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招标公告(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2024)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2024ZHYX0628;
1.2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641号;
1.3项目名称: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
1.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90万元;
1.5采购需求: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血液细胞五分类分析仪。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1.6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
1.7供货地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
(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3.2医疗器械许可:
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2.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3.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2.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获取招标文件
3.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4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6:00;
3.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3.3 CA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3.4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同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24日下午16时00分;
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4.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4.3开标时间: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4.4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5.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6.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
7.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745号
联系方式:李妍玲19904466688
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822号保合大厦12楼1201室
联系方式:曹东18943141514
7.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东
电 话:18943141514
7.4监督机构: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8.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8.2请各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
【中恒一信】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招标文件(定稿).docx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24ZHYX0628采购人: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6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6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5第五部分合同格式28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3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编号:2024ZHYX0628;1.2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641号;1.3项目名称: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1.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90万元;1.5采购需求: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血液细胞五分类分析仪。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1.6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1.7供货地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1.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2.3.2医疗器械许可: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2.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3.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2.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获取招标文件3.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4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6:00;3.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3.3CA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4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同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7月24日下午16时00分;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4.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4.3开标时间: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4.4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5.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6.其他补充事宜公告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7.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745号联系方式:李妍玲1990446668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822号保合大厦12楼1201室联系方式:曹东18943141514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东电话:189431415147.4监督机构: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8.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8.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8.2请各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名 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745号联 系 人:李妍玲联系电话:199044666881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822号保合大厦12楼1201室联 系 人:曹东联系电话:189431415142项目编号2024ZHYX06283项目名称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一批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90万元注:投标供应商所报单价及总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5供货地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7质保期3年8采购需求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血液细胞五分类分析仪。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10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3.2医疗器械许可: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保证金数额:15000元收款人全称: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账 号:4200 2214 0920 0125 594注:以“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担保公司或银行开具的担保保函原件递到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处,并自留一份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投标将被拒绝。14供应商的替代方案不允许15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电子版(U盘形式,包含PDF、word投标文件两种格式投标文件,PDF格式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内容)一份(同时还应递交分别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电子版等)16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时间: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17开标时间:2024年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18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1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相关专业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21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22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23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5%。2.履约担保缴纳(提交)时间:下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3.履约保证金交纳后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4.履约保证金退还: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24合同存档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存档。25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取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中内容为准。二、供应商须知A说明1.适用范围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2.法律适用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3.定义3.1“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3.2“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3.3“买方”系指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3.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3.5“日”、“天”系指日历日。3.6“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4.合格的供应商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下各项要求。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B.招标文件说明6.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0日前,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提交,同时将电子文本疑问发至我公司信箱:961723600@qq.com,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逾期所提问题,不予解答。招标文件澄清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发布,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C投标文件的编写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并胶装成册。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制作、拼装、检验、税金、运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验收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3.6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13.7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14.投标有效期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15.4投标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5.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15.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5.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5.8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D投标文件的递交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封口骑缝处应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16.2为了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16.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16.4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投标地点送达。16.5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6.1-16.3规定。(2)外层信封装入16.1及16.2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16.6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7.1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是通过专人或邮寄递交,都必须按照招标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17.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推迟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7.3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17.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收。17.5本项目招标过程中,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面完成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如不出具拒绝受理。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消18.1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招标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18.2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18.3撤消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要求撤消投标的正式文件。撤消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18.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8.5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E开标及评标19.开标19.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9.2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19.5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9.6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质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该向投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项目的服务范围、质量、数量及合同履行期限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21.投标的澄清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1.2必要时招标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21.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22.评标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3.评标过程保密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确定中标24.最终审查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25.中标通知2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25.2当中标人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定合同后,采购人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26.签定合同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6.2供货合同采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27.数量变更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G中标服务费28.中标服务费28.1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服务费收取规定的标准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28.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机构一次性缴纳中标服务费。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交付中标服务费:现金、汇票及电汇。28.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部分评标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经济相关专业专家4人,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三)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投标无效。2.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2.2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执行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2.3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参照5.1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符合性审查后,因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计算而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重新招标。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采购人重新招标。(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推荐中标候选人5.1汇总各评委得分,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按各位评委打分平均值计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评审后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5.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资格审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内附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3年之间的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审计报告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履约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4纳税及社保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文件内附2023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其依法免税证明。5医疗器械许可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文件内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审查人签字评审结论(二)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内容序号评审内容1供应商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4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7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8投标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超过5项负偏离)9投标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中带“★”标识的核心参数,不允许负偏离。10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11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无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12供应商报一个有效报价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评委签字评审结论(三)详细评审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投标报价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30企业业绩近三年(2021-至今)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投标文件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提供业绩至少包含一种本次招标设备。经销商可提供本单位的销售业绩或者设备厂家供货业绩)6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投标文件内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投标文件内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投标文件内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服务承诺采购人可接受的合理服务承诺,全面详尽、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可行得3分,差得1分,无不得分。5售后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方案进行综合评审:①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方案非常详细完整,能够快速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可行性非常强的得10分;②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方案比较完整,能够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可行性较强的得7分;③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方案简单,基本能及时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④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方案不完整,不能够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可行性差的得1分;⑤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10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供应商所投产品,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标准,非“★”标识基本参数无负偏离的得满分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5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供应商所投产品,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标准,“★”标识核心参数每有一项正偏离得1分,满分5分。投标供应商为厂家的提供检测报告或技术白皮书或专利证书或实物样品图片或省级以上权威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经销商,投标文件内附由生产厂家及投标供应商同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5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货进度安排,项目验收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①交货及进度安排非常合理,项目验收方案非常详细,质量保证措施非常完善、系统全面,可行性非常强的得10分;②交货及进度安排较为合理,项目验收方案详细,质量保证措施较为完善、系统全面,可行性较强的得7分;③交货及进度安排基本合理,项目验收方案不太详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完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3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10运行及维护的培训方案根据供应商所提供运行及维护的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审:①方案非常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②方案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较好的得7分;③方案基本明确、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3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10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根据供应商所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进行综合评审:①方案非常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8分;②方案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较好的得6分;③方案基本明确、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3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8应急方案根据供应商所提供应急措施预案方案进行综合评审:①方案非常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8分;②方案明确、详尽,合理,可操作性较好的得6分;③方案基本明确、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3分;④未提供对应方案不得分。8评委签字合计得分100三、政府采购政策1.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价格分加分:(1)对于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3)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分加分。(4)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和《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规定,对小型企业、微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5)价格分加分或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3)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4)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第4部分采购需求序号设备名称使用科室采购数量功能及参数其他要求1全自动血凝分析仪检验科1台功能:检测临床血液标本中的血液凝集状态,对于出血与止血疾病的治疗进行精准判断,与同类仪器的各项目精度相比,检测范围更大。参数:1. 检测项目涵盖出血与止血的常规要求。★2.检测速度PT≥300测试/小时。3.检测方法:凝固法、发色底物法、免疫法。4.自动识别标本类型和状态,可见检测的动态曲线。★5.常规标本位置大于50个,急诊标本位置大于5,且随时切换。★6.冷藏试剂位置大于25个,关机后试剂盘独立制冷,试剂在机2℃-8℃冷藏。7.免维护LED光源。8.仪器支持全开放或半开放液体试剂检测。9.一次性反应杯,24小时自由唤醒,休眠免维护。10.自动进行质量控制操作,结果自动校准。11.全中文人机交互操作系统。12.具备多性能接口,完全接入我院的HIS系统,支持LIS系统的功能升级。13.单独配备接入LIS系统的品牌电脑和激光打印机。14.适用该仪器的UPS电源和对应的电池组。★15.支持APTT纠正实验7步检测全自动化,且满足2h在机自动孵育。16.预设时间,自动完成开机及自检,节省时间,提前进入备测状态。17.样本针具有液位感应和优化的闭盖穿刺功能。18.反应杯:倾倒式随时加载。售后服务:5年质保,定期维护,且市内有该仪器的专职维保人员。2全自动血液细胞五分类分析仪检验科1台功能:用于检测人体的全血、体液的细胞计数和分类。参数:1.检测原理:电阻抗、荧光染色和流式细胞技术相结合,对不同的细胞进行检测。★2.报告参数>33项,散点图,直方图,能提供三维散点图。3.检测组合:全自动,半自动,项目选择大于3种。4.静脉血和末梢血:静脉血支持全自动批量检测,末梢血支持手工半自动检测,均为机内稀释。5.混匀方式:颠倒或涡旋。6.血小板可以荧光染色检测,排除干扰。7.异常结果提示。8.各项空白试验<0.1。9.质控品效期>45天。★10.检测速度:CBC+DIFF+NRBC ≥100个样本/小时。11.全中文操作系统,多种接口,与我院HIS和LIS系统完全对接。12. 单独用于LIS操作的品牌电脑和激光打印机。13.使用荧光染料和半导体激光进行WBC五分类。并具有有核红细胞检测功能,并能自动进行对白细胞计数的校正。14.具有低值白细胞低值血小板检测功能,如遇白细胞、血小板低值时自动增加计数颗粒数量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15.进样模式及样本量:手动进样小于35μl,自动穿刺进样小于80μl,预稀释模式20μl。★16.体液模式报告检测参数≥6项,体液模式下检测速度≥40T/H。1.市内有维修人员,保证随时到场维修。2.整机保修5年,终身维护。第五部分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设备送至需方指定位置,并负责相关要求安装调试。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4、付款4.1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五、施工六、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七、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7.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7.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9.2售后服务要求:十、质量保证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0.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县级远程办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扣除质量保证金。13.5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十四、履约保证金14.1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14.2履约金返还的时间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十五、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六、税费16.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6.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七、争端的解决17.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7.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7.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7.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八、违约终止合同18.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8.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九、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二十、合同转让和分包20.1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一、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21.1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二、适用法律22.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三、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四、合同附件24.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五、合同修改25.1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六、合同备案26.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七、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名称:帐号:帐号:注:此合同为参考模板,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1、开标一览表2、投标明细报价表3、投标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供应商基本情况说明7、承诺书8、商务偏离表9、企业业绩表10、资格声明11、技术参数偏离表12、技术参数承诺书13、投标货物详细说明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15、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写)16、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1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开标时间:供应商名称总投标报价(万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承诺备注(有/无)注:1、本表只作唱标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投标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超过为无效报价。本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以本表为准;3、本开表一览表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开标时唱标用;4、投标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二、投标明细报价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货物明细表:(单位:元)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分项总价…合计其他费用明细表:序号项目内容和标准报价备注…明细报价汇总表:报价总计(货物报价合计+其他费用合计)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注明:1)此表为报价总表的明细表。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供应商应列明按“采购需求”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报价项的价格明细。4)货物名称与产品注册证登记名称保持一致。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三、投标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开标一览表一份、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在此,我方声明如下: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2、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90天,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中标资格。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项目联系人:手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代表人姓名:代表人联系电话:代表人性别:代表人年龄: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码:单位性质:经营期限:主营(产):兼营(产):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须附: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 年 月 日须附:被授权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六、供应商基本情况说明1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公司固话:单位地址:公司传真:注册资金:单位性质: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账号:营业注册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公司财务状况:(如需)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年 度总资产(元)年营业额(元)年净利润(元)备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七、承诺书我方已完整阅读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以及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所表达的意思,该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我方承诺不再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询问或质疑。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八、商务偏离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明: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九、近三年(2021-至今)企业业绩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完成情况备注备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十、资格声明(采购代理机构):我方愿响应贵方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参与投标,提供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所附资格文件且声明和保证如下:本公司(企业)具备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企业)如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2、我方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公司(企业)承诺在本次招标招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特此声明!备注:1.本声明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十一、技术参数偏离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明: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全面响应。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十二、技术参数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我公司承诺:如我公司在参与(项目名称)中标后,所投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后若与技术参数偏离表上偏离情况不符合,出现的所有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十三、投标货物详细说明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品牌型号性能及技术参数备注注明: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采购需求”详细列出产品的各项技术要求、技术措施或处理(须提供“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 期: 年 月 日十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十五、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根据“评标办法”自行编写十六、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单位已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要求,于年月日前以(付款形式)方式汇入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的汇款情况:(详见附件-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汇出时间:年月日;汇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汇款帐户名称:(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帐户名帐号:(必须是投标时使用的帐号)开户银行:本单位谨承诺上述资料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的一切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退回时,请按上述资料退回。(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投标单位财务)单位电话:联系人手机:附件一:我方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本情况说明手写无效。十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不作统一格式要求。评标办法目录索引表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步骤、标准相对应条款填写(此表格必须放置在目录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6月6日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