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招标公告(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2024)



公告时间:2024年7月5日
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委托,就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招标项目编号:KCFZFCG2024010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委托代理
三、招标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服务内容
服务期

1
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
详见采购文件
10年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本项目的供应商;
3.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4.本项目谢绝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 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2日(双休日除外),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办理报名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到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报名获取招标文件(资料费200元,售后不退)。
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25日09时30分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会议室(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         
3.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7月25日09时30分,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会议室(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
4.提供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
6.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鲁毅涛
联系电话:15905704131(544131)
地址: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
2、采购人名称: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5157009085
地址: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路12号
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江山市新塘边镇纪委
监督投诉电话:0570-4570148
地址: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路12号
 

7.4招标文件-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docx

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KCFZFCG2024010委托单位: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采购机构: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起草人:毛金杭审核人:鲁毅涛二零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3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11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6第五章合同草案39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3第一章采购招标公告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委托,就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一、招标项目编号:KCFZFCG2024010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委托代理三、招标项目概况:序号项目名称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期1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详见采购文件10年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本项目的供应商;3.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4.本项目谢绝联合体参与投标。5、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2日(双休日除外),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办理报名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到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报名获取招标文件(资料费200元,售后不退)。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25日09时30分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会议室(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3.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7月25日09时30分,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会议室(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4.提供材料:详见招标文件。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6.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七、其他事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八、联系方式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鲁毅涛联系电话:15905704131(544131)地址: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2、采购人名称: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15157009085地址: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路12号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江山市新塘边镇纪委监督投诉电话:0570-4570148地址: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路12号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2项目名称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3设施使用费和运营投入(1)设施使用费:第1-3年按5万元/年收取设施使用费;第4-10年按以下计算方式收取设施使用费(两种计算方式,取费用高者作为最终的设施使用费;以社会老人当年实际入住月份为准)。计算方法一:第4年为10万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计算方法二:按200元/月/床*养老服务中心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月数。(2)运营投入:运营方承诺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内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前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0万元)用于项目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软硬件。形成的相应资产在运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采购人。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服务期限10年。6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本项目的供应商;3.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4.本项目谢绝联合体参与投标。7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8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9投标文件递交份数资信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技术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商务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注:严格禁止在开标会现场编制和密封投标文件。10开标地点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会议室(江山市山海路24号10楼)。11开标时间2024年7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12中标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13签订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合同。14履约保证金交纳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纳8万元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保险。15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出现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完成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1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17代理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及评委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代理服务费按10000元计取,评委费按时结算,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支付采购代理费。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1.2.定义1.2.1.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2.2.2“采购人”系指提出本次采购的委托单位: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1.2.3.3“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1.2.4.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运输、安装)等。1.2.5.5“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投标人必须承担项目验收、资料整理、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2.6.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1.3.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1.4.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项方式进行。1.5.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1.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7.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与分包。1.8.特别说明:1.8.1.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1.8.2.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8.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8.4.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8.5.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投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二)招标文件3.9.招标文件的组成9.1招标公告;9.2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9.3采购内容及要求;9.4合同(草案);9.5评标办法及开评标程序。9.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3.10.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0.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在至少15个工作日前予以答复,并在本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若采购人答复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不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2招标文件发出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0.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本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具有约束作用。10.4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采购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1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并在封面及相关部位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3.投标文件内容13.1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包含的内容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14.投标文件的格式14.1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3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参照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4.2投标人应按采购人提供的清单内容报价,开标前无权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规格表内容作变动、补充或修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15.投标报价15.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且投标总报价应已包含一切费用。15.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完成本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上所列采购项目范围及期限的全部所有费用。15.3除非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否则投标人应按采购人提供的项目和数量填报单价和总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总价的设备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总价内。15.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6.投标货币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7.2中标单位的投标有效期为:至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并通过验收合格、保修期限满、款结清止;17.3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8.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9.3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9.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20.1投标人应将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别装入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封皮上写明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字样。20.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第20.1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20.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将被拒绝。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方;21.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原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没收上缴国库;21.5实质上没有响应本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2.废标项情形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五)开标23.开标23.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通知延长的时间)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需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不需密封、格式见附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上述证件及资料原件的,视为投标人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按要求到场的,则视同默认采购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评标: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第20条款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4.1.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24.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4.1.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并出示有关证件、资料原件的;24.2工作人员将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5.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人组成。26.评标过程的保密26.1开标前,采购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项其他情况。;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且要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和配合采购人答复供投标应商提出的质疑。27.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8.投标文件的澄清: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9.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凡未达到符合性审查主要条件或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为无效标予以废除。29.2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没有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29.3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经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人认定后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在采购期间有违反承诺、串标、围标、抬标等行为;(2)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9.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9.5投标文件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2)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3)投标文件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4)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5)投标有效期、服务完成时间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10)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11)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七)合同的授予30.中标通知和合同授予30.1中标通知书:评定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2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30.3签订合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直接签订合同,并经采购机构签证后生效。在有合理证据证明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承诺的内容不能实质响应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30.4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5中标人不遵守投标文件的要约、承诺,擅自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没收上缴国库,并报监管部门查处,同时,采购人将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可按照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30.6签约后即为招标结束。投标文件一律不退。31.履约担保31.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为:8万元。31.2若中标单位未按本款上述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31.3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出现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无息退还。3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八)法律责任3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项;3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3.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3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3.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九)其他34.解释权: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以下简称“委托项目”)位于新塘边镇毛家仓村,项目占地面积约10亩,总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共有4幢建筑,其中2幢养老综合用房、1幢门卫房、1幢杂物房。设多功能活动区、接待大厅、公共活动区、休闲活动室及其他配套功能设施,有供养标准房70间,床位约140个。(二)项目定位坚持项目的公益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通过引入较为先进的养老团队和管理理念,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养老服务,致力于打造市域示范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二、服务要求(一)总体设计项目以公建民营的方式进行运作。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的原则,保持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项目的资产所有权不变,引入社会资本对项目进行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人力配置等。(二)运营方式项目具体运营交由有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和专业服务团队、社会信誉良好的养老服务运营公司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运营方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民事、安全及法律责任,承担委托经营期间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含运营成本、日常维修、水电、日用消耗等各项税费,并向采购方支付设施设备使用费。政府定期对项目开展指导、监督、考核。(三)运营用途1.乙方不得利用委托项目从事与养老、康养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2.运营方须保证新塘边镇符合政策的托底老人(符合政策供养、临时收容等人员)的入院供养,无条件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在出现突发或紧急状况时可承担政府应急保障职能。为收住的特困人员或困难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与社会人员享受同等服务,保证政府按规定拨付的集中供养对象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合规使用,保障集中供养老人吃、穿、住、医、葬。3.优先接收在新塘边镇居住或务工3年以上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4.每年为以上年底供养特困人员人数的20%预留供养床位,作为保障接纳新增特困人员入住需求。5.服务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供养对象(四)管理要求运营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1.资产管理。由采购方对机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2.床位管理:积极承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特困人员托管供养,其它剩余及新增床位由运营方向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服务。3.服务收费:养老服务收费应考虑本地居民生活消费现状等因素,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4.人员管理: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敬老院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符合职业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0学时。如内部养老护理工作在职人员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人数按相应规定配备;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养老机构卫生所或卫生室的规定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相应医疗卫生保健工作。5.运营管理:运营方在合约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服务和管理责任,在五年内争创三星级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民事、安全及法律责任,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资产维护更新、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运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运营方负责和清偿,与采购方无关。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内容、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等,应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并备案。在不改变现有建筑框架结构和建筑风格前提下,对现机构设施进行调整、装修、改造,并独立承担所需资金。合同期内运营方应对整个标的物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6.智慧养老系统:运营方提供自主研发或购买的智慧养老系统入驻本项目,提供的智慧养老系统必须能满足浙江省民政厅相关的要求。7.安全保障。运营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运营场所要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管理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习,确保养老人员的人身安全。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做好床位投保工作,投保床位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入住床位数。8.运营监管。运营期间,中标人应当及时向采购方报告重大情况,并每年向采购人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实行独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每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中标人应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9.考核管理。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定期考核,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10.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运营方要切实做好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确保本项目的正常运营。采购人收回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双方对资产进行清查、确认。运营方在运营期间投资于项目的所有资产无偿归采购人所有。11.机构管理。运营方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和机构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五)运营期限与要求1.管理服务期限: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运营年限为10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2.设施使用费:(1)第1-3年按5万元/年收取设施使用费;(2)第4-10年按以下计算方式收取设施使用费(两种计算方式,取费用高者作为最终的设施使用费;以社会老人当年实际入住月份为准)。计算方法一:第4年为10万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计算方法二:按200元/月/床*养老服务中心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月数。年限设施使用费备注第1年—第3年5万元/年固定第4年—第10年计算方法一:第4年为10万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计算方法二:按200元/月/床*养老服务中心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月数二者以费用高者计(3)设施使用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每年9月底前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交清当年度设施使用费。3.运营投入资金:运营方承诺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内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前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0万元)用于项目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软硬件。形成的相应资产在运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采购人。4.委托方将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向乙方发放的用于集中供养老人的相关费用发放至运营方指定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经费需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相关规定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本项目时,运营方应当将集中供养对象剩余经费全额返还委托方。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一、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采购人代表负责对项目评审质量和结果的审查,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整个评标过程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二、评标原则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项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80分、商务标20分。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投标人综合得分若出现并列情况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排名在前,若技术标得分也相同时,则现场抽签确定。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结合技术评分细则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分值(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4.中标结果公告期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注意事项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该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四、评分内容及标准(一)资信标(1)资信标包含内容:1.▲投标函;2.▲投标人资格声明;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二)技术标(80分)技术标评分细则评分内容评 分 细 则分值类似业绩(客观分)投标人有承担过省市区县乡镇街道(同类型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项目的,提供1个得1分,本项最高2分。注: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养老机构备案证明。0-2分企业荣誉(客观分)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与本行业相关或公益类相关的荣誉的,每个得1.5分,最多得3分,本项最高3分。注:须提供证明材料、公示截图和网址。0-3分团队建设方案(客观分)项目负责人:1.具有护理类或医学类或养老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得1分,大专得0.5分;2.具有医疗或护理或养老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得1分; 3.获得养老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得1分;4.具有3年以上类似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经验得2分;注: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供应商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无社保缴纳证明上述内容均不得分0-5分团队建设方案(客观分)项目部门主管:1.护理部主任具有技师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得2分;2.社工部主任具有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3.后勤部主任具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注: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供应商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0-6分团队建设方案(客观分)1、拟派的项目团队成员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高级(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每提供一本得1分,最高得4分;2、拟派项目团队成员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每提供一本得1分,最高得2分;3、拟派团队成员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每提供一本得1分,最高得1分;4、拟派团队成员持有《公共营养师》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5、拟派团队成员持有《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注: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供应商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0-9分运营公益性与福利性体现(客观分)公益性与福利性体现:投标人承诺包括低保、低保边缘、失独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参照特困供养老人收费标准并优先入住,集中供养对象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政府补贴、公益捐款捐物等特殊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的,并提供承诺函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最高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5分采购需求偏离情况(客观分)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内容逐项响应情况,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得30分;未响应(负偏离)的,每一小项扣1分。未响应(负偏离)15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作无效标处理。0-30分投标方案(主观分)对投标人的总体思路(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定位、运营理念、发展目标等)、开办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布局、设施设备配备、实施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价:提供的得基本分1分,方案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条理清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方案内容基本合理的得加1分;方案内容表达一般的加0.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3分投标方案(主观分)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营养、膳食、心理、文娱活动等服务内容和流程)、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等)等进行评分:提供的得基本分2分,方案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条理清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方案内容基本合理的得加1分;方案内容表达一般的加0.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4分投标方案(主观分)对投标人的智慧养老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智慧养老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设计、云服务平台设计(基础业务管理、智慧预警管理、日常护理管理、资产设备管理)、手机APP设计、智慧终端(离床报警、智能定位)等进行评分:提供的得基本分1分,方案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条理清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方案内容基本合理的得加1分;方案内容表达一般的加0.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3分培训方案(主观分)项目团队培训方案,对投标人的培训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对各类人员的培训目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等方面评分:提供的得基本分1分,方案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条理清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方案内容基本合理的得加1分;方案内容表达一般的加0.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3分服务质量措施(主观分)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制度保障、能力保障、管理保障、护理人员保障、绩效引导、改进提升等情况进行评分:提供的得基本分2分,方案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条理清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方案内容基本合理的得加1分;方案内容表达一般的加0.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4分应急预案(主观分)建立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应急、食品安全应急、人身安全应急、公共安全应急等进行评分:提供的得基本分1分,方案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条理清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加2分,方案内容基本合理的得加1分;方案内容表达一般的加0.5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0-3分(三)商务标(20分)1、投资总额报价: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所报投资额最高的(且前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0万元)作为最佳评标报价,其得分为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2、设施使用费报价: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承诺所报设施使用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其得分为10分。承诺设施使用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作为无效报价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3、商务标包含内容:3.1▲投标报价一览表。3.2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4、商务文件评审方法(本评标办法涉及的计算数值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有效投标报价的最高价作为最佳评标报价,其最高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最佳评标报价)*10]计算公式计算。五、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3.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逆顺序打开资信标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送评标室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4.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入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分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5.由主持人宣读商务标中的投标人名称及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和打分,并依次确定预中标人。6.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过程。7.主持人宣布最终结果。8.开标会议结束。第五章合同草案项目名称: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项目编号:KCFZFCG2024010甲方: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乙方:为促进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解决特困老人的养老问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营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项目概况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以下简称“委托项目”)位于新塘边镇毛家仓村,项目占地面积约10亩,总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共有4幢建筑,其中2幢养老综合用房、1幢门卫房、1幢杂物房。设多功能活动区、接待大厅、公共活动区、休闲活动室及其他配套功能设施,有供养标准房70间,床位约140个。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委托运营期限为10年,即自2024年月日起至2034年月日止第三条委托项目用途1.乙方不得利用委托项目从事与养老、康养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2.乙方须保证新塘边镇符合政策的托底老人(符合政策供养、临时收容等人员)的入院供养,无条件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在出现突发或紧急状况时可承担政府应急保障职能。为收住的特困人员或困难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与社会人员享受同等服务,保证政府按规定拨付的集中供养对象经费单独建账,合规使用。3.优先接收在新塘边镇居住或务工3年以上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4.每年为以上年底供养特困人员人数的20%预留供养床位,作为保障接纳新增特困人员入住需求。5.服务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供养对象第四条费用约定(一)设施使用费:1.第1-3年为按5万元/年收取设施使用费;2.第4-10年按以下计算方式收取设施使用费(两种计算方式,取费用高者作为最终的设施使用费;以社会老人当年实际入住月份为准)。计算方法一:第4年为10万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计算方法二:按200元/月/床*养老服务中心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月数。年限设施使用费备注第1年—第3年5万元/年固定第4年—第10年计算方法一:第4年为10万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计算方法二:按200元/月/床*养老服务中心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月数二者以费用高者计3.设施使用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每年9月底前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交清当年度设施使用费。(二)运营投入资金:运营方承诺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内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前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0万元)用于项目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软硬件。形成的相应资产在运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采购人。(三)委托方将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向乙方发放的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相关费用发放至运营方指定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经费需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相关规定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本项目时,运营方应当将集中供养对象剩余经费全额返还委托方。第五条管理要求运营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一)资产管理。在合同签订后15日之内,甲乙方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完成资产交接。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二)床位管理:积极承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特困人员托管供养,其它剩余及新增床位由运营方向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服务。(三)服务收费:养老服务收费应考虑本地居民生活消费现状等因素,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四)人员管理:按要求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敬老院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符合职业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0学时。如内部养老护理工作在职人员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人数按相应规定配备;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养老机构卫生所或卫生室的规定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相应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五)运营管理:运营方在合约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服务和管理责任,在五年内争创三星级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民事、安全及法律责任,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资产维护更新、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运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运营方负责和清偿,与采购方无关。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内容、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等,应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并备案。在不改变现有建筑框架结构和建筑风格前提下,对现机构设施进行调整、装修、改造,并独立承担所需资金。合同期内运营方应对整个标的物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六)智慧养老系统:运营方提供自主研发或购买的智慧养老系统入驻本项目,提供的智慧养老系统必须能满足浙江省民政厅相关的要求。(七)安全保障。运营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运营场所要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管理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习,确保养老人员的人身安全。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如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7〕120号)做好床位投保工作,投保床位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入住床位数。(八)运营监管。运营期间,中标人应当及时向采购方报告重大情况,并每年向采购人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实行独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每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中标人应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供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九)考核管理。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定期考核,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十)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运营方要切实做好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确保本项目的正常运营。采购人收回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双方对资产进行清查、确认。运营方在运营期间投资于项目的所有资产无偿归采购人所有。(十一)机构管理。运营方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和机构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十二)其他要求1.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检查工作。2.做好江山市民政局、江山市新塘边镇等单位临时交办的事项。第六条服务保障(一)乙方在经营协议期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健全组织,狠抓服务质量,争取按省四星级养老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养老护理职业资格培训、职称评定,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切实维护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贴心服务。(二)乙方在经营协议期间,要按照标准化、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的服务要求,提高入住率和满意度,避免事故发生。(三)乙方应为老人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提高老人入住率和满意度,同时要做好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避免事故发生;定期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并组织老人参与各种兴趣小组活动,满足老人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临终的老人要设置临终关怀区域。(四)原养老服务中心5名合同制职工对符合录用条件标准的由运营方优先录用,不得无故淘汰。(五)就医要求:入住老人患病需要医治时,需及时送医,集中供养对象每年就医医疗费总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如政府补助政策有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政策执行。(六)供养补助拨付: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关上级补助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的,由拨付方直接拨入运营方指定账户。委托方将集中供养老人服务费用按民政局实际核定补助人数金额全额发放给运营方,资金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集中供养对象经费由运营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相关规定使用,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时,运营方应当将集中供养对象剩余经费全额返还委托方。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8万元,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入住老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存在违约或其它需要扣除费用情形并经甲方清点资产无误后退还乙方。第八条债权债务承担(一)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债权债务、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一)配合乙方做好该项目开业前期准备,及时帮助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协调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展为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配合乙方完成中心相关资质的审核与审批,支付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协助争取国家、省、市、县等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三)甲方有权定期听取乙方关于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情况汇报,有权监督乙方在房屋、设施设备、为老服务、经营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监督乙方运营的服务内容、进度及服务过程,并对乙方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书面意见进行有效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四)甲方有权对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的集中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对象和自费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解。(五)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六)指导、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宣传与政策宣讲等工作。(七)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同时不定时对乙方进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服务质量等的考核与评定。(八)负责对乙方在运营期内实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标准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浙民养〔2020〕111号)、《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171—2021)、《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MZ/168—2021)、《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MZ/169—202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等有关规范,并适时根据上级政府、民政等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下列办法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一)在运营期间(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组织管理团队,人工、水、电、网、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并全力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善及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各项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二)安全保障责任。乙方的运营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安全有序运营,确保项目内老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江山市新塘边镇及有关部门报告。(三)保险的责任。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如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7〕120号)做好床位投保工作,投保床位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入住床位数。(四)乙方在运营期内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紧密围绕老年人的需求,按照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和等级评估要求,着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5年内争创浙江省三星级或相同等级的养老机构,力争做到省级、国家同行业先进。(五)乙方在运营期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六)正常使用并负责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废。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项目建筑物以及各项设施设备出现损毁、损坏或经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维修时,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乙方不能或不完全能承担维修责任时,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七)乙方应按承诺10年内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前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0万元)用于项目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软硬件。形成的相应资产在运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采购人。(八)乙方在合作期内,应接受甲方对运营的监督和管理,应积极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来自于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九)运营场所要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实行独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每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对于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特殊财政收入专款专用;集中供养对象经费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集中供养老人吃、穿、住、医、葬,不得用于其它项目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积极配合甲方以及有关部门审计与整改。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将集中供养对象剩余经费全额返还甲方。(十一)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已有的装修,如在实际运营中,床位用途需求发生变化的,可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房屋的功能区域划分。如需改变房屋结构的,还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部门的审定后,乙方可组织实施,且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十二)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或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资产,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依据本条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合同终止,乙方应在30日内移交全部资产设备、档案资料等,逾期移交则按照每日500元按日累计支付违约金。(十三)在运营期间不得改变机构养老的用途,必须保障社会公益服务性质,优先保障新塘边镇特困人员托管供养;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该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违法活动。(十四)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并按甲方项目管理规定,按期如实汇报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接受甲方或甲方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十五)配合甲方提交必要的项目涉及的图件、报告数据等成果。(十六)在合法合规条件下,有配合甲方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的义务。(十七)乙方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合同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第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1.合同期满,乙方要切实做好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确保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甲方收回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乙方在运营期间投资于该项目的所有设施设备等无偿归甲方所有。2.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须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未按时提前通知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取全部履约风险保障金,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3.若该项目遇国家征收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同意无条件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如疫情、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发生变更等情形,需要使用乙方经营场所,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5.合同终止前,乙方应编制资产清单及管理服务情况说明书、管理的档案资料(含老年人信息、健康档案)等,逐一向甲方移交。甲方组织专门接收人员,核实盘查、签字。第十二条退出机制(一)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接管方案,并与新塘边镇及时做好接管,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人员妥善安置。(二)合同期未满,乙方需退出时,须提前6个月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并由新塘边镇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乙方在运营期间投资于本项目的所有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并协助甲方妥善安置好入住老人。(三)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塘边镇养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行为,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若经多次提醒,乙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1.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2.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3.违反有关规定,相关收费未公开透明,骗取服务对象钱财的;4.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未按承诺运营投入资金的,5年内未达到投资要求的;5.挪用或未按标准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经费的;6.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8.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9.逾期6个月未缴纳设施使用费的;10.发布虚假广告的;11.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12.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1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四)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并由新塘边镇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导致委托项目无法正常运营,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则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二)甲乙一方无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除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未满合同运营期运营或合同解除的,所有由乙方投入的资产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并按实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四)乙方由于人为因素、技术因素、不履行服务承诺等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风险保障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差额,保证合同期间履约风险保障金的完整,如乙方拒不补足差额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风险保障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五)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施设备,因乙方运营管理不善产生的损坏,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经估价的相关赔偿金额。(6)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人力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客观条件,不可抗力的情形有: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终止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特快专递信件、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双方应就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善后事宜进行协商。第十五条免责条件(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二)乙方委托运营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本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时间折算后予以结算。第十六条争议解决(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通过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壹份,江山市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合同见证方执壹份,经四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2024年月日日期:2024年月日鉴证方:经办人:鉴证日期:第六章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封面正本(副本)(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或资信标)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投标文件1.投标函致:(招标采购单位名称):根据贵方为项目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投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3.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投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争议。4.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90日历天。5.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6.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7.与本投标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投标人名称(公章):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并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全称(公章):日期:附:被授权代表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移动电话:邮政编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3.投标人资格声明1、基本情况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成立和注册日期:主管部门:公司性质:主要负责人:职工人数:(其中:技术人员)最近公司(企业)的主要财务情况(到2023年12月31日止)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流动资产:长期负债:短期负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2、最近二年的年度总营业额:年份总额2022年2023年3、与其他客户签订的较大项目合同:项目名称地址时间金额(人民币元)4、询价响应方最近二年法律纠纷情况时间案由涉及金额目前办理情况5、有关银行的名称和地址:6、其他情况:就我们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此证明文件。日期: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的印刷字体姓名:授权代表的职务:电话号和传真号:公章: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单位盖章:2024年月日5.供应商自评表评分内容评分细则分值自评分值评分对应页码注:评分内容、评分细则、分值对应“第四章评标方法”技术标评分细则内容。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6、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服务名称服务期限1江山市新塘边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10年报价投资总额报价 万元(且前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0万元)报价设施使用费报价承诺我方承诺设施使用费按以下方式计取(1)第1-3年按5万元/年收取设施使用费;(2)第1-10年按以下计算方式收取设施使用费(两种计算方式,取费用高者作为最终的设施使用费;以社会老人当年实际入住月份为准)。计算方法一:第4年为10万元,之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计算方法二:按200元/月/床*养老服务中心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月数。注:各投标人须承诺按采购人的定价方法执行(结算),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