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7月12日 15时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SJ-HZCG-2024004
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58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
采购包预算金额:2,58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2,580,000.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为被授权人签署投标文件的,被授权人需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需提供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获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06月21日 至 2024年06月2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7月12日 15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递交文件地点: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本项目为远程开标)
开标地点: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本项目为远程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登录云平台通过“新供应商开标大厅”进行开标签到及响应文件解密,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学背街1号
联系方式:0752-23590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71号新汽车站主楼16-01
联系方式:183163158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骆小姐
电话:18316315850
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21日
相关附件: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文件(2024062105).zip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惠城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21日 19:2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8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开标时间
2024年07月12日 15:00
开标地点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本项目为远程开标)
预算金额
¥258.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骆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
18316315850
采购单位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学背街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752-2359003
代理机构名称
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71号新汽车站主楼16-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316315850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441302-2024-02563采购项目编号:GZSJ-HZCG-2024004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采购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1页-第一章投标邀请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概述1.名称与编号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采购计划编号:441302-2024-02563采购项目编号:GZSJ-HZCG-202400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580,000.00元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采购包预算金额:2,58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1其他商业保险服务医疗责任保险1(项)详见第二章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分包:不允许合同分包合同履行期限: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为被授权人签署投标文件的,被授权人需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第2页-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需提供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获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六.本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学背街1号联系方式:0752-23590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71号新汽车站主楼16-01联系方式:183163158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骆小姐电话:18316315850-第3页-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云平台联系方式:020-88696588采购代理机构: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4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医疗责任保险服务一年★保险人必须承诺诊疗时间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的纠纷案件,不管患者或家属何时投诉或起诉的,均为承保范围,如有多个诊疗时间段,只要其中有1个时间段的医疗行为,与纠纷争议相关联,则认定为承保范围。(二)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基本信息: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地址:惠州市桥东学背街1号(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医疗机构等级:三级医疗机构类别:综合注册床位数:1,550张(预估为2期启用后编制床位数,现为1200张)医务人员数:2,176人上年度门(急)诊人次:2,074,235人次(含监所医疗数据)上年度出院人数:7.2万人次(72116人次)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1.主要商务要求-第5页-标的提供的时间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标的提供的地点惠州市桥东学背街1号(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100%,1.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方开具合同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自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3.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甲方可拒付。4.如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则付款日期顺延。5.乙方凭以下资料与甲方结算:(1)采购合同;(2)投保单;(3)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4)成交通知书(5)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注:若甲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验收要求1期: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其他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其他商业保险服务医疗责任保险项1.002,580,000.002,580,0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医疗责任保险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方案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方案4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40万元零免赔保险期间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追溯期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自行和解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二)★赔偿细则-第6页-(1)所有产生的赔偿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均为承保范围。(2)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法律费用每次10万,累计赔偿限额40万,限额包含在主险内。(3)每人每次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赔偿限额为10万元(医院无责情况下所产生的勘验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或其他合理费用每人次赔偿限额为2万元)。(4)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5)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6)每次纠纷不设置免赔额。(7)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采购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采购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采购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8)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9)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以下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经属地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3)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4)经人民法院调解;5)经其他合理途径调解。调解机构因调解工作需要产生的专家咨询费、调解办公费(如调解员差旅费、误餐费、工本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上述调解机构协商。(10)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11)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律师和院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12)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第7页-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3)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一般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14)新保保险人必须与被保人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期内索赔制”无缝衔接,确保追溯期内案件的保险延续性且不受连续投保追溯期影响。(15)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累计限额不低于50万。(三)被保险人群约定(1)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1★(2)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四)赔偿金履行约定如保险人未如期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其知道-第8页-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五)理赔服务(1)快速理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后,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件的医患纠纷案件,自保险人完成核赔,且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起,承诺:①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②1—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③5—20万元(不含5万元,含2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④20—3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⑤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赔案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2)核损时效制保险人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就初步核损金额,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①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②索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下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③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10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3)索赔资料清单(下列所有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采购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自行和解案件:①索赔申请书;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的,如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2)诉讼/仲裁/调解案件:①索赔申请书;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④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经过鉴定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有);⑤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⑦经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经仲裁裁决或调解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提供医调委意见书;经行政介入-第9页-处理的,应提供行政介入处理意见书;⑧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其他服务要求★(1)投标人需安排3人或以上专职人员组成的专项响应服务小组(须提供医调委合作证明材料),为被保人提供医患纠纷调解服务。(2)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提供增值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3)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接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须在*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号为投标人自行设定响应速度)2其他要求:1、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对如下内容作出详细说明:(1)内部管理制度或章程;(2)内部工作标准或流程指引。2、保密制度与方案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的保密制度与方案,对如下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保密制度;(2)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其他信息保护。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第10页-格式二十一:(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附加条件序号投标人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附加条件123注:投标人完成本项目需要采购人配合或提供的条件必须在上表列出,否则将视为投标人同意按现有条件完成本项目。如上表所列附加条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第60页-格式二十二:(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询问函、质疑函、投诉书格式说明:本部分格式为投标人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投诉函时使用,不属于投标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询问函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我单位已登记并准备参与“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SJ-HZCG-2024004)的投标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一)(1)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或条款内容)(2)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3)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二)...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询问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第61页-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质疑项目的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文件获取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质疑事项2:_____________________……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采购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62页-投诉书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诉人1: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诉人2: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代理机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诉事项2:_____________________……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签章):________公章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第63页-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64页-格式二十三:(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和格式自拟。-第65页-格式二十四:附件(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担保函编号:【】号(采购人):鉴于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响应)人”)拟参加编号为__________的(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响应),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响应)人参加投标(响应)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且可以投标保险凭证的形式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应投标(响应)人的申请,我方以保险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一、保险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险责任:1.中标(成交)后投标(响应)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响应)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二)我方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响应)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本保险凭证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开标日后的90天内。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并附有证明投标(响应)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响应)人向你方支付相应的索赔款项。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终止。五、免责条款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响应)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响应)人投标(响应)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响应)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响应)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采购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_______(公章)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66页-___年___月___日-第67页-格式二十五: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贵方在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中,确定__________为中标人/供应商,拟签订/已签订项目相关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向贵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_%,数额为__________(大写),币种为人民币(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我方保证的期间为: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文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文件必须同时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证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三)索赔通知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按你方索赔通知文件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被保证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其他条款: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工作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十一、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___________(盖章)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开立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第68页-采购合同履约保险凭证致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你方____________(招标方/被保险人)接受投保人____________(投标方)参加____________(采购)项目的投标,向投保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投保人在我公司投保《采购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我公司接受投保人的请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愿意就投保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采购合同,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保险:一、我公司对上述采购项目出具的《采购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二、上述保单项下我公司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人民币(¥:元)上述全部保险单的保险金额随投保人逐步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我公司的赔付而递减。三、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共计___天。四、本保险合同仅承担履约保证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你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并与你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险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投保人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采购标的;(二)投保人供应采购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五、索赔文件(一)经被保险人有权人签字、加盖被保险人公章的书面索赔声明正本,索赔声明须注明本保险凭证对应的保单号并申明如下事实:(1)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相关义务;(2)投保人的违约事实。(二)保险单正本;(三)《采购合同》副本及与采购项目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会议纪要、其他合同文件等);(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认损失的方式);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凭证与保险合同不得转让、质押,否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凭证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自动解除。七、本保证保险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向保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保证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保险责任免除及其他本保险凭证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十、本保险凭证自保险人加盖保单专用章起生效。保证人:__________(盖章)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开立日期:____年__月__日-第69页-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441302-2024-02563采购项目编号:GZSJ-HZCG-2024004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采购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章投标邀请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概述1.名称与编号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采购计划编号:441302-2024-02563采购项目编号:GZSJ-HZCG-202400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580,000.00元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采购包预算金额:2,58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1其他商业保险服务医疗责任保险1(项)详见第二章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分包:不允许合同分包合同履行期限: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为被授权人签署投标文件的,被授权人需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需提供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获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六.本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学背街1号联系方式:0752-23590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71号新汽车站主楼16-01联系方式:183163158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骆小姐电话:18316315850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云平台联系方式:020-88696588采购代理机构: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医疗责任保险服务一年★保险人必须承诺诊疗时间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的纠纷案件,不管患者或家属何时投诉或起诉的,均为承保范围,如有多个诊疗时间段,只要其中有1个时间段的医疗行为,与纠纷争议相关联,则认定为承保范围。(二)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基本信息: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地址:惠州市桥东学背街1号(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医疗机构等级:三级医疗机构类别:综合注册床位数:1,550张(预估为2期启用后编制床位数,现为1200张)医务人员数:2,176人上年度门(急)诊人次:2,074,235人次(含监所医疗数据)上年度出院人数:7.2万人次(72116人次)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标的提供的地点惠州市桥东学背街1号 (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100%,1.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方开具合同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自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3.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甲方可拒付。4.如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则付款日期顺延。5.乙方凭以下资料与甲方结算:(1)采购合同;(2)投保单;(3)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4)成交通知书(5)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若甲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验收要求1期: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其他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其他商业保险服务医疗责任保险项1.002,580,000.002,580,0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医疗责任保险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承保条件方案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方案4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40万元零免赔保险期间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追溯期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自行和解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 万元;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二)★赔偿细则(1)所有产生的赔偿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均为承保范围。(2)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400 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 10 万,累计赔偿限额 40 万,限额包含在主险内。(3)每人每次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赔偿限额为 10 万元(医院无责情况下所产生的勘验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或其他合理费用每人次赔偿限额为 2 万元)。(4)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5)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6)每次纠纷不设置免赔额。(7)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医疗纠纷,采购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采购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采购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 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8)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9)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以下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经属地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3)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4)经人民法院调解;5)经其他合理途径调解。调解机构因调解工作需要产生的专家咨询费、调解办公费(如调解员差旅费、误餐费、工本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上述调解机构协商。(10)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11)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律师和院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12)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3)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一般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14)新保保险人必须与被保人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期内索赔制”无缝衔接,确保追溯期内案件的保险延续性且不受连续投保追溯期影响。(15)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 年 7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累计限额不低于 50 万。(三)被保险人群约定(1)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 90%以上(含 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 90% 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 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30 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 7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2)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四)赔偿金履行约定如保险人未如期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五)理赔服务(1)快速理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后,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件的医患纠纷案件,自保险人完成核赔,且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起,承诺:①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② 1—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③ 5—20万元(不含5万元,含2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④ 20—3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⑤ 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赔案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2)核损时效制保险人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就初步核损金额,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①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含)以下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②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下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③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应在 10 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3)索赔资料清单(下列所有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采购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自行和解案件:①索赔申请书;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的,如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2)诉讼/仲裁/调解案件:①索赔申请书;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④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经过鉴定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有);⑤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⑦经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经仲裁裁决或调解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提供医调委意见书;经行政介入处理的,应提供行政介入处理意见书;⑧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其他服务要求★(1)投标人需安排3人或以上专职人员组成的专项响应服务小组(须提供医调委合作证明材料),为被保人提供医患纠纷调解服务。(2)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提供增值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3)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接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须在*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号为投标人自行设定响应速度)2其他要求:1、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对如下内容作出详细说明:(1)内部管理制度或章程;(2)内部工作标准或流程指引。2、保密制度与方案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的保密制度与方案,对如下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保密制度;(2)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其他信息保护。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请注意: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投标无效。一、名词解释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3.投标人: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供应商。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5.“中标供应商”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投标人。6.招标文件: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7.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8.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二、须知前附表 本表与招标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包情况 本项目共1个采购包 2 开标方式远程电子开标 3 评标方式现场电子评标 (供应商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评标办法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5报价形式采购包1:总价6报价要求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7 现场踏勘否 8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9 投标保证金采购包1: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开户账号: 无开户银行: 无支票提交方式: 无汇票、本票提交方式: 无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10 投标文件要求一、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提供):(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2)非加密电子版文件 U 盘(或光盘)0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完全一致。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使用情形: 当无法使用 CA 证书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时,供应商须在代理机构指引下启用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二、纸质投标文件(代理机构自行选择):(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应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递交的纸质文件需密封完好,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分别封装。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使用情形:当项目采购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电子投标文件评标时,代理机构可根据云平台发布的通知指引,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纸质投标文件评标。在电子投标文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因供应商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而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11 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采购包1:3家12中标供应商数量采购包1:1家13有效供应商家数采购包1:3家此人数约定了开标与评标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标、不得评标或直接废标。14 项目兼投兼中(兼投不兼中)规则无:-15 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16 代理服务费收取。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本次招标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的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 ]1980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2011]534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 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交纳成交服费 。(下浮20%,不足3000按3000元计)17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18 其他其他,纸质文件递交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打印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并装订成册,交至代理机构(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应为响应供应商从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直接打印的有效响应文件,书面响应文件应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19 开标解密时长30分钟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2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说明1.总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的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3.进口产品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4.投标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采购包)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包)投标,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投标,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投标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投标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关联企业投标说明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6.2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7.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8.纪律与保密事项8.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8.2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8.3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8.4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8.5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9.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9.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10.现场踏勘(如有)10.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0.2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五、投标要求1.投标登记投标人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2.投标文件的制作2.1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投标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2.2投标人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投标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备用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投标报价(如有报价)说明如下:(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2)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投标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投标文件。2.4投标人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2.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2.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7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2.8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9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投标文件的提交3.1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投标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已上传投标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文件未完整上传的。(2)投标文件未按投标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3)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4.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4.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4.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解密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6.投标保证金6.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查询的信息为准。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投标人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标或评标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6.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备注: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7.投标有效期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投标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投标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投标人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会被视为无效。8.样品(演示)8.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8.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9.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9.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9.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9.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9.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六、开标、评标和定标1.开标1.1开标程序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分为现场电子开标和远程电子开标两种。采用现场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标,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1.2开标异议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3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的,不得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1.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无效处理:(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2.评审(详见第四章)3.定标3.1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中标供应商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3.2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终止公告: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询问、质疑与投诉1.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质疑2.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4)提出质疑的日期。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质疑联系人:骆小姐电话:18316315850传真:/邮箱:1046361014@qq.com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71号新汽车站主楼16-01邮编:5160003.投诉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惠州市惠城区政府采购事务中心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电话:0752-7809708邮编:516000传真:0752-7809707八、合同签订和履行1.合同签订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3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2.合同的履行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第四章评标一、评标要求1.评标方法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2.评标原则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2.2具体评标事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2.3合格投标人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的,不得评标。3.评标委员会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标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1)评标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2)对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3)不得收受投标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4)全体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5)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4.7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说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投标无效的情形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招标文件其他投标无效条款。6.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7.价格修正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1.节能、环保要求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10%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投标(响应)供应商统一在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说明联合体各方的中小微情况:包括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及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三、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者,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表一资格性审查表: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 序号 资格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为被授权人签署投标文件的,被授权人需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8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需提供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获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表二符合性审查表: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 序号 评审点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是否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章3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式样和签署要求4投标报价是否固定唯一价且未超预算价的5带★号条款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6其他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且无评委认定为无效标的2.投标文件澄清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3.详细评审2024年医疗责任险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商务部分43.0分技术部分37.0分报价得分20.0分技术部分保险服务方案 (10.0分)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实施目标和具体特点,作出合理的、可操作的保险服务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1、服务方案全面详实,服务承诺内容对本项目有很多的实际指导意义或优化效果,具备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完备的特殊情况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很强,得10分; 2、服务方案基本详实,服务承诺内容对本项目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或优化效果,具备基本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完备的特殊情况处理措施,可操作性较强,得7分; 3、提供了服务方案,但存在内容不够完整,可行性不高,对项目实施具有一定参考性的,得4分; 4、提供的服务方案不可行,内容缺失,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利于项目实施,得1分。 5、未提供服务方案的不得分。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与保密制度与方案 (10.0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服务范围的理解,制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及保密制度与方案,对其中内容进行专项、透彻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1)内部管理制度或章程;(2)内部工作标准或流程指引; (3)保密制度; (4)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其他信息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报告、技术资料和数据、经营信息;会务内容、会议纪要、传真、电话交流、电报、口头情况介绍等信息。③个人信息保护;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权利等方面)。 1、方案详实且具体可行,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及保密制度方案完整全面,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得10分; 2、方案全面,基本可行,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及保密制度方案基本完善,可操作性一般,得7分; 3、方案基本完整,但可行性较差,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及保密制度方案欠佳,操作性较差,得4分; 4、方案简略,内容有缺失,可行性差,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及保密制度方案欠佳,不具备操作性,得1分; 5、无方案不得分。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10.0分)评审内容: 根据该项目从签约、流程跟进、理赔、后续服务等全流程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并针对性提出合理化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 1、分析全面、精准,提供的解决方案详实且具体可行,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得10分; 2、分析全面、针对性较强,提供的解决方案较全面,可能性较高,得7分; 3、分析内容有欠缺,不够全面,但提供的解决方案可行性和操作性高,得4分; 4、分析内容有欠缺,不够全面,提供的解决方案不够全面,可行性较差,得1分。 不提供方案不得分。商务和技术需求响应 (7.0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商务和技术服务要求进行逐条响应,优于文件需求的属于正偏离,得7分;完全响应文件需求的属于无偏离,得4分;不响应文件需求的属于负偏离,得1分。未逐条响应不得分。商务部分同类业绩情况 (6.0分)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或承保经验数量: 提供承保医疗机构业绩8笔(含)以上,得6分; 提供承保医疗机构业绩5(含)~7笔(含),得3分; 提供承保医疗机构业绩2笔(含)~4笔(含),得1分;提供承保医疗机构业绩1笔(含)或未提供,不得分。 本项合计最高得6分。 注:提供承保或服务保险合同或保单或服务协议关键页复印件,如为共保项目,还需提供共保协议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如投标人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不可共享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服务或承保经验,同一被保险人不得重复计算。本项目服务人员的配备 (6.0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 (1)具有医学、保险、法律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每人得2分,最高得6分;如以上学历为大专学历,每人得1分,最高3分; 本项最高得6分 。注:投标文件提供上述拟投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投标截止之日前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在投标人或其法人单位缴纳社保证明,作为评分依据。投标人实力(案件解决能力) (10.0分)考查各投标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人需提供能体现相关保险项目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如:投标人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授权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并提供《保险赔款计算书》以及赔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其中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可选择其中之一提供,保险赔款计算书和支付凭证必须提供,否则不得分。每提供一个赔付金额80万(含80万)以上案例得3.5分,提供案例最多不能超1个;每提供一个赔付金额60万(含60万)以上,80万以下案例得2分,提供案例最多不能超1个;每提供一个赔付30万(含30万)以上,60万以下案例得1分,提供案例最多不能超2个;每提供一个赔付金额10万(含10万)以上,30万以下案例每个得0.75分,提供案例最多不能超2个;每提供一个赔付金额10万以下案例每个得0.5分,提供案例最多不能超2个(本项满分10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投标人实力(综合偿付能力) (10.0分)根据投标人2023年末所属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价: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的得10分; (2)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0%的得7分; (3)17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的得3分; (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小于 150%的得 1分。 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投标人实力(体系认证) (6.0分)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书: (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含:保险服务),得2分。 (2)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含:保险服务),得2分。 (3)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含:保险服务),得2分。 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网上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服务响应速度承诺 (5.0分)投标人服务响应速度承诺的评审,提供承诺: (1)接采购人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可在1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的,得5分。 (2)接采购人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可在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的,得3分。 (3)接采购人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可在3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的,得0分。 注:请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不限,无提供不得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 (20.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4.汇总、排序采购包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5.中标价的确定除了按第四章第一点第7条修正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外,中标价以开标时公开唱标价为准。6.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1)评标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2)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五章合同文本合同书范本格式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属于共同甲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乙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由甲方采购乙方以下服务。第一条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二)服务时间:(三)合同价款:(四)甲方及地址:甲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属于共同甲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以下属于共同甲方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五)医院信息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等级注册床位数医疗机构类别2023年度门诊人数2023年度出院人数医务人员数事业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编号服务内容及要求承保条件方案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方案4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40万元零免赔保险期间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追溯期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自行和解甲方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 万元;甲方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二)赔偿细则(1)诊疗时间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的纠纷案件,不管患者或家属何时投诉或起诉的,均为承保范围,如有多个诊疗时间段,只要其中有1个时间段的医疗行为,与纠纷争议相关联,则认定为承保范围。所有产生的赔偿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均为承保范围。(2)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法律费用每次10万,累计赔偿限额40万,限额包含在主险内。(3)每人每次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赔偿限额为10万元(医院无责情况下所产生的勘验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或其他合理费用每人次赔偿限额为2万元)。(4)甲方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乙方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费用标准由乙方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5)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甲方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甲方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甲方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6)每次纠纷不设置免赔额。(7)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甲方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甲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乙方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甲方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乙方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甲方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8)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9)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以下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经属地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3)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4)经人民法院调解;5)经其他合理途径调解。调解机构因调解工作需要产生的专家咨询费、调解办公费(如调解员差旅费、误餐费、工本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乙方与上述调解机构协商。(10)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甲方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法律费用,乙方亦应负责赔偿。(11)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甲方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律师和院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乙方负责赔偿或支付。(12)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甲方或者其医务人员在甲方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3)确定患方首次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一般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14)新保乙方必须与被保人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期内索赔制”无缝衔接,确保追溯期内案件的保险延续性且不受连续投保追溯期影响。(15)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累计限额不低于50万。(三)甲方群约定(1)经投保人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甲方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甲方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乙方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甲方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乙方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乙方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2)经投保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甲方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经投保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甲方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甲方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甲方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四)赔偿金履行约定如乙方未如期履行赔偿责任,甲方向乙方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五)理赔服务(1)快速理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后,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件的医患纠纷案件,自乙方完成核赔,且与甲方达成一致起,承诺:①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②1—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③5—20万元(不含5万元,含2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④20—3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⑤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赔案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2)核损时效制乙方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就初步核损金额,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①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②索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下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③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10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3)索赔资料清单(下列所有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甲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自行和解案件:①索赔申请书;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的,如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⑥甲方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2)诉讼/仲裁/调解案件:①索赔申请书;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④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经过鉴定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有);⑤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⑥甲方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⑦经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经仲裁裁决或调解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提供医调委意见书;经行政介入处理的,应提供行政介入处理意见书;⑧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其他服务要求(1)乙方需安排3人或以上专职人员组成的专项响应服务小组,为甲方提供医患纠纷调解服务。(2)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乙方提供增值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3)乙方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接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须在*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乙方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号为乙方承诺响应速度)第三条付款期限和方式1.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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