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招标公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2024)
[公开招标]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
2.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
3.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4.最高限价:2,000,000.00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所属行业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
1
项
详见招标文件
其他未列明行业
是
6.工作内容:为提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地下空洞隐患的检测力度,拟对宝安区不少于300车道公里市政道路(主要为重点主干道、积水路段、历史隐患高发路段及辖区占道开挖等路段)开展探地雷达检测。
7.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投标人至少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专业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试验检测机构证书(乙级及以上);
(3)国土资源部门或规划部门或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8月07日至2024年0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2024年08月07日至2024年0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755-83938966、4008301330)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0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只需要牵头方上传/解密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年0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2024年08月20日14:00~14: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备注:
(1)本项目支持各潜在供应商在注册、报名、投标、开标、加密解密等采购环节,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扫码认证,在线完成投标响应、投标文件加密解密、下载中标通知书等操作。相关操作流程详见:中国深圳政府采购官网—采购学院:“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第3.1.2条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2)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s://zzapp.gsxt.gov.cn/#/printlicense),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
(3)供应商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开标解密失败,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4年08月14日17: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08月16日18: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ww.szggzy.com/jyzk/details.html?contentId=1399199 )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5.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信息查询网址
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
2.采购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工0755-27755329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公路管理中心24楼
3.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工0755—25193582;冯工(黄工、冷工、李工)0755-2519359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77号(办公楼四楼407室)
Email:819144532@qq.com
4.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36568999转1转1
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07日
[SZDL2024001526-A]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pdf
SZDL2024001526-A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采购公告.pdf
[SZDL2024001526-A]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szczf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SZDL2024001526-A]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docx
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采购人名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24年8月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其他事项(一)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二)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密钥。关键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类型:服务类包号:A包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5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7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8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9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10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1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2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13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和“IP地址”一致;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和“IP地址”一致;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出现《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本项目评标信息表:评分项评分项评分项评分项权重一价格价格价格10二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40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1实施方案实施方案1212(一)评分内容:对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预期效果等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须单独列明):1.项目需求理解;2.技术路线;3.工作流程;4.预期成果目标。(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满足上述4项考察内容的,得70%分,缺少一项扣20%分,扣完为止。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投标人响应情况进一步分档评分,评价为优的加30%分,评价为良的加20%分,评价为中的加10%分,评价为差不得分。如果评分为差,专家须书面说明理由。优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详实具体,对项目需求分析详实、客观,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流程切实可行,能达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良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比较详实,项目需求分析比较客观,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流程基本清晰可行,基本能达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中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完整,项目需求分析不客观,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流程不够清晰,可行性一般,能达到项目部分预期成果目标;差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简单,项目需求分析不到位,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可行性差,难以达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2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212(一)评分内容: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对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须单独列明):1.道路全覆盖检测(投标人需详细描述如何对每条车道进行全覆盖探测,同一车道(标准车道3.75米宽)布设测线不少于25条,保证同一车道内直径大于15CM以上隐患全部探出,以确保探测作业无遗漏、无死角,只承诺不展开描述不得分,同时应通过方案及证明材料可判定实现同一车道内直径大于15CM以上隐患全部探出的探测要求,否则本项不得分。2.隐患地理位置精准定位3.隐患数据精确解析4.应急快速响应5.隐患数据可视化6.隐患信息化管理7.项目合理化建议(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满足上述7项考察内容的,得70%分,缺少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投标人响应情况进一步分档评分,评价为优的加30%分,评价为良的加20%分,评价为中的加10%分,评价为差不得分。如果评分为差,专家须书面说明理由。优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完整准确,应对措施清晰合理、贴合实际情况、可执行性强,合理化建议内容详实具体,准确有效;良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完整,应对措施合理、贴合实际情况,具备可执行性,合理化建议详实具体,比较准确;中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内容不够完整,应对措施可执行性一般,合理化建议简单;差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内容简单,应对措施可执行性差,无合理化建议,不得分。33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212(一)评分内容:1.给出分阶段项目时间安排、工作进度与阶段性成果;2.详细阐述项目安全作业制度与措施;3.详细阐述项目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与措施;4.详细阐述项目质量保障保障制度与措施。(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满足上述4项考察内容的,得70%分,缺少一项扣20%分,扣完为止。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投标人响应情况进一步分档评分,评价为优的加30%分,评价为良的加20%分,评价为中的加10%分,评价为差不得分。如果评分为差,专家须书面说明理由。优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合理可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详实具体;良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较为可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比较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比较有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比较详实;中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基本可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基本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有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基本完整;差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不可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无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简单。44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22(一)评分内容: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及自身管理经验,提出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完成后服务负责人信息与联系方式。2.承诺后期服务年限不少于1年。3.详细阐述服务制度,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4.详细阐述项目完成后的服务内容(必须包含采购文件售后服务要求中所有内容)。(二)评分依据:1.提供《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且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得100%分。2.未提供《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或提供的《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未能体现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不得分。5违约承诺2(一)评分内容:承诺满足采购文件“第五条违约责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全部内容,并提供《违约承诺函》。(二)评分依据:1.提供《违约承诺函》且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得100%分。2.未提供《违约承诺函》或提供的《违约承诺函》未能体现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不得分。三综合实力部分综合实力部分综合实力部分4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供应商资格(资质、认证)情况5(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范围包含:与道路工程检测相关内容(含有地面坍塌隐患检测(或探测)或城市道路地下病害综合检测服务等),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没有实体证书的,应提供机构认证信息查询截图)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或在有效截止期内)。相关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投标人需提供颁发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且为合法机构颁发。2.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2供应商同类业绩情况8(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承担过道路地面坍塌隐患雷达检测项目或道路地面空洞或病害体雷达探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应用三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00:00(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2.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3.预算金额:2,000,000.00元4.最高限价:2,000,000.00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所属行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1项详见招标文件其他未列明行业是6.工作内容:为提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地下空洞隐患的检测力度,拟对宝安区不少于300车道公里市政道路(主要为重点主干道、积水路段、历史隐患高发路段及辖区占道开挖等路段)开展探地雷达检测。7.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第八章定标及公示38.定标方法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38.1.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如“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以“专用条款”相关规定内容为准)。如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或中标无效,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38.2.1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38.2.2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38.2.3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3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执行。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39.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40.中标公告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40.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1.中标通知书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上打印《数字中标通知书》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43.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46.履约担保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47.合同的备案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48.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49.履约抽检及情况的反馈49.1供应商必须诚信履约,采购人必须对采购项目实施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深圳市交易集团将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抽检评价。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9.2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50.宣传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市财政委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b.案例介绍、推广等;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51.供应商违法责任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6)恶意投诉的;(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51.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第十一章质疑处理52.质疑提出与答复52.1提出质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5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2.3质疑条件52.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52.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52.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5)事实依据;(6)必要的法律依据;(7)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2.4提交材料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2.5提交方式52.5.1供应商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质疑】”中提出质疑。52.5.2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52.6收文办理程序52.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52.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52.7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52.8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53.质疑后续处理53.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53.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十二章招标代理服务费54.招标代理服务费54.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计取费率标准如下表所示:类别金额(万元)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100以下1.00%1.50%1.50%100-5000.70%1.10%0.80%500-10000.55%0.80%0.45%1000-50000.35%0.50%0.25%5000-100000.20%0.25%0.10%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500-100)万元×1.1%=4.4万元(600-500)万元×0.8%=0.8万元合计收费=1.5+4.4+0.8=6.7(万元)54.2中标供应商须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54.3招标代理服务费以转账、银行汇票形式交付。招标文件附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013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6.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22〕15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2-07-01深财购〔2022〕15号各市本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69号)等文件要求,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财库〔2020〕46号文件”)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二、提高预留份额比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其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将相关要求列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留存。具体包括:一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是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加大评审优惠力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货物服务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服务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2%~3%提高至4%~6%。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搞“一刀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价格评审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切实保障款项支付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拖欠合同款项的采购人,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视情形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五、推进深化订单融资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区财政部门要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采购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多渠道宣传,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列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六、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招标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落实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非预留项目要给予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七、全面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市区财政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服务部门、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参与各方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财政局根据《深圳市预算单位内控建设分类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加强对市本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裁决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采购(招标)邀请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深圳市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深圳市财政局2022年6月29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1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采购网公开联合体形式参的网址,合同加”或者“要求中应当包含合同分包”,除有关联合体项目)“采购项目全部协议或者分预留”外,还应包意向协议)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采购人名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24年8月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其他事项(一)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二)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密钥。关键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类型:服务类包号:A包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5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7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8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9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10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1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2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13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和“IP地址”一致;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和“IP地址”一致;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出现《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本项目评标信息表:评分项权重一价格10二技术部分40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实施方案12(一)评分内容:对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预期效果等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须单独列明):1.项目需求理解;2.技术路线; 3.工作流程;4.预期成果目标。(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满足上述4项考察内容的,得70%分,缺少一项扣20%分,扣完为止。 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投标人响应情况进一步分档评分,评价为优的加30%分,评价为良的加20%分,评价为中的加10%分,评价为差不得分。如果评分为差,专家须书面说明理由。优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详实具体,对项目需求分析详实、客观,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流程切实可行,能达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良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比较详实,项目需求分析比较客观,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流程基本清晰可行,基本能达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 中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完整,项目需求分析不客观,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流程不够清晰,可行性一般,能达到项目部分预期成果目标; 差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内容简单,项目需求分析不到位,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可行性差,难以达到项目预期成果目标。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2(一)评分内容: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对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须单独列明): 1.道路全覆盖检测(投标人需详细描述如何对每条车道进行全覆盖探测,同一车道(标准车道3.75米宽)布设测线不少于25条,保证同一车道内直径大于15CM以上隐患全部探出,以确保探测作业无遗漏、无死角,只承诺不展开描述不得分,同时应通过方案及证明材料可判定实现同一车道内直径大于15CM以上隐患全部探出的探测要求,否则本项不得分。2.隐患地理位置精准定位3.隐患数据精确解析4.应急快速响应5.隐患数据可视化6.隐患信息化管理7.项目合理化建议(二)评分依据: 1.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满足上述7项考察内容的,得70%分,缺少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投标人响应情况进一步分档评分,评价为优的加30%分,评价为良的加20%分,评价为中的加10%分,评价为差不得分。如果评分为差,专家须书面说明理由。优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完整准确,应对措施清晰合理、贴合实际情况、可执行性强,合理化建议内容详实具体,准确有效; 良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完整,应对措施合理、贴合实际情况,具备可执行性,合理化建议详实具体,比较准确; 中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内容不够完整,应对措施可执行性一般,合理化建议简单; 差评分标准:重点、难点分析内容简单,应对措施可执行性差,无合理化建议,不得分。 3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2(一)评分内容:1.给出分阶段项目时间安排、工作进度与阶段性成果;2.详细阐述项目安全作业制度与措施;3.详细阐述项目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与措施;4.详细阐述项目质量保障保障制度与措施。(二)评分依据: 1.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满足上述4项考察内容的,得70%分,缺少一项扣20%分,扣完为止。 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投标人响应情况进一步分档评分,评价为优的加30%分,评价为良的加20%分,评价为中的加10%分,评价为差不得分。如果评分为差,专家须书面说明理由。优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合理可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详实具体;良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较为可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比较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比较有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比较详实; 中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基本可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基本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有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基本完整; 差评分标准:项目进度安排不可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作业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无效,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简单。 4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 2(一)评分内容: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及自身管理经验,提出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完成后服务负责人信息与联系方式。2.承诺后期服务年限不少于1年。3.详细阐述服务制度,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4.详细阐述项目完成后的服务内容(必须包含采购文件售后服务要求中所有内容)。(二)评分依据:1.提供《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且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得100%分。 2.未提供《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或提供的《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未能体现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不得分。5违约承诺2(一)评分内容:承诺满足采购文件“第五条 违约责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全部内容,并提供《违约承诺函》。(二)评分依据:1.提供《违约承诺函》且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得100%分。2.未提供《违约承诺函》或提供的《违约承诺函》未能体现承诺满足上述考察内容的,不得分。三综合实力部分4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供应商资格(资质、认证)情况5(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范围包含:与道路工程检测相关内容(含有地面坍塌隐患检测(或探测)或城市道路地下病害综合检测服务等),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没有实体证书的,应提供机构认证信息查询截图)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或在有效截止期内)。相关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投标人需提供颁发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且为合法机构颁发。2.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2供应商同类业绩情况8(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承担过道路地面坍塌隐患雷达检测项目或道路地面空洞或病害体雷达探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应用三维探地雷达检测内容,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每提供一项符合要求的相关有效合同业绩得35%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上述项目经验须为已完成业绩,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需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甲方业务章)。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上述项目开展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8 (一)评分内容:项目负责人须为岩土或道路与桥梁或交通工程或勘查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且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不满足此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分:1.具有路桥或地质勘查或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物探或岩土勘察高级(含副高)工程师专业职称证书的,得50%分;2.主持过道路地面坍塌隐患雷达检测项目或道路地面空洞或病害体雷达探测项目的,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应用三维探地雷达检测内容,否则不予认可,每提供一项业绩得25%分,最高得50%分。以上2项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项目负责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务合同或返聘协议扫描件)。社保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2.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上述职称/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原件备查)。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还需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海外留学(含港澳台)人员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对于注册资格证书,须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和人员注册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如涉及考察人员业绩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作为得分依据,上述项目开展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道路地面坍塌隐患雷达探测项目或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项目(含车载探地雷达检测项目)是指利用车载探地雷达对道路地下的坍塌、空洞、脱空和土体疏松病害进行探测或检测,不包括仅对道路表层开展的弯沉、横坡、平整度、破损程度和结构层厚度等道路质量相关指标参数开展检测的项目。6.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14(一)评分内容:项目团队成员须包括1名技术负责人及至少10名其他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且其他成员中至少8人具有路桥或地质勘查或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物探或岩土勘察等专业类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不满足此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分:1.团队成员中,具有路桥或地质勘查或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物探或岩土勘察等专业类高级(含副高)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0%分,本项最高得40%分。2.团队成员中,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者,每人得5%分,本项最高得30%分。3.团队成员中,参与过道路地面坍塌隐患雷达检测项目或道路地面空洞或病害体雷达探测项目的,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应用三维探地雷达检测内容,否则不予认可,每人得5%分,本项最高得30%分。以上3项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考察人员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务合同或返聘协议扫描件)。社保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2.要求提供考察人员上述职称/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原件备查)。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还需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海外留学(含港澳台)人员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对于注册资格证书,须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和人员注册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如涉及考察人员业绩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作为得分依据,上述项目开展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5(一)评分内容:1.投标人具有道路空洞检测或雷达探测等有关地面坍塌探测或路面脱空、路基空洞检测方面获得的相关专利情况,每有一项专利证书得15%分,本项最高得30%分。2.投标人具有三维雷达采集或雷达数据智能分析或病害应急处置等有关地面坍塌探测或路面脱空、路基空洞检测相关方面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本项最高得50%分。3.投标人具有主编或参编或起草地面坍塌探测或路面脱空或路基空洞检测等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经验的,每项得20%分,本项最高得20%分。以上3项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提供有效的产权(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著作)权人应为投标人。)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6项目拟使用的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5(一)评分内容:1.三维探地雷达设备:投标人拟投入的三维探地雷达须满足全覆盖探测要求,三维探地雷达天线通道数不少于15条, 且所有天线均在同一腔体内(天线中心频率不高于400MHz),每提供一套符合要求的雷达设备得20%分,本子项最高得60%分。2.二维探地雷达设备:投标人持有二维探地雷达,每提供一台得10%分,本子项最高得20%分。3.验证设备:投标人具有QV无线潜望镜和钻机,得20%分,否则不得分。以上3项累计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自有设备要求提供购买合同与发票;租赁设备要求提供租赁合同与发票和出租人购买仪器的合同和发票。(租赁合同签订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之前)。2.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四诚信情况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市财政局诚信管理情况5(一)评分内容: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100%分。(二)评分依据: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备注:评标信息内评分方法的说明:(1)权重:按百分比进行设置;(2)评分准则:按照评标系统设置要求,每项“评分准则”皆按百分制打分;(3)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对应“评分准则”的分值×对应权重。(4)投标人应如实按照《本项目详细评分细则》要求提交相关各类证明、资料等,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投标书目录一、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记录查询及股权关系自查(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三)投标函(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五)投标人情况介绍、资格(资质、认证)情况(六)中小企业相关声明函(七)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八)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格式自定)(九)项目拟使用的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格式自定)(十)详细分项报价清单(十一)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注:具体按评分信息设置标书节点二、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五)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六)实施方案(格式自定)(七)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格式自定)(八)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格式自定)(九)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格式自定)(十)违约承诺(格式自定)(十一)其它(格式自定)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招标文件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1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要求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第十二章招标代理费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00:00(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40015262.项目名称: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3.预算金额:2,000,000.00元4.最高限价:2,000,000.00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所属行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4年宝安区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1项详见招标文件其他未列明行业是6.工作内容:为提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地下空洞隐患的检测力度,拟对宝安区不少于300车道公里市政道路(主要为重点主干道、积水路段、历史隐患高发路段及辖区占道开挖等路段)开展探地雷达检测。7.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8.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1.投标人至少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专业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试验检测机构证书(乙级及以上);(3)国土资源部门或规划部门或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月日00:00:00至2024年月日13:30:00(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755-83938966、4008301330)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月日14:00(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只需要牵头方上传/解密投标文件。)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年月日14:00(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2024年月日14:00~14:30(具体时间详见完整公告:http://zfcg.szggzy.com:8081/)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备注:(1)本项目支持各潜在供应商在注册、报名、投标、开标、加密解密等采购环节,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扫码认证,在线完成投标响应、投标文件加密解密、下载中标通知书等操作。相关操作流程详见:中国深圳政府采购官网—采购学院:“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第3.1.2条电子营业执照登录;(2)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s://zzapp.gsxt.gov.cn/#/printlicense),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3)供应商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开标解密失败,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4年月日17: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月日18: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ww.szggzy.com/jyzk/details.html?contentId=1399199)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5.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等。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信息查询网址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2.采购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工0755-27755329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公路管理中心24楼3.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工0755—25193582;冯工(黄工、冷工、李工)0755-25193591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77号(办公楼四楼407室)Email:819144532@qq.com4.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36568999转1转1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通用条款序号涉及事项具体补充内容3.2采购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5.3联合体投标不接受9踏勘现场不组织10标前会议不组织12/1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晚于投标截止日三日前(详见招标公告)20投标有效期120个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25投标文件的大小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26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无3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8定标方法非评定分离46履约担保不需要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二、其他关键信息(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1、评标定标信息非评定分离项目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3中标供应商家数12、关于包组的定义本招标文件中的“包”是最小的“标的单位”,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货物或服务项进行投标,投标人可只对其中一个包或几个包货物或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有的话),但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某一包组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有效投标少于三家,该包组废标,对该包组重新招标或采用其它方式采购。某一包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该包组中标结果改变不影响其他包组结果。3、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二)其他事项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均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声明函)备注: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4)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2、采购人拟采购的服务(工程)中,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的产品,要依据该通知要求执行。3、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凭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s://finance.szexgrp.com/gtm/web/guarantee/#/),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一、实质性响应条款序号具体内容1(1)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常规探地雷达检测工作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3)2024年12月31日前协助采购方开展并通过项目专家评审。(4)在项目服务期内配合采购方开展道路地面坍塌隐患应急检测。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投标人应完全响应,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视为所投投标方案、服务内容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二、招标项目需求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地下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广泛,伴随而来的与人类活动关系密切的“城市地面坍塌”现象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地面坍塌隐患具有隐蔽性、不定性,一旦发生地面坍塌事故,将可能造成局部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人流集中场所、车辆密集道路等区域,舆情敏感、外界度关注,应定期开展道路地面坍塌隐患检测,尽早发现、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的防范地面坍塌事故发生,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三维探地雷达是检测地面坍塌隐患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道路检测、地下空洞普查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为提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地下空洞隐患的检测力度,拟对宝安区不少于300车道公里市政道路(主要为重点主干道、积水路段、历史隐患高发路段及辖区占道开挖等路段)开展探地雷达检测。技 术 要 求一、项目目标中标人应以三维探地雷达检测为主,二维探地雷达检测为辅对宝安区地面坍塌易发区重点道路(不少于300车道公里,主要为重点主干道、积水路段、历史隐患高发路段及辖区占道开挖等路段)及人口密集区域路段,开展地下空洞、土体疏松、路基脱空等地面坍塌隐患进行检测。针对检测出来的地面坍塌疑似隐患数据,进行数据梳理、分析和解译,对疑似空洞隐患进行100%钻探验证,其它地面坍塌隐患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钻探验证(总钻探验证数不少于25个),并建立相应地理信息数据库存储检测数据成果和解译成果。二、项目依据及参考标准1.项目依据。(1)《深圳市加强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工作方案》(2)《深圳市加强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2.参考标准。(1)《深圳市地面坍塌隐患检测技术导则》(2)《道路塌陷隐患雷达检测技术导则》(RISN-TG024-2016)(3)《道路塌陷隐患雷达检测技术规范》(T/CMEA 2-2018)三、项目工作内容1.常规检查:本项目主要针对《宝安区2024年地面坍塌防治计划》中划定的重点检测路段,每条车道布设雷达测线不少于25条,确保同一车道(标准车道3.75米宽)内直径大于15CM以上隐患全部探出。检测道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地面坍塌应急工作需要,实时更新替换被检道路,检测道路车道总长度不少于300车道公里,并定期报送检测成果。2.应急检测:配合开展日常养护工作中的地面坍塌应急检测相关工作。2024 年宝安区拟检测道路清单2024年拟检测车行道部分序号道路名称起点终点道路长度(m)车道数车道长度(m)1广深公路(107 国道)湖滨东路新安五路320010320002宝安大道南头文化街创业一路350010350003机场南路新港务码头大道鹤洲路460010460004石龙大道石龙路石观路1700468005沙井北环路外环路宝安大道25008200006新沙路沙井大街锦城路22006132007立新路福州大道福一路970438808立新北路福州大道大洋路1000660009松白路宝石路国泰路310082480010凯成二路广深公路宝安大道9604384011民主大道石围路西环路260041040012洪田路上南东路捷豹科技园11002220013广田路广深公路燕山大道240061440014自力大道麻布大道石岩湿地公园7902158015沙井南环路广深公路宝安大道200061200016沙井路沙福路西沙路280041120017码头路宝源路宝安大道10004400018前进二路新安四路西乡大道14006840019环镇路沙井南环路新和大道440062640020怀德南路广深公路福永大道16004640021福永大道宝安大道福凤路340082720022铁岗水库路前进二路水库2700410800合计3265002024年拟检测人行道部分序号道路名称起点终点道路长度(m)车道数车道长度(m)1宝安大道南头文化街创业一路3500270002机场南路新港务码头大道鹤洲路4600292003石龙大道石龙路石观路1700234004沙井北环路外环路宝安大道2500250005新沙路沙井大街锦城路2200244006立新北路福州大道大洋路1000220007凯成二路广深公路宝安大道960219208民主大道石围路西环路2600252009洪田路上南东路捷豹科技园11002220010广田路广深公路燕山大道24002480011自力大道麻布大道石岩湿地公园7902158012沙井南环路广深公路宝安大道20002400013码头路宝源路宝安大道10002200014前进二路新安四路西乡大道14002280015环镇路沙井南环路新和大道44002880016怀德南路广深公路福永大道16002320017福永大道宝安大道福凤路34002680018铁岗水库路前进二路水库270025400合计79700四、项目技术要求以三维探地雷达为主要手段对道路进行探测,二维探地雷达为辅助手段开展技术复核,对三维探地雷达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对疑似隐患利用不同频率通道数据相互进行复核。确定疑似隐患点规模大小及邻近周边地下土层是否存在空洞、土体疏松、路基脱空等地面坍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1.根据历年地面坍塌隐患及事故数据分析出需要重点检测的具体道路,收集拟检测道路相关地质资料和管线资料等,结合片区地形情况,现场踏勘,合理布置地质雷达测线。2.实地开展检测评估。采用以三维探地雷达检测为主,对道路进行全覆盖检测。对于三维探地雷达检测车无法检测的区域,采用二维探地雷达进行辅助检测。3.数据处理、分析和解释。三维探地雷达数据采集后,应通过除零漂、增益处理、带通滤波、道均衡、滤波、偏移归位、反褶积等方法进行数据处理。根据反射波的时间、幅度和波形,判断地下目标体的空间位置、结构及分布。4.编制地面坍塌隐患验证专项报告。针对检测出来的地面坍塌疑似隐患,对疑似空洞隐患进行100%钻探验证,其它地面坍塌隐患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钻探验证(总钻探验证数不少于25个)。5.编制地面坍塌隐患常规检测评估报告。6.出现地面坍塌应急事件时,中标人应立即响应,前往现场探测脱空情况,并形成应急专题报告。7.编制并形成地面坍塌隐患检测评估总报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五、项目人员要求投标人为项目投入的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人员,其职称、学历、资质、经验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但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负责人须为岩土或道路与桥梁或交通工程或勘查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道路工程)执业资格。2.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12人(包含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及至少10名其他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应不少于8人,专业为路桥或地质勘查或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物探或岩土勘察等相关专业。3.合同执行过程中,未经采购方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换项目人员的,应取得采购方同意后方可更换。4.项目组成员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参加本项目审查和讨论的全部工作会议。六、项目进度要求★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10天内完成收集资料工作,分析统计重点检测道路位置,制定检测计划,提交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工作方案,采购方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中标方后,中标方须依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补充。中标方应在确定检测计划后立即组织开展地面探测评估工作,并定期和适时向采购方汇报检测结果。2.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90天内向采购方进行常规探地雷达探测最终成果汇报。3.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至2024年12月31日前协助采购方开展并通过项目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按合同要求提交最终成果。4.中标人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工作;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将整个检测评估工作分为收集资料阶段、地面坍塌隐患地质雷达探测阶段、地面坍塌隐患评估、技术支持四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根据辖区重点路段、历年地面坍塌隐患及事故数据分析出需要重点检测的具体道路、涵洞桥梁,收集拟检测道路、涵洞桥梁相关地质资料和管线资料等,结合片区地形情况,现场踏勘,合理布置地质雷达测线。(2)第二阶段:开展地面坍塌隐患雷达检测:采用三维探地雷达设备,对道路进行全覆盖检测。查明检测区范围地下土层是否存在空洞、疏松体、脱空等导致地面坍塌的隐患。并对检测出的疑似地下空洞全部验证。在项目实施过程应每周、每月提交进度汇报。(3)第三阶段:编制并形成地面坍塌隐患检测评估总报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提供专业修订建议。(4)第四阶段:在服务期内和售后服务期内,辖区如有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或发现重大地面坍塌隐患,应配合采购方及时开展应急检测,并提供专业维修意见。七、项目成果要求本项目成果文件应同时提交纸质文本6份和电子版数据硬盘1份,具体包括:1.项目实施方案。2.常规探测总报告。3.应急探测专项报告。4.地面坍塌隐患验证专项报告。5.全部检测原始数据及处理解译后数据(提供硬盘介质存储电子数据)。八、项目验收要求1.中标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成果资料和总报告。2.服务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3.经核实满足以上条件后,以专家评审方式开展项目验收。4.评审通过后,乙方应根据专家意见于1星期内修改完善,及时结题。商 务 需 求★一、项目服务期限1.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常规探地雷达检测工作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3.2024年12月31日前协助采购方开展并通过项目专家评审。4.在项目服务期内配合采购方开展道路地面坍塌隐患应急检测。二、投标报价要求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金额。2.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采购文件内容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3.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及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投标人投标报价可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地面坍塌探测评估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