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运维服务招标公告(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24)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LHXX2024062101 2.项目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 3.预算金额: 697,900.00 元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要求)
备注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
1.0
项
详见采购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8.本项目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 6 月 21 日至2024年 7月 3日14:00(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四、供应商报名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一)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方式如下: 1、网上报名:在2024年7 月 1日 18:00 (北京时间)前将报名资料(命名格式: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发送至邮箱:yuanyu@szexgrp.com。 (二)报名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等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答疑事项 投标人应于2024年 6 月28 日14:00(北京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书面形式(包括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加盖单位公章送达我司,逾期不予受理。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7 月 3 日14:00~14:30(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地址: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大和路288号宝观城锦鲤大厦办公楼21楼】。 我司只接受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详见招标文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7月3日14:3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大和路288号宝观城锦鲤大厦办公楼21楼。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国鸿大厦7栋A座12楼 联系方式:曾工 13570881503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地址: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大和路288号宝观城锦鲤大厦办公楼21楼 联系方式:0755-233325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工 电话:0755-23332583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 6 月21 日 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重要提示:供应商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以上网站,在以上网站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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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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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LHXX2024062101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项目名称: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包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3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相应财政预算金额(或设定的财政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5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6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7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8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序号评分项评分项评分项权重1价格价格价格1012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5922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21运维方案15(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提出的运维方案内容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运维服务内容;2、运维服务计划;3、团队安排方案;4、运维服务管理。(二)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及分档评分;21运维方案151、满足4点得8分;2、满足任意3点得5分;3、满足任意2点得2分;4、满足任意一点及以下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投标人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运维方案完善、合理、可操作行强)的加7分;评审为良(运维方案基本完善、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加5分;评审为中(运维方案一般完善、一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3分;评审为差(运维的方案不完整、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得0分。2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5(一)评审内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本项目运维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和相关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运维重点分析;2、运维难点分析;3、应对措施和相关合理化建议。(二)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及分档评分;1、满足3点得9分;2、满足任意2点得6分;3、满足任意一点及以下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投标人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分析措施建议内容全面、合理、可操行强)的加6分;评审为良(分析措施建议内容基本完善、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加4分;评审为中(分析措施建议内容一般完善、一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2分;评审为差(分析措施建议内容不完整、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得0分。233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414(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基于项目需求及目标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时间管理制度与措施;2、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与措施;3、项目资料、成果安全性保障制度与措施;4、项目应急预案。(二)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及分档评分;1、满足4点得7分;2、满足任意3点得5分;3、满足任意2点得3分;4、满足任意一点及以下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投标人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方案完善、合理、可操作行强)的加7分;评审为良(方案基本完善、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加5分;评审为中(方案一般完善、一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加3分;评审为差(方案不完整、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得0分。4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3(一)评审内容:投标人书面承诺:1、在服务期满后主动交接项目相关资料;2、与后续服务公司进行资料、工作等交接;3、服务期满,后续服务公司未到位的情况下,仍按原合同服务承诺提供3个月服务。(二)评审标准:投标人须提供承诺(格式自定)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按要求提供得3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5违约承诺3(一)评审内容:中标方书面承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场并按时开展该合同服务。如未能按时开展,将视为根本违约,招标方有权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采购合同,且中标方还需向招标方支付中标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二)评审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违约承诺函(格式自定),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按要求提供得3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66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44(一)评审内容:项目负责人具体要求如下: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得1分;2、具有由人社部门或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级别:高级),得1分。3、具有医疗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运维经验,得2分。以上三项累计最高得4分。(二)评审标准:1、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提供相关人员开标日前由投标人为其缴交的载有政府部门公章(或专用章)的2024年4-6月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已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政府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社保资料至少显示缴交养老保险信息,未显示该信息的该社保资料则不符合要求,原件备查。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2、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分依据,未提供的对应项不得分。3、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学历信息在学信网查询结果截图(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官网查询截图,由于日期较早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毕业院校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外学历证书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zwfw.cscse.edu.cn/);4、提供项目业绩合同或协议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首页、合同标的、盖章页等)及体现人员信息项目实施材料(材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若无法体现还需提供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77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55(一)评审内容:项目团队成员要求如下: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得2分;2、具有医疗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运维经验得3分。以上二项合计最高得分5分。(二)评审标准:1、项目团队成员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提供相关人员开标日前由投标人为其缴交的载有政府部门公章(或专用章)的2024年4-6月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已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政府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社保资料至少显示缴交养老保险信息,未显示该信息的该社保资料则不符合要求,原件备查。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2、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学历信息在学信网查询结果截图(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官网查询截图,由于日期较早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毕业院校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外学历证书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zwfw.cscse.edu.cn/);3、提供项目业绩合同或协议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首页、合同标的、盖章页等)及体现人员信息项目实施材料(材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若无法体现还需提供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3商务部分商务部分商务部分2633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31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6(一)评审内容: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6分。(二)评审标准: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32同类项目业绩20(一)评审内容: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具有公卫督导类或公卫信息化类建设或运维项目相关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5分,满分20分。(二)评审标准: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首页、合同标的、盖章页等),原件备查。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需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4诚信情况诚信情况诚信情况544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41诚信情况5考察内容: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中出现诚信相关问题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5分。证明文件:提供《诚信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不提供不得分。如被认定提供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的,依法追究其责任。-6-自行采购招标文件(服务类)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8-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审要求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9-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LHXX20240621012.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3.预算金额:697,900.00元4.最高限价:无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要求)备注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114工程”公卫督导管理系统2024年度运维服务1.0项详见采购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8.本项目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3日14:00(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10-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7.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8.招标答疑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对招标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提出疑问的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在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疑问,视情况予以答复。具体答疑方式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之规定。第二章招标文件9.招标文件的组成9.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文件和其他补充修改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标方法第八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九章合同的授予9.2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9.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0.招标文件的澄清10.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对招标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质疑,视情况予以答复。具体答疑方式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一章之规定。10.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或者质疑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投诉。10.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11.招标文件的修改11.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政府采购代-39-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1.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11.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以网站公开发布或书面形式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11.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1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12.1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且应以中文为准;12.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投标文件的组成(具体内容请详见第一册第四章的相关内容)14.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3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5.投标货币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20个日历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6.2在特殊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通用条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验收及保修结束。17.投标担保17.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7.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通用条款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7.3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一律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按无效投标保证金处理。17.4在开标时,凡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以到账时间为准)。17.5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在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计利息退回。未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回投标保证金收据而造成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在退还时不计利息。受到质疑、投诉或正在被调查的投标人,在调查结束后,如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再退回投标保证金。17.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通用条款规定和采购方签订合同后,并退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40-因银行对提取现金有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一律用转账方式退还。17.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签订合同;(3)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补充文件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或者质疑投诉提供虚假情况;(4)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者合谋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5)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6)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7)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8)其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不予考虑。18.2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19.投标文件的构成及编写19.1投标文件的构成19.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性文件、符合性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19.1.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19.2投标文件的编写19.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密封。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9.2.2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开标一览表、电子文件各一份及招标文件中规定数目的纸质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9.2.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19.2.4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9.2.5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递交20.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1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含正本和所有副本、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分开单独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包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20.1.2密封包上注明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开标时间(指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准启封的字样。20.1.3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第20.1.1、20.1.2款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公告注明的地址送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4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41-20.2投标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通用条款第20.1.3款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时间。20.3迟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0.2款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通用条款第20.1款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1.4在本通用条款第20.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期至本通用条款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本通用条款第17.7款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五章开标22.开标22.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2.2开标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开标一览表(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2.3除了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原封退回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22.4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22.5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2.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通用条款第22.2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第六章评标23.评审会议23.1开标会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和出具书面评审报告。23.2评审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23.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一日提交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一日提交《采购单位不派评委参与项目评标承诺书》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3.4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3.5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23.6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审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审因素进行评标。23.7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42-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8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3.9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情况、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24.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24.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24.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的;(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质、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审因素;(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废标条件;25.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标方法26.投标文件初审26.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二章《投标文件初审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废标处理。26.3对不属于投标文件初审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27.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采用书面形式(由其受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根据本通用条款第28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8.错误的修正28.1评审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8.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28.2.1若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8.2.2若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28.2.3若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8.2.4若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8.2.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8.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给评审带来不便,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28.4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43-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9.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30.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30.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30.2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30.3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请详见招标文件《评标信息》)31.定标3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3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3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2.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33.中标结果33.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站(详见招标公告中的查询网址)上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为3天。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反映。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33.2评审委员会不直接向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或者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退还投标文件。34.中标通知书34.1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期内无人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凭单位工作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34.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八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35.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35.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44-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35.2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1)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35.3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组成评审委员会等组织采购活动。35.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转为谈判应答文件。36.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36.1谈判小组36.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评审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审委员会内专家。36.1.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各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36.2谈判程序36.2.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36.2.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36.2.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1)项目方案;(2)报价;(3)其它相关事项。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36.2.4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各供应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36.2.5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36.2.6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应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36.2.7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者其他信息;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两次更改机会;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36.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36.2.9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36.2.10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36.3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35.3.1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要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定执行。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5-35.3.2对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并按本通用条款第31.1.1款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35.3.3若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必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谈判小组按批准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谈判邀请文件中应注明批准的评标方法。37.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37.1谈判小组37.2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后,评审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审委员会内专家。37.2.1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单一来源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37.3谈判程序37.3.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37.3.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37.3.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1)项目方案;(2)报价;(3)其它相关事项。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37.3.4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37.3.5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37.3.6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应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37.3.7谈判小组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更改机会;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37.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37.3.9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37.3.10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37.4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单一来源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按本通用条款第36.1.1款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第九章合同的授予38.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通用条款第八章所确定的中标人。3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4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46-40.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可参考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四章规定的合同样本;40.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0.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经采购人及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40.4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41.履约担保41.1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41.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通用条款第41.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1.3项目结束之后,经验收合格,采购单位在七日内办理退还履约担保手续。42.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标准参照深财购〔2018〕27号文所列标准收取,单个项目最低收费8000元。43.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必须按规定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及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第十章质疑处理44.项目质疑受理程序44.1质疑回复原则44.1.1质疑回复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44.1.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44.2质疑接收的时效和范围4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提出质疑,联系方式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44.3质疑条件44.3.1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联合体的主体共同提出;44.3.2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44.3.3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44.3.4质疑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4.3.5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补正材料,补正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予以接收。44.4接收质疑程序44.4.1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程序终止。44.4.2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核。44.4.3在质疑处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采购活动。但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暂停采购活动。44.4.4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47-质疑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44.4.5供应商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提出质疑后,在质疑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方面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44.4.6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4.5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44.5.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执行财政部94号令质疑答复后续处理规定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3924号),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4.5.2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依法将有关情况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书面报告。供应商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可依法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投诉。44.6相关责任与义务44.6.1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进行质疑处理,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44.6.2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将视情节上报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44.6.2.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44.6.2.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44.6.2.3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END-----48-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1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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