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 电蒸汽锅炉维修招标公告(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



武威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武威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正常公告: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蒸汽锅炉维修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蒸汽锅炉维修项目采购公告

采购单位
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
交易编号
seyx(2020)0051

采购方式
邀请
资金来源
自筹

联系人
彭海山
联系电话
18793723209

是否重大项目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公告信息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2024-07-15 17: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4-07-16 16:59:00

竞价开始时间
2024-07-16 17: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4-07-17 16:59: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降价幅度
未设置降价幅度

延时报价
未设置延时报价
评标标准
最低价中标法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最高限价(元)

1
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蒸汽锅炉维修项目采购公告
seyx(2020)0051
服务类
19000.0

公告内容

武威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武政办函〔2018〕1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武威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实施自主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单位: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项目编号:WWSCDC-2024-28 三、项目名称:武威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四、招标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六、预算控制价:110000.00元 七、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3.投标企业须通过CMA认证或实验室认可(CNAS)并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并经过省市级疾控机构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 4.投标企业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截图显示时间)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九、投标登记、资质审核时间: 2024年07月15日17时00分至2024年07月16日16时59分 十、竞价时间: 2024年07月16日17时00分至2024年07月17日16时59分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满建德 联系电话:13893590780 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07月15日

采购文件

附件1:采购要求.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酒泉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价

附件:服务内容为切实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24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及变化趋势,结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明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发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本次采购主要是对45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其中25户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20户用人单位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室检测),同时现场培训并协助市、县区疾控中心开展现场采样调查工作。1.服务事项(1)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25户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调查等全部工作;(2)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县区疾控中心对20户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和现场调查,并对所采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出具检测报告;(3)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市、县区疾控中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实操培训,并协助开展现场调查、采样等工作。2.监测内容(1)监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配合县区支撑机构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询问等方式,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其中,针对“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需开展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日调查或工作日写实,并填写《监测岗位劳动者工作日调查表》;针对“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和“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应根据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若用人单位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需填写《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调查表》,并收集体检和检测报告,以备后期上传监测系统。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监测企业申报应达到100%。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承担检测相关机构对监测对象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岗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严格对照监测方案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所列岗位和危害因素,选取足量监测点进行现场采样、记录及检测。重点监测因素包括矽尘、水泥粉尘、煤尘、石棉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和噪声。具体参照《2024年武威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行业、重点监测岗位、环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4)及时上报数据并反馈调查和检测发现问题。检测机构在调查和检测完成后,及时将调查和监测发现的问题反馈市、县区疾控部门,同时,按照项目方案和市疾控中心要求,配合县区疾控中心及时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有关信息及数据填报。3.监测要求(1)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监测相关调查、申报指导、现场检测及反馈报告等工作。选取用人单位重点岗位和环节进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部分检测设备应按照检测实际需求附合防爆要求及相关安全标志。(2)检测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填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和《监测岗位劳动者工作日调查表》、《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3)检测机构协助市、县区疾控中心,对20户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4)检测机构应在入企调查后一周内,将调查发现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书面报市、县区疾控中心。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市、县区疾控中心。以上两类书面报送资料同时抄送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及时反馈调查与检测发现问题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5)检测机构按照项目方案和市疾控中心要求,配合县区疾控中心及时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有关信息及数据填报。(6)检测机构积极配合省、市、县区疾控中心完成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包括调查资料、原始记录审核、现场验证等。4.检测方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上一年度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所有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2)上一年度在岗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粉尘、化学毒物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的岗位和职业性噪声聋病例的岗位应纳入监测范围。(3)除超标岗位外,连续两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及采矿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4)应优先选择方案中列出的重点岗位/环节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岗位/环节的名称应按要求规范表述。(5)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接触粉尘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人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方案要求的粉尘重点岗位进行测量,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接触方案要求规定粉尘的所有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6)每个用人单位化学毒物监测的重点岗位数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7)当用人单位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粉尘和化学毒物分别按照(5)和(6)要求选取的岗位数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8)除石棉粉尘、电焊烟尘外,开展粉尘监测时应检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上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对粉尘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粉尘性质不明确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判定粉尘性质,如最终判定为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检测浓度,仅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检测浓度。(9)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10)工作地点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12)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测量,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接触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80dB(A)的岗位,监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地点。(13)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14)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化学毒物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测量;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件2-6《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完毕后,要将收集的调查表原件、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和报告上报武威市疾控中心(市项目办),并将调查、监测等数据录入监测信息系统。6.监测过程中,监测内容、方法、要求如有变动,市疾控中心及时与检测机构沟通,检测机构按最新通知要求开展监测。7.监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同时负责对市、县区监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操作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我市监测人员现场工作能力和水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 电蒸汽锅炉维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