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1.5%。(D)成交人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以转帐、电汇付款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人缴纳代理服务费。以下账户仅用于交纳代理服务费:账户名称: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支行账号:427377921063。 (2)其他:1、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评审工作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 理机构将记录、打印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响应文件在资格性审查中将被磋商小组视为无效响应: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②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③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2、质疑受理的其它要求:1)、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人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二(多)次质疑不予受理。质疑人递交质疑函时还应出具质疑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证明文件(体现查看时间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查看时间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为准。】2)、质疑函原件应采用下列方式提交:书面形式。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原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若无法提供原件或与原件不符,视为虚假质疑)送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①本项目支持远程开标,供应商可通过远程线上参与开标,具体系统操作指南详见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上相关操作手册。②请供应商务必密切关注实时开标流程,完成远程解密、远程签章。③供应商应确保自身设施、设备、网络环境状况良好,在开标过程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操作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逾期未解密的,视为自行放弃响应。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操作时间内完成远程签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④在开标过程中,因系统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的,供应商须配合等待故障处理,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⑤选择参加现场开标的,应由供应商代表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并递交CA证书且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便于提交最后报价。⑥远程解密及远程签章的开放起始时间均在开标过程中临时开启,各环节的解密时限规定为30分钟,请供 应 商务必密切关注实时开标流程,并根据流程在系统内按时操作,如供应商磋商与报价超时未响应,超时供应商视为主动退出的无效供应商。⑦二次(或多次,具体以磋商小组发起为准)报价为线上报价(相关操作手册可查看福建省政府 采购网首页操作指南)4、所有响应证明文件应是有效、完整、清晰的,有年检要求的应符合规定,有变更事宜的,变更文件应附齐全。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所提供的响应文件仅负审核责任。即使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标过程通过了审核乃至确定成交人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成交人成交资格并追究成交人的法律责任。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供完整。 ※若有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应在表2中填写,不在此处填写)。1318.1合同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表2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序号编列内容1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适用于本项目。(2)将磋商文件/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 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若增列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①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②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③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应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④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商过程中以纸质方式签署确认并提交的澄清或说明、解决方案、图纸图表以及最后报价等资料均为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此部分内容通过扫描或拍照或数据录入或附件上传等形式提交到电子平台系统,应保持两者内容一致,并作为补充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相关纸质响应文件应当存档保留,做为监督或核验时判定内容是否一致的标准。⑤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要求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⑥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a.磋商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件核查的,将按不利于供应商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b.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或“复印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应结合上文a条款进行判定,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供应商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均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⑦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加盖电子印章,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谈判将被否决。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⑦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则出现无全称、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该响应文件无效。⑧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方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以“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响应的有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提交磋商保证金、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等)。⑨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务必携带供应商的CA证书。供应商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⑩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如果在场的合格供应商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公布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⑾关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过后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a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a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a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12)其他:一、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的补充说明: 1.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供应商须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填写并以现场递交的形式递交完整的书面质疑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将按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电子化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报价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保证金核验阶段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 (二)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 电子响应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相同的。 2.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一致的。 3.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三、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注册报名时应录入供应商单位中文全称,不应使用简称、字母、符号等,否则可能出现电子响应无法进行或核验保证金未能通过等情形,从而导致报价失败等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供应商在报价会现场用于解密的CA证书必须与制作该项目电子响应文件时所用CA证书为同一个CA证书,否则导致无法解密等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关于“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补充: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六、通过远程参与磋商流程的供应商须在开标大厅界面等待系统远程解密开启并在代理机构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及二次(或多次)报价。(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其他规定或补充内容可在此处填写)。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一、磋商小组1.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共3人组成,其中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审专家2人,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1.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1.3.1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1.3.2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1.3.3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1.3.4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人。1.3.5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人后要服从评审报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二、磋商程序2.1磋商程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4条“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无2.3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3.1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3.3.1磋商小组将对相应采购包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从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议并评分,并汇总出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的综合得分。各采购包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二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三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不推荐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出现相同的综合得分,则最后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优先推荐;如果最后报价仍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优先排序在前推荐。3.3.2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1)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其中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2)每个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FA=F1×A1+F2×A2+F3×A3,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报价部分评分PF满分为10.00分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技术部分评分PT满分为76.00分 项目 分值 描述1、服务响应情况28.00根据供应商对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响应承诺情况进行评审,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满分,带“★”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项,负偏离一项视为响应无效,带“▲”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8分(共4项),其余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2分(共14项),正偏离不加分。2、检测资质-1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CMA资质覆盖本项目规定的检验项目比例进行评分:检验项目比例≥98%的得3分;95%≤检验项目比例<98%的得2分;90%≤检验项目比例<95%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须提供检验项目自查表、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检测资质-2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CATL资质覆盖本项目规定的检验项目比例进行评分:检验项目比例≥90%的得3分;85%≤检验项目比例<90%的得2分;85%≤检验项目比例<80%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CATL证书复印件、检验项目自查表、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4、人员配备-12.00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20人),每增加5人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检测人员名单列表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5、人员配备-2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专职抽样人员(专职抽样人员不得同时是食品检测人员)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10人),每增加3人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专职抽样人员名单列表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6、人员配备-32.00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进行评分: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15人的得2分;1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15人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实验室检测人员名单列表、职称证书复印件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7、人员配备-43.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职称及工作经验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1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检验相关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得1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医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8、人员配备-52.00根据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中具有食品或农产品相关专业的博士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正高职称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9、抽样车辆2.00根据供应商配备抽样车辆数量、冷藏车数量和具备冷藏容积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辆抽样车辆、1辆冷藏车且冷藏体积大于4立方),每增加1辆抽样车辆、1辆冷藏车且冷藏体积大于4立方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自有车辆)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租赁车辆)复印件及车辆实拍照片(照片中均需体现车牌,冷藏车需体现其冷藏功能),以上证件日期均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0、仪器设备-1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液相色谱仪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1、仪器设备-2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气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气相色谱仪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2、仪器设备-33.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得1.5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3、仪器设备-43.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得1.5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4、仪器设备-5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液相与原子荧光仪联机和离子色谱仪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各1台),每增加1台液相与原子荧光仪联机和离子色谱仪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5、仪器设备-6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各1台),每增加1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6、检测场所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实验室用房建筑总面积进行评分:实验室用房建筑总面积≥3000㎡的得2分;2500㎡≤实验室用房建筑总面积<3000㎡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实验室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7、冷冻(冷藏)能力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实验室存放备份样品储存间具备冷冻(冷藏)能力进行评分:具备冷冻(冷藏)库或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100立方米的得2分;80立方米≤冷冻(冷藏)库或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100立方米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具有储存间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地址应与所提供资质认定证书上的地址相符;提供冰箱/冰柜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容积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照片;提供冷库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具有标注面积的平面图复印件及冷库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8、能力验证2.00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参加过食品相关项目(项目应涵盖重金属、微生物/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非法添加物限量、品质/营养成分等6个领域能力验证)且验证结果均为“满意”的结果总数进行评分:总数≥30次的得2分;20次≤总数<30次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国家认监委、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9、应急响应2.00根据供应商针对应急抽检任务应急响应时间进行评分:响应时间<3小时的得2分;3小时≤响应时间≤4小时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地址: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的应急响应时间;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0、组织实施方案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采样点分布、生产企业覆盖率、整体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异议处理的程序、异议联络人员名单等情况)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内容具体、详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2分;方案合理,但内容阐述简短的得1分;方案合理,但内容有所遗漏或不足的得0.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1、质量保证措施方案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内容具体、详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2分;方案合理,但内容阐述简短的得1分;方案合理,但内容有所遗漏或不足的得0.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2、服务方案3.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样品中高端品种数量、样品的采集方式、保存运输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抽检监测时间安排等情况)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内容具体、详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3分;方案合理,但内容阐述简短的得2分;方案合理,但内容有所遗漏或不足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商务部分评分PB满分为14.00分 项目 分值 描述1、检测业绩-1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完成过的农产品同类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得0.2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检测业绩-22.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承担过“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类项目的数量进行评分:累计批次≥1200批次的得2分;1000批次≤累计批次<1200批次的得1分;800批次≤累计批次<1000批次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已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须涵盖“农产品监督抽检”,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检测数据质量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国抽信息系统食品抽检数据抽查情况进行评分:任意一年度全部数据抽查平均问题发现率(抽检任务不合格批次数/抽查总批次数)低于1.2%的得3分;低于1.7%的得2分;低于2.2%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省级政府部门通报函及承诺函(格式自拟)。4、承诺函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未被区县级及以上的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局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失误被取消或暂停(非采购人原因)工作任务的情况及未发生过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得3分。 注: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5、检测水平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结合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以及日常监管方式创新性要求,供应商有为区县级及以上的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局执行过研究性抽检2次或2次以上的得3分。 注:须提供组织本项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在食品安全专业媒体或者官方平台进行报道的相关截图和地址的链接及研究性抽检成果总结,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4)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c.综合评审总得分(FA)且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仍然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d.经前述顺序处理仍然并列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采购包2:综合评分法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报价部分评分PF满分为10.00分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技术部分评分PT满分为76.00分 项目 分值 描述1、服务响应情况28.00根据供应商对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响应承诺情况进行评审,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满分,带“★”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项,负偏离一项视为响应无效,带“▲”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8分(共4项),其余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2分(共14项),正偏离不加分。2、检测资质-1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CMA资质覆盖本项目规定的检验项目比例进行评分:检验项目比例≥98%的得3分;95%≤检验项目比例<98%的得2分;90%≤检验项目比例<95%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须提供检验项目自查表、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检测资质-2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CATL资质覆盖本项目规定的检验项目比例进行评分:检验项目比例≥90%的得3分;85%≤检验项目比例<90%的得2分;85%≤检验项目比例<80%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CATL证书复印件、检验项目自查表、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4、人员配备-12.00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20人),每增加5人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检测人员名单列表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5、人员配备-2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专职抽样人员(专职抽样人员不得同时是食品检测人员)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10人),每增加3人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专职抽样人员名单列表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6、人员配备-32.00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进行评分: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15人的得2分;1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15人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实验室检测人员名单列表、职称证书复印件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7、人员配备-43.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职称及工作经验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1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检验相关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得1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医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8、人员配备-52.00根据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中具有食品或农产品相关专业的博士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正高职称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不含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9、抽样车辆2.00根据供应商配备抽样车辆数量、冷藏车数量和具备冷藏容积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辆抽样车辆、1辆冷藏车且冷藏体积大于4立方),每增加1辆抽样车辆、1辆冷藏车且冷藏体积大于4立方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自有车辆)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租赁车辆)复印件及车辆实拍照片(照片中均需体现车牌,冷藏车需体现其冷藏功能),以上证件日期均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0、仪器设备-1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液相色谱仪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1、仪器设备-2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气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气相色谱仪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2、仪器设备-33.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得1.5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3、仪器设备-43.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3台),每增加1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得1.5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4、仪器设备-5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液相与原子荧光仪联机和离子色谱仪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各1台),每增加1台液相与原子荧光仪联机和离子色谱仪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5、仪器设备-6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数量进行评分:在采购内容的基础上(各1台),每增加1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的得1分;满分2分。 注: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实拍照片,设备为自有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设备为租赁的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要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6、检测场所2.00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实验室用房建筑总面积进行评分:实验室用房建筑总面积≥3000㎡的得2分;2500㎡≤实验室用房建筑总面积<3000㎡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实验室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7、冷冻(冷藏)能力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实验室存放备份样品储存间具备冷冻(冷藏)能力进行评分:具备冷冻(冷藏)库或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100立方米的得2分;80立方米≤冷冻(冷藏)库或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100立方米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具有储存间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地址应与所提供资质认定证书上的地址相符;提供冰箱/冰柜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容积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照片;提供冷库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具有标注面积的平面图复印件及冷库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8、能力验证2.00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参加过食品相关项目(项目应涵盖重金属、微生物/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非法添加物限量、品质/营养成分等6个领域能力验证)且验证结果均为“满意”的结果总数进行评分:总数≥30次的得2分;20次≤总数<30次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国家认监委、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19、应急响应2.00根据供应商针对应急抽检任务应急响应时间进行评分:响应时间<3小时的得2分;3小时≤响应时间≤4小时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地址: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9号)的应急响应时间;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0、组织实施方案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采样点分布、生产企业覆盖率、整体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异议处理的程序、异议联络人员名单等情况)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内容具体、详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2分;方案合理,但内容阐述简短的得1分;方案合理,但内容有所遗漏或不足的得0.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1、质量保证措施方案2.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内容具体、详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2分;方案合理,但内容阐述简短的得1分;方案合理,但内容有所遗漏或不足的得0.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2、服务方案3.0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样品中高端品种数量、样品的采集方式、保存运输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抽检监测时间安排等情况)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内容具体、详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3分;方案合理,但内容阐述简短的得2分;方案合理,但内容有所遗漏或不足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商务部分评分PB满分为14.00分 项目 分值 描述1、检测业绩-1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完成过的农产品同类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得0.2分,满分3分。 注:须提供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检测业绩-22.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承担过“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类项目的数量进行评分:累计批次≥1200批次的得2分;1000批次≤累计批次<1200批次的得1分;800批次≤累计批次<1000批次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已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须涵盖“农产品监督抽检”,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检测数据质量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国抽信息系统食品抽检数据抽查情况进行评分:任意一年度全部数据抽查平均问题发现率(抽检任务不合格批次数/抽查总批次数)低于1.2%的得3分;低于1.7%的得2分;低于2.2%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须提供省级政府部门通报函及承诺函(格式自拟)。4、承诺函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未被区县级及以上的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局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失误被取消或暂停(非采购人原因)工作任务的情况及未发生过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得3分。 注: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5、检测水平3.0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次响应截止时间止,结合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以及日常监管方式创新性要求,供应商有为区县级及以上的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局执行过研究性抽检2次或2次以上的得3分。 注:须提供组织本项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在食品安全专业媒体或者官方平台进行报道的相关截图和地址的链接及研究性抽检成果总结,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4)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c.综合评审总得分(FA)且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仍然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d.经前述顺序处理仍然并列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无四、评审报告4.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4.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五、其他规定5.1其他规定5.1.1评审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5.1.2评审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5.1.3若供应商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审事务,影响磋商小组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响应无效且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5.1.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无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2.定义及要求:2.1“采购标的”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2.2“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2.3“潜在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2.5“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2.6“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合格的供应商:3.1一般规定3.1.1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3.1.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3.1.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有责任检查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对是否违反以上一般规定做出如实声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特别规定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一方放弃成交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成交,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6)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但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条规定的,其报价无效。3.2.3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参与竞争性磋商费用:4.1除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章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三、响应文件编制7.应标要求7.1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磋商,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7.4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7.5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7.6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承诺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8.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3)资格证明文件(4)磋商保证金凭证(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9.响应文件有效期: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0.磋商保证金:10.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1.1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10.1.2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0.1.3其他形式:无10.2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0.3磋商保证金退还:10.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10.3.2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10.4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11.响应文件基本编制要求:11.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组成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11.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其响应文件中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11.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1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对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12.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签署和提交(除磋商文件相应章节已有规定之外,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12.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以及“于之前(指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响应文件”的字样;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2.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1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2.4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响应文件以及最后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2.5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外,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四、竞争性磋商13.评审和磋商基本准则13.1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13.2磋商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人。14.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14.1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磋商。14.2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4.2.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包1: 序号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情形1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2情形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或供应商代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3情形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4情形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情形5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者减少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磋商项目本身特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除外);6情形6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7情形7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比如: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采购包2: 序号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情形1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2情形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或供应商代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3情形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4情形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情形5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者减少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磋商项目本身特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除外);6情形6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7情形7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比如: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8情形8供应商为采购包1的成交人的。14.2.2其他情形采购包1:技术符合性 情形 明细其他情形技术部分最终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总分50%的供应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要求 ,为无效响应。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要求,为无效响应。其他情形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响应无效”条款的规定。其他情形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响应的情形。商务符合性 情形 明细其他情形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三、商务条件”有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审查不合格,其报价无效。其他情形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响应的情形。其他情形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响应无效”条款的规定。附加符合性:无价格符合性:无采购包2:技术符合性 情形 明细其他情形技术部分最终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总分50%的供应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要求 ,为无效响应。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要求,为无效响应。其他情形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响应无效”条款的规定。其他情形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响应的情形。商务符合性 情形 明细其他情形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三、商务条件”有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审查不合格,其报价无效。其他情形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响应的情形。其他情形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响应无效”条款的规定。附加符合性:无价格符合性:无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14.3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实质响应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14.4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14.5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如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4.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4.7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具体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4.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14.9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出现并列相同的评审得分,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14.10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有关证件或证照的原件除外)。五、合同授予15.授予合同的准则: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15.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16.确定成交供应商: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17.成交通知: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人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18.签订合同:18.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详见须知前附表1中的18.1)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8.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六、询问、质疑与投诉19.询问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20.质疑20.1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20.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0.1.2质疑人应提交质疑函原件。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适合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④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至少包括:a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a2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等证明材料;备注: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应当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⑤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和法律依据,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质疑人提出质疑请求还应当对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以及质疑人代表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20.2对不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20.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20.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20.2.3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函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按20.2.1款处理。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要认真阅读本章第20条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免内容或资料不齐,需要修改补充而延误时间。20.3对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21.投诉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七、有关信息公告和监督部门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22.1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以免遗漏。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23.监督管理部门23.1磋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八、政府采购政策24、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办法或措施:24.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4)磋商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报价。24.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4.3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4)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4.4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九、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履约保证金25.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5.2磋商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人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成交人将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6.其他新增内容:26.1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2项。26.2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1、本次招标采购的项目为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共计680批次(含食安创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400批次)。供应商应具备能够承接本次抽检任务批次的能力,并承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抽检(应急抽检)任务。2、采购标的一览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批次数预算金额(万元)11-1服务3405122-1服务34051合计102备注包1在9月30日之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包2在12月5日之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3、本项目共分为2个采购包进行招标,每个采购包各选一名成交候选人,评标与授标以采购包为单位。允许供应商兼投各个分包,但为保证服务质量,采购包1和采购包2不得兼中,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未按照要求提供承诺函的视同认可本特别约定(即对采购包1和采购包2供应商可对一个或一个以上采购包同时进行投标,采购人将确定不同的成交人分别承担采购包1、采购包2服务工作。磋商小组将按照采购包号先后顺序进行评审,即先对采购包1进行评审并推荐一名成交候选人,之后对采购包2进行评审,以此类推。若某一供应商已被推荐为采购包1的成交候选人,且同时也有参与其他采购包的投标,则依照本特别约定,该供应商在后续其他采购包中视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技术要求(一)抽检方案(合同包1、2)★1、抽样任务、品种、数量及地点1.1、抽样品种、数量及方法此次专项抽检为连江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项目,抽检品种主要覆盖全部连江县本地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肉、茶叶、鲜蛋、稻谷等品种,共抽取样品680批次(合同包1:340批次;合同包2:340批次)。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照NY/T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照GB/T8302-2013《茶取样》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按照NY/T1897-2010《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规定执行,抽样时应选择处于成熟采收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限制。茶叶应抽取原料采自生产主体自有种植基地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应确保每月组织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能够覆盖连江县生产的农产品,并根据生产企业的农产品品种、生产产量、生产面积等合理安排抽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1.2、抽样对象抽样安排在连江辖区内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茶叶初制加工场所、家庭农场、屠宰场为主,对散户的抽检比例要达到25%以上。▲2、项目完成时间及验收要求合同包1:在9月30日前完成上半年的340批次抽检任务,合同包2:在12月5日前完成下半年的340批次抽检工作。验收要求报送样品检验报告、抽检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抽检质量分析报告。3、抽样要求▲3.1、成交人不能事先通知被抽检农产品的生产者。每次实施抽样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在抽样过程中必须着装整齐,应向被抽样企业出示相关抽样文书等文件。(项1)3.2、成交人在实施抽样前,应主动与被抽样企业所在辖区的农业部门联系,告知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检验项目等。(项2)3.3、成交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以购买方式获取样品,并取得相应的购货凭证。买样费用必须现场支付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如被抽样单位同意无需现场支付,应由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备注栏上签字并盖章后确认。(项3)3.4、承担本次抽样的样品应为农产品源头种养殖环节安全抽检。获取的样品应合理覆盖产地、种养殖等农产品基地(大、中、小)品种,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的买样费用高低要合理分布,每个品种抽样点要合理分布,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实际农产品安全状况。(项4)3.5、抽样量:抽取样品时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牛、羊肉每个样品不少于500克,猪、牛、羊肝每个样品取整叶400~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300克,禽蛋每个样品不少于10枚(从产蛋架抽样),生猪尿样每个样品100~200mL。(项5)3.6、成交人应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函〔2023〕667号)中相应检验项目的采样方法及数量要求,以随机形式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三份,一份用于做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测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须有2名执法证件的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3.7成交人应按要求,抽样人员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连江县农业农村局,1份留检测单位,1份随样品送实验室,产品名称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项6)3.8、抽完样品后,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向被抽样单位支付买样费用,并要求被抽样单位开具票据。(注意:如若多份样品开具一张发票时,发票要具体到各份样品的买样金额或提供明细的购物小票,若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发票,只能开收款收据时,收款收据一定要填写完整并盖章(或手印。最好是盖章,尽量少盖手印)。(项7)3.9、现场拍照:要求拍照的场景有:抽样单位的外观、证照情况(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的证照(如果可获取))、从样品堆中抽取样品、封样后样品照片、封好的样品同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照片、抽样单及购物票据的照片、其他需要采集的照片。(项8)3.10、被抽样单位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的,不得现场发生冲突,抽样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并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等待进一步的采样指示。▲3.11、样品储存及运输: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二)人员、设备配备要求(合同包1、2)1、供应商应具备项目履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食品检验检测人员及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和检验人员要求分离,即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不得从事检验和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食品检验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最少20人;专职抽样人员(专职抽样人员不得同时是食品检测人员)最少10人。)2、供应商应具备样品运输、存储能力,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还应具有冷藏、冷冻功能的车辆及存储场所。(抽样车辆3辆、冷藏车1辆且冷藏体积大于4立方。)3、响应供应商应配备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并具备检测所需的设备仪器。(设备仪器:液相色谱仪3台;气相色谱仪3台;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3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3台;液相与原子荧光仪联机1台;离子色谱仪1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1台。)(三)产品检测参数及方法(合同包1、2)★1、种植业产品1.1、蔬菜、食用菌、水果1.1.1、检测参数和方法(带*的为风险监测检测参数,监督抽查不检测)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久效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硫环磷限用农药: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内吸磷常规农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异构体之和)、三唑酮、异菌脲、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倍硫磷NY/T 761或GB/T 20769或GB 23200.113或GB 23200.121限用农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氯唑磷常规农药: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腈菌唑、咪唑菌酮、三唑醇、氰霜唑(氰霜唑代谢物)、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GB/T 20769或GB 23200.8或GB 23200.113或GB 23200.121常规农药:敌百虫*、乙基多杀菌素*、多杀霉素*、噻苯隆*GB 23200.121常规农药:阿维菌素GB 23200.19或GB 23200.121或NY/T 1379常规农药:除虫脲GB/T 5009.147或GB 23200.121或NY/T 1720常规农药:百菌清NY/T 761常规农药:虫螨腈GB 23200.8常规农药:灭蝇胺GB/T 20769或NY/T 1725常规农药:代森锰锌*SN 0157常规农药:草甘膦*SN/T 1923或GB/T 23750常规农药:丙环唑*GB 23200.121或GB 23200.113或GB/T 20769或GB 23200.8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GB 23200.13或GB/T 232041.1.2、判定依据检测结果按GB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1.2、茶叶1.2.1、检测参数和方法(带*的为风险监测检测参数,监督抽查不检测)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DDT)、水胺硫磷、硫丹限用农药:氰戊菊酯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GB/T 2320或GB23200.113或GB/T 23376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GB 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5009.176或GB/T 23376禁用农药:甲胺磷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GB 23200.113或GB 23200.121或GB 23200.116或GB/T 23376常规农药:杀螟硫磷、毒死蜱、三唑磷GB 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23376或GB 23200.116限用农药:灭多威、克百威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啶虫脒GB 23200.13或GB 23200.121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GB 23200.13或GB/T 23204常规农药:哒螨灵、苯醚甲环唑、乙螨唑GB 23200.121或GB 23200.113或GB/T 23204常规农药:呋虫胺GB 23200.121常规农药:草铵膦*GB 23200.108常规农药:草甘膦*SN/T 19231.2.2、判定依据检测结果按GB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1.3、稻谷1.3.1、检测参数和方法(带*的为风险监测检测参数,监督抽查不检测)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常规农药: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GB 23200.113或GB/T 5009.19或GB/T 5009.20或GB/T 14553或SN/T 2324常规农药: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溴氰菊酯、马拉硫磷GB 23200.9或GB 23200.113或GB/T 5009.145常规农药:氯菊酯GB 23200.113或GB/T 5009.146或SN/T 2151稻谷风险监测10批次加测重金属项目铅(以Pb 计)GB 5009.12无机砷(以As 计)GB 5009.11总汞(以Hg 计)GB 5009.17镉(以Cd 计)GB 5009.15铬(以Cr 计)GB 5009.1231.4、畜禽产品1.4.1、禽肉检测参数和方法(带*的为风险监测检测参数,监督抽查不检测)检测参数检测方法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禁用药物:金刚烷胺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5-2019)。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常规药物:甲氧苄啶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激素类(睾酮*、黄体酮*、诺龙*、丙酸睾酮*、群勃龙*、勃地龙*、司坦唑醇*)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1-2008。1.4.2禽蛋检测参数和检测方法(带*的为风险监测检测参数,监督抽查不检测)检测参数检测方法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禁用药物:金刚烷胺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5-2019)。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激素类(睾酮*、黄体酮*、诺龙*、丙酸睾酮*、群勃龙*、勃地龙*、司坦唑醇*)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1-2008。1.4.3、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检测参数和检测方法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禁用药物:氯霉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常规用药: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1.4.4、生猪尿样检测参数和检测方法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1.4.5、判定依据(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5)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禽肉、禽肝、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磺胺二甲嘧啶在肌肉、脂肪、肝、肾组织中限量值均≤100μg/kg。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在牛、羊、猪、家禽肌肉中限量值≤200μg/kg、在肝中限量值≤600μg/kg,在家禽蛋中限量值≤400μg/kg。强力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在牛、猪、禽肌肉中限量值≤100μg/kg、牛、猪、禽肝中中限量值≤300μg/kg,家禽产蛋期禁用,判定限为所采用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猪肉、猪内脏、鸡肉、鸡内脏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和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定量限≤1μg/kg)畜禽限用药物替米考星在猪肌肉中限量值≤100μg/kg,在猪肝中限量值≤1500μg/kg;在鸡肌肉中限量值≤150μg/kg,鸡肝中限量值≤2400μg/kg。2、检验结果处理(项9)2.1、结果质量控制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项10)2.2、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食品安全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11)2.3、备份样品的处理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备份样品保存期满后中标方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交样品清单和样品处置申请,并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处置,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等资料。(项12)2.4、检验结果的评估承检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及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项13)2.5、对抽检结果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2.5.1、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复检和异议申请。2.5.2、复检机构由采购人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符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复检机构名录”的成交承检机构应为采购人的复检工作提供业务支持,对特殊情况不能接受复检任务的,成交承检机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项14)2.6、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四)、工作要求(合同包1、2)1、成交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2、应急响应2.1、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承检机构应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承检机构应及时派出抽样组(2人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从按采购人指令到达现场。2.2、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承检机构应无条件配合。三、商务条件采购包1:序号参数性质类型要求1★交货时间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2★交货地点福州市连江县3★交货条件完成各项抽检工作,提交成果文件。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不邀请投标人验收5★履约验收方式1、期次1,说明: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的规划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成交人须递交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检验结果明细表、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6★合同支付方式1、1、合同支付条件具体详见“三、商务条件,序号8:其他”,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7★履约保证金不缴纳8★其他1、合同支付方式 :成交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检验检测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成交人提供正规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以财政局拨款时间为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注:采购文件中合同支付方式存在不同的以此处为准》采购包2:序号参数性质类型要求1★交货时间2024年12月5日之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2★交货地点福州市连江县3★交货条件完成各项抽检工作,提交成果文件。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不邀请投标人验收5★履约验收方式1、期次1,说明: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的规划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成交人须递交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检验结果明细表、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6★合同支付方式1、1、合同支付条件具体详见“三、商务条件,序号8:其他”,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7★履约保证金不缴纳8★其他1、合同支付方式 :成交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检验检测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成交人提供正规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以财政局拨款时间为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注:采购文件中合同支付方式存在不同的以此处为准》其他商务要求:9、服务要求(合同包1、合同包2)9.1、成交人要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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