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勘服务招标公告(新疆理工学院2024)



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01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ZX02-FW2024-039 
    项目名称: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40000  
    最高限价(元):24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新疆理工学院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采购地勘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40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为保证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新建楼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新建楼宇提供必要的地质数据和技术支持。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须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1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年07月01日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磋商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磋商。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 CA。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理工学院
地 址:新疆理工学院
联系方式:0997-22051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22层
联系方式:135199238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牟金元
电 话:13519923835

附件信息:

【勘察磋商文件】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地勘服务项目(6.20).pdf128.6K

地勘、设计服务项目说明.pdf510.7K

关于“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一地勘、设计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不足30天的情况说明本项目采购计划文号为[2024]13186、[2024]13187和[2024]14051号,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因本项目前期需求未能及时确定,且时间紧任务重,采购意向公示时间较晚,为不影响后续工程工期,及时完成项目内容,故采购意向公开不足30天。特此说明!新疆理工学院日期:2024年6月20日有也项目编号:HZZX02-FW2024-039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采购人:新疆理工学院联系电话:0997-2205115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鲁新联系人:牟金元联系电话:0991-5103572、13519923835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22层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二、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二、服务要求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一、相关要求二、评审方法、标准三、评审程序第五部分合同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一、磋商响应书二、磋商报价表三、磋商承诺书四、法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五、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六、商务偏离表七、供应商近5年类似业绩八、项目组人员简介九、资格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十、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十一、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十二、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第七部分附件资料: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本招标项目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资金已落实。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01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2、项目编号:HZZX02-FW2024-039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40,0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7、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磋商文件。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9、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须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4、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且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财库[2016]125号)(注: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30日内,并截图打印加盖公章);(3)提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采购文件1、获取时间:2024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8日;2、获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3、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0.00元/份。四、响应文件提交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递交方式: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递交。五、开启1、时间:2024年07月0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磋商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磋商。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理工学院地址: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学府路1号联系电话:0997-22051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22层联系人:牟金元联系方式:0991-5103572、1351992383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地勘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ZX02-FW2024-039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内容:为保证新疆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项目新建楼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新建楼宇提供必要的地质数据和技术支持。地勘勘察范围:包含主体结构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勘察。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2采购人名称:新疆理工学院联系电话:0997-2205115地址: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学府路1号3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牟金元联系方式:0991-5103572、13519923835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22层4磋商响应语言:中文信息公告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5磋商范围:本项目磋商文件范围内采购需求、磋商文件补充范围内的全部采购内容(包括招标答疑等内容)。6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完成最终成果文件并通过评审7质量标准:合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达到相应阶段的技术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复)。8联合体参与磋商:不接受。9现场踏勘:不组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踏勘。10磋商文件答疑和澄清:供应商对于需要澄清答疑的问题,应于磋商截止日5日前书面提出(逾期的问题不再予以答复),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根据情况予以答复。供应商人所提问题须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无效。11最高限价:¥240,0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此预算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1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须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4、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12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且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财库[2016]125号)(注: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30日内,并截图打印加盖公章);(3)提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3磋商保证金金额:4800元磋商保证金采用电汇、网银转帐或保函的方式进行缴纳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文件领取开始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结束,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缴付时间以电汇凭证和网银对账单上的时间为准,超过缴纳的时限缴纳投标保证金视为投标无效。开户名称: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克拉玛依西路支行账户账号:65050110874600000057开户行行号:105881000639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保证金于2024年07月01日11:00(北京时间)前,以电汇形式汇或转账形式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磋商文件将被拒绝评审。备注: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注:如果发现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其投标无效,且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14退还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办理退磋商保证金业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对开收据(阐述清楚收到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项目xxx元投标保证金。加盖财务章,日期不写。),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此项内容。(2)银行回执单截图加盖公章。(3)公司账户信息(A4纸打印加盖公章),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包含经办人电话)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5磋商响应有效期: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9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16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即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为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中标人。17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1日11:00分(北京时间)递交方式: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递交。18开启时间:2024年07月01日11:0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开启;19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1、磋商轮数:不少于一轮;2、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最后报价由其投标人加盖公章后从政采云平台提交。20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向新疆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执行。21其他要求:中标方在中标公示期结束2天内必须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2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得勘察报告成果文件后支付50%的合同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后支付剩余50%的合同价款。23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建议报价较低的供应商提前准备本项目成本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撑证明材料:①政府机构税务部门开具的拟派项目组人员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最近六个月)》;②上年度经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其固定资产成本及折旧、管理成本、人工费成本(如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差旅等费用)、技术成本、税收等所有成本及利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③提供项目成本组成明细(设备材料等原始发票、人工、税费等相关证明材料等),如不提供或评委认定其资料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成本的,则视为报价无效,作投标无效处理;24备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废标、无效标、投标被拒绝字样的条款,为招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着重提醒各投标人注意,并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造成的后果,招标人概不负责。2、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内容,其投标文件作废。(如假证书、假业绩、隐瞒不良行为记录、夸大荣誉、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的相关证件及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款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投标人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内容,招标人可拒绝与其签订合同。3、如果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制作或无法导入及导出等疑问,请与政采云客服:4008817190、95763进行咨询。25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类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十二、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招标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但不做为评标依据。如没有说明事项,此项可忽略。(格式自拟)第七部分附件资料:附件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此次,项目投标前,没有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良好履约!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致:采购人我公司在完全理解,项目招标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招标活动。并承诺,如中标,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项目合同履行。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5: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戒毒企业,须提供声明函)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制造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无须提供上述声明函件。(2)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监狱、戒毒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无须提供上述声明函件。附件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文件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附件8:退磋商保证金的函本人(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办理退(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保证金,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勘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