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 污水整改招标公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2024)
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竞争性比选)
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比选公告
1.
比选
条件
本比选项目 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已由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酉阳发改审[2024]176号 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比选人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比选。
2. 项目概况与
比选
范围
2.1 建设地点: 酉阳自治县龙潭镇川主村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该项目拟新增二三级管网4100米(其中,UPVC管DN150总计2100米,高密度聚乙烯双壁波纹管 DN300总计1200米,焊接钢管 DN300 总计800米),污水检查井54座、架空污水检查井36座及河道与管涵清淤,局部路面拆除与恢复等。
2.3 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约291.54万元
2.4 比选范围: 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施工设计图图纸所示范围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及补遗资料为准。
2.5 工期要求: 12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 12个月
3.
比选申请人
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3.1.2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 ;
3.1.3 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你单位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比选。
4.
比选
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4年 8 月 1 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https://www.cqggzy.com/youyangweb/)下载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比选申请人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全部内容。
4.2 比选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4年 8 月 4 日 12:00(北京时间)前。
4.3 比选人应于2024年 8 月 5 日 17:00:00(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发布澄清。
5.
比选申请文件
的递交
5.1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8 月 8 日 10 时 00 分,地点为 重庆市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查询或递交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https://www.cqggzy.com/youyangweb/)上发布。
7
. 联系方式
比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奥晖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高龙大道(延长段)
377号8栋5层5-2号
联 系 人: 石老师 联 系 人: 聂老师
电 话: 023-75312022 电 话: 023-67885486
2024 年 8 月 1 日
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竞争性比选)
户名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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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岗支行
15010202900420146699961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312601010400083780000030442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
0304010120010028835015203
20240731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排水施工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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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竞争性比选文件文件定稿.docx
项目名称: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项目编号:CQAH-2024-082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盖单位法人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奥晖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2024年8月目录第一卷4第一章比选公告51.比选条件5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5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54.比选文件的获取6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66.发布公告的媒介67.联系方式6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271.1项目概况27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7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7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271.5费用承担281.6保密281.7语言文字281.8计量单位281.9踏勘现场281.10投标预备会281.11分包291.12偏离292.比选文件292.1比选文件的组成292.2比选文件的澄清292.3比选文件的修改293.比选申请文件29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293.2投标报价303.3投标有效期303.4投标保证金303.5资格审查资料313.6备选投标方案31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314.投标31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31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25.开标325.1开标时间和地点325.2开标程序325.3开标异议326.评标326.1评标委员会326.2评标原则326.3评标327.合同授予337.1定标方式337.2中选公示及中选通知337.3履约担保337.4签订合同33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38.1重新招标的情形33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49.纪律和监督34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34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34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5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59.5投诉3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0评标办法前附表401.评标方法452.评审标准452.1初步评审标准45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53.评标程序453.1初步评审453.2详细评审46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63.4评标结果4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81第二卷182第六章图纸183第三卷18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85第四卷186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187一、投标保函部分189二、比选申请函部分192(一)比选申请函195(二)比选申请函附录196(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97三、经济部分199(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2四、技术部分203五、资格审查部分212(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15(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17(三)项目管理机构218(四)近年财务状况表220(五)承诺221(六)其他资料223第一卷第一章比选公告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已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酉阳发改审[2024]17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酉阳自治县龙潭镇川主村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该项目拟新增二三级管网4100米(其中,UPVC管DN150总计2100米,高密度聚乙烯双壁波纹管DN300总计1200米,焊接钢管DN300总计800米),污水检查井54座、架空污水检查井36座及河道与管涵清淤,局部路面拆除与恢复等。2.3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291.54万元2.4比选范围: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施工设计图图纸所示范围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及补遗资料为准。2.5工期要求: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要求:12个月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1.2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业绩条件:/;3.1.3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你单位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比选。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4年8月1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https://www.cqggzy.com/youyangweb/)下载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比选申请人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全部内容。4.2比选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4年8月4日12:00(北京时间)前。4.3比选人应于2024年8月5日17:00:00(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发布澄清。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8月8日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查询或递交文件)。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https://www.cqggzy.com/youyangweb/)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奥晖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高龙大道(延长段)377号8栋5层5-2号联系人:石老师联系人:聂老师电话:023-75312022电话:023-678854862024年8月1日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名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联系人:石老师电话:023-75312022 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奥晖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高龙大道(延长段)377号8栋5层5-2号联系人:聂老师电话:023-678854861.1.4项目名称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1.1.5建设地点酉阳自治县龙潭镇川主村1.1.6建设规模 该项目拟新增二三级管网4100米(其中,UPVC管DN150总计2100米,高密度聚乙烯双壁波纹管 DN300总计1200米,焊接钢管 DN300 总计800米),污水检查井54座、架空污水检查井36座及河道与管涵清淤,局部路面拆除与恢复等。1.2.1资金来源 市级专项资金 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施工设计图图纸所示范围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及补遗资料为准。1.3.2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工期: 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1.3.3质量要求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1.4.11.4.1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不得将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财务要求无要求3.业绩要求无要求4.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上述第(2)、(3)款信用情况在开标现场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比选申请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比选申请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5.1比选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比选申请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5.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比选申请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5.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选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5.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比选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比选申请人还需承诺:若比选申请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选或拟中选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 14 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选或拟中选的手续),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选或拟中选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比选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比选申请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选或拟中选的相关资料,视为比选申请人放弃中选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比选申请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比选申请人放弃中选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放弃在其他项目中选或拟中选的需提供:①经中选或拟中选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选函。5.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原件(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6.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中选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比选人可取消其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比选申请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比选申请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比选时比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及原件清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带二维码的证件、身份证、网页打印件、截图、承诺书、声明除外),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一次性递交,不得补交,原件袋必须密封。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上述要求,有一条不满足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申请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比选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为确保对所有比选申请人的公开、公平、公正,比选申请人如果提供网上打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含有电子印章且提供了该地区政府或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推行参保人员社保证明电子化的佐证材料(可不要求为原件,但必须网上能查询文件属实),可视为原件,不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比选有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2.2.1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2.2.2比选人对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发布澄清。2.2.2比选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截止时间1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截止时间不足1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截止时间。2.2.4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和答疑补遗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做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截止时间1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1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截止时间。3.1.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比选申请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比选申请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比选申请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比选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比选申请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比选申请人必须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4.比选申请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比选申请人不得修改。8.本工程比选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2742531.92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贰仟伍佰叁拾壹元玖角贰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 64896.56 元(大写:陆万肆仟捌佰玖拾陆元伍角陆分),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比选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与比选文件一起发出,比选申请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选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中选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比选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比选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选人的中选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选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中选人违约处理。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9.安全文明施工费:9.1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比选申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比选申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比选申请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比选申请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比选申请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3. 电子投标保函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比选申请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4. 若比选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比选申请人电子投标保函。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方式二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比选申请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比选申请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比选申请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对应本项目比选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比选申请人须在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4、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酉阳县龙潭镇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一水一策”(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川主村3组白凤溪污水整改片区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比选申请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比选申请人在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比选申请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联系电话023- 75555249。方式三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八章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比选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比选申请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投标保函部分提供纸质投标保函复印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随其他要求提供的原件一并放入原件袋中,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一次性递交。退还原件袋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不退还,由比选人保管。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比选申请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3. 比选申请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4. 比选申请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复印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 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比选人应当对比选申请人(至少中选候选人或中选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比选申请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申请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选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向除中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比选申请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比选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比选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选人和其他中选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比选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协商。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1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3签名盖章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电子版形式(光盘)中的经济部分:应包含经济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比选申请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光盘中。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比选申请函部分、经济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投标保函部分(如有)无需装订。2、装订(1)投标保函部分(如有)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的格式提供,无需装订,不编页码。(2)比选申请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3)经济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4)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技术方案”;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比选申请单位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技术方案”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倒页,不得显示与比选申请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及与本工程无关内容(面页由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文档格式用A4厚型白纸打印,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单位法人章单位名称为准);《技术方案》文本部分的纸张采用A4白纸,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部分的纸张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比选申请文件《技术方案》部分为零分。技术方案不超过200页。(5)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1. 比选申请文件袋使用“投标保函部分”袋(如有)、“比选申请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比选申请文件”大袋。2. 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装入“投标保函部分”袋,单独封装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3. 比选申请函部分装入“比选申请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4. 经济部分装入“经济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5.本次比选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6.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7.“比选申请函部分”、“经济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比选申请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一个大袋装不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注:“比选申请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只为方便比选申请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比选申请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https://www.cqggzy.com/youyangweb/)查询或递交文件)4.2.3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否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比选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酉阳分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https://www.cqggzy.com/youyangweb/)查询或递交文件)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5.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检查:比选申请人可对自己的比选申请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比选申请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6.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比选申请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比选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比选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6.3 开启投标保函部分袋,现场展示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6.4 打印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7. 公布最高限价。8. 逐单位随机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及比选申请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比选申请人信用情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比选申请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主持人、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10. 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11. 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开标记录表、比选申请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12. 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重庆市综合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比选人代表1人,共3人组成。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7.2中选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选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酉阳县)(www.cqggzy.com/youyangweb/)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比选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选候选人名称、排序、报价、质量、工期;中选候选人资质、比选申请业绩名称,中选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比选申请业绩名称;否决比选申请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7.3.1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选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选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选合同金额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7.4.1签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中选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选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8.1重新招标的情形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选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支付担保比选人应按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中选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比选人将在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选人提交支付担保。10.2项目经理答辩项目经理答辩:无。10.3异议、投诉处理1.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请求及主张;(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选申请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异议受理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3-7531202210.4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详见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10.5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选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1〕211号 )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比选申请人中选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10.6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比选申请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的解释。10.7不平衡报价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详见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第21.4款。10.8不允许负数报价比选申请人的各项报价不得为负数。比选人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将对中选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选人各项报价中存在负数报价的情形,比选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10.9其他1.竞争性比选文件费售价500元/份,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2.比选代理服务费:以中选价为基数,按照《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渝招投协(2015)11号文计算收取,由中选人领取中选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比选代理机构。3.交易服务费:本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收费标准全额缴纳交易服务费。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比选项目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比选项目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比选项目建设规模: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1.10.2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澄清。1.10.3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书);(2)比选申请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比选申请文件格式;(9)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详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2.3比选文件的修改按照本章第2.2款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3.比选申请文件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3.1.1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比选申请函部分(1)比选申请函(2)比选申请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1.1.2经济部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1.1.4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方案评审的不设此部分)3.1.1.4资格审查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3)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4)项目管理机构(5)近年财务状况表(6)类似项目情况表(7)承诺(8)其他资料3.1.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比选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比选申请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申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3.4投标保证金3.4.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中选人(或拟中选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违反本章第9.2款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3.5资格审查资料比选申请人应附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3.6备选投标方案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3.7.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申请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比选申请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名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5.3开标异议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同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2中选公示及中选通知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比选申请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选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保证金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1)比选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选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选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9.2.4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比选申请人密封情况投标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85%[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签名)年月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表四:中选通知书重庆市建设工程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我单位拟建的(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选人,中选额为(大写),¥(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中选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选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你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发日期: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比选申请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比选申请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比选申请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比选申请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比选申请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资质高低 原则排序。2.1.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函签名盖章比选申请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第八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2.1.2形式评审标准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总报价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比选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比选申请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1.技术部分 30 分;2.投标总报价 70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技术方案部分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否则其技术方案为0分,不再对技术方案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5分 编制要点: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装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布置是否合理,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无重大漏项、错误和矛盾,文件编制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5 分 编制要点:各项主要施工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降低造价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主要对策,施工程序、方法、工艺和技术保证措施,工程验收、质保期缺陷处理的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等。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 分 编制要点: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 保证措施具有针对性,材料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比选文件及图纸所要求的工程质量要求。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编制要点: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有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及安全管理保证措施具有针对性、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等。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 4 分 编制要点:环境管理体系健全有效,环境管理保证措施具有针对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是否得当。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 分 编制要点:进度安排满足项目进度要求,关键线路进度安排可行、合理,实现进度安排的保证措施可行,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可行,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 3 分 编制要点: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配备满足施工需要,各专业劳动力和工种配置、投入计划安排合理,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给建设方的合理化建议,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先进技术和措施。2.2.3□选项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2.2.4(1)允许偏差率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比选申请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比选申请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项及第3.2.1(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3.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选候选人。4.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按照本章第2.2.3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3.2.1(2)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5.对技术部分、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候选人。3.2.1(1)技术部分得分(A)技术方案部分形式要求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装订要求的,技术方案得0分。3.2.1(1)技术部分得分(A)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评标委员会按第2.2.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比选申请人技术方案得分。技术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1)技术部分得分(A)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3.2.1(1)技术部分得分(A)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2.1(2)选项一:投标报价得分(B)投标总报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总报价先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 0.05分,每减少1%扣 0.03 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比选申请人得分比选申请人得分=A+B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若出现比选申请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和允许偏差范围(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1.2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比选申请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B。3.2.2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比选申请人得分=A+B。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比选申请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资格评审A-1比选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2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3比选申请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4比选申请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5比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6比选申请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7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8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0第八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1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2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3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4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5比选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6工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7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8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9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0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响应性评审A-21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响应性评审A-22比选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4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无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承包人比选申请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承包人比选申请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人工费(工资款)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比选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承包人比选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及号码:。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3)比选申请函及比选申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函及比选申请函附录除外);(7)比选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为签名盖章页)。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如有)、比选申请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选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比选申请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比选申请函”的文件。1.1.1.5比选申请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比选申请函后的称为“比选申请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如有);(3)比选申请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名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名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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