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顶子村招标公告(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2024)
项目概况
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LCM-2024QCML-08
2.项目名称: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68.0792万元
5.最高投标限价:168.0792万元
6.采购需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9.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并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无在建工程,外省证书按当地政策执行,。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信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
3.5外省入吉投标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3.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方式: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210开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五、开启
时间: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210评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
联 系 人:孙祎珩
联系方式:199448612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湖西路交汇中东红街B3栋613室
联系方式:155841531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晓丽
电 话:15584153168
4.监督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电话:0431-82324298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doc631.7K
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1).xls66K
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JLCM-2024QCML-08采购人: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三章评审方法24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49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LCM-2024QCML-082.项目名称: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68.0792万元5.最高投标限价:168.0792万元6.采购需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9.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并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无在建工程,外省证书按当地政策执行,。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信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3.5外省入吉投标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3.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210开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五、开启时间: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210评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联系人:孙祎珩联系方式:199448612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湖西路交汇中东红街B3栋613室联系方式:1558415316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晓丽电话:155841531684.监督联系方式监督部门: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电话:0431-8232429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采购人: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联系人:孙祎珩联系电话:19944861286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湖西路交汇中东红街B3栋613室联系人:刘晓丽联系电话:155841531683项目名称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4工程地点长春市九台区5采购预算168.0792万元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出资比例100%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9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10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1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12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并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无在建工程,外省证书按当地政策执行,。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信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3.5外省入吉投标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3.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踏勘现场踏勘形式:自行踏勘注:供应商应在投标阶段自行踏勘现场,如若中标,被认为已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了本项目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5磋商答疑会□ 召开☑ 不召开16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7偏离☑ 不允许□允许18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发出的答疑、补遗、澄清文件。19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1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22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24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响应文件电子版及工程量清单电子版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6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27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28最高蹉商限价□ 无☑ 有,最高蹉商限价:168.0792万元。磋商报价首轮报价及二次报价均不得超过本次最高磋商限价,并且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供应商应认真考虑自身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慎重合理确定利润,自主投标报价,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29磋商有效期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30磋商保证金交纳形式按照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加盖鲜章的“信用中国”网站网页截图,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需按以下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转账、电汇等形式提交;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须从磋商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金额:16000元。递交方式:供应商须在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装订进投标文件中。账户名称: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富豪支行账号:07170801040006079※※注: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磋商保证金未能到帐,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本次投标。在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退回未中标单位的磋商保证金,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后合同后5日内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3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1年8月14日~至今3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允许3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政府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提供的磋商文件格式及要求填写。34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采取网上磋商、网上响应,所有供应商将纸质版标书正本1份、副本2份、 电子版 U 盘2份(电子版文件包括投标文件word版及签字盖章PDF版,应确保打开不因内存较小而损坏)纸质版及电子版应与上传的加密文件一致。在开标后1日内送到采购代理公司。收件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湖西路交汇中东红街B3栋613室联系人:刘晓丽联系电话:1558415316835响应文件的装订响应文件规格为A4纸,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响应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为响应国家环保号召,节能、减排,响应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36响应文件递交1.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磋商,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2.CA 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或平台推送的通知后才可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报价,并按规定时间(30 分钟内)进行操作,否则后果自负。37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38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0人,外聘专家3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外聘专家从政采云平台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按相应专业随机抽聘。39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否。 40履约担保无需缴纳41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42合同方式合同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磋商文件中的发包价包含全部施工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费用已计入发包价中。如在施工中出现:人工、材料价格增加,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施工现场不另行签证,在施工进行结算及决算中不另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施工中需要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调整。43付款方式(1)合同签署后,达到付款条件七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依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付款条件七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3)经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七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44缺陷责任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45分包不允许46供应商联系方式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47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8报价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49供应商质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50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51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价格的取费标准计费,收取成交金额的2%,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52响应文件编制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 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 3、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 4、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 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 5、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53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54农民工保证金按规定金额缴纳,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标单位与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取得联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联系人:郜玉春 电话:0431-8232493555电子招标投标□否☑是注: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二、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采购。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采购主体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吉林省诚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6.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6.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6.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6.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7.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7.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7.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三、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四、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17.响应文件格式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8.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18.2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18.3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18.4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18.5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19.响应文件的递交19.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middle.zcygov.cn)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19.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19.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19.4响应文件纸质版及电子文件(U盘存储),在开标后1日内邮寄到采购代理公司。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20.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20.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评审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六、成交事项2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3.成交结果23.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3.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23.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4.成交通知书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合同事项25.签订合同25.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5.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5.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5.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6.合同分包不允许27.合同转包不允许28.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29.履约保证金无需缴纳30.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1.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32.履行合同32.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3.成交服务费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34.验收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35.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五章。八、磋商纪律要求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九、询问、质疑和投诉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2018]第94号令]》。十、其他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第三章评审方法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2.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同时,该条第三款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2.6、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章2.2.5和2.2.6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5最后报价。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本章2.2.5和2.2.6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3)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2.12供应商澄清、说明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XX家的。3.综合评分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3.3综合评分明细表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3.3.2综合评分明细表磋商评审细则:(一)初步评审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注: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 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子系统-证书查询(http://cxpt.jlsjsxxw.com/AqscxkzDefault.aspx)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无在建工程。响应文件内附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证、无在建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响应文件内附网站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资格评审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1.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工程项目格式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起公示,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1.外埠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埠企业入吉信息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吉企业官网截图。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资格评审标准的,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响应性评审。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符合性评审标准报价函签字盖章报价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按要求盖章。符合性评审标准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符合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符合性评审标准保证金已按文件要求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信用中国相关截图。符合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报价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符合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工程量、清单描述及编号等一致,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同一单位的注册造价师在本招标项目中不能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非本单位的造价师,投标单位须与其造价师所在的注册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造价协议书,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注:1.表中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不符合需注明原由。2.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以上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二)详细评审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40分 投 标 报 价:50分其他评审因素:5分 项目管理机构: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条款号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2.2.3(1)磋商报价评分标准(50分)报价得分(5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注: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50%×100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4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较完整且水平较高得4分,基本完整且水平一般得2分,一般完整且水平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得8分,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合理得4分,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4分,基本满足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4分,基本满足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4分,基本满足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基本满足得4分,基本满足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资源配备计划(4分)资源配备计划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4分,基本满足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4分)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4分,基本满足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2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施工现场平面图(1分)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1分,一般得0.5分,无不得分2.2.3(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1分)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1分,一般得0.5分,无不得分2.2.3(3)项目管理机构(5分)项目经理业绩(1分)项目经理近三年(2021年8月14日至今)具有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与本项目相类似的已完成的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1分。响应文件内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2.3(3)项目管理机构(5分)项目管理机构(4分)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人员有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满足施工要求。配备6种人员,得4分;配备5种人员,得3分;配备4种人员,得2分;配备3种以下人员,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磋商小组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5分)企业业绩(3分)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8月14日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已完成的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3分。响应文件内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5分)服务承诺(2分)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每有一条得1分,最多得2分,无不得分。注: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按照该单位投标报价下浮10%计算报价得分。(小、微型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型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不适用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一)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二)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三)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四)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标准划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标准划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六)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七)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八)价格扣除的依据:第(一)至(四)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第(五)条属于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规定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六)条提供符合该文件要求且格式正确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第(七)条提供符合该文件要求且格式正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格式不正确,则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九)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文件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磋商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章)(公章)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发包价及其主要内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一、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甲方不提供临设,施工方自行安排。该费用已经在合同价中包含,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2、施工场地日产日清,对不能及时运出的要堆放有序、做好遮挡。3、开工前由甲方及监理共同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比照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对于挂靠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作假证件的将上报公安机关。并停止资金拨付,同时终止合同。二、施工现场安全要求中标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注意安全,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中标单位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三、施工质量标准要求中标单位工程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中标单位行业规范要求:遵照执行最新国家行业规范。4、工程质保要求工程质保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在工程质保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5、工期要求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七、合同要求1.保密要求:遵照法律合同保密要求执行。2.付款方式:(1)合同签署后,达到付款条件七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依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付款条件七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3)经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七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一、报价函(格式)致:(采购人全称)我单位收到贵公司(项目名称、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组织(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着重声明如下: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磋商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的总报价,工期。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3、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和电子文档。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将被拒绝。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10、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2、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回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13、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商务主要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1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理以采购金额5%发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情况的。15、所有关于本次磋商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供应商全称(盖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报价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经理姓名: 2计划工期3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4履约担保无需缴纳5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6工期提前承包人提前竣工,不奖励。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8偏离本工程不允许偏离9责任缺陷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年10……1112131415………………………………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姓名)为(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活动,其在磋商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委托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以下贴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四、首次报价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供应商报价 (万元)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保证金质 量标 准服务承诺有/无有/无备注:1、此表可以自行调整表格宽度。2、本表内容须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3、报价以万元为单位。4、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如有,应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本表中只填写“有/无”。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日期:五、磋商保证金注:按照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加盖鲜章的“信用中国”网站网页截图,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后附转款单位转款凭证或投标保函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2、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的编制格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七、施工组织设计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7)劳动力安排计划(8)原材料进场所计划(9)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0)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称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专业养老保险备注注:项目管理机构所配备的不同岗位,其任职人员不得重复,即一人一职。(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毕业证、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资格等级 级专业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注: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工程,所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业绩需体现项目经理姓名。附2: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附职称证(如有)、岗位证(如有)、身份证、毕业证、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岗位名称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规模担任职务发包人附3:承诺书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及到岗任职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拟投入的全部项目人员现阶段没有在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且完全按照项目要求保证文件载明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所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九、资格审查资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二)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农民工工资保证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中标后,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后果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缴纳保证金并及时发放,如不及时发放,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特此承诺。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描述备注注:1.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工程。2.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五)近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备注:若是,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是,应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十一、其他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参考评标办法,提交其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大顶子村“千村美丽”项目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顶子村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