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招标公告(绍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4)
项目编号:
SX2024CG00192
项目名称:
绍兴市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
采购单位:
绍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经办人:
吕文杰
联系电话:
15167570561
标书售价(元):
0.0
保证金金额(元):
350000.0
报名时间:
2024-07-16 00:00:00-2024-07-22 23:59:00
报价时间:
2024-07-16 00:00:00-2024-07-22 23:59:00
品目分类:
服务-商务服务
采购内容:
绍兴市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详见招标文件
商务要求:
序号
货物或服务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预算单价
数量
单位
预算总价
配置及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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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5招标文件-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发出稿).pdf
监督单位:二○二四年七月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单位:绍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HYCG2024201招标编号:绍兴市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CG2024201采购单位:绍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督单位: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二○二四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四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六部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2-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绍兴市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30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YCG2024201项目名称:绍兴市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17508600(含3年委托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续管2年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元):17508600采购需求:标项一:标项名称:绍兴市镜湖直江滨河公园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75086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备注:无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包括筹开期和运营期。中标人前3年运营绩效考核平均分及物业考核平均分均≥85分的,方可续管2年。其中前2年按合同周期年最后一个月为考核时间,第3年以服务合同周期年届满前3个月为考核时间。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镜湖直江滨河公园商业招商运营管理服务考核标准》、《镜湖直江滨河公园地下室物业管理服务考核标准》。投标保证金:35万元。本项目(否)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07月16日至2024年07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方式:供应商登陆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自行获取,(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主页“供应商入口”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项目报名】,找到对应项目,点击报名。完成后在【已报名项目】-【报名详细】中获取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7月30日09:00(北京时间,下同)。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交易,投标人须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到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3.开标时间:2024年07月30日09:00注:本项目为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的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须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无法接受线下投标文件,请供应商合理安排好时间准时投标。如遇两家(含)以上已签到供应商的IP地址,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相同,系统自动触发预警,并提示"响应无效"的当场拒收此类投标文件。五、发布公告的媒介-4-本次招标公告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和镜湖新区开发办官网(http://jhxq.sx.gov.cn/)上发布。六、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前,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资料下载专区下载。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拨打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热线0575-88163055/13758514411/15381628176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3.系统使用费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本项目系统使用费为中标(成交)金额的2.5‰)。供应商在系统使用费订单生成后五日内未完成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绍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项目联系人(询问):钱爽爽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5-88200350质疑联系人:徐宇质疑联系方式:0575-887181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梅龙湖路56号1402室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孟丹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05855057-5-质疑联系人:陈国萍质疑联系方式:1598827557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联系人:蒋州监督电话:0575-88014732-6-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供应商按照项目要求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投标人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投标人,不能推荐、确认为成交供应商。2资格审查方式:1.资格后审。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3投标有效期: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4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5分包:☐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B不同意分包。6投标响应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供应商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3.0操作手册》(http://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7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A不组织。☐B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8样品提供:A不要求提供。8□B要求提供,(1)样品:;(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5)提供样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9方案讲解演示:A无方案讲解演示。B有方案讲解演示: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的提问。讲解演示设备:讲解演示所需设备由投标人自行准备。讲解演示时间:每个投标人讲解演示前的调试准备时间不超过15分钟,讲解演示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不包含评标委员会提问解答时间。讲解演示次序:以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准。单一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讲解演示设备调试的或讲解演示过程中出现视频中断、无法连接讲解演示视频的,则由下一顺位的投标人进行讲解演示,同时可再给予该投标人一次重新讲解演示的机会,但讲解演示顺序排至所有讲解演示投标人的最末位,出现同类问题的其他投标人亦按此方法处理。讲解演示途径:通过现场讲解方式进行演示,其中涉及需要安装的软件投标人应在开标前自行下载安装,确保网络、摄像头、麦克风、讲解演示环境等演示所需设备和系统正常稳定,并提前熟悉操作和使用。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讲解演示或者讲解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8-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0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11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B服务类。1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标的:标项一,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3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13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起存档。13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4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行为:不诚信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被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整改、暂停交易的投标人,在此期间将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行为:不诚信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被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整改、暂停交易的投标人,在此期间将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15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总则。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总则。-9-16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查看下载。17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本项目投标与开标采用以下方式: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标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将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安装完成后,通过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注:供应商先要申领CA,取得CA后需要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绑定,CA相关操作可参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3.0操作手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预计3个工作日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立即办理。CA办理:http://www.tseal.cn/tcloud/common.xhtml?projId=324。CA客服电话:400-0878-198。3.投标文件制作、递交、解密:3.1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0575-88163055/13758514411/15381628176。3.2供应商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3.0操作手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3.3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使用“远程投标文件解密工具”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具体详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3.0操作手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若供-10-6、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文件(复印件)(由投标人根据投标公告中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资格要求编制)7、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要求编制)8、主要业绩证明附表:相关项目建设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简要描述合同金额(万元)开竣工日期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系电话所在页码注:投标人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并注明页码。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1-11、技术偏离说明表(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要求编制)序号投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备注1投标文件技术要求(根据标内要求复制)请填写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对应详细描述…可自行添加行详细参数可自行加行2请填写售后服务要求3请填写保修期要求4请填写安装要求(如有)5请填写验收方式要求(如有)6请填写付款方式要求7请填写服务期要求8…9…注:1.此表须与投标文件“投标项目说明及要求”相应标项内的所有技术规格相比较且一一对应真实逐条填列。2、投标人递交的技术规格书中必须真实逐条列明,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4-12、项目小组人员名单(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要求编制)附表A: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表姓名页码截止投标时间近3年业绩及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曾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列明细性别年龄职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历资质证书编号其他资质情况联系电话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商务技术(资信)文件页码。附表B:本项目的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页码)专业(页码)职称(页码)本项目中的职责项目经历参与本项目的到位情况注:投标人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响应商务技术(资信)文件页码。附表C: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小组人员提供交纳社保记录情况表(以社保局缴纳凭证作附件)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声明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填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pdf注: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4)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微企业。-87-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88-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89-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90-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91-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9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9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94-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95-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微型50亿元以下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微型50亿元以下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资本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资本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保险业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保险业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其他金融业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其他金融业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微型50亿元以下-9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第三方商业管理运营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绍兴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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