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招标公告(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2024)
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询比公告
为更好地择优选取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单位,现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进行公开询比,在报名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内选取一家承办单位,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况
1.询比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
2.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3.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4.项目内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南片区,路线全长约2.44km,包含悦成路和喜闻路,均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为40km/h,其中悦成路大致为南北走向,北起荣兴路,南至花蕾路,全长约0.34km,车行道宽约18.1m,为双向四车道;喜闻路大致为南北走向,北起花地大道南,南至玉兰路,全长约2.1千米,仅东侧有人行道,人行道宽约4.5米,道路西侧为绿化带。建设内容:主要是对道路进行标线擦除重建微改造。其中悦成路改造内容为拓宽现有非机动车道,将现状停车位改造为非机动车道,新增机非护栏;喜闻路改造内容为将现状人行道进行划线处理,划分出1.5米的非机动车道。
5.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5.91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41.61万元。由财政资金安排。
二、服务范围、承包方式、计划工期及质量标准
1.服务范围: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总承包。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项目移交、设施移交相关部门等,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
3.工期要求:施工总工期暂定60日历天。经参建各方确认的开工文件之日计起。
4.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工程所在的地区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等级标准。
具体的服务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及质量标准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报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3.报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在报价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报价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报价及结算方式
1.最高限价:人民币416100.00元(大写:肆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2.报价要求:报价人结合企业自身及项目情况自行报价。报价金额是固定价且是唯一的,如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将会导致报价无效,有效报价下浮率为
0%-
10
%
。
3.结算方式:本项目结算时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现行定额及广州市现行计价文件并结合中选下浮率按实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若结算价超过签约合同价,则按照签约合同价包干。
具体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
询比代理服务费及成交通知书的交付
本次的询比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由中选单位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询比代理服务机构。
六、询比文件的获取时间
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 8 月 2 日至2024年 8 月 8 日,登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询比文件。
2.询比文件的获取时间:
获取询比文件的开始日期(含本日)为:2024年 8 月 2 日;
获取询比文件的截止日期(含本日)为:2024年 8 月 8 日。
七、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
由报价意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手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及身份证原件
在2024年 8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递交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南枝围23号一楼,逾期恕不受理。
八
、询比人不承担报价人参加本次报价活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询比人因故取消或中止询比活动,报价人无条件服从,因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行负责。
九、询比人将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中选结果,中选公示期为1天。
十、
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对询比文件有最终解释权。
十一、
本项目中选单位与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优先采用有关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联系方式:
询比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联系人:邝小姐
联系电话:13822101833
询比代理单位:广州标旗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小姐
联系电话: 13250582540
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日
附件:
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询比文件.doc
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询比文件询比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询比代理单位:广州标旗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询比公告2第二章评审办法5第三章报价文件6第四章合同19第一章询比公告为更好地择优选取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单位,现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进行公开询比,在报名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内选取一家承办单位,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报名参加。一、项目概况1.询比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2.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3.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4.项目内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南片区,路线全长约2.44km,包含悦成路和喜闻路,均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为40km/h,其中悦成路大致为南北走向,北起荣兴路,南至花蕾路,全长约0.34km,车行道宽约18.1m,为双向四车道;喜闻路大致为南北走向,北起花地大道南,南至玉兰路,全长约2.1千米,仅东侧有人行道,人行道宽约4.5米,道路西侧为绿化带。建设内容:主要是对道路进行标线擦除重建微改造。其中悦成路改造内容为拓宽现有非机动车道,将现状停车位改造为非机动车道,新增机非护栏;喜闻路改造内容为将现状人行道进行划线处理,划分出1.5米的非机动车道。5.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5.91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41.61万元。由财政资金安排。二、服务范围、承包方式、计划工期及质量标准1.服务范围: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总承包。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项目移交、设施移交相关部门等,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3.工期要求:施工总工期暂定60日历天。经参建各方确认的开工文件之日计起。4.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工程所在的地区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等级标准。具体的服务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及质量标准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三、报价人资格要求1.报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2.报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3.报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在报价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报价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四、报价及结算方式1.最高限价:人民币416100.00元(大写:肆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2.报价要求:报价人结合企业自身及项目情况自行报价。报价金额是固定价且是唯一的,如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将会导致报价无效,有效报价下浮率为0%-10%。3.结算方式:本项目结算时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现行定额及广州市现行计价文件并结合中选下浮率按实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若结算价超过签约合同价,则按照签约合同价包干。具体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五、询比代理服务费及成交通知书的交付本次的询比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由中选单位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询比代理服务机构。六、询比文件的获取时间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8日,登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询比文件。2.询比文件的获取时间:获取询比文件的开始日期(含本日)为:2024年8月2日;获取询比文件的截止日期(含本日)为:2024年8月8日。七、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由报价意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手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及身份证原件在2024年8月9日上午9:30—11:30递交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南枝围23号一楼,逾期恕不受理。八、询比人不承担报价人参加本次报价活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询比人因故取消或中止询比活动,报价人无条件服从,因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行负责。九、询比人将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中选结果,中选公示期为1天。十、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对询比文件有最终解释权。十一、本项目中选单位与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优先采用有关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十二、联系方式:询比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联系人:邝小姐联系电话:13822101833询比代理单位:广州标旗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邓小姐联系电话:13250582540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2024年8月2日第二章评审办法一、评审办法1.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询比人首先审查报价单位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将进入下一环节的评分(详见附件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2.询比人对满足询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按照询比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满足询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不予评分。3.评分按照各报价人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两家或以上的报价人总得分相同时,则报价部分得分高的排前;若报价部分得分相同,则由报价文件提交顺序较早的排前(详见附件二:综合评分表)。4.若本项目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条件的报价人不足3家或经评审有效的报价人不足3家,则本次询比失败,询比人将视情况重新组织询比。第三章报价文件一、报价文件编制要求1.报价文件编制规范、签署合格、报价唯一固定、报价无重大漏项及重大不合理。2.报价文件份数为一式二份原件(正本)。报价文件须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报价文件(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电子版拷贝至光盘(或u盘),纸质版的报价文件应与光盘(或u盘)内的文件内容一致,并装订成册与光盘或u盘装入同一个密封袋。封口须以封条并加盖公章密封,否则报价文件当无效处理。3.报价文件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报价文件的空隙。外包封及报价文件封面应标注“正本”、“项目名称”、“报价文件”、“报价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字样。4.报价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内容(复印件、截图证明等)须清晰可见,模糊不清晰的则当无效材料处理。报价文件须附上材料目录(附页码)。二、完整的报价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报价文件封面(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三);2.报价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四);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及报价人资格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复印件,如有);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五-5.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五-5.2,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询比活动时提供);5.业绩情况汇总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六),须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或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6.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配备情况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七),须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相关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7.综合评分表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8.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八);9.报价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原件,详见附件九);10.报价文件电子版(附光盘或u盘,报价文件电子版命名格式为“报价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报价文件”);11.其他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盖上单位公章。附件:1.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2.综合评分表3.报价文件封面4.报价表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6.业绩情况汇总表7.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配备情况表8.承诺书9.报价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附件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序号审查内容报价人1报价人2...1报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2报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3报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在报价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报价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报价。6报价金额是固定价且是唯一的,如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将会导致报价无效,有效报价下浮率为0%-10%。7报价文件内容完整,无重大错漏,并已按询比文件要求签署及盖章。结论注:1.每一项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2.“结论”一栏填写“通过”或“不通过”;任何一项出现“×”的,结论为不通过;不通过的为无效报价。附件二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序号评分内容分值评分标准一企业类似业绩30报价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质量合格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6分,最高得30分。注:①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②业绩的日期以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③施工内容以合同列明工作内容为准。未提供不得分。二项目负责人151、具备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5分;具备初级(助理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无或其他情况不得分。2、具备在报价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无或其它情况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5分。注:需提供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及本单位2024年4月份至2024年6月份社保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三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20报价人拟配备的主要技术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1、拟投入其他现场管理人员为市政工程施工员、市政工程质量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各1人,配备齐全得8分,每缺少一类人员扣2分,无或其它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8分。2、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具备对应的岗位证书(如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每人得3分,同一人持多个证书的只单独计分一次;无或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12分。本项累计最高得20分。注:需提供职称证书、岗位相关证书(如施工员证、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及质量员证)及本单位2024年4月份至2024年6月份社保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四纳税信用5报价人获得2023年国家税务机关“A级纳税人”信用评价,得5分;“B级纳税人”信用评价,得2分;“C级纳税人”信用评价,得1分;最高得5分。无或其他情况不得分。注:需提供各年度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官网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未提供不得分。五体系认证情况10报价人具备以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项证书均具备得10分;具备其中两项得6分;仅具备其中一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10分,无或其他情况不得分。注:体系认证情况需提供体系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六报价20当有效报价等于报价基准价时,报价得分为20分,报价每高于报价基准价1%,扣1分,每低于1%,扣0.8分,扣至0分为止,计算出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注:1.当有效报价人大于或等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报价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人小于5家时,取所有入围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报价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2.偏差率=|有效报价-报价基准价|/报价基准价*100%(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偏差率不足1%的,按直线内插法计算报价得分)总计100/附件三正本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报价文件报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年月日附件四报价表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序号内容名称最高限价(元)报价下浮率(%)备注一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416100.00总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小写:大写:注:1.报价及下浮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报价下浮率=(1-总报价/最高报价限价)*100%。2.如报价出现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时按以下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并修正:(1)若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并修正小写金额。(2)若报价金额与按报价下浮率计算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报价金额为准,并修正报价下浮率。(3)若报价存在其他计算性错误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并修正。按上述原则调整或修正的报价对报价人起约束作用,报价人应知悉上述原则并接受对报价的调整、修正。报价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固话):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日期:年月日附件五5.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报价人:(法人公章)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2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报价文件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代理人身份证明报价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六业绩情况汇总表(20年1月1日至今)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合同价(万元)项目类型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12...注:本表后应按综合评分表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价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七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配备情况表项目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序号职责分工姓名学历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如有)1项目负责人2市政工程施工员3市政工程质量员4专职安全员5资料员6其他人员7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注:本表后应按综合评分表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价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八承诺书本公司承诺本次关于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均为属实,提交本承诺书的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有虚假,本公司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报价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九报价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此表为询比报价必填内容)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1、本公司的母公司及控股公司情况:2、属于同一母公司或同一控股公司的其他公司的情况: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名称控股(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公司地址属于同一母公司或同一控股公司的其他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公司地址……我公司承诺:如未提供或未如实填写直接上级控股/管理单位和直接下级控股/管理单位,接受本次报价作为否决报价处理。报价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若无关联企业,则在上述表格相关名称栏中填写“无”。第四章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建设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承包人:合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工程内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南片区,路线全长约2.44km,包含悦成路和喜闻路,均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为40km/h,其中悦成路大致为南北走向,北起荣兴路,南至花蕾路,全长约0.34km,车行道宽约18.1m,为双向四车道;喜闻路大致为南北走向,北起花地大道南,南至玉兰路,全长约2.1千米,仅东侧有人行道,人行道宽约4.5米,道路西侧为绿化带。建设内容:主要是对道路进行标线擦除重建微改造。其中悦成路改造内容为拓宽现有非机动车道,将现状停车位改造为非机动车道,新增机非护栏;喜闻路改造内容为将现状人行道进行划线处理,划分出1.5米的非机动车道。服务范围: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总承包。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项目移交、设施移交相关部门等,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甲方通知实施的工作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年月日竣工日期:202年月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工程所在的地区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等级或达到原有工程标准。五、合同价款中选金额(大写):(人民币),中选下浮率%。暂定¥:元。(采用按实结算,本项目结算时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现行定额及广州市现行计价文件并结合中选下浮率按实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六、风险提示本项目所实施的工作量,以甲方通知实施为准,经监理公司核定,可能达不到本合同最高限价。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另卷)5、图纸(另卷)6、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等修正文件);(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国家规定。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其他现行标准和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相关规定及会议纪要的要求验收。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进行检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配合监督工程质安、进度,协调有关工程变更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它事宜。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职务: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二天内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电设施乙方自行办理,所需支出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甲方不另行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地与通道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地址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三天内完成。(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第九条(3)。(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九条(6)。(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方负责。(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文明施工规范做好施工围蔽、材料机具摆放、工棚内外饮食卫生、淤泥清运、污水处理等工作。(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落实工地安全防火、保卫措施、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责任人职责;2、自行解决施工临时水电;3、配合处理施工期间有关居民投诉、纠纷。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3天内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设计变更、拆迁影响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视影响程度及上级要求再另定顺延期限。9.2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日历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承包人延期竣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条内容执行。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五、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公开询比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工程结算方式: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按实结算,并总价下浮所中标的下浮率,结算编制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签证为依据,工程量按实计算,清单子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计价办法;定额子目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目;执行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荔湾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苗木价按《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厂商报价》(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出版)里的厂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主材结算价。最终结算金额根据《荔湾区贯彻执行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荔财其〔2019〕187号)文件要求以荔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13.工程预付款:按发包人的资金情况拨付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30%。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14.工程量确认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工后三天内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荔湾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预付款的拨付,首期不超30%;甲方按乙方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超过经监理单位确认工作量金额的80%,同时经预算审核的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0%)。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经预算审核的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80%(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60%);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并完成相关设施(包括机非护栏、灯具等设施移交相关部门)后可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且根据业主要求完成相关(包括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七、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八、工程变更变更设计经甲方审批,否则发生的工程量甲方不予承认,工程洽商不作计量依据,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照原设计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和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另工期延误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照工期期限后40天内将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工程结算连同竣工报告一式四份交发包人,不按时报送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9条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19.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齐全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报相关部门审定,按相关部门确认的工程造价作为支付结算价款依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违约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相关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9条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处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发包人因此被处罚或被判决承担了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承包人违约或发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而被处罚或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发包人维权或追偿所支付的、差旅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期间出现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过关、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不到位等情况,每次应支付违约金20000-50000元,并限期纠正,且甲方视情况有权责令乙方撤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若合同履约验收不合格,将扣除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乙方需整改直至合格。20.3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市政工程原则上不准分包,以保证工程质量,但有部分分部(或分项)工程承包人自己完成确有困难时,可分包出去,但要按下列原则执行;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一定要分包给可靠的合符工程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要将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报送给发包方备案,发包人不同意的分包单位,承包人不能选用。未报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单位,一律不能进场。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的同意,擅自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或分包给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单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另,如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发包人被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分包施工单位为:∕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23.保险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24.担保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25.乙方企业标准乙方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6.合同份数2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2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27.补充条款27.1本合同须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在荔湾区税务部门缴纳。27.2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审定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应无偿予以修复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7.3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竣工结算书,如发生延误送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27.4上述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均是指发包人为向财政申请支付而办理申请手续的时间,而非指实际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若因财政审批或财政支付程序原因导致支付迟延的,不属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对此无异议。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为保证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按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养护期三个月,自活动项目结束且经项目管理单位接收移交后起算。7、本项目设施性施工质保期1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工程完工(经过初验),在指定的时间内把初验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并得到发包方、监理方确认之日起计保修期。2.在保修期满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清楚,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廉政合同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的廉政建设,保证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0.3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荔湾区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名称)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3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增设优化非机动车道施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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