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招标公告(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2024)



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2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JZXCG—2024037
项目名称: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019438
最高限价(元):2019438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019438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包含吕蒙路与吕山路、吕蒙路与兴业路、前进路与惠民路、前进路与雁陶路、吕山路与振兴路5 个交叉口标志标线拆除及更换、信号灯的更新、新增电子警察工程等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3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3)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5)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4年07月1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锦绣路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详见四楼大屏公告栏)。(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年07月12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锦绣路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详见四楼大屏公告栏)。(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2.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使用政采云平台专用编制工具)。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2供应商应在磋商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
2.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电子投标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请供应商点击链接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以获取最新操作指南。
2.4因本次磋商为全流程电子开评标,请各供应商自备可联网的电脑及CA锁,最后报价由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政采云平台在线报价操作失败的,供应商应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电话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
2.5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
2.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除政采云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外,可以选择递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U盘(或光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和制作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和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建议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递交,递交地址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兴县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A座2001室),收件人:严工,联系电话:15067279196,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快递接收截止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
2.7供应商应留足响应文件邮寄时间,确保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于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后果。
2.8为有效破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可凭政府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至政采云平台申请相关融资产品。办理流程:政采云平台线上发起申请——银行审批给出额度利率——贷款发放。操作方式: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上角金融服务(https://jinrong.zcygov.cn/)——选择融资服务——选择银行及产品——线上直接申请。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
地 址:长兴县吕山乡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工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665732945
质疑联系人:张工
质疑联系方式:136657329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长兴县格兰国际A座2001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严工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67279196
质疑联系人:吴强
质疑联系方式:0572-677880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长兴县财政局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6号兴国商务楼1号楼1305室
传真:
联系人:佘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2-602778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doc771.4K

4图纸.zip5.4M

缩短意向公开时间 情况说明.pdf382.8K

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JZXCG—2024037项目名称: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采购单位: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二○二四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磋商需求6第三章磋商须知9第四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24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27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9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附)5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JZXCG—2024037项目名称: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预算金额(元):2019438最高限价(元):2019438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标项一数量:1预算金额(元):2019438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包含吕蒙路与吕山路、吕蒙路与兴业路、前进路与惠民路、前进路与雁陶路、吕山路与振兴路5个交叉口标志标线拆除及更换、信号灯的更新、新增电子警察工程等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3)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5)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至2024年07月1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方式:在线获取(潜在供应商登陆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后“申请获取采购文件”)。仅需浏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点击“游客,浏览采购文件”直接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浏览。本项目不提供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锦绣路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详见四楼大屏公告栏)。(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锦绣路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详见四楼大屏公告栏)。(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其他事项:2.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使用政采云平台专用编制工具)。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2.2供应商应在磋商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2.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电子投标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请供应商点击链接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以获取最新操作指南。2.4因本次磋商为全流程电子开评标,请各供应商自备可联网的电脑及CA锁,最后报价由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政采云平台在线报价操作失败的,供应商应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电话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2.5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2.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除政采云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外,可以选择递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U盘(或光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和制作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和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建议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递交,递交地址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兴县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A座2001室),收件人:严工,联系电话:15067279196,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快递接收截止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2.7供应商应留足响应文件邮寄时间,确保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于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后果。2.8为有效破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可凭政府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至政采云平台申请相关融资产品。办理流程:政采云平台线上发起申请——银行审批给出额度利率——贷款发放。操作方式: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上角金融服务(https://jinrong.zcygov.cn/)——选择融资服务——选择银行及产品——线上直接申请。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地址:长兴县吕山乡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工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665732945质疑联系人:张工质疑联系方式:1366573294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兴县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A座2001室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严工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67279196质疑联系人:吴工质疑联系方式:0572-677880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长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6号兴国商务楼1号楼1305室传真:/联系人:佘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2-6027789备注: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二章磋商需求一、总则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施工。2.供应商提供的施工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磋商小组鉴定供应商施工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完全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3.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施工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项目所需做的所有施工。二、项目概况1、工程项目说明项目名称: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工程范围:本项目包含吕蒙路与吕山路、吕蒙路与兴业路、前进路与惠民路、前进路与雁陶路、吕山路与振兴路5个交叉口标志标线拆除及更换、信号灯的更新、新增电子警察工程等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本工程管理要求2.1本工程未经业主同意,禁止转包。2.2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无条件地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如有)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2.3供应商在投标书中的承诺,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和撤离,否则业主将扣除人员到位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业主认为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按照业主的要求及时撤换。2.4安全施工、文明管理(1)承包人应服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上述条款的执行。(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和安全组织及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说明和承诺,以确保施工工作的安全。(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凡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承包人全额索赔。(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5)负责处理施工扰民问题及周边单位(住户)的协调工作。3、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3.1本工程同时执行国家及本省、市现行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以及有关条例、实施办法等。当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本工程采用的技术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委的标准和规范;其它国家官方、团体或协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3.2如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修订或作废,一律以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准。▲三、商务要求工期30日历天质保期(保修期)2年。履约保证金无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价的40%作为预付款;(2)工程全部完工,相关资料齐全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60%;(3)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且移交全套工程验收资料,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8.5%;(4)余款(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无息)。注:其他零星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费用,在结算审定后支付。四、其他要求1.本磋商文件中带“▲”的条款内容,为本次磋商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否则将作无效标处理。“★”的条款内容为重要性条款。(1)本工程各道工序完成后必须达到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标准。(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及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业主委托的监理人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3)业主代表和业主委托的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检验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进度,整改方案须经监理认可后方能实施,承包人应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认真地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4)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监理和业主。做到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到业主备案;重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送到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5)发包范围内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及图纸要求进行采购,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单,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业主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业主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业主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6)本工程未经业主同意严格禁止转包、二次分包,一经发现,即终止合同,并由中标者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业主和业主委托的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管理。(8)如承包人投入的施工力量、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明显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求,业主有权要求充实施工力量和更换相关管理人员,若经多次督促仍无明显改进,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出部分或全部工程交其他单位承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9)本工程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服从业主和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所需交纳的费用。(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处理善后事宜。(1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必须投保职工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1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及环保措施,业主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3)业主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第三章磋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类别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2采 购 人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3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全流程电子化)的方式进行4资金来源资金来源:自筹+补助;5最高限价最高限价 2019438 元,▲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标。6磋商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7磋商保证金无。8采购需求及性能指标详见第二章磋商需求9现场踏勘自行踏勘,费用自理。10演示时间及地点无。11答疑与澄清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2024年07月08日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机构澄清(供应商应把握所提疑问是否确需澄清或质疑,相关非实质性问题可以沟通解决的请及时电话联系,以免答疑后影响用户的正常采购进程),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3.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5.因供应商提供联系资料错误等原因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将有关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送达供应商或通知供应商前来领取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12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组成和效力1.形式: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网上电子投标。2.组成:供应商应准备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份、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1份、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1份,共三类。(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部分: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按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进行关联定位。(2)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部分:即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备份文件,按“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制作的备份文件。以U盘或光盘形式存储,并单独密封递交(非强制性要求)。(3)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部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备份文件按须知“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编制,制作成纸质文件,并单独密封递交(非强制性要求)。3.效力:磋商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在下一顺位的磋商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备注:以供应商解密成功的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准,除非供应商原因导致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不全、无法打开、显示缺陷等才进行第二、第三效力文件的启用。13磋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盖章可采用CA锁电子签章进行,如办理了法人电子锁,法人签字也可以进行电子签章;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同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14磋商响应文件的分册(装订)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均由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两部份组成。供应商需按此要求分册(装订)。15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递交。2.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中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以密封的U盘或光盘形式提供,数量为1份。3.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以密封的纸质文件的形式递交。数量为:正本1份,建议正反面打印。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报价文件必须单独密封装订,报价文件未单独密封造成无效标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外包装和密封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的外包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5.磋商响应文件均由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资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组成。16响应文件提交(上传)的截止时间、地点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锦绣路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详见四楼大屏公告栏)(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17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2.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政采云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外,可选择提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U盘或光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和制作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和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建议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提交,地址: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兴县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A座2001室),收件人:严工,联系电话:15067279196,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快递接收截止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注:快递寄出后,请将快递底单拍照后发送邮件至57426798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快递底单(底单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手机号”。)3.供应商应留足响应文件邮寄时间,确保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于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后果。4.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或被政采云平台拒收:(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上传或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如有)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供应商未按照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仅提供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仅提供其中一种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造成项目磋商活动无法进行下去的,响应无效,相关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8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开启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锦绣路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详见四楼大屏公告栏)(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19磋商代表出席磋商会的要求1.本项目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开评标活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无须到场,应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响应,并保持电话畅通。2.供应商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需自备可联网电脑和CA锁,在响应截止时间后,用CA锁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详见流程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在线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发出【开始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20成交办法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符合要求和服务,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成交人。21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s://ggzy.zjcx.gov.cn/cxweb2/)22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23付款方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24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效期 60 天25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50号的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本项目磋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和甄别。2)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截图方式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制作在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4)不良信用记录指: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名单; 2.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6)如允许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6其他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磋商程序,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财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可改用备份U盘上传后进行评审,U盘也无法进行的,可改用纸质评审。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27补充说明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省采购成本,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放弃参加磋商的,请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10:00之前以书面形式(电子扫描件、传真或书面送达,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以便代理机构决定是否申请抽取专家。28特别说明1.如遇“政采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2.在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前,请务必检验 CA 锁与所用电脑的兼容性,部分电脑因 CA 驱动未正常安装、USB 接口兼容性差等原因可能造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3.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得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已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4.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6.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29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说明1.本项目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是2.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是否落实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否4.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同时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的证明材料)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30解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1.1.一、说明(一)总则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归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2.本次磋商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和实施。3.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同公告内容。(三)定义1.“采购人”系指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磋商的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叙述的合格磋商单位。5.“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6.“货物”系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7.“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8.“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9.“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10.标有“▲”记号的条款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会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无效。11.标有“★”记号的条款系指重要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对得分可能造成影响。1.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由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内容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有疑点要求澄清的,请在“磋商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把所需答疑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得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提出疑问,由此而导致供应商不成交或成交后产生不利因素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1.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有权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修改文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2.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磋商响应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可视情推迟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各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四)质疑和投诉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获取磋商文件。3.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4.质疑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和《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5.质疑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函(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函的,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2)传真方式送达质疑函的,质疑人应当取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函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3)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函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6.质疑联系人:严工,联系电话:0572-6778801,电子文件邮寄地址:574267983@qq.com。7.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人;9.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10.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11.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12.质疑函、投诉书范本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五)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相关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组成和效力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格式要求编制。2.本次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所用的纸张一律采用A4型纸,相关内容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3.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公司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除规范另有规定外)。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磋商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磋商。6.磋商响应文件如有错漏必须修改,修改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校正章。7.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8.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由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资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组成。请根据评标方法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注明原件核查的,开标现场需递交原件,以原件计分,未提供原件不得分;注明原件备查的,届时查询时未提供原件不得分。1.资格文件(1)资格审查资料(1.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和B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复印件)(格式自拟)2.技术/资信/商务文件(1)磋商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评分规则中涉及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考对应评分项)(格式自拟);(5)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3.报价文件:(1)磋商函;(格式见附件)(2)磋商报价明细表;(按照提供的清单格式报价)(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4)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声明书、磋商函、磋商报价一览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三)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填写说明1.所有报价均应使用人民币(元)表示;2.供应商应按本次磋商项目进行报价,不得缺项和漏项;3.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4.磋商分二轮进行,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最后报价由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政采云平台在线报价操作失败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供(最后报价函格式见附件,指定邮箱号:574267983@qq.com)。因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成交价是在首次磋商报价的基础上整体下浮,单价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同比例下浮。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自担全部风险责任;6.各供应商拟采取的竞争措施和提供给采购人的优惠条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列明;7.供应商所有优惠条件和优惠费用不得降低和影响本项目质量;8.报价大写与小写不符时以大写为准;9.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里有关磋商报价的全部内容应仔细确认,若有个别异议,应在开标前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全部确认。(四)磋商保证金:无(五)磋商有效期1.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磋商截止之日后的60日历天。2.特殊情况下,在磋商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磋商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有效期。(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相关规定1.磋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和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磋商响应文件的分册(装订)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均应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并装订成册。5.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中不许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旁边签字盖章才有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四、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提交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前往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无须到场,应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响应,并保持电话畅通。(一)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U盘)1份、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1份,共2类。2.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用A4书写纸打印,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封面(自行设计);3.供应商应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用单独的信封密封:(1)信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名称(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类型(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U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如果封袋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4.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二)提交(上传)响应文件说明1.截止时间:见公告。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次投标允许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4.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政采云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外,可选择提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U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和制作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U盘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和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建议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提交,地址: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兴县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A座2001室),收件人:严工,联系电话:15067279196,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快递接收截止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5.供应商应留足响应文件邮寄时间,确保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于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后果。6.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截止时间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送达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三)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要求与接收1.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响应无效。(2)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磋商代表出席磋商会的要求磋商代表出席磋商会的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五)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六)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与修改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规定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3.响应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截止日起至磋商有效期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五、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进行开标、评审,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否则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组建磋商小组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磋商小组负责磋商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二)组织磋商程序1.磋商开始(1)磋商开始时,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①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②供应商未按要求准时参加磋商会的;③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上传或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④供应商未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解密电子磋商文件的;⑤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会,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开始,并宣读会场纪律。主持人宣布磋商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3.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解密。4.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磋商程序,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财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可改用备份U盘上传后进行评审,电子U盘也无法进行的,可改用纸质评审。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5.采购代理机构开启磋商响应文件,进入资格审查。采购人代表将依法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的评审工作。6.开启资格审查通过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进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不得进入磋商小组的磋商过程。7.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商务、技术响应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开始进行商务技术评审。8.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开启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结束后,主持人宣读《开标一览表》中的供应商名称及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最后磋商报价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9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同时由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等当场签字确认。10.磋商小组进行报价评审。11.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汇总。(三)磋商原则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磋商响应方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磋商响应方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四)磋商过程的保密1.凡属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判和比较的有关资料、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均应当予以保密。2.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判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招标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3.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磋商信息,严守商业秘密。(五)磋商办法及标准1.资格审查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磋商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以下程序,视情况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格式条款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本项目磋商分二轮进行。磋商小组按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顺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若有演示内容,演示顺序同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格合作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评审及最后报价(1)商务技术评审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进行评审,其中客观部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其他技术部分由评委委员会对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并根据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按评审细则进行独立打分;各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2)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最后报价;政采云平台在线报价操作失败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供(最后报价函格式见附件,指定邮箱号:574267983@qq.com)。在磋商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最后报价不能高于前轮报价和最高限价,高出报价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3)报价文件评审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报价修正;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5.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发起在线询标,供应商线上电子件回复(若无法线上电子件回复,可通过发送指定邮箱进行电子邮件回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评审时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3)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6.报价错误修正磋商小组对确定磋商响应文件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3)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7)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8)修正错误的响应报价,经供应商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响应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则其响应无效。7.评审报告(1)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2)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确定成交人;(3)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生效,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8.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处理:(1)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①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②未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2)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①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②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③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④磋商响应文件关键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磋商小组一致认为难以确认);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的;⑥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有效期、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⑦超出响应承诺的或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⑧提供虚假资料的;⑨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3)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①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的技术参数,或者响应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②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需求和标注、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有“▲”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③与其他参加本次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相同连续20行以上或者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④未提供采购清单或所提供的清单主要项目(如数量、单位等)不全或低于磋商文件要求响应的;⑤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替代)方案的。(4)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①未按磋商文件标明的要求报价的;②报价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的;③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④擅自改变采购人提供的清单,或未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采购清单,影响磋商正常进行的;⑤供应商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合理性,评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定其为无效标的。▲9.违法磋商响应行为: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磋商响应无效:(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磋商响应;(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7)使用伪造、变造的行政许可证件;(8)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9)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0)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1)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0.在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1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磋商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磋商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人不得将磋商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成员外。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完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的除外);(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六、定标、成交通知1.确定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等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列,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按有关规定执行。3.成交通知(1)在发出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精神,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必须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供应商的注册工作,成为浙江政府采购正式注册供应商后方可领取成交通知书。(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4)如果成交人没有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七、授予合同(一)授予合同的依据1.招标采购单位签发的成交通知书;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修改及补充通知(函);3.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时供应商作出的书面澄清、说明、纠正、承诺等;(二)合同签订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备案。3.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和承诺均为合同附件。4.采购人如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成交供应商如不按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招标采购单位将废除授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6.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各项工作,不得将成交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他人。(三)磋商费用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八、其他1.本项目磋商代理服务费已单独编制进工程量清单,为不可竞争费用,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第四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吕山乡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的评标。一、总则1.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但有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①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采购代理机构将开启所有供应商递交的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②若因政采云平台原因无法读取或电子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将开启所有供应商递交的纸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以完成开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及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2.步骤:(1)资格审查;(2)符合性审查;(3)磋商过程: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4)电子招投标评审过程:①磋商小组对商务、技术进行评审;②在系统上公开资格和商务、技术评审结果;③在系统上最后报价及公开报价情况④磋商小组对报价情况进行评审;⑤在系统上公布评审结果。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二、评标内容及标准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70分,技术分、资信及商务分30分两部分。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推荐3名成交侯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成交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供应商评审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资信及商务分)(一)价格分评定:7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取所有有效供应商中满足磋商响应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70%×100此项由磋商小组集体核实后统一打分。(二)技术、资信及商务评定技术、资信及商务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数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技术、资信及商务分=磋商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组成人数附件:评分表格式(技术、资信及商务分,共30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分值一技术分12分1施工方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施工方案的科学性、严密性、合理性进行评定。施工方案全面合理,技术到位的得2.6-4分;方案基本可行符合实际情况,得1.1-2.5分,方案较合理的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1分。0-4分2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施工质量的技术方案和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和措施较合理的得0-1分;方案和措施基本可行的得1.1-2.5分;方案和措施全面、到位、严密的得2.6-4分。0-4分3保证工期和施工进度的方案和措施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资源配置(施工机械、劳动力、材料等)安排的科学行、合理性对比,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和措施较合理的得0-1分;方案和措施可行的得1.1-2.5分;方案和措施全面、严密的得2.6-4分。0-4分二资信及商务分18分4企业业绩根据投标单位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为准)同类项目进行评定:投标单位提供的同类业绩合同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或案例证明均是非同类项目的,本项不得分。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2、同类业绩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工程。0-3分5人员配置(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系统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每具有1项得2分,最多得4分。(2)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技术团队(除项目负责人外)具备信息技术系统集成类高级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3)其他项目实施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电子工程工程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的得2分。|(4)投标单位具有单人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和登高作业特种作业证的,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注:提供所有人员近三个月中的任意一个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和证书复印件,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0-11分6车辆配置投标单位具有登高作业车辆的,每提供一辆得2分 最多得4分。注:提供车辆相关凭证(供应商自持有车辆须提供购车发票,车辆需提供行驶证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和车辆照片;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及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照片。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0-4分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四章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31310021.1.2.6监理人:签订合同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地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力时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2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后14天内99.2.5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不低于投标价的2%.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 元/天11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3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413.1.1工程质量目标: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516.1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价格调差。续上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17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917.3.3(1) / %签约合同价或 / 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不计复利。21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本项目不适用。22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1.5%合同价。质量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出具国有保险公司的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3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24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25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26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27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800章合计金额(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3020.4.2第三者责任险:按不小于100万投保金额的5‰计列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8目细化为: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第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通用技术规范;(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其他合同文件。2.发包人义务2.6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其他义务本项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本项第(3)目细化为: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本项第(6)目细化为:(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和《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注:①适用于高速公路;②适用于普通国省道工程。本项补充第(7)~(19)目:(7)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8)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9)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c.加强与交警、公路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公路管理部门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10)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3)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4)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扎实做好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整合接入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1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17)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做好相关工作。(18)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做好相关工作。(1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做好相关工作。4.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须缴纳。4.3分包第4.3.3(1)目补充: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分包。第4.3.7项细化为: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补充: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本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第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第6.1.3项:6.1.3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主要设备不得任意更换。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补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第7.2.2项约定为:7.2.2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约定为:9.2.5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第9.2.8(1)目细化为:(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9.2.8(4)目细化为:(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第9.2.8项补充第(5)目:(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补充第9.2.12~9.2.19项:9.2.12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在施工标段开工前负责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2.13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由施工引起涉及各类管线的,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等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风险评估费用、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危大工程、关键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落实方案实施。9.2.1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9.2.15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9.2.16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9.2.17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夜间施工,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夜间施时,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现场施工。9.2.18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的公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9.2.19EPC总承包和联合体牵头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专项协议,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和管控要求。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12项:9.4.1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中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补充第10.5款: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1)季度计划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2)月度计划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3)旬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底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约定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6)项约定:(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4项细化为: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补充第13.7款:13.7质量抽检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第14.1.3项细化为: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变更15.3变更程序第15.3.4项细化为: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5.4变更的估价原则第15.4.4项细化为: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1)定额套用:采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16号文公布的《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浙江省补充定额进行组价;取费时施工场地建设费和安全生产费不得计取。(2)对无相应定额的项目采用补充定额,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借用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消耗,参照公路组价办法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若仍难以确定变更单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3)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交通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16号文公布的《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等;(3)材料: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1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除税信息价计入(长兴县(优先)或湖州市除税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5)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最新的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6)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7)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2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价格调差。14.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1)目细化为:(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施工范围场地等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配套条件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前期投入主要材料均进场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将该款收回。17.2.2预付款保函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2.2修改为:承包人无需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扣回。(2)本项目不适用。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17.3.3项(4)目细化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价的40%作为预付款;(2)工程全部完工,相关资料齐全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60%;(3)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且移交全套工程验收资料,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8.5%;(4)余款(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无息)。注:其他零星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费用,在结算审定后支付。17.4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审计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5.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本款细化为: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选用。补充第18.10款:18.10工程档案管理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办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20.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项补充: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补充: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项(6)目约定为: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节点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6.1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9.2项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及17.2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14)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每人次2万元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5.其他采购的主要设备必须与当地公安交警系统匹配兼容,系统应无缝接入当地交警后台管理系统及正常运行,并得到交警部门验收认可。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本项目包含吕蒙路与吕山路、吕蒙路与兴业路、前进路与惠民路、前进路与雁陶路、吕山路与振兴路5个交叉口标志标线拆除及更换、信号灯的更新、新增电子警察工程等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本项目工程量按实计量;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5.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6.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7.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工程结算审核时送审造价5%以内的核减净额部分审核费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进行公示。(8)项目建立廉政监督制。廉政分包监督要求,明确监督单位或部门及廉政监督电话。(9)项目建立信用管理制。廉政、合同履约及分包管理等行为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制度。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本章仅提供了部分磋商文件中所需的表格格式,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及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制作完整的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一、资格文件(1)资格审查资料(1.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和B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复印件)(格式自拟)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填写说明:(1)工程承建企业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此函;(2)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本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若不符合可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若不符合可不提供)二、技术/资信/商务文件(1)磋商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评分规则中涉及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考对应评分项)(格式自拟);(5)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1.磋商声明书格式:磋商声明书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3.我方参与本项目前3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姓名)是(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的项目的磋商活动。被授权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职务: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4.评分规则中涉及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考对应评分项)(格式自拟);5.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三、报价文件:(1)磋商函;(格式见附件)(2)磋商报价明细表;(按照提供的清单格式报价)(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4)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磋商函格式:磋商函致:(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为项目的磋商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2.供应商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本磋商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天。4.如成交,本磋商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本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供应商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供应商名称(公章):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日期:2.磋商报价明细表;(按照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具体详见第七章)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4.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磋商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项目编号: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磋商总报价工期项目负责人1 大写: 日历天 1 小写: 日历天 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环境安全提升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