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招标公告(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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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FJQT1000G240716001001001

1、招标条件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已由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鹤发改投资[2024]29号文件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南山区政府财政资金、居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广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

2.2建设地点:南山区。

2.3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小区外墙外保温27870平方米、铺设屋面及不上人平台保温防水12001平方米、外墙抹灰工程27870平方米、外墙高级涂料27870平方米、安装电子对讲保温防盗门54樘、单框三玻塑钢窗45扇、楼梯照明灯65个、周边场地硬化绿化及其他配套改造等。

2.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至全过程咨询工作完成(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系统内可填77天);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现行工程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2.6招标范围: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

1)项目管理:投资管理、项目合同管理、进度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咨询等;

(

2)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

3)造价咨询: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竣工结算审核及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分标段。

2.8最高投标限价:¥ 121.75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所需服务的法人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1.1项目管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www.tzxm.gov.cn);

3.1.2工程监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含丙级);

3.1.3造价咨询服务: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项目管理单位。

3.2.2联合体投标单位不得超过二家(含二家)单位,

联合体内成员须在投标前签署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内成员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注:

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应具备上述至少一项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资格)范围内承担本项目上述至少一项咨询任务。

3.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及其他要求:

3.3.1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工程(建筑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

注:本项目总负责人以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授权一人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不可兼任专业负责人。

3.3.2项目管理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

3.3.3监理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3.4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规定,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分级的也予以认可)。

注:以上人员必须在投标人本企业注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并同时提供本企业为其连续缴纳

3 个月(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应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方式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项目总负责人不得为离退休人员。如提供虚假信息,其投标将被否决)。

3.3.8其他具体人数要求:

(1)

监理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如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负责人)

1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土建

监理工程师

2



,

水暖监理工程师

1人,电气监理工程师1人

,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监理员

2人,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

(

2)造价组织机构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人,需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5

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材料。下载时间为2024年07月

18



18时00分至2024年07月

25



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需在发售截止时间内至少下载一次招标文件,下载一次后可不受时间限制进行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否则导致的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后果自负。

有关手续请查看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交易)-操作手册》。

4.2联合体投标的单位,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等相关事宜,以联合体其他组成单位进行“交易平台”操作的视为无效。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8月0

9



9时

00

分,潜在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开标方式

6.1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

9



09时

00



6.2开标方式:该项目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在开标现场解密(远程解密即可);

6.3开标地点: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其他事项

7.1本工程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投标单位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黑龙江公共资源版)进行投标文件制作、电子签章、标书生成、标书加密,若由于投标人未按该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而导致投标失败,责任自负。

7.2电子投标工具"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下载

8.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

8.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

8.2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10.其他

10.1中标人如违反发包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及相关赔偿。

10.2项目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近 3 年(以公告发布之日为截至,成立时间不足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材料即可)无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如有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0.3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4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不得存在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的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结果为准)。

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受理投诉单位: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人:

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人:

赵秋实



址:

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

10号



话:

0468-3354991

招标代理机构:

黑龙江广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

415号龙信家园小区1栋3单元8楼13085室





人:

于先生



话:

18646265213

电子邮件:

hljguangtian@163.com

招标文件-全过程咨询项目-综合打分.doc

*

投标保证金

电子保函方式:

投标人登录后在招标公告中选择要投标的项目,点击投标准备,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投标。然后在我的项目中选择相应的项目选择项目流程,选择办理电子保函按钮根据提示进行电子保函办理,并以系统查询到的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鉴收的依据。

现金方式:

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选择以现金方式提交交易保证金。在线自行选择提交保证金的银行,获取参与本次投标的随机子账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足额汇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的银行中(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未收到投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退回申请。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具体操作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工作台-投标人操作手册及设投标人操作视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FJQT1000G240716001001001招标人: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广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7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第三章评标办法(定性评审法)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9123456789.第一章招标公告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FJQT1000G2407160010010011、招标条件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已由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鹤发改投资[2024]29号文件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南山区政府财政资金、居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广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2.2建设地点:南山区。2.3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小区外墙外保温27870平方米、铺设屋面及不上人平台保温防水12001平方米、外墙抹灰工程27870平方米、外墙高级涂料27870平方米、安装电子对讲保温防盗门54樘、单框三玻塑钢窗45扇、楼梯照明灯65个、周边场地硬化绿化及其他配套改造等。2.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至全过程咨询工作完成(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系统内可填77天);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现行工程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2.6招标范围: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包括:(1)项目管理:投资管理、项目合同管理、进度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咨询等;(2)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3)造价咨询: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竣工结算审核及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工作。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分标段。2.8最高投标限价:¥121.75万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所需服务的法人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3.1.1项目管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www.tzxm.gov.cn);3.1.2工程监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含丙级);3.1.3造价咨询服务:具备有效营业执照。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项目管理单位。3.2.2联合体投标单位不得超过二家(含二家)单位,联合体内成员须在投标前签署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内成员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注: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应具备上述至少一项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资格)范围内承担本项目上述至少一项咨询任务。3.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及其他要求:3.3.1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工程(建筑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注:本项目总负责人以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授权一人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不可兼任专业负责人。3.3.2项目管理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3.3.3监理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3.3.4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规定,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分级的也予以认可)。注:以上人员必须在投标人本企业注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并同时提供本企业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应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方式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项目总负责人不得为离退休人员。如提供虚假信息,其投标将被否决)。3.3.5其他具体人数要求:(1)监理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如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负责人)1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建监理工程师2人,水暖监理工程师1人,电气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监理员2人,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2)造价组织机构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人,需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材料。下载时间为2024年07月18日18时00分至2024年07月25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需在发售截止时间内至少下载一次招标文件,下载一次后可不受时间限制进行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否则导致的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后果自负。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交易)-操作手册》。4.2联合体投标的单位,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等相关事宜,以联合体其他组成单位进行“交易平台”操作的视为无效。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8月09日9时00分,潜在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2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6.开标方式6.1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9日09时00分6.2开标方式:该项目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在开标现场解密(远程解密即可);6.3开标地点: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其他事项7.1本工程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投标单位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黑龙江公共资源版)进行投标文件制作、电子签章、标书生成、标书加密,若由于投标人未按该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而导致投标失败,责任自负。7.2电子投标工具"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下载8.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8.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8.2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10.其他10.1中标人如违反发包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及相关赔偿。10.2项目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近3年(以公告发布之日为截至,成立时间不足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材料即可)无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如有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10.3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4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不得存在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的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结果为准)。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联系方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受理投诉单位: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招标人: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人:赵秋实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10号电话:0468-3354991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广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5号龙信家园小区1栋3单元8楼13085室联系人:于先生电话:18646265213电子邮件:hljguangtian@163.com101112131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鹤岗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10号13区联系人:赵秋实电话:0468-335499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黑龙江广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5号龙信家园小区1栋3单元8楼13085室联 系 人:于先生联系方式:18646265213电子邮箱:hljguangtian@163.com1.1.4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1.1.5建设地点南山区。1.1.6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小区外墙外保温27870平方米、铺设屋面及不上人平台保温防水12001平方米、外墙抹灰工程27870平方米、外墙高级涂料27870平方米、安装电子对讲保温防盗门54樘、单框三玻塑钢窗45扇、楼梯照明灯65个、周边场地硬化绿化及其他配套改造等1.2.1资金来源及比例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南山区政府财政资金、居民自筹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包括:(1)项目管理:投资管理、项目合同管理、进度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咨询等;(2)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3)造价咨询: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竣工结算审核及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工作。1.3.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至全过程咨询工作完成(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系统内可填77天)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现行工程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要求:(1)项目管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www.tzxm.gov.cn); (2)工程监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含丙级);(3)造价咨询服务:具备有效营业执照。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无。4.信誉要求:(1)中标人如违反发包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及相关赔偿。(2)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近 3 年(以公告发布之日为截至,成立时间不足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材料即可)无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如有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不得存在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的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结果为准)。注:招标人有权投标人就上述信誉要求进行查询,如存在以上信誉问题或提供截图等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将视为本项资格审查不合格。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及其他要求:(1)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注:本项目总负责人以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授权一人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不可兼任专业负责人。(2)项目管理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3)监理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4)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规定,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分级的也予以认可)。注:以上人员必须在投标人本企业注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并同时提供本企业为其连续缴纳 (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应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方式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项目总负责人不得为离退休人员。如提供虚假信息,其投标将被否决)。(6)其他具体人数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负责人)1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建监理工程师2人,水暖监理工程师1人,电气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监理员2人,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2)造价组织机构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人,需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项目管理单位。 2.联合体投标单位不得超过二家(含二家)单位,联合体内成员须在投标前签署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内成员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注: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应具备上述至少一项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资格)范围内承担本项目上述至少一项咨询任务。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本章正文第1.4.3款内容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1.10.3投标预备会招标人澄清方式/1.11.1分包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如咨询人不具备单独完成咨询内容的相应能力,须经委托人同意,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本章正文第1.12.1款内容1.12.3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正文内容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121.75万元注: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如投标报价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按否决投标处理。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无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原因不参加开标或其他招投标活动或开标会当时提前退场等,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且没有任何合法证据证明其行为响应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的;3.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以及恶意投诉、无理缠诉、阻挠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等行为的; 4.存在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应扣除投标保证金的任一行为的。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3年,指2021年07月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近3年,指2021年07月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1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4.2.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9日9时00分地点:线上开标。方式:该项目电子开标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解密。5.2开标程序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解密。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交易平台(www.hljggzyjyw.org.cn),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服务指南》中开标操作手册完成开标程序。本项目为两阶段开标,第一阶段开标内容不得涉及投标报价,如必须填写投标报价,投标人可用“0”代替,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投标人自行承担损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任何解释及赔偿。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中标候选人和定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和定标结果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交易中心予以公示。投标人可查阅相关网站,了解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中标人可能的确定情况。涉及中标人变更的情形将不再重新发布中标公示,招标人亦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未中标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人 7.4.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否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的投标文件为准□要求,10.2重新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组织重新评标:(1)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或未能按照同一标准评审的;(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重新评标的情形。10.3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人(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选择顺序依次确定的所有中标人)均主动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中选择重新招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或招标被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无效的;(6)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7)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8)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重新招标的情形。10.4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5评标内容的保密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2.开标后,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3.开标后,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4.预中标人确定后,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10.6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开始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2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3.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4.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对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0.7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前述异议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进行恶意投诉;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并附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人)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公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0.8对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23号)文件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以及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进行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9知识产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2、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10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推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由中标人一次性付清。10.12特别注意1、请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发布的与本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风险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认为有关内容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非书面形式、逾期以及匿名的异议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并视为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无异议。1.总则14.1.1.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1.3招标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及参与围标串标行为记录的;(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1.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4.1.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1.7.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4.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4.1.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4.1.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4.1.11.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4.1.12.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4.1.13.2.招标文件14.1.14.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4.1.15.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向所有获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14.1.16.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向所有获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修改。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4.1.17.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4.1.18.3.投标文件14.1.19.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5)全过程咨询服务报酬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大纲;(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14.1.20.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全过程咨询服务报酬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全过程咨询服务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1.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14.1.22.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4.1.23.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的具体评审内容提供资料,下述内容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参考。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可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附相应证明材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可附相关佐证材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相应证明材料。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4.1.24.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14.1.25.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本章“投标文件格式”和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未给出格式、模板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响应情况自行编制。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章、签字。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文件中所提到盖章在投标文件中加盖公章或电子印章,文件中所提到签字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签字印章。14.1.26.4.投标14.1.27.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8.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14.1.29.5.开标14.1.30.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线上开标,投标人远程解密。14.1.31.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2.6.评标14.1.33.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14.1.34.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4.1.35.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14.1.36.7.合同授予14.1.37.7.1中标候选人和定标结果公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和定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14.1.38.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4.1.39.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4.1.40.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1.41.8.纪律和监督14.1.42.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4.1.43.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定)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定)标工作。14.1.44.8.3对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定)标活动中,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4.1.45.8.4对与评(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定)标活动中,与评(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定)标程序正常进行。14.1.46.8.5投诉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14.1.47.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4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49.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线上生成的表格为准14.1.50.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邮箱至(递交投标文件邮箱)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邮箱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4.1.51.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516171819202122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23.1.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第一阶段形式评审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联合体协议(如有)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第一阶段资格审查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须各自提供营业执照)审查方式:以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2资质(1)项目管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www.tzxm.gov.cn); (2)工程监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含丙级);(3)造价咨询服务: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审查方式:以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3信誉要求(1)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近 3 年(以公告发布之日为截至,成立时间不足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材料即可)无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如有行贿犯罪记录或参与围标串标行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2)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投标企业(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不得存在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的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结果为准)。审查材料: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审查方式:以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及其他要求(1)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注:本项目总负责人以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授权一人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不可兼任专业负责人。(2)项目管理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3)监理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4)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规定,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分级的也予以认可)。注:以上人员必须在投标人本企业注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并同时提供本企业为其连续缴纳 (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应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方式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项目总负责人不得为离退休人员。如提供虚假信息,其投标将被否决)。(5)其他具体人数要求:一、监理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如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负责人)1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建监理工程师2人,水暖监理工程师1人,电气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监理员2人,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二、造价组织机构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人,需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审查材料:提供以上人员的相应证书及社保证明;审查方式:以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特别说明:1、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评审标准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佐证材料为准,没提供的或提供佐证不全的或内容不清晰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辨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佐证材料与原件一致,并为投标文件中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执行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168号)。3、资格审查时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第一阶段响应性评审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第二阶段形式评审1投标函签字盖章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章第二阶段资格审查第二阶段响应性评审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4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65分投标报价:20分商务部分:1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人多于五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总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不足五家(含五家)时,为实际家数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报价偏离度计算公式=[(投标报价-评标标准值)/评标标准值]×100%2.2.4报价得分当投标总报价等于评标标准值时得20分,当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标准值1% 扣1分;当投标总报价每高于评标标准值1%扣1分。2.2.5(1)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项目管理2.2.5(1)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概述(满分10分)工程项目概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作目标、工作依据、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项目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及措施、工作制度、检测设备。满分10分,大纲内容不完整、可行程度不好或不完善的扣0.5-3分;2.2.5(1)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项目人员配备(满分5分)根据项目特点、难点提出详细的人员配备表及人员调配方,具备指导及完善重点难点时间节点和方案的能力。满分5分,配备人员不合理、不完善、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扣0.5-2分;2.2.5(1)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项目前期方案(满分5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提出详细的前期手续办理、征地征收综合协调、组织系统(编制方案、材料编审、现场管理、预决算等)方案等。满分5分,方案不合理、不完善、缺乏可行性的扣0.5-2分;2.2.5(1)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工程管理方案(满分5分)根据项目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提出详细的工程管理方案,针对项目工程技术难点问题,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满分5分,方案不合理、不完善、缺乏可行性的扣0.5-2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工程验收管理(满分5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提出详细的竣工验收解决方案和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存档。满分5分,管理流程制度不完善缺乏可行性的扣0.5-2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措施(满分15分)对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竣工结算审核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程序规范、措施有力者不扣分,视合理可行情况、是否针对本工程特点扣 1-5 分,没有的得0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监理大纲(满分10分)监理大纲的全面性:(满分10分,下列各项每少一项扣2分,且监理大纲应与本工程内容相符,并且有针对性,否则每项扣0.5-1分)(1)监理目标(2)监理工作内容(3)监理工作程序(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5)监理组织机构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进度、质量控制工程流程图(满分3分)有进度、质量工程流程图,满分3分,每缺少一项扣1.5分,流程不合理的每项扣0.1-0.5分,投标文件中没有此项的不得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控制措施(满分3分)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控制措施,满分3分,每缺少一项扣1.5分,措施不得当、可行程度不好或不完善的扣0.1-0.5分,投标文件中没有此项的不得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满分63分)竣工阶段的管理措施(满分2分)有竣工阶段的管理措施,满分2分,有管理措施但措施不够全面详细、针对性不强的扣0.5-1分,投标文件中没有此项的不得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人员服务(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人员服务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服务时限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服务时限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服务质量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服务质量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不违规、不违纪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不违规、不违纪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资金管理原则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资金管理原则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职业道德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职业道德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沟通协调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沟通协调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保密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保密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纪律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纪律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工程质量承诺(满分1.5分)投标人提供工程质量承诺;提供得1.5分,不提供得0分。2.2.5(2)商务部分(满分17分)类似项目业绩(满分2分)近三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有全过程项目业绩,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扫面件,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第一阶段形式评审(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第二阶段形式评审(1)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章;(2)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1)有效营业执照:证企相符且有效;(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3)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及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阶段响应性评审(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阶段响应性评审(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4)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1.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2.2评分标准(1)商务标部分:见评审、评分表;(2)技术标部分:见评审、评分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3.4.3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附件1:否决投标条件否决投标条件A.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招标文件各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款的总结和补充,不在否决投标条款中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B.否决投标条件B1.联合体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联合体各方未在投标前签订联合体协议的、或未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的、或联合体协议中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内各方的分工、权利、义务的;(2)联合体内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B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而被县级(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暂停投标的;(10)近三年内存在行贿受贿纪录的。B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10)不同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署人、授权代表人签署人、项目负责人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或与投标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12)投标人之间涉嫌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后,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B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B5.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B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其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缴费凭据;(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B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参与投标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参与投标的;(3)冒用他人印章或代替他人签字的;(4)使用伪造、变造的他人印章参与投标活动的;(5)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存在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B8.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的。B9.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投标人拒绝延长的。B10.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B11.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标委员会的修正结果的。B12.在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3.投标人投标函中的承诺内容不完整或表述错误。B14.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填报全过程咨询服务报酬清单的。B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B17.投标文件电子版的相关材料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有关要求发送邮箱的。发送邮箱的投标文件等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或不全、缺失,或者数据不能自由下载、读取的。B18.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内容、附件不全、关键内容缺失、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等,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B1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B2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规定的。B2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B2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B23.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B2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B25.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B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超过两家的(不含两家),相关投标均无效。(名词释义: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B27.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入招投标“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一)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作虚假承诺的,公示期为1年;(二)投标人恶意进行异议、投诉,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公示期为3个月;(三)定标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公示期为6个月;(四)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转包的,公示期为1年;(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人员不在岗、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公示期为6至12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消除影响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终止公示;投标人存在上述第(一)(三)款情形的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存在上述第(四)款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存在上述第(五)款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实施经济惩罚。B2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原则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24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具体条款包括:项目概况、服务内容、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签约合同价、服务期限、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合同订立和生效,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委托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咨询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通常做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委托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咨询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编写专用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线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列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性使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项目概况1二、服务内容1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2四、签约合同价2五、服务期限3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3八、词语含义3九、合同订立和生效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第1条一般约定51.1定义和解释5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1.3法律法规81.4标准规范81.5联络81.6保密91.7发布91.8从业规范91.9利益冲突91.10合同变更或修改10第2条委托人102.1委托人一般义务102.2委托人决定112.3委托人代表112.4委托人员11第3条受托人113.1受托人一般义务11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23.3咨询人员12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133.5联合体14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144.1咨询服务依据14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15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15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164.5管理和配合服务17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85.1服务开始和完成185.2服务进度计划185.3服务进度延误195.4服务暂停20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216.1服务费用216.2支付程序和方式22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236.4结算和审核23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247.1变更情形247.2变更程序24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25第8条知识产权26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268.2知识产权保证27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27第9条保险279.1受托人保险279.2保险的其他约定27第10条不可抗力2810.1不可抗力的确认2810.2不可抗力的通知2810.3不可抗力的后果29第11条违约责任2911.1委托人违约2911.2受托人违约3011.3责任期限3111.4责任限制31第12条合同解除31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31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3212.3合同解除的后果32第13条争议解决3313.1和解2713.2调解3313.3争议评审3313.4仲裁或诉讼34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3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5第1条一般约定35第2条委托人35第3条受托人37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40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42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42第8条知识产权42第9条保险43第10条不可抗力43第11条违约责任43第12条合同解除44第13条争议解决45附件1服务范围46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48附件3服务进度计划51附件4主要咨询人员5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投资金额(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资金到位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项目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服务内容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根据本合同约定达成一致的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工程报批报建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包括:□工程勘察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包括:□工程勘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案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步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图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包括:□工程监理招标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招标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项目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其他专项咨询□项目融资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技术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管理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后评价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保险咨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等服务的,可在合同附件1中另行约定。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委托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签约合同价1.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及合同价计取方式详见下表。序号专项咨询服务内容签约合同价(万元)合同价计取方式税率税金(万元)123……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五、服务期限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六、合同文件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款项。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九、合同订立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4.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份,受托人执____份。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人员。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法律法规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保密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发布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从业规范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利益冲突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合同变更或修改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委托人委托人一般义务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委托人决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委托人员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义务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务。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平。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偿使用第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人员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联合体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咨询服务依据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咨询服务成果要求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咨询服务成果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的,委托人应根据[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款[咨询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管理和配合服务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开始和完成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外。服务进度计划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合同关于服务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服务进度延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不可抗力;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服务暂停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以避免毁损。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款[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服务费用和支付服务费用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支付程序和方式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受托人的索赔等原因,扣留其应付款项,除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裁决或判决给委托人。合同终止时,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受托人有权获得已完成咨询服务的相应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有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结算和审核委托人与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及合同尾款支付。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受托人应保存能够明确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完整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在咨询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前不少于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受托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受托人应给予合理配合,审核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变更情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变更: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根据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的;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的;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的;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改变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变更程序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的,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作出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的解释。受托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否则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受托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受托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受托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服务工作量达成一致。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取费标准。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服务费用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受托人发出指令,要求开始执行服务变更。下列情形下,委托人可直接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受托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上述情形下,受托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受托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对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授予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受托人独立于合同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编制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受托人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受托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款优先受让的权利。知识产权保证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受托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受托人。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委托人根据第1款[由委托人解除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根据第2款[由受托人解除合同]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的,有权撤销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式撤销其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保险受托人保险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保险的其他约定受托人应保证工程相关保险在第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受托人应及时续保,续保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工程相关保险持续有效。工程相关保险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原因引起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受托人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的通知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可抗力的后果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用支付。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由第三方使用的;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委托人违约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受托人合理的费用。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受托人违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人违约: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或造成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未经委托人书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咨询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