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治理招标公告(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2024)



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8-08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EZC2024-C2-00200-YNJN-0012
项目名称: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126.225
最高限价(万元):126.225
采购需求:新建污水收集管约17155米,污水收集主管约1050米,检查井5套,塑料成品沉淀池461座,玻璃钢成品沉淀池8座;HDPE成品隔油池461套,含埋设管道的土方开挖及回填,路面恢复硬化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90日历天(以实际开、竣工期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1)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资质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 其他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7-26 18:00至2024-08-02 17:30,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8-08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4-08-08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3楼锦能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开标方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现场。 3.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磋商申请文件; 4.各申请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申请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申请人,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申请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申请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申请人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5.申请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磋商申请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 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申请人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
地址:思茅区振兴大道149号
联系方式:0879-28180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2楼
联系方式:151255606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秋璇(常用)
电 话:1512556066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普洱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23:31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08月02日每日上午:08:30 至 11:30下午: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3楼锦能开标室

预算金额
¥126.22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秋璇(常用)

项目联系电话
15125560664

采购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思茅区振兴大道14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9-2818002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2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125560664

附件:

附件1
竞争性磋商公告.pdf

附件2
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docx

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JN-2024-97;2.项目名称: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26.225万元;5.采购需求:新建污水收集管约17155米,污水收集主管约1050米,检查井5套,塑料成品沉淀池461座,玻璃钢成品沉淀池8座;HDPE成品隔油池461套,含埋设管道的土方开挖及回填,路面恢复硬化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期:90日历天(以实际开、竣工期为准);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3.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含贰级及以上)且注册在投标单位,同时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3信誉要求:①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7月26日18:00至2024年08月02日17:30,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网络获取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申请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申请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时间:2024年08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开标方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现场。3.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磋商申请文件;4.各申请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申请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申请人,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申请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申请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申请人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5.申请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磋商申请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申请人自动弃标。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49号(南屏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879-28180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2楼联系方式:0879-288771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师电话:19187949279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项目编号:YNJN-2024-97)C锦能咨询JINNENGCONSULTATION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项目概况....................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2五、开启....................3六、公告期限....................3七、其他补充事宜....................3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5磋商须知前附表....................5(一)总则....................8(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1(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2(五)开标....................13(六)评审14(七)合同授予....................14(八)重新招标....................15(九)纪律和监督....................15(十)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5第三章评审办法....................16一、评审机构....................16二、评审原则....................16三、评审纪律....................16四、评审目的....................16五、评审程序....................16六、评审办法及打分细则....................17七、统分原则....................22八、推荐....................22九、评审报告....................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一节合同协议书....................29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30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60第五章采购需求6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9一、商务部分70二、资格审查资料74三、报价部分78四、技术部分80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JN-2024-97;2.项目名称: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26.225万元;5.采购需求:新建污水收集管约17155米,污水收集主管约1050米,检查井5套,塑料成品沉淀池461座,玻璃钢成品沉淀池8座;HDPE成品隔油池461套,含埋设管道的土方开挖及回填,路面恢复硬化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期:90日历天(以实际开、竣工期为准);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3.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含贰级及以上)且注册在投标单位,同时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3信誉要求:①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7月26日18:00至2024年08月02日17:30,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网络获取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申请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申请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时间:2024年08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1.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开标方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现场。3.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磋商申请文件;4.各申请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申请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申请人,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申请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申请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申请人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5.申请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磋商申请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申请人自动弃标。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49号(南屏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879-28180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2楼联系方式:0879-288771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师电话:19187949279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 购 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地 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49号(南屏镇人民政府)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方式:0879-2818002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2楼联 系 人:周师联系方式:0879-2887716、191879492793项目名称思茅区南屏镇2024年曼昔社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4项目地点及承包方式项目地点:思茅区南屏镇曼昔社区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6采购内容新建污水收集管约17155米,污水收集主管约1050米,检查井5套,塑料成品沉淀池461座,玻璃钢成品沉淀池8座;HDPE成品隔油池461套,含埋设管道的土方开挖及回填,路面恢复硬化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7履约保证金中标后双方协商8工期90日历天(以实际开、竣工期为准)9质量要求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10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3.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含贰级及以上)且注册在投标单位,同时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3.3信誉要求:①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申请不接受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3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14答疑会如有疑问请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书为准。采购人不召开答疑会。15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天16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天17分包不允许18偏离不允许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书、补遗书或通知等20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天21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或补遗)的时间收到澄清(答疑或补遗)后1天内2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澄清(答疑或补遗)后1天内23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算起2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5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4 年 08 月 08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26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普洱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2、开标地点:本次招标将于[ 2024 年 08 月 08 日 09 时 00 分]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开标。3、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7磋商程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后至项目评审时,供应商需要在互联网网络状况良好的电脑登录“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远程参与本次项目磋商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无效。28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业主评委不能担任组长;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30中标候选人数量评审委员会根据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得分情况,由高至低依次排名推荐3名候选人3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32“暗标”评审不采用33评标结果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34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35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36采购文件的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磋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37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云建招协〔2023〕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综合考虑。(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项目采购人: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及概况: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资金来源: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2.2本项目出资比例: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2.3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3发包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3.2本项目工期: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3.3本项目质量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4.4如供应商为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1.4.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6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1.4.7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1.5费用承担1.5.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用参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云建招协〔2023〕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1.5.2无论竞争性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给予供应商经济补偿。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磋商须知前附表(如果)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发包人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发包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发包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申请文件时参考,发包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预备会1.10.1磋商须知前附表(如果)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单位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单位,以便采购单位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预备会后,采购单位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本采购项目分包:不允许。1.12偏离磋商须知前附表允许供应商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3磋商前答疑会1.13.1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磋商前答疑会。1.14质疑1.14.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1.14.2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14.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14.4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14.5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14.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14.7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采购人相关部门。1.14.8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接收质疑函的部门:云南锦能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周师0879-2887716;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山之梦3号门23栋2楼。1.15投诉1.15.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相关部门提起投诉。(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发包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磋商截止时间3天前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三)响应文件的编制3.1磋商申请文件的组成磋商申请文件由磋商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四部分组成。具体格式及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磋商报价3.2.1本项目报价以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报价;3.2.2供应商须就“采购需求”中的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3.2.3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2.4供应商的报价应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和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出现行市场的设备、材料及各类价格。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项目建设、利润及税金等费用,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一旦评标结束最终成交,总价将包定,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3.2.5施工现场的标志标牌、护栏、夜间照明、现场安全文明措施、保通、现场保洁、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保通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城市管理的规定及业主的合理要求,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3.2.6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核实,如有重大错误或对采购需求有疑问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随意对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需求作任何调整。3.2.7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将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2.8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3.2.9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采购人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一定中标。3.2.10报价货币为人民币。3.3投标有效期3.3.1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申请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申请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3.5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磋商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竞争性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3.6.4响应文件提交的份数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四)响应文件的提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志4.1.1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1.2外封装上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1.3响应文件封面、报价一览表、磋商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开标时供应商须带资料:具体详见须知前附表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磋商会议纪律;(2)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3)按照随机的顺序当众解封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递交情况由工作人员记录;(4)供应商抽取磋商顺序;(5)磋商会议结束。5.3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1)在4.2.1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不符合4.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密封”要求的。(六)评审6.1磋商小组6.1.1磋商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发包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4评审过程的保密6.4.1磋商会议后,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6.4.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6.4.3成交单位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单位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单位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资料。(七)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发包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磋商须知及前附表。7.2成交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发布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3履约担保详见须知前附表。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单位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八)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1)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九)纪律和监督9.1对发包人的纪律要求发包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发包人串通投标,不得向发包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十)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行业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评审机构磋商小组由随机抽取或选取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三人或三人以上依法组成。二、评审原则评审应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2.全面分析,综合评审。3.评审只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响应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审的依据。三、评审纪律1.对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2.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3.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4.所有资料(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5.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6.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7.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办理;8.评审期间,未经允许评审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四、评审目的评审工作的目的: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是否相符;是否已提供了必备的资料、文件、证书,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推荐出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五、评审程序1、初步评审(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再参与磋商。(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磋商资格:1)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磋商、比较与评价(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5)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六、评审办法及打分细则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一)初步评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不能通过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将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评审标准如下: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2.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1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1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含贰级及以上)且注册在投标单位,同时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或2022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或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年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成立时间不足的可提供已有报表);提供承诺函及其相关材料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季度或年度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凭据,并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承诺函及其相关材料2.1资格评审标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2.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材料1、信誉要求:①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注:供应商只有全部满足资格评审标准才能通过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2.2符合性审标准响应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完整且只有一个有效报价2.2符合性审标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有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2.2符合性审标准磋商响应文件盖章、签字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盖章、签字;2.2符合性审标准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磋商响应文件中是否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2符合性审标准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4款的规定2.2符合性审标准实质性条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2.2符合性审标准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注:供应商只有全部满足符合性评审标准才能通过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符合性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二)磋商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商业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5、除根据本条款第2项规定作出的变动外,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7、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8、磋商小组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三)综合评审1、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磋商部分和技术部分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评分细则一览表的要求进行打分、汇总。2、评分细则一览表:评审部分评分因素标准分评分标准说明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磋商报价:30分技术部分:70分磋商部分磋商报价30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响应报价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响应报价)×30。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技术部分(满分70分)施工技术方案101、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非常细化完整、可行性较高,内容规范、标准化程度很高,程序清晰,安排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可行,得8-10分;2、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细化完整、可行性高,内容规范、标准化程度高,程序清晰,安排科学,安排合理,有一定措施,得5-7分;3、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一般,具有一定可行性,内容、程序一般,安排一般,只有基本措施,得3-4分;4、项目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差,程序较差,措施有缺陷,得1-2分;5、无项目服务方案的,得0分。 技术部分(满分70分)主要工序151、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明确、深入的表达,对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合理,解决方案切实可行的,得13-15分;2、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明确、难点分析合理较为合理,解决方案可行性较强,得10-12分;3、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较为明确,解决方案可行性一般,得7-9分;4、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但解决方案可行性较差,得4-6分;5、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但有明显不足,得1-3分;6、没有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得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提供质量违约承诺书(函),提供加盖鲜章的原件。技术部分(满分70分)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1、质量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违约承诺内容具体详细,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强,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得4分; 2、质量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违约承诺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一般,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较弱,得2分;3、质量目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基本明确;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违约承诺不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差,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弱,得1分;4、质量目标不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差,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弱,得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提供安全施工违约承诺书(函),提供加盖鲜章的原件。技术部分(满分7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1、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违约承诺内容具体详细,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强,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得4分; 2、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违约承诺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一般,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较弱,得2分;3、安全目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得1 分;4、违约承诺不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差,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弱,得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提供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违约承诺书(函),提供加盖鲜章的原件。技术部分(满分70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1、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违约承诺内容具体详细,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强,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得4分;2、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较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违约承诺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一般,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较弱,得2分;3、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目标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违约承诺不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差,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弱,得1分;4、不提供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目标的,得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绿色施工管理体系与措 施1提供绿色施工违约承诺书(函),提供加盖鲜章的原件。技术部分(满分70分)绿色施工管理体系与措 施41、绿色施工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违约承诺内容具体详细,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强,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得4分; 2、文绿色施工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较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违约承诺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一般,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较弱,得2分;3、绿色施工管理目标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违约承诺不具体,违约惩罚方式合理、可行性差,应对措施具体、针对性弱,得1分;4、不提供绿色施工管理目标的,得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提供工期违约承诺书(函),提供加盖鲜章的原件。技术部分(满分7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41、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完整、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科学规范、针对性强,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4分。2、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基本完整、安排合理、可行性较强、针对性较强,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2分。3、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基本完整、安排较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基本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分。4、不提供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的,得0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51、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机械设备设置满足施工要求,图示标识准确,且针对工程实际,得5分; 2、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基本合理,机械设备设置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图示标识不够清楚、准确,缺乏针对性,得3分; 3、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基本合理,机械设备设置不满足施工要求,图示标识不够清楚、准确,缺乏针对性,得1分; 4、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不得分。拟派项目管理人员配置51、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健全,机构人员专业配备齐全、技术工种及数量合理的,得5分;2、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岗位责任制度一般,机构人员专业配备及技术工种数量基本满施工需求的,得3分;3、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职责分工不明确,岗位责任制度不健全,无机构人员专业配备及技术工种的,得1分;4、除资格要求人员外,未配置其他人员不得分。类似业10承接过1个类似业绩得5分,每增加1个加5分,加至10分为止(即:有三个类似业绩可得满分)类似业绩:是指与本项目类似生活污水治理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含在建或正在实施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要求为:近五年(2019年2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在建项目或正在实施服务的项目)。七、统分原则1.评委应首先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磋商文件规定分值及范围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2.统计分数原则:所有磋商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将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竞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八、推荐评审委员会按磋商文件详细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按竞争性磋商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磋商响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类推。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报价相同都为最低价的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或本省企业。九、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并编写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十、其他要求1、中小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监狱企业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4.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货物,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非公示版)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4.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非公示版)中的货物。★4.3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如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4.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型号。5、磋商及最后报价5.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5.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5.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5.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5.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附表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表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合同内容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的情况另行约定)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云南省财政厅制●合同登记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项目合同书甲方(采购人)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电话:乙方(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中标(成交)人名称(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成交)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合同技术条款)的,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主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3临时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飞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井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和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和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己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外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接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体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宣。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投标人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咱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井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4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条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从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28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己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己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另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污水治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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