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招标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
投诉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5号楼2层
被投诉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项目监理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GXZB〔CS〕20240001-1)(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28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对商务得分12.4分不合理进行投诉。我方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公司查询社保证明,投标文件中人员社保证明即是官方查询结果,满足人员社保证明及官方查询截图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响应文件“4.3投标人技术团队实力评审”中提供了37人的社保证明未提供官方查询截图。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表三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投标人技术团队实力评审”评审标准为“以上人员,投标人开标时需提供以上监理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人所缴纳的近6个月社保证明以及官方查询截图。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承诺函,承诺签订合同后7天内入驻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但只能按0.2分计算)”。经向采购人函询,采购人复函为“评分办法中所提及的‘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意思是无法提供社保证明以及官方查询截图,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一项视为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采购人要求同时提供社保证明以及官方查询截图,且未将官方查询截图作为评分标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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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