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堤综合整治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大堤综合整治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招标公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4)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工程一切险

1.0


第三者责任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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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
询价通知
 
1、询价条件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以为防洪潮为主,兼顾排涝、交通及城市水景观。本标段堤防总长2812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达标加固、岸坡防护、重建或加固穿堤建筑物,为鹤山市的防洪安全提供有力保障。鹤山市西江大堤保护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堤库结合),其中堤防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涵闸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h 暴雨不成灾。堤防工程级别为1级,排水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级别为1级,涵闸消力池等次要建筑物为3级,临时建筑物为4级。
具体工程内容为:①加固/新建堤防2.812km;②加固小型涵闸2座,为纸厂排水涵闸 及杰洲排水涵闸;重建小型涵闸2座,为黄宝坑排水涵闸及杰洲高排涵闸;③工程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配备防汛物料、安装安全监测设施、埋设界桩、进行蚁害及鼠患防治等。
2.2询价内容: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具体内容第五章-保险方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服务本采购项目的相应资质。
3.3服务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内同类工程项目的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6履约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
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投标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截图);被列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不得参与投标。
3.7其他要求
3.7.1. 接受联合体投标。
3.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4、资格审查
本次询价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询价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进入评标环节。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上发布。
6、询价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2日18时10分至2024年7月26日1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6.2已在网并且已通过询价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6.3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6.4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投标时间,下同)为2024年7月26日10时至2024年7月31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网址:http://114.255.239.58/PMS/或
7.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7.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8.监督机构
监督单位: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
联系人:张宇鹏
电  话:020-83530110
9、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鹤瑞路83号中交四航白云大厦
联系人:张利常  020-83530275
陈爱萍  020-83530278
陈  瑜  13631473863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
2024年 7月22日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询价文件

询价编号:FWFA00000009373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1第一章 询价公告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1. 总则

102. 询价文件

103. 投标文件

124. 投标

135. 开标

136. 评标

137. 合同授予

148. 纪律和监督

15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5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8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1)投标函

22(2)差异条件汇总表

23(3)优惠条件汇总表

24(4)保险服务小组设置

25(5)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

26(6)暂保承诺

27(7)信用承诺书

28(8)资信证明文件

31第五章 保险方案

第一章 询价公告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
询价公告

1、询价条件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以为防洪潮为主,兼顾排涝、交通及城市水景观。本标段堤防总长2812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达标加固、岸坡防护、重建或加固穿堤建筑物,为鹤山市的防洪安全提供有力保障。鹤山市西江大堤保护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堤库结合),其中堤防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涵闸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h 暴雨不成灾。堤防工程级别为1级,排水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级别为1级,涵闸消力池等次要建筑物为3级,临时建筑物为4级。

具体工程内容为:①加固/新建堤防2.812km;②加固小型涵闸2座,为纸厂排水涵闸
及杰洲排水涵闸;重建小型涵闸2座,为黄宝坑排水涵闸及杰洲高排涵闸;③工程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配备防汛物料、安装安全监测设施、埋设界桩、进行蚁害及鼠患防治等。

2.2询价内容: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具体内容第五章-保险方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服务本采购项目的相应资质。
3.3服务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内同类工程项目的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6履约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
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投标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截图);被列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不得参与投标。

3.7其他要求
3.7.1. 接受联合体投标。

3.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4、资格审查

本次询价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询价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进入评标环节。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上发布。

6、询价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2日18时10分至2024年7月26日1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6.2已在网并且已通过询价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6.3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6.4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投标时间,下同)为2024年7月26日10时至2024年7月31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网址:http://114.255.239.58/PMS/或
7.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7.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8.监督机构

监督单位: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

联系人:张宇鹏

电 话:020-83530110

9、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鹤瑞路83号中交四航白云大厦

联系人:张利常 020-83530275

陈爱萍 020-83530278

陈 瑜 13631473863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

2024年 7月2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询价编号
FWFA00000009373

1.1.2
询价人
名称: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瑞路83号中交四航白云大厦
联系人:陈爱萍 电话:020-83530278

项目部联系人:姜小波,电话:18681333779

1.1.3
询价组织机构
名称: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瑞路83号中交四白云大厦

1.1.4
项目名称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

1.3.1
询价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3.2
服务期
16个月。

1.3.3
服务地点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询价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营业范围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服务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财务能力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履约信誉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1.10.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本章及第五章保险方案

1.10.4
偏差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询价文件的其他材料
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的对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补遗书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询价文件
截止时间:2024年7月28日15时00分前

2.2.2
询价人发布询价文件澄清
截止时间:2024年7月28日15时00分前。

形式: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发布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询价文件澄清
截止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文件发送方式: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发布

2.3.1
询价人修改询价文件
截止时间:2024年7月28日15时00分前。

形式: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询价文件修改
截止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文件发送方式: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发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询价人发布的询价文件澄清内容

2.询价人修改询价文件的内容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限价(单价)见第二章相关条款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3.5.1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2年至2023年

3.5.3
近年完成类似服务项目业绩的年份要求
2022年至2023年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2年至2023年

3.5.5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详见询价公告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3.7.3
投标文件电子版
电子投标文件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为PDF格式文件。

3.7.3
纸质版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无,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4.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将制作好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114.255.239.59/PMS/)

5.1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平台。

5.2
开标程序
投标截止时间到,由询价人组建的开标成员共同在线上平台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从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评标专家库中抽选,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以上单数(含5人)

6.3.1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施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

7.6
合同签订
符合第二章合同授予7.6规定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询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询价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询价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询价组织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询价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和服务地点

1.3.1 询价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询价要求:详见第五章 保险方案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询价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服务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履约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询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询价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询价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询价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

(2)与本询价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询价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董监高关联关系的;

(4)为本询价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6)为本询价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询价项目的询价代理机构;

(8)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价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价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被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系统的投标人,禁止期内不得参与对应层级及下属询价人的询价活动。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询价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询价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 投标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询价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应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项目的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询价文件作出响应。

1.10.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支持资料。

1.1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5 投标文件对询价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询价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1.1告知书

黑名单惩戒规定:对集团及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及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11.2 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1.3 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11.4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1.11.5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如下: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报 价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 询价文件

2.1 询价文件的组成

本询价文件包括:

(1)询价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保险方案;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询价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询价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2.2 询价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询价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予以澄清。

2.2.2 询价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将询价文件的澄清发给所有购买询价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询价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发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通知询价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询价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询价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询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询价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询价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发出,如果修改询价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通知询价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询价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询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价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格式)

(2)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

(3)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

(4)保险服务小组设置(格式)

(5)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格式)

(6)暂保承诺(格式)

(7)信用承诺书

(8)资信证明文件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最高投标限价:无

3.2.5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询价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询价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服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 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服务期、服务地点、投标有效期、服务要求、询价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按询价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以扫描件PDF格式上传投标文件到指定网址。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询价文件的中交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向投标人提示投标成功。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通知询价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询价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询价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系统设置的程序开标。

5.3 开标异议

系统上填写的报价金额须与盖章扫描件上的金额一致,若不一致,以电子报价表的金额为准,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询价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询价人或其委托的询价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询价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询价、评标以及其他与询价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询价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询价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询价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询价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询价人或询价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询价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签订合同
询价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根据询价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询价人提出附加条件,询价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询价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重新询价和不再询价
7.7.1 重新询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人将重新询价: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询价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7.2 不再询价
按7.7.1规定重新询价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询价,或者有2家合格投标人时,对此2家进行开标和评标。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询价人的纪律要求

询价人不得泄漏询价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询价人串通投标,不得向询价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询价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
初步评审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 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 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询价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 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具备有 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服务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能力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履约信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服务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2.2
详细评审标准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五章“保险方案”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根据本章评标前附表的规定进行评审,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询价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询价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询价文件的偏差超出询价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询价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服务采购
投 标 文 件

询价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格式)

(2)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

(3)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

(4)保险服务小组设置(格式)

(5)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格式)

(6)暂保承诺(格式)

(7)信用承诺书

(8)资信证明等文件

(1)投标函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我方已收到并详细阅读贵司发来的《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询价文件》以及相关询价资料,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经我方认真考虑,确定本项目的保险报价如下:

项目/险种
工程合同金额/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费率(%)
预估保费

(人民币:元)
拟承保份额
首席保险人意向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物质损失部分
45,266,929.15

%
□是

□否

第三者责任部分
20,000,000.00

保费合计(元)

说明:上表中必须明确本公司承保的份额及是否主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暂按工程建安费计算,具体保险金额以投保时金额为准。

我方在此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2、如果我方的报价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要求履行合同。

3、本报价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90天。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差异条件汇总表

投标单位必须将与招标文件的保险方案等条款的差异之处在下表中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均视为投标单位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保险方案。

注意:提高免赔额、降低赔偿限额、降低理赔标准、增加被保险人义务、缩小或删除扩展性条款/责任等,均属于报价实质性差异。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条目
内 容
内 容

其它条件:

(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3)优惠条件汇总表

投标单位必须将所能提供的优于招标文件保险方案中的各类优惠条件按下表格式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则视为该优惠条件无效。

序号
优惠条件名称
详细内容

(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4)保险服务小组设置

报价单位提供的项目服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中成员职责分工供参考,可一职多人、亦可一人兼数职。(以下表格不够可依格式扩展)

(报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保险服务小组

职责
姓名
职务
手机
固话
邮箱

省公司协调人

项目负责人

承保

理赔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现场服务



第一联系人:
姓名: E-mail:

联系地址:

第二联系人:

姓名: E-mail:

联系地址: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5)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

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我司承诺,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项目的佣金比例为签单保险费(含税)15%(前述比例的计算基础为含增值税的总保费;如扣除增值税款后的签单保费相应经纪佣金比例应为15.9%)。
我司承诺在收到保险费及经纪费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6)暂保承诺

我方承诺自收到中标意向书起提供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暂保服务,暂保期限90天,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将根据最终签订的保险协议和承保份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我方未中选,则本暂保承诺自始无效。属于监管规定需要见费出单的,不适用此承诺函。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7)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投 标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8)资信证明文件

务必请附上如下资料扫描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承保业绩表

5、履约信誉证明
5.1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5.2 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截图)。

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参考示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印章)样式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须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以本人名义签署本授权委托书。

兹委任 (先生/女士)为(项目名称)项目授权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与贵司就 事宜实施以下行为: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资格审查事宜。

签署或确认该项目的投标文件。

答复质询。

依照投标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合同谈判

签署合同文件。

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履行完毕终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名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名称: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二、被保险人:
包括但不限于:
1、发包人:鹤山市西江大堤管理所

2、承包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3、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

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

保险工程名称: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二标)

保险工程地址:
鹤山市

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
工程所在地及邻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办公/生活区域),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

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RMB 45,266,929.15元(暂估)

注: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概算金额或预估金额初步确定,最终保额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并按约定调整保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应视为足额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单约定足额赔偿。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20,000,000.00元。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
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期:
16个月。

延期处理:

如建筑/安装期在上述列明期限结束后还需延期,投保人提前申报后,建筑安装期将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180天后还需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投保人提前申报继续延长,不得拒绝,但投保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补缴保费计算公式为:投保工程金额×保险费率×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80%)。

2、保证期:
12个月,如工程进度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保证期可根据实际工期期限进行调整。

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海啸导致的损失: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2、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导致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3、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RMB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1、财产损失: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

备注:

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2、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数项免赔,则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

除项目(如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

八、保险费率: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待报价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包含在物质损失部分内

九、总保险费:
待报价;

十、保费支付方式:
如保费低于10万元,则在保险生效前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如果保费大于10万元,则在保险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一、基本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十二、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十三、争议处理:
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特别约定:
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

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2、对重大过失的事故认定约定:
经保险双方约定,鉴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保单对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保险人同意不以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事故”的认定等同于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

3、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含恶意破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4、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应派员工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公司不派员工参与,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

5、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双方进一步约定: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6、保单终止约定:

投保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终止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在投保人未按保单规定缴付保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缴后30天内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投保人并单方终止本保单。

7、理赔方式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针对物质损失部分的赔偿,不论以修理、修复或重置的方式,保险人同意赔偿受损财产部分恢复至不低于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以满足被保险工程的工程设计、技术性能和施工要求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用、测试费用/重新测试费用、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尽管该赔偿费用可能超过最初的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

同时,本保单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负责赔偿。保险双方进一步约定:A.可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B.可重复使用或非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则计算其在本工程中的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C.对于临时设施的损失,不做摊销。

8、调整变更约定:

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含新增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会议纪要。
9、保密义务的约定:

保险人应对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

10、关于施工手续的约定:

经双方约定,因被保险人办理施工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保险人同意,即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取得施工相关手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结束前取得了合法的施工相关手续,则保险人视同被保险人对于投保项目在整个保险期间均具有保险利益,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首先按保单责任约定及时、足额予以赔付,不得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十五、特别条款
第一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安装试车条款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索赔费用条款

灭火费用条款B

第二类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

交叉责任条款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工地访问条款

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第三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

错误和遗漏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违反条件条款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预付赔款条款(50%)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指定理算人条款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2小时特别条款

十六、条款措辞

(一)特别条款措辞
下列特别条款若与本保险单的基本条款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第一类 适用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12个月。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但不包括任何设备制造商或供货商在其制造、装配、组装过程中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以下列规定为先决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被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

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10%,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10%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 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 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 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 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 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 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

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安装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灭火费用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支付给参加灭火的被保险人雇员的费用,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灭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灭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为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的必要、合理支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类 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它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或租用的车辆/船舶在进行与被保险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条款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地施工而造成原有建筑物及周边财产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单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预付赔款条款(50%)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基本明确但又未能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初步核损赔偿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 。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承保项目的部分工程已签发完工验收或临时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工程整体完工为止。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100万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以下列明的公估行进行理算,聘请理算师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1)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2)赛维特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3)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

(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2小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基本条款措辞(以下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中标人报备的基本条款为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标的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判决;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堤综合整治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大堤综合整治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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