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课程实验实训招标公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2024)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8-09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4-C2-03682-YNYD-0255
项目名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94.332035
最高限价(万元):94.332035
采购需求:负责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的拆墙、粉白墙、布线、简装等工作,具体参数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30个日历天。开工日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施工总工期以开工之日起算,竣工日期以成交人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无;(1)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7-29 00:00至2024-08-05 23:5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8-09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4-08-09 09:3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市太和街道办事处榆华社区鹤庆路63号海川锦园3幢3-2-602室大理-开评标一体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学府路2号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联系方式:0883-311309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
联系方式:(0871)633385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柏亚
电 话:(0871)6333850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
品目
采购单位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22:31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7月29日至2024年08月05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8月09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市太和街道办事处榆华社区鹤庆路63号海川锦园3幢3-2-602室大理-开评标一体
预算金额
¥94.332035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董柏亚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3338509
采购单位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学府路2号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83-3113094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1)63338509
附件:
附件1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定稿)7.29.doc
附件2
(YDCOG20241357)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1357.docx
1Y 项目编号:YDCOG20241357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滇西科技师范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4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3五、开启3六、公告期限3七、其他补充事宜3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总则102.竞争性磋商文件113.响应文件124.磋商135.开启时间和地点146.评审147.成交和合同148.询问与答复159.质疑接收、回复1510.纪律和监督16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7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1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1第五章采购需求64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71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72资格审查部分7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74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75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76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7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8六、其他79商务技术部分80一、初次报价表82二、磋商函83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4四、授权委托书85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86六、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表87七、分项报价表89八、实施方案90九、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90十、质量承诺、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90十一、售后服务方案90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91十三、其他资料92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DCOG20241357项目名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943320.35元最高限价:943320.35元采购需求:负责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的拆墙、粉白墙、布线、简装等工作,具体参数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开工日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施工总工期以开工之日起算,竣工日期以成交人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3.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7月30日00:00至2024年8月5日23:5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3.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4.售价(元):01.4.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年8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1.5.五、开启1.时间:2024年8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1.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1.7.七、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否。3.其他:3.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3.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3.3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1.8.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学府路2号联系方式:(0883)311309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0871)633385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老师(采购人)、冯志刚、董柏亚、徐楚喆、程吉鹏和曾桂华(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871)63338509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学府路2号联系方式:王老师(0883)3113094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冯志刚、董柏亚、徐楚喆、程吉鹏和曾桂华(0871)633385091.1.4项目名称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2.3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设最高限价,943320.35元1.3.1项目范围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1.3.2建设地点滇西科技师范学院1.3.3计划工期30个日历天。开工日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施工总工期以开工之日起算,竣工日期以成交人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竣工验收合格为止。1.3.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 。1.9.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2024年8月6日10时00分考察集中地点: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联系人:黄老师(13988359528)1.10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2.2.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磋商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保险、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成交服务费等所需全部费用。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成交服务费:以本项目成交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收费标准工程类计算后下浮20%,由成交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账 号:2502038009024579141财务电话:(0871)63338592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3.4磋商保证金无3.5.2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3.5.3电子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4.1.1响应文件加密要求(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 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2.2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5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地点6.1.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6.3.2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3名以上。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2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11.3信用查询具体要求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评审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磋商无效。11.4补充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2.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项目范围、建设地点、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条件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1.10.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3.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方法;(4)合同草案条款;(5)采购需求;(6)技术标准及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2.4.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磋商保证金。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初次报价表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有效期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无。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5.3电子响应文件的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2.5.4.磋商4.1响应文件的加密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标记和递交。2.6.5.开启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6.评审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启、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7.成交和合同7.1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9.8.询问与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10.9.质疑接收、回复9.1质疑接收9.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一部项目三组。联系电话:(0871)63338509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9.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11.10.纪律和监督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1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0.5廉洁自律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12.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以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号)。采用扫描件发送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磋商小组:(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三: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一、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的规定。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三、磋商小组职责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评审纪律(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四)所有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会统一组织办理。(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五、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六、评审程序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分别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就竞争性磋商内容进行磋商(磋商顺序按供应商随机抽取的顺序进行)→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承诺书→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七、评审方法本项目所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一)资格审查磋商小组依据资格审查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审查标准对各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符合性审查标准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符合性审查标准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竞争性磋商承诺及最后报价。(四)澄清有关问题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3.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五)政府采购政策1.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条件建筑业行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2.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5.综合评分方式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分配磋商报价部分0.3030分技术部分0.3535分商务技术部分0.3535分合计1.0100分具体评审细则如下: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磋商报价部分评审30分根据各供应商磋商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2)政策优惠报价--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的报价优惠的情形,用扣除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磋商报价扣除。若同时存在算术修正,应在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的扣除。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技术部分评审35分规格参数响应情况(20分)(1)根据供应商所投产品对《规格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满分20分。(2)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参数》每存在一项“★”项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每存在一项非“★”项不满足要求的扣10/n分,其中n为非“★”项参数的项数;若同时存在“★”项和非“★”项内容不满足要求的,同时进行扣减,扣完为止。注:“★”项参数要求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项参数评审不得分。技术部分评审35分实施方案(15分)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管线敷设、②设施设备安装调试、③运行调试、④验收计划、⑤交付保障措施、⑥材料投入保障措施、⑦施工机械投入、⑧安全文明施工、⑨项目人员配置、⑩事故应急预案共计10项内容,每项内容1.5分,满分15分。1)每有一项内容阐述详细且贴合项目需求,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充分体现了项目的针对性、标准性、规范性的得1.5分。2)每有一项内容阐述不详细、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基本体现了项目针对性、规范性的得1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商务部分评审35分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6分)(1)工期承诺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有详细具体的施工进度计划得3分;工期承诺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施工进度计划粗略得2分;有工期承诺,缺乏施工进度计划得1分;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2)工期保证措施详细具体,针对性强的得3分;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全面,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2分;工期保证措施粗略,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商务部分评审35分质量承诺、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11分)(1)质量承诺详细具体,针对性强的得5分;质量承诺简单,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分;质量承诺粗略,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2)质量保证措施详细具体,针对性强,保障措施有力的得3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全面,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2分;质量保证措施粗略,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3)具有详细具体的违约承诺,惩罚力度大的得3分;有基本的违约承诺,惩罚力度较弱的得2分;有简单的违约承诺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的不得分。商务部分评审35分售后服务方案(8分)(1)售后服务方案标准规范、完善、具体,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详细,能切实解决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服务承诺详细具体、合理可行、保障措施具体完善,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得8分;(2)售后服务方案标准规范、完善、具体,有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能解决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服务承诺合理、保障措施具体的,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得6分;(3)售后服务方案粗略,有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基本能解决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但服务承诺粗略、保障措施不具体的,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得4分;(4)售后服务方案简单,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未明确,基本能解决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但服务承诺粗略、保障措施不具体的,无相应的处罚措施,得2分;(5)无售后服务方案的,得0分。商务部分评审35分类似业绩评分(10分)供应商2021年1月至今提供1个类似项目的得2分,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加2分,满分10分。注:提供合同或成交(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六)得分汇总1.磋商小组应首先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2.除磋商价格得分外,其余部分由各磋商小组成员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3.统分原则:计算磋商小组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5.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八、推荐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相同的,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磋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最终推荐结果由磋商小组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九、评审报告编写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以下合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为准)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云南省财政厅制第一部分主要协议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工程内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文件答疑及磋商承诺、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在年月日前竣工(含施工准备期),乙方须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进场。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本项目中标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最终价款结算要求为包干,工程量以审计结果按实结算。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如有);8.工程报价单(如有);9.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及其附件;10.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加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七、本主要协议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十一、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十四、合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2.合同订立地点: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4.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5.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5.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5.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项目经理5.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8.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开工及延期开工9.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9.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0、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工期延误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工程竣工12.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检查和返工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4.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5.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5.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6、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工程试车17.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7.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7.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7.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7.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安全防护19.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9.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0、事故处理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0.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1.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0.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2、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3、工程量的确认2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4.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4.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4.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5.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5.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5.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6.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8、确定变更价款28.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8.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8.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8.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8.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9、竣工验收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9.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9.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29.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9.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29.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9.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0、竣工结算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0.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0.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0.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0.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0.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质量保修3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2.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3、索赔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3.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4、争议3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5.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5.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6、不可抗力3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7、保险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7.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7.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7.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8、担保38.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8.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38.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0.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1、合同解除41.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1.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1.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合同份数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5、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主要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效力高低按《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执行。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使用:汉语。2.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有发生,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执行。4.2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处)姓名:联系电话:职权: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乙方所做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等)。5.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承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5.1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承包人派驻的主要技术人员离开工地,应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5.2项目完工前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1万元的罚款,主要专业工程师每人每次1万元的罚款。5.3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提供相应的水源点、电源点,由承包人装表计量。承包人根据实际用量加相应10%的损耗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管护相应水电设备。(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内。(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十天内按“通用条款”8.1条(6)款执行。(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条(8)款执行。(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解决。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解决。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一式八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负。(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跟踪审计方、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负。(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按“通用条款”9.1条(8)款执行,若经监理、发包人联合检查认定文明施工不达标,每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校区内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8)建筑物周围地下管线的要求: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建筑物周围的地下管线进行妥善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9)关于解决本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机制保证: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若本工程使用零散用工行为,视为承包人直接用工,承包人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承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执行省、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要求。7.2承包人须按甲方要求和承包人承诺实施本项目,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施工手续。7.3承包人承诺按响应文件《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进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的,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双方协商解决。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本工程约定工期为绝对工期,除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工期一律不顺延。9.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1000元/天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达15天以上(含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四、质量与检验10.1质量监管:本项目须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发包人按有关程序确定,确定监理单位后,方可进场实施。10.2承包人承诺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隐蔽工程的部分,应在遮盖前提前进行核实,最终验收按磋商要求和磋商承诺等相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17条执行。10.3承包人承诺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的%作为质量违约金。五、安全施工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措施费用按磋商报价固定包干,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无论因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如何变化,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即措施费包干)。合同变更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变更,须根据合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项目,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调整执行本条第11.2款之办法。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1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所产生的本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其结算价格的方法为: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时,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d.其他计价方式按云建标[2003]668号文的有关规定、云建标[2005]661号文和云建标[2008]201号文的有关规定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12.工程预付款13.工程量的确认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于当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审核的工程量报表一式八份,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七、材料设备供应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四十五天编制用量计划;(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发包人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3)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暂定价除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对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2)对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16.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其它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共同签证为准。其余执行“通用条款”第八章的规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工程执行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参照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质量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式陆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由发包人提供。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18.竣工结算: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条进度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条竣工结算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元/天加收违约金,累计计算。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或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偿付误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相应比例保修金将不予退还。其它按“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执行。20.索赔:发包方将派出专业工程师、合同管理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索赔。21.争议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22.工程分包:无。23.不可抗力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执行。24.保险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25.担保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6.合同份数2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共份,其中发包人份(含结算),承包人份。27.补充条款27.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磋商承诺执行。27.2保修金:保修金的金额为本合同项目经审定工程总造价的5%,在合同项目保修期满后20天内退还(保修金退还时不计利息)。27.3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变更磋商承诺和变更磋商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要求变更磋商承诺和变更磋商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27.4承包方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前必须列出开支计划,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开支计划合理使用工程资金,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款项,并有权直接支付相应开支,且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停止工程的施工。27.5承包人通过对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上述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执行省、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6若工程师对承包人所用材料有疑虑,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专业资质机构鉴定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7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合同自行采购。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又低于磋商报价时,承包人不得拒购,工程结算时按实扣减。27.8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及时做好进场准备,场地布置按建设方要求进行,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做到零排放,不另计费。27.9服从采购人的管理规定,并签订治安管理协议书。27.10承包人对发包人在答疑补充文件中规定备选品牌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选购。凡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采用的,在实际施工时必须按答疑补充文件要求执行。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签订日期:丙方(鉴证方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5.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障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正常开展相关教学工作,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地方或其他现行标准、规范执行。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参数数量单位1封玻璃窗规格:按实际尺寸定制 材料:12厘钢化镀膜玻璃、断桥铝170㎡2轻钢龙骨墙规格:2400*1200*9.5mm 、2440*1220*5mm 材料:纸面石膏板、阻燃胶合板。420㎡3艺术墙布规格:按实际尺寸定制 ,材料:墙布325㎡4玻璃平开门规格:100*2400mm材料:12厘钢化镀膜玻璃、断桥铝2道5艺术造型顶规格:2400*1200*9.5mm 、2440*1220*5mm材料:纸面石膏板、阻燃胶合板。★请以长≥56.6米,宽≥7.9米,高≥3.4米的长方形空间为基础,结合此清单出具参考效果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俯视图、仰视图、前视图、后视图至少4张。50㎡6自流平处理材料:水性环氧地坪漆形态:乳液状态颜色:绿色、蓝色、灰色310米7PVC地胶材质:PVC厚度:≥3mm特点:消音、环保、耐用。310米8展厅墙面处理一、墙面修补、腻子材料:腻子粉、石膏粉。 二、定制展厅信息呈现终端1.支持色彩空间可选,包含标准模式和sRGB模式,在sRGB模式下可做到高色准△E≤1。2.整机支持纸质护眼模式,可以在任意通道任意画面任意软件所有显示内容下实现画面纹理的实时调整;支持多种纸质纹理调节,包括:牛皮纸、素描纸、宣纸、水彩纸、水纹纸;支持透明度调节;支持色温调节;纸质护眼模式下,显示画面各像素点灰度不规则,减少背景干扰。3.支持标准、听力、观影和AI空间感知音效模式,AI空间感知音效模式可通过内置麦克风采集教室物理环境声音,自动生成符合当前教室物理环境的频段、音量、音效。4.★整机内置独立音频CPU处理器,支持麦克风3A算法(自动增益控制(AGC)、自动抑制噪声(ANC)、自动回声消除(AEC)),提升麦克风拾音效果;5.采用红外触控方式,支持Windows系统中进行50点或以上触控,支持在Android系统中进行40点或以上触控。屏幕尺寸≥98英寸,显示比例16:9,分辨率≥3840×2160。6.★整机支持发出频率为18kHz-22kHz超声波信号,智能手机通过麦克风接收后,智能手机与整机无需在同一局域网内,可实现配对,一键投屏,用户无需手动输入投屏码或扫码获取投屏码。7.★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摄像头,采用一体化集成设计,摄像头数量≥4个。8.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摄像头,视场角≥141度且水平视场角≥139度,可拍摄≥1600万像素的照片,支持输出≥8192×2048分辨率的照片和视频,支持画面畸变矫正功能;整机支持距离摄像头位置≥10米距离的AI识别人脸。9.整机设备自带地震预警软件。支持在地震预警页面中获取位置,可以手动进行位置校准。支持在地震预警页面中选择提醒阈值。支持在地震预警界面中开启和关闭地震预警服务。10.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非第三方工具),支持对整机内部的板卡及部件模块进行故障检测、系统还原功能。11.嵌入式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 13,内存≥4GB,存储空间≥32GB。12.无PC状态下,嵌入式Android操作系统下可实现windows系统中常用的教学应用功能,如白板书写、WPS软件使用和网页浏览。13.整机支持蓝牙Bluetooth 5.4标准。14.整机内置双WiFi6无线网卡(不接受外接),在Android和Windows系统下,可实现Wi-Fi无线上网连接、AP无线热点发射。三、内置模块1. 搭载等同于或优于Intel 酷睿系列 i5十二代CPU。2.内存:8GB DDR4笔记本内存或以上配置;硬盘:256GB或以上SSD固态硬盘。3.支持双路可插拔模块,一个槽位支持OPS模块插拔,另一个槽位支持AI模块插拔。4.和整机的连接接口针脚数<80pin。1项9展厅专用配套配套一:可移动发言席。配套二:1、尺寸(可组合)240*120*75cm,实木定制,选用多层实木复合板,木板厚度不低于18mm,须符合 GB/T 39600-2021 E1级标准(在确保结实耐用的前提下,各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数量4张;2、高度0.91米,宽度0.52米。深度0.50米。坐高0.45米,靠背高0.49米。(在确保结实耐用的前提下,各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数量24个;配套三:五层;尺寸:200*60*200cm,承重:150kg/层;数量9架。1项10展厅声场处理一、声场装修260㎡:铝格栅天花;规格:间隔100mm ,铝厚4mm 材料:铝格栅。二、配套设备1台:1.支持≥8路麦克风输入兼容6路线路输入接口,支持≥2路立体声输入接口,≥4路RCA输入,话筒接口幻象电源:+48V。★2.具有≥2组立体主输出、≥4路编组输出、≥4路辅助输出、≥1组立体声监听输出、≥1个耳机监听输出、≥1个效果输出、≥1组主混音断点插入、≥6个断点插入。3.内置≥24位DSP效果器,提供≥100种预设效果。4.具备≥13个60mm行程的高精密碳膜推子。★5.内置USB声卡模块,支持连接电脑进行音乐播放和声音录音;内置MP3播放器,支持≥1个USB接口接U盘播放音乐。6.发言设备一套:频率指标:等同或优于530-580MHz,640-690MHz,调制方式:宽带FM,频道数目:≥200个频道。1项11休息区配套一、定制休息区根据现场环境定制2个异形单人座,2个异形3人座,1个置物台,1个饮水机。1项12休息区声场处理一、轻钢龙骨墙50㎡规格:2400*1200*9.5mm、2440*1220*5mm 材料:纸面石膏板、阻燃胶合板。二、声场处理1套:1.数字音频处理器支持≥4路平衡式话筒/线路输入通道,采用裸线接口端子,平衡接法;支持≥4路平衡式线路输出,采用裸线接口端子,平衡接法。★2.输入通道支持前级放大、信号发生器、扩展器、压缩器、≥12段参量均衡,≥31段图示均衡、闪避器、AGC自动增益、AM自动混音功能(门限式、增益共享式)、AFC自适应反馈消除、AEC回声消除、ANC噪声消除、音频矩阵。★3.输出通道支持≥12段参量均衡,≥31段图示均衡、延时器、分频器、高低通滤波器、限幅器。4.高性能专业DSP处理器,支持≥32bit/48kHz的声音,支持输入通道48V幻象供电。★5.具有≥2英寸IPS真彩显示屏,支持显示设备网络信息、实时电平、通道静音状态。★6.支持通过APP软件进行操作控制,面板具备USB接口,支持多媒体存储,可进行播放或存储录播。7.配置双向RS-232接口,可用于控制外部设备;配置RS-485接口,可实现自动摄像跟踪功能。配置≥8通道可编程GPIO控制接口(可自定义输入输出)。三、其他配套设备1套:1台功率放大器,2只声场设备:高音≥1.73\"压缩高音单元×1,低音≥15\"低音×1。1项13装修专用线缆1. 导体:23AWG实心无氧铜(铜芯线径0.57mm)2. 绝缘层:高密度聚乙烯(HDPE),厚度:0.2mm 3. 外护套:聚氯乙烯(PVC)厚度:0.55mm4. 线缆结构:4对8芯双绞线,每对之间采用十字骨架隔离,每芯均有颜色区分,外皮印有厂商标识及电缆编码,有撕裂绳,内置导光光纤,可通过任意的可见光照明装置快速定位线缆两端的关系5. 标准:传输性能参数满足ISO/IEC 11801 E类标准和TIA/EIA 568.2-D六类标准;性能指标优于现行六类线缆250MHz,支持1G Base-T, 622M ATM 等高带宽应用6. 最大承受拉力:11.34Kg 7. 运行温度:-25至60°C8. 最大电容:≤5.6nF/100m 9. 特性阻抗: (f:1-250MHz)100±15Ω1箱14展厅温控处理根据现场进行控温处理定制。6匹天花机,一拖二。一、嵌入机:电源(Ph/V/Hz) ≥220V-50Hz额定功率(W) ≥30电加热功率(W) ≥1500标准风量(m³/h) ≥1380二、室外机:1、制冷:制冷量(kW) ≥14额定功率(kW)/电流(A) ≥3.75/20.9最大输入功率(kw)/电流(A):6.4/29.32、制热:制热量(kW):16额定功率(kw)/电流(A):3.85/19.6最大输入功率(kW)/电流(A):6.4/29.33、APF:5.204、能效等级:1级5、电源:220V-50Hz6、风量:室外机( m³/h) ≥54007、噪音:室外机dB(A) ≤554套15综合布线规格: BVR450/750V * 2.5 材料:多蕊铜线、线管1项16藏画室吊顶轻钢龙骨、矿棉板49㎡17轻钢龙骨隔断规格:2400*1200*9.5mm、2440*1220*5mm 材料:纸面石膏板、阻燃胶合板。20㎡18复合门规格:800*2000mm 材料:复合套装门1扇19自流平处理材料:水性环氧地坪漆形态:乳液状态颜色:绿色、蓝色、灰色49㎡20PVC地胶材质:PVC厚度:≥3mm特点:消音、环保、耐用。49㎡21玻璃顶防水处理规格:按实际尺寸材料:专业防水防潮毛粘440㎡22圆顶防水处理规格:按实际尺寸材料:专业防水材料1项23导轨射灯LED导轨射灯。126盏24导轨及配套一:铝合金导轨1批:二:安全配套设备1台:1.支持接入或存储带宽≥320Mbps,回放或转发带宽为≥160Mbps2.支持16*1080P@30,4*4K@30,2*12MP@30 ,2*16MP@30的解码能力3.支持10种模式(360°全景+1PTZ、180°全景、鱼眼+3PTZ、鱼眼+4PTZ、360°全景+6PTZ、鱼眼+8PTZ、全景、全景+3PTZ、全景+4PTZ、全景+8PTZ)的鱼眼视频画面实时矫正;4.支持配额、盘组存储模式;配额模式下可对不同通道配置不同的存储空间,对同一通道录像,抓图可分配不同的存储空间;盘组模式下可设置1个或者多个盘组,可对不同通道指定不同的盘组进行录像,可查看盘组容量,可配置硬盘位只读、冗余、可读写三种模式5.具有磁盘阵列功能,监控级和企业级硬盘创建RAID阵列,包括RAID0、RAID1、RAID5模式,支持一键创建RAID阵列,支持全局热备盘6.录像采用裸数据不分段存储;数据具备安全性,对于存储介质上的数据只可以在同款型号和软件版本匹配的设备被读取,不可被直接复制。7.支持存储数据保护,即使NVR硬盘被盗,也无法使用第三方服务器或PC机上读取被盗硬盘数据8.支持道路监控报警,接入具有道路监控检测功能的IPC,当IPC侦测到报警目标并触发报警时,NVR可联动录像,保存人形图片、弹出报警画面、声音告警、发送邮件、触发报警输出,可按通道、时间、检索图片9.支持接入32路前端人脸抓拍摄像机或2路普通摄像机进行人脸检测抓拍10.支持接入32路前端周界分析摄像机或4路普通摄像机进行周界智能分析11.接入普通摄像机,通过NVR可以检测分析画面中的人体目标,当检测区域内出现人员后,对触发区域进行画框标记并触发告警及联动。1批25格栅射灯格栅射灯180盏26LED平板灯LED平板灯。4套27墙面修补、腻子材料:腻子粉、石膏粉。1项28休息区艺术墙布规格:按实际尺寸定制材料:墙布120㎡29导轨射灯一、LED导轨射灯18套。二、配套6套1.传感器靶面:1/3.0\"\",\"像素≥400万,分辨率≥2688*15202.水平中心分辨力:≥1400TVL3、走廊模式:开启走廊模式后,监控画面可90°旋转并自动调整宽高比4.五码流:在IE浏览器下,五码流分辨率、帧率与码率。5.最低照度:彩色:0.0005lux(AGC ON, 应能分辨反射式视频矩阵测试卡中彩色色块)黑色:0.0001 lux(AGC ON,RJ45输出,能分辨反射式视频分辨率测试卡中圆形轮廓)6.照度适应范围:≥135dB1套30移动墙根据现场定制3扇31门头遮挡及主题一、单元板技术参数像素点间距:10mm;像素密度:10000Dots/㎡;单元板尺寸(长*厚*高):320mm*160mm*28.5mm;灯珠封装:SMD3535;驱动IC:SSOP封装恒流驱动芯片;像素构成:1R;灯管封装:DIP546;输入电压(直流):4.5±0.1V;最大电流:≤3A;重量:0.49kg±0.01kg;单元板分辨率:32*16=512Dots;单元板功率:≤14W;驱动方式:1/4扫恒流驱动;灰度等级:8bits;显示颜色:256种;输入信号:DVI/VGA,视频(多种制式)RGBHV、复合视频信号、S-VIDEO YpbPr(HDTV) 二、屏体技术参数亮度:2695cd/㎡;亮度均匀性:7.4;屏幕水平视角≥100度;屏幕垂直视角≥90度;最大功率:350.3/㎡;最大对比度≥5000:1;刷新频率≥3840Hz;1块32楼梯口隔墙1.楼梯口隔墙2.隔墙安装门1扇。1项33展架定制定制展架1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详见以上内容;采购项目交付时间为30个日历天。开工日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施工总工期以开工之日起算,竣工日期以成交人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地点为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1.成交人应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2.成交人所使用的的主要设备、材料需提供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供采购人检查、存档。3.成交人土建部分使用材料需提供进货单或其他材料佐证工程量。4.成交人根据现场情况和参数要求出具效果图及施工图设计图纸,成果归采购人所有。5.施工过程中成交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成交人承担。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1.由于产品质量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采购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或退货,并保留进一步的追诉权利。2.成交人在货物进场后,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的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更换合格货物,所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七、售后服务要求:1.土建及水电维修保修2年,防水项目保修5年。所有新购产品硬件质保期不低于36个月(如原厂对产品提供超过36个月的保修期则按原厂的保修期计算)。软件产品须提供60个月的免费保修期(如原厂对产品提供超过60个月的保修期则按原厂的保修期计算)。采购清单中内容有备注要求的,以采购清单中的要求为准。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成交人应免费提供使用培训和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使用中遇到的问题。3.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人应在24小时内响应,2日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6.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一、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遵照设计施工图及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执行。二、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适用时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但不限于以下现行标准或规范及其最新版本的要求。四、其他:国家或云南省相关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7.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封面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美育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二(项目编号:YDCOG20241357)响应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资格审查部分7.0.1.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7.0.2.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扫描件)7.0.3.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0.4.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扫描件)7.0.5.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7.0.6.六、其他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2.本项目不接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育课程实验实训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