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改造工程招标公告(葫芦岛市连山炼化小学2024)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4-07-17 至 2024-07-23
撰写单位:
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谢明泽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3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1402-00095
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442,468.97
最高限价(元):1,442,468.97
采购需求:查看
拟对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校园内的操场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包括:(1)原橡胶地面拆除,新建橡胶跑道4200平方米(含划线),跑道长300米,以及原有场地的拆除修复、清运等;(2)铺设人工草坪,约4200平方米(含足球场地划线);(3)篮球场地地面原砼垫层修复,面层采用丙烯酸合成材料(含场地划线),约850平方米;(4)清理排水沟并更换排水沟铸铁排水篦子约300米;(5)操场看台整修,看台长139米,宽3米(6阶台阶,每阶宽0.5米);(6)坡道整修,96平方米;(7)彩砖修整1860平方米(部分利旧);(8)火烧板修整220平方米(部分利旧)。还包括原有场地的基层修复、面层拆除及清运等。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7月2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3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7月3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为确保交易信息的一致性,供应商须在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网址http://www.hldggzyjyzx.com.cn/)进行注册。 2、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平台运维服务电话(400-903-9632)进行咨询。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 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 4、开标会议时,供应商自行准备响应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数字认证等设备,解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30分钟止。 5、供应商应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及通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炼化小学
地址:
葫芦岛市新华大街63号
联系方式:
0429-50212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
联系方式:
0429-2203377
邮箱地址:
liaoningzhuhui@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741208000008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明泽
电话:
1869894788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炼化小学
行政区域
连山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7月16日 17:3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7月17日至2024年07月23日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线上获取
预算金额
¥144.246897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明泽
项目联系电话
18698947881
采购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炼化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
葫芦岛市新华大街6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29-5021296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29-2203377
附件:
附件1
竞争性磋商文件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240716.doc
辽宁省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JH24-211402-00095编制单位: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23第三章项目要求63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65第五章评审办法66第六章合同文件格式(参考)731.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2.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7月3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2.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4-211402-00095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R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1,442,468.97元;最高限价:1,442,468.97元;采购需求:拟对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校园内的操场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包括:(1)原橡胶地面拆除,新建橡胶跑道4200平方米(含划线),跑道长300米,以及原有场地的拆除修复、清运等;(2)铺设人工草坪,约4200平方米(含足球场地划线);(3)篮球场地地面原砼垫层修复,面层采用丙烯酸合成材料(含场地划线),约850平方米;(4)清理排水沟并更换排水沟铸铁排水篦子约300米;(5)操场看台整修,看台长139米,宽3米(6阶台阶,每阶宽0.5米);(6)坡道整修,96平方米;(7)彩砖修整1860平方米(部分利旧);(8)火烧板修整220平方米(部分利旧)。还包括原有场地的基层修复、面层拆除及清运等,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2.2.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3.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2.4.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3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六、开启时间:2024年7月3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8、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5.九、其他补充事宜1、为确保交易信息的一致性,供应商须在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网址http://www.hldggzyjyzx.com.cn/)进行注册。2、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平台运维服务电话(400-903-9632)进行咨询。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4、开标会议时,供应商自行准备响应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数字认证等设备,解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30分钟止。5、供应商应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及通知。10、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葫芦岛市连山炼化小学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63号联系方式:0429-502129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联系方式:0429-2203377邮箱地址:liaoningzhuhui@163.com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10501741208000008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明泽电话:186989478813.第一章供应商须知3.6.一、供应商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葫芦岛市连山炼化小学地 址: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63号联系人:孙先生电 话:0429-5021296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联系人:谢明泽电 话:18698947881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R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包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否1.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R否1.4.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1,442,468.97元 最高限价:1,442,468.97元 4计量单位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6.1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一、现场考察: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二、磋商前答疑会:R不召开£召开,时间:或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地点:10.3工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及付款方式一、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二、质量要求:合格工程三、招标范围:拟对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校园内的操场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包括:(1)原橡胶地面拆除,新建橡胶跑道4200平方米(含划线),跑道长300米,以及原有场地的拆除修复、清运等;(2)铺设人工草坪,约4200平方米(含足球场地划线);(3)篮球场地地面原砼垫层修复,面层采用丙烯酸合成材料(含场地划线),约850平方米;(4)清理排水沟并更换排水沟铸铁排水篦子约300米;(5)操场看台整修,看台长139米,宽3米(6阶台阶,每阶宽0.5米);(6)坡道整修,96平方米;(7)彩砖修整1860平方米(部分利旧);(8)火烧板修整220平方米(部分利旧)。还包括原有场地的基层修复、面层拆除及清运等,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四、付款方式:(1)预付款:本工程付预付款30% 。(2)进度款:按月付款,支付到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的80%(预付款需等比例扣回)。 (3)工程结算及质保金 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产值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造价的90%,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8%,余下2%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4)缺陷责任期12个月。 12.1响应报价货币要求R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其它: 13.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15.1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响应文件份数1线上:电子文档1份,即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须按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要求编制上传。2线下:备份电子文件 1 份(存储介质为U盘,电子文档为签章完整的响应文件正本PDF格式文档) 注:供应商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现场或邮寄形式递交密封完好的备份电子文档。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另外向代理机构递交贰份纸质响应文件(签章完整)。全部纸质投标文件及电子文件内容,须与正本(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后果自负。18.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1.线上: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2.线下:供应商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一份密封完好的电子备份文件,可采取现场或邮寄形式递交,并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收件人:谢明泽,联系方式:18698947881)。20.1磋商会议时间、地点1.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供应商须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及数字证书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代理公司不提供电脑设备(解密时限:解密开始起30分钟内)。3.本项目磋商会议采用“腾讯会议”视频直播的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由参与会议的采购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腾讯会议号:290 183 851密码:12345621.2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0 人,评审专家 3 人组成,共 3 人。29.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1.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名 33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成交供应商数量: 1 名R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37.1履约保证金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8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R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中标金额(万元)费率100以下1.0%100--5000.7%500-10000.55%1000-50000.35%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律率累进法计算。支付形式:现金或电汇(汇款前向代理机构询问账户信息)电汇形式汇入采购代理服务费必须从成交商的基本账户汇出。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缴纳。 41.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谢明泽 联系电话:18698947881 通讯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43其他约定43.1磋商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存有前述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不回避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经评审成交的,其成交结果无效。43.2解释权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表、供应商须知正文、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43.3其他说明1.当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澄清文件不一致时,以后出现的内容为准。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细阅读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流程电子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采〔2020〕219号)、《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熟悉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中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等相关操作,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和未熟悉新版系统操作流程等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3.7.二、总则3.7.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工程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7.2.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7.3.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7.4.★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7.5.★5.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3.7.6.★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3.8.三、采购文件3.8.7.8.采购文件构成8.1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项目要求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合同文件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8.8.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3.9.四、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0.3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0.4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要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工程施工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9.1.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3.9.2.★12.响应报价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2报价(单价及总价)应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12.3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本工程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4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3.9.3.★13.磋商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3.9.4.★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工程主要施工技术的详细说明;(2)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的工程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3.9.5.★15.响应有效期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3.9.6.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递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16.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进行密封和签章。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并单独提供一张《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格式自拟,签字盖章。★16.3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系统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3.10.五、响应文件的递交3.10.1.★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3.10.2.★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3.10.3.★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3.11.六、磋商及评审3.11.1.★20.磋商会议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3.11.2.★21.组建磋商小组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3.11.3.★22.资格审查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3.11.4.★23.符合性审查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3.11.5.24.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评分办法等涉及的证明材料原件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证明材料原件的要求进行提供。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3.11.6.25.响应文件的澄清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3.11.7.★26.磋商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11.8.★27.最后报价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3.11.8.1.★28.响应无效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3.11.8.2.29.比较与评价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3%-5%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3.11.8.3.★30.终止本次磋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1.8.4.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11.8.5.★32.保密原则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12.七、确定成交3.12.1.3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3.12.2.★34.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12.3.35.成交通知书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12.4.★36.签订合同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2.5.★37.履约保证金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2.6.★38.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12.7.39.廉洁自律规定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3.12.8.40.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12.9.41.质疑与接收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3.12.10.42.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12.11.43.其他约定详见《供应商须知表》43.1、43.2及43.3项。4.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4.1.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2响应文件的封皮23响应文件的目录34响应文件评分索引44.2.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证明材料格式1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5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6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7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8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96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7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8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装入“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9》”中)9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装入“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9》”中)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011信用记录(附“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12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3/154.3.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审查内容格式1响应函112报价一览表123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如适用)1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5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76关于“电子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的承诺函184.4.四、其他材料序号其他材料(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格式1项目管理机构192近年已完类似项目业绩汇总情况表203施工组织设计214其他资料22重要提示: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响应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格式13-15的响应内容如与实际供应商不符,可删除)。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7、响应文件成文后,须将“格式1”等字样删除,按照大标题进行重新排序。格式1电子文档(线下)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电子文档所响应包号:001包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4.5.格式2响应文件的封皮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所响应包号:001包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公章):4.6.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成文后删除本页此处及以下内容注:标题序号,建议采用如下原则:一级标题为“一”,例如:“三、其他材料”二级标题为“1”,例如:“2近年已完类似项目业绩”三级标题为“1.1”,例如:“2.1近年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1”四级标题为“1.1.1”,例如:“2.1.1中标通知书”4.7.格式4响应文件评分索引项目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评审项分项名称对应页码备注价格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商务部分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注:参照“评分标准”对应得分点标注相应页码,价格部分要标明涉及报价得分计算的全部页码(例如:投标函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等)4.8.格式5供应商一般情况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中级职称人员注册资本金其中初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技 工账号其中经营范围其它备 注注:自行添加其下的三级标题,载入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要的证明材料。4.9.格式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4.10.格式7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4.11.格式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有需要,可自行添加其下的三级标题,载入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12.格式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如有需要,可自行添加其下的三级标题,载入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13.格式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14.格式11响应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0份及电子文档1份。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有)。(4)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银行帐号:日期:4.15.格式12报价一览表报价单位:元工程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磋商首轮报价工期项目经理工程地点质量标准小写:大写: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合格工程最后报价现场填报(辽宁政府采购网系统填报)注:1、此表中,磋商首轮报价应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总价相一致;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填报)。工程竣工结算额=工程审核认定额乘以项目折扣=工程审核认定额(必须按照成交响应文件中第一次报价确定的综合单价和费率作为工程审核依据)乘以最后报价金额除以第一次报价金额备注:采购人和供应商有义务告知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在《工程审核报告》中写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竣工结算额及其计算式。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16.格式1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项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17.格式14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本企业(单位)作为单位的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本企业(单位)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次投标提供的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序号品 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备注123……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注: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4.18.格式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供应任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如是者,将此行文字删除。)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4.19.格式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1.以广联达计价软件导出的《投标报价》标准格式为准,提供以下标题内容。2.须将广联达计价文件导出的标准excel表格版(此表格除本节要求的标题内容以外,还须同时导出《综合单价分析表》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报价表格),一并载入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中,不再纸质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3.由于2018年7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在标准模板导出的《投标总价》封皮的编制人处,可由已在2018年7月20日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供应商认可的具有编制报价能力的人员,签字即可,无须盖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由供应商负责。4.成文后,此特殊说明:1-4条予以删除。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或盖章)扉—3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12措施项目费2.1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3其他项目费4规费5安全施工措施费6税前工程造价合计7人工费动态调整8税金合计合计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表—0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人工费+机械费12341212本页小计本页小计本页小计本页小计本页小计本页小计本页小计表—08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2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一般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施工措施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注: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表-1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2-12暂估价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2-2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2-3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12-4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表-12-55工程担保费合计合计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表-12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1合计合计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一1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数量暂估(元)暂估(元)确认(元)确认(元)差额±(元)差额±(元)备注序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暂估确认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合计合计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表—12-2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差额±(元)备注1合计合计合计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表—12-3计日工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合价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综合单价(元)暂定实际1人工1.1人工小计人工小计人工小计人工小计人工小计人工小计2材料2.1材料小计材料小计材料小计材料小计材料小计材料小计3机械3.1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4.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总计总计总计总计总计总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表—12-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2-5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计算费率(%)金额(元)1规费1.1社会保障费1.2住房公积金1.3工程排污费1.4其它1.5工伤保险2税金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表-13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工程名称:第1页共1页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单位市场价数量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注:本表中所列材料设备应仅限于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本表格可以按照同样的格式扩展。4.20.格式17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8关于“电子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的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提供的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不一致,本公司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91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序号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序号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证号专业备注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施工员4质量员5安全员6...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减行数,可续下页。1.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年限资格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备注注:1.在《1.1项目经理简历表》后须自行添加其下的四级标题(例如:1.1.1身份证),载入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等资料的扫描件;2.如有类似业绩的商务评分项,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资料的扫描件,否则,按无业绩处理;3.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减行数,可续下页。但必须逐页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2承诺书(采购人):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和资料真实无误,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姓名)身份证号:,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我方保证项目管理机构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1.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年限证书编号其他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备注注:1.在《1.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后须自行添加其下的四级标题(例如:1.3.1身份证),载入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等资料的扫描件;2.如有类似业绩的商务评分项,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资料的扫描件,否则,按无业绩处理;3.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减行数,可续下页。但必须逐页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4其他主要人员简历——(供应商填写具体岗位后,删除此括号内容)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在《1.4其他主要人员简历》后须自行添加其下的四级标题(例如:1.4.1身份证),载入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执业、上岗或从业】证书、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职称证和学历证视情况,供应商可自愿载入;2.当供应商提供的《1.3其他主要人员简历》多余一人时,可自动接续命名为“1.4其他主要人员简历——(供应商填写具体岗位后,删除此括号内容)”,以此类推。1.n(n=续接其他主要人员简历,成文后删除括号内容)4.21.格式202近年已完类似项目业绩汇总情况表供应商名称:序号工程名称合同金额(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竣工质量标准竣工日期(年月)备注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减行数,可续下页。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2.1近年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1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1.《2.1近年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1》后须自行添加其下的四级标题(例如:2.1.1中标通知书),载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资料的扫描件,否则,按无业绩处理;2.当供应商提供的《2.1近年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1》多余一项时,可自动接续命名为“2.2近年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2”,以此类推。4.22.格式213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应根据采购要求,采用文字图表相结合的形式,内容结合项目及自身情况,格式自拟,标题命名原则建议参照上文,成文后将此段文字全部删除)4.23.格式224其他资料(供应商应根据采购要求,自行增加的其他内容,格式自拟,标题命名原则建议参照上文,成文后将此段文字全部删除)5.第三章项目要求5.1.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3.采购需求:拟对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校园内的操场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包括:(1)原橡胶地面拆除,新建橡胶跑道4200平方米(含划线),跑道长300米,以及原有场地的拆除修复、清运等;(2)铺设人工草坪,约4200平方米(含足球场地划线);(3)篮球场地地面原砼垫层修复,面层采用丙烯酸合成材料(含场地划线),约850平方米;(4)清理排水沟并更换排水沟铸铁排水篦子约300米;(5)操场看台整修,看台长139米,宽3米(6阶台阶,每阶宽0.5米);(6)坡道整修,96平方米;(7)彩砖修整1860平方米(部分利旧);(8)火烧板修整220平方米(部分利旧)。还包括原有场地的基层修复、面层拆除及清运等,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4.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5.质量要求:合格工程;6.付款方式:(1)预付款:本工程付预付款30%。(2)进度款:按月付款,支付到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的80%(预付款需等比例扣回)。(3)工程结算及质保金: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产值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造价的90%,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8%,余下2%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4)缺陷责任期12个月。二、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工程量清单(excel格式、电子标格式):设计图:(详见附件,选中图标后,点击右键,选择“保存到文件”,即可另存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表格)因本次施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形式,通过资格、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在磋商会议现场进行最后报价。为便于工程后期审核结算,本次采购将成交的响应文件载入的计价文件中的清单综合单价作为本次采购的固定综合单价,费税率等按照成交响应文件结算,而最后报价的金额只作为在第一次报价的基础上乘以项目折扣的结果。此项目折扣即为最后报价金额除以第一次报价金额。因此在本次采购中约定如下:工程竣工结算额=工程审核认定额乘以项目折扣=工程审核认定额(必须按照成交的响应文件中第一次报价确定的综合单价和费率作为工程审核依据)乘以最后报价金额除以第一次报价金额备注:采购人和供应商有义务告知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在《工程审核报告》中写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竣工结算额及其计算式。6.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1、技术要求无2、服务要求无3、合同草案条款无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7.第五章评审办法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磋商及评审”、“七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二、评审原则及程序(一)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证明材料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证明材料原件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4、磋商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5、最后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6、比较及评价6.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6.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工程本身成本、人工费用、材料、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工程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不进行价格扣除)7.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最后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的工程项目最后报价的/(3-5%)(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最后报价扣除/(2-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7.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监狱企业可参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且须按要求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参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且须按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格式17),并作为资格性审查条件。7.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适用)(1)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评审时,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7.3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响应产品、服务给予其最后报价/(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8、响应无效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9、推荐成交供应商的原则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投票处理。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第一章供应商须知表33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7.1.附件1: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1.1.序号1.2.审查项目1.3.审查标准1.4.供应商名称1.1.序号1.51.2.审查项目1.61.3.审查标准1.71.81.91.10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1.11.1.按要求提供1.12.2.合法有效1.131.141.15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16.1.按给定格式填写1.17.2.按规定签章1.181.191.20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1.21.1.按给定格式填写1.22.2.按规定签章1.231.241.2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26.1.按给定格式填写1.27.2.按规定签章1.281.291.30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31.1.按给定格式填写1.32.2.按规定签章1.331.341.356磋商会议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1.36.1.按要求提供1.37.2.合法有效1.381.391.407磋商会议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1.41.1.按要求提供1.42.2.合法有效1.431.441.458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详见响应文件中“三、其它材料《项目管理机构》”中)1.46.1.按要求提供1.47.2.合法有效1.481.491.509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详见响应文件中“三、其它材料《项目管理机构》”中)1.51.1.按要求提供1.52.2.合法有效1.531.541.55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56.1.按给定格式填写1.57.2.按规定签章1.581.591.6011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61.无供应商须知1.62.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1.631.641.651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66.1.按给定格式填写1.67.2.按规定签章1.681.691.701.71.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1.721.731.74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7.2.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1.1.序号1.2.审查项目1.3.审查标准1.4.供应商名称1.1.序号1.51.2.审查项目1.61.3.审查标准1.71.81.91.101响应函1.11.1.按给定格式填写1.12.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13.3.按规定签章1.141.151.162报价一览表1.17.1.按给定格式填写1.18.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19.3.按规定签章1.201.211.2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3.1.按给定格式填写1.24.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25.3.按规定签章1.261.271.284响应文件签章1.29.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30.2.无供应商须知28.2 条所1.31.述情形1.321.331.345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35.无供应商须知1.5所述情形1.361.371.386关于“电子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的承诺函1.39.1.按给定格式填写1.40.2.按规定签章1.411.421.431.44.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1.451.461.47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7.3.附件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评分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价格部分(50分)价格部分(5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50低于成本: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80%,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响应无效。商务部分 (4分)企业业绩(4分)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注: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管理机构(7分)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初级技术职称得1分,无职称不得分。(注:需提供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开标前6个月内任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项目管理机构(7分)其他主要人员(5分)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配备完善,相应的岗位证书齐全,具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证件齐全得5分,缺一人扣1分。(注:需提供人员的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开标前6个月内任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技术部分 (39分)内容完整性、编制水平(3分)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编制水平高得3(含)-2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较完整、编制水平较高得2(含)-1分;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一般、编制水平一般得1(含)-0分。未响应得0分。技术部分 (39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1.方案科学合理、技术措施可行、针对性强得6(含)-4分;2.方案较科学较合理、技术措施较可行、针对性较强得4(含)-2分;3.方案科学性一般、合理性一般、技术措施一般、针对性一般得2(含)-0分。未响应得0分。技术部分 (39分)质量、安全管理方案(6分)1.具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可行性强得6(含)-4分;2.具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强得4(含)-2分;3.具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2(含)-0分。未响应得0分。技术部分 (39分)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1.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切实可行得6(含)-4分;2.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较完善、较可行得4(含)-2分;3.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2(含)-0分。未响应得0分。技术部分 (39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强得6(含)-4分;2.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较合理、工期保证措施较强得4(含)-2分;3.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性一般、工期保证措施一般得2(含)-0分。未响应得0分。技术部分 (39分) 资源配备及劳动力计划安排(6分)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各工种人员的搭配。1.计划切合实际,满足工程需要,人员搭配合理得6(含)-4分;2.计划较切合实际,人员搭配较合理得4(含)-2分;3.计划不切合实际,人员搭配不合理得2(含)-0分。未响应得0分。技术部分 (39分)售后服务承诺和 保修期内维护措施(6分)售后服务承诺和保修期内维护措施完善、合理得6(含)-4分; 售后服务承诺和保修期内维护措施比较完善、比较合理得4(含)-2分; 售后服务承诺和保修期内维护措施基本完善、合理性一般得2(含)-0分; 未响应得0分。8.第六章合同文件格式(参考)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炼化中小学操场改造工程合同编号:采购人:供应商:签署地点:签署日期:8.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8.0.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8.0.1.2.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8.0.1.3.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标准。8.0.1.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8.0.1.5.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8.0.1.6.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8.0.1.7.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8.0.1.8.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8.0.1.9.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8.0.1.10.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8.0.1.11.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8.0.1.12.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8.0.1.13.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8.0.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8.0.2.1.1.一般约定8.0.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8.0.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8.0.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8.0.2.1.4.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8.0.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8.0.2.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8.0.2.1.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8.0.2.1.8.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8.0.2.1.9.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0.2.1.10.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0.2.1.11.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8.0.2.1.12.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8.0.2.1.1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8.0.2.2.2.发包人8.0.2.2.1.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0.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8.0.2.2.3.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8.0.2.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2.2.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0.2.2.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8.0.2.2.7.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0.2.2.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8.0.2.3.3.承包人8.0.2.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8.0.2.3.2.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8.0.2.3.3.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0.2.3.4.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2.3.5.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8.0.2.3.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2.3.7.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0.2.3.8.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8.0.2.4.4.监理人8.0.2.4.1.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0.2.4.2.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8.0.2.4.3.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8.0.2.4.4.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8.0.2.5.5.工程质量8.0.2.5.1.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0.2.5.2.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0.2.5.3.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8.0.2.5.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0.2.5.5.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8.0.2.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8.0.2.6.1.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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