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改造 外环境改造招标公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2024)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宝信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如下:人员数量4人,含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
(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7)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代理费为7675元。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
2、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3、交付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东西巷街79弄23号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
5、采购预算:55万元,最高限价55万元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4年 7 月 19 日~2024年7 月 23 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至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会议室,携带需提交的资料,前来购买磋商文件(事前需联系),过时不候。报名时携带如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等)、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供应商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后,无需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加盖公章、法人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600元,售后不退。
2、凡愿参加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将被拒绝。
3、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4年7月29日 上午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4年7月29日 上午9: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弄3号楼1楼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弄3号楼1楼会议室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磋商响应文件一式四份(纸质文件,一正三副)并密封;
(4)电子版投标文件(商务标及技术标,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
地址:上海市罗店镇东西巷街79弄23号
联系人:沈老师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宝信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弄3号楼4楼
邮编:201901
联系人:吕晴
电话:15921818705 相关附件下载: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文件.pdf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24BXZB08)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宝信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第七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八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宝信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委托,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4BXZB08;项目名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55万元;最高限价:55万元;采购需求: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代理费为7675元。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如下:人员数量4人,含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资料:(1)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注:以上报名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有缺漏,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2、报名审核及磋商文件发售:(1)报名审核及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7月19日~2024年7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报名单位携带需提交的资料,前来购买磋商文件(事前需联系),过时不候。(2)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会议室。(3)磋商文件工本费:每本600元,售后不退。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响应将被拒绝。注: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1、响应截止时间:2024年7月29日9时30分,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会议室。3、响应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磋商时间及地点:1、磋商时间:2024年7月29日9时30分。2、磋商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会议室。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东西巷街79弄23号联系人:沈老师电话:/传真:/采购代理单位:上海宝信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联系人:吕晴电话:15921818705传真:/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2项目编号2024BXZB083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东西巷街79弄23号联系人:沈老师电话:/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宝信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联系人:吕晴电话:15921818705传真:/邮箱:421515122@qq.com5项目采购预算项目采购预算55万元,其中最高限价55万元(超出此价,评审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6工期要求工期30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施工不能影响学校正常开学);7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8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8合格供应商条件务会计制度;(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如下:人员数量4人,含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9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10现场踏勘■不组织,已报名供应商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地点:联系人:11磋商保证金无12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90日历天1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29日9时30分14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方式和数量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递交以下书面响应文件:1.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2.电子版(电子光盘或U盘)1份(包含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有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后缀名为.GBQ6的电子报价文件);若成交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最终报价有别于第一轮报价,须在磋商时提供最终的报价组价文件(后缀名为.GBQ6)。3.书面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会议室。15供应商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时需携带资料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6磋商及评审时间、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7月29日9时30分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3号楼4楼会议室17磋商小组的组建与评审方法详见第六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评审专家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18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注: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结算,涉及到经谈判供应商进行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最终结算时先根据第一次报价的计价原则(即各子目单价、费率等均按第一次报价计)计算出总价,再乘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8合同形式以最终报价的折扣率(即最终报价的总价/第一次报价的总价)计算出最终结算价款。□总价合同19履约保函□收取,收取金额:合同金额%。■不收取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3“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6“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7“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8“甲方”系指采购人。2.9“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10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7.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5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采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运回该材料和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项责任导致的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其他施工单位对其进行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弥补甲方损失的同时,按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按规定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含所有类别)并承担相应保险费;承包人承担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费。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见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合同双方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该项目的投资监理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后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见通用条款。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本工程项目经理在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90%,如有违反,按投标承诺处罚。2、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给予总承包人处罚,直至清退队伍。3、凡在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隐蔽拆除工程量签证单中,如经审计、核实有弄虚作假的内容时,除该部分内容不作结算外,发包方有权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该部分内容相对应的费用作为处罚,且发包人保留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对承包方处以相应处罚的权利。4、承包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发包方组织)后三十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交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天计取罚金;结算时,若承包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则该项工程以未通过验收处理(按标书承诺);若未提供材料报验资料的,则该材料价格以不合格产品(价格)处理,以上资料的提供依据以施工监理竣工资料中为准。5、承包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发包方组织)后3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各相关部门的验收资料及应提交给承包人的资料),逾期未提交完整验收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天扣除滞纳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绿化、交通、消防二路进水验收无法通过除外)。6、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且经发包方发出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整改的,经确认后,视情况酌情扣除原中标文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7、承包人经认真踏勘工程现场,应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周围交通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并按招标文件约定于措施费中考虑相关报价,费用包干。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发包人对此类要求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以下空白)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3.装修工程为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就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外环境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附件3: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附件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年月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年月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附件5: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幼儿园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6: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附件7: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附件8: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改造 外环境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