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招标公告(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甘肃省电大宁县工作站、宁县教师进修学校)2024)



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公开招标公告

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qysggzyjy.cn:7071/)

获取招标文件


并于

2024-08-28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XZC2024-0058

项目名称: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

预算金额:100.0(万元)

最高限价:100(万元)

采购需求:采购教学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1+X考试无人机、教学应用平台、教学资源包、实训基地配套设施、师资培训(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供应商注册时间不满1年的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须提供截止开标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


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


(6)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 (7)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08-08



2024-08-14


每天上午

00:00



12:00


下午

12:00



23:59

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qysggzyjy.cn:7071/)

方式: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ysggzyjy.cn/f)


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模块点击“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初次注册的供应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模块点击“用户注册”


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通过注册后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931-4267890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08-28 09:00

地点: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电子标


供应商无需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须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详见招标文件)下载中心新版工具中下载投标工具(标书查看),按照使用需求安装相关软件


使用CA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工作。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将生成的.ZGTF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5上传”,完成投标文件上传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


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通过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详见招标文件)进行开标会议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


选择参与的项目及标段,在界面点击“点击进入”进入开标会议


进入后须及时完成签到。项目解密开始至结束时间为30分钟


系统提示开始解密后页面会显示“解密开始时间”和“解密剩余时间”(倒计时),点击“解密”按钮


弹出输入密码框后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解密完成后系统会提示“解密成功”。(注意浏览器下方弹出的控件启用提示


可能会弹出多个,请全部选择“允许”或“启用”


)供应商应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


视为放弃投标。开标过程中请及时查阅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区消息


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相关操作。 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解密及开标过程中


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1234-34咨询。

①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ysggzyjy.cn/f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


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 址:

庆阳市宁县新宁镇庙咀东路2号

联系方式:

180093476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8号

联系方式:

157693082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哈苗苗

电 话:

15769308228

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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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发布.果子044.2采购单位审核意见: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招标文件项目编号:NXZC2024-0058采购人: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公章)代理机构: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二O二四年八月采购单位审核意见: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招标文件项目编号:NXZC2024-0058采购人: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公章)代理机构: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二○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章招标公告…………………………………………………4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第一章投标邀请函投标邀请函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委托,对其“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及经营、财务独立、运作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有能力提供货物及服务,并能及时提供完善后期服务保障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二、采购需求:详见招标公告。三、公告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四、须注意事项1.初次注册的供应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ysggzyjy.cn:7071/),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模块点击“用户注册”,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通过注册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931-4267890。2.已注册的供应商自行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ysggzyjy.cn:7071/),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模块点击“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931-4267890。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准时开标,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出席开标会议,电子标,供应商无须到场。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地址:宁县新宁镇庙坪东路2号联系方式:180093476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鼎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8号联系方式:1576930822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哈苗苗电话:15769308228第二章招标公告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招标公告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qysggzyjy.cn:7071/)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NXZC2024-0058项目名称: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预算金额:100万元最高限价:100万元采购需求:采购教学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1+X考试无人机、教学应用平台、教学资源包、实训基地配套设施、师资培训(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供应商注册时间不满1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须提供截止开标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6)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7)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qysggzyjy.cn:7071/)。方式: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ysggzyjy.cn/f),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模块点击“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初次注册的供应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模块点击“用户注册”,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通过注册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931-4267890。售价: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地点: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3.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详见招标文件)下载中心新版工具中下载投标工具(标书查看),按照使用需求安装相关软件,使用CA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工作。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ZGTF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5上传”,完成投标文件上传。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本项目通过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详见招标文件)进行开标会议,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选择参与的项目及标段,在界面点击“点击进入”进入开标会议,进入后须及时完成签到。项目解密开始至结束时间为30分钟,系统提示开始解密后页面会显示“解密开始时间”和“解密剩余时间”(倒计时),点击“解密”按钮,弹出输入密码框后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系统会提示“解密成功”。(注意浏览器下方弹出的控件启用提示,可能会弹出多个,请全部选择“允许”或“启用”。)供应商应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过程中请及时查阅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区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相关操作。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解密及开标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1234-34咨询。(1)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ysggzyjy.cn/f(2)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做好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二、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意向公开各级预算单位要结合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局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从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专区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采购人,还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内,充分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力。四、全面执行预留份额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预留份额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引导鼓励预算单位预留更多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选择适当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六、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业务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七、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财政厅2022年6月22日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附件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保局: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五、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六、环保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七、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8月2日附件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八、节能清单公示、调整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无人机专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甘肃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