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2024)



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已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根据工程实施进度,需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欢迎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竞标:
一、项目名称: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
二、招标项目内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详见招标文件)
三、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5、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6、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7、本工程要求总监1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员1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应证书)。项目总监与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2024.3-6月),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四、投标申请书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现场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8月13日10:30
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创智大厦二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工 0518-80328898 
六、其他事项详见招标文件
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
2024年8月8日

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x

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招标人名称: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0518-803288982项目名称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3建设地点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4工程内容及规模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及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图纸审查、施工、质量保修期和审计过程各阶段监理。工程总投资额约26万元,DN400蒸汽管道总长约32米,工期20日历天。工程监理控制价为:0.52万元 。5资金来源 自筹6投标申请人条件 资质条件:投标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本工程要求总监1名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员1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应证书)。项目总监与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2024.3-6月),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7投标申请书份数一份正本,一份副本。8投标申请书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现场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8月13日10:30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创智大厦二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9开标时间2024年8月13日10:3010评审方法及标准次高下浮率中标。执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取费不超过总价的2%),投标下浮率不得低于5%,低于此下浮率按废标处理。若各投标人投标下浮率相同,则开标现场以投标单位签到顺序号码代表各投标单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11投标申请书组成(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投标函(5)授权委托书(6)报价表未能提供上述内容及备查原件按废标处理。连云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施工监理计费执行标准低于222万2工科X连云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施工监理计费执行标准203(1)、工程监理取费额=工程造价M×取费率BX工期调整系数F工程造价(万元)M取费率(%)B工期调整系数F工期(天)系数值F采用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费用工期调整系数F工期(天)系数值F采用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费用M≤200工期调整系数F工期(天)系数值F采用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费用工期调整系数F工期(天)系数值F采用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费用2001.9--1.7T≤300.453501.7T≤300.457501.6L300.615001.4600.80.91035001.01200.80.91075000.8T>1800.80.910、、10000≤M0.71!注:若计费额在上述计费额之间,采取插入法计算取费率。(2)、本标准适应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3)、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应酌情增加监理费用。(4)、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特殊工程等,应采取招标、洽谈等其他方式确定收费标准。(5)、工程造价小于200万元、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工期等,采用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费用。取费不超过总价的2.0。(6)、场地回填工程取费率为本标准70%,并不得高于总价的1.0%。(7)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取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8)零星工程按人均月支付监理费不高于6000元月人建程加监理安全责任增万曼(1i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2004年11月25日t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申请书封面(项目名称)监理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2、投标函连云港新海连热力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经踏勘施工现场,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监理招标的全部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全部内容。1、同意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费取费标准的规定。(1)结算方式为:最终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计算基础,费率同投标报价时的费率;监理费不因实际工期的延长而增加。(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3)付款方式: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审核价对应监理费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结算价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2、负责本工程的总监是,监理员为人。监理员相关专业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配置。3、施工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4、监理期限:监理期限:2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竣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并配合至审计结算结束(费用包含在监理费中)。5、我单位保证将严格按监理人员执业细则,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6、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3、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4.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报价表开标时间:2024年8月13日10:30项目名称投标下浮率(%)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备注:投标下浮率不得低于5%,低于此下浮率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2024年月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编号:XHLRL-2024-SGJL04委托人(全称):(甲方)监理人(全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工程规模:云桥路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DN400蒸汽管道(含保温)及基础(支架)、阀门等附件,总计约32米,具体详见图纸;4.工程概算投资额:26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件;6.通用条件;7.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中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承诺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亲临现场,实际指挥监理。五、签约酬金(监理费)签约酬金(监理费)(大写):(¥:元;含税率为%的增值税)监理费费率:%计算公式为:监理费=万元×%(费率)=万元监理费包括准备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阶段及工程意外停工阶段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全部费用。最终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计算基础,费率同投标报价时的费率;监理费不因实际工期的延长而增加。取费基数暂定255376.04元,最终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计算基础,费率同投标报价时的费率;监理费不因实际工期的延长而增加。六、期限监理期限:2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竣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并配合至审计结算结束(费用包含在监理费中)。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名称:(盖章) 监理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日 期:日 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协助委托人制定、落实、调整工程总进度计划;2、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3、协调委托人提供、落实和工程设计、施工有关的水、电、施工场地等外部条件;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面的关系;4、协调委托人编制施工、设备、材料招标计划;5、协助委托人审查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活动;6、协助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7、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8、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度计划等;9、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10、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11、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布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及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1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1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14、施工阶段监理以质量为核心,做好质量目标、投资目标的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按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采用有效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实现;15、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16、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7、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8、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19、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配合委托人的结算审核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的施工合同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3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只有在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方可更换:因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调离监理单位的、被有关部门责令吊销执业资格的。除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扣除本监理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因此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2.3.5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扣除本监理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因此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扣除本监理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因此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三控”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三管”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及项目内部关系协调。在涉及工程延期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对于要求调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调换前,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①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供规定的施工过程监理资料和验收资料。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及工程监理会议记录、工作报告等工作档案,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工程结束后,现场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逾期利息。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1)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审核价对应监理费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结算价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2)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必须提供符合税法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6%),否则迟延付款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6.2变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费用不调整。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商务内容,保密期限为施工工程竣工后的两年内。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规划,专项监理总结报告,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结束前。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若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事先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9.补充条款:9.1、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监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安排分期到位,但不能影响工程监理正常的需要。9.2、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要求身体健康,能适用本项目工作),业主将执行考勤制度(监理组所有人员纳入甲方考勤设备,统一管理),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总监每天在工地现场不少于4小时),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委托人可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监理项目机构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委托人可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如监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9.3、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及时派驻相关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理人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并保证现场服务期间驻地监理人员正常在岗,如监理人未按投标承诺人员到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9.4、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下表规定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如监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序号违约情形违约责任1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每次按人民币0.1万元支付违约金2其它监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须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监理人员每人次按人民币0.1万元支付违约金3因监理人过错,而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每次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4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每次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每次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无法将整套监理资料移交给委托人的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注:1、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均视同缺勤。2、以上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安全生产监督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工程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实际施工中若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且鉴定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罚监理费的5%;若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且鉴定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罚监理费8%;若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且鉴定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罚监理费10%。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无4. 样品用房无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1监理人员进场时2.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监理人员进场时3.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监理人员进场时4. 其他文件监理人员进场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无2. 办公设备无3. 交通工具无4. 检测和试验设备无附件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与(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与监理期限一致。7.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拾份,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执肆份,送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安全协议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同时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委托人、监理人就工程建设中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协议有效期与监理期限一致。三、协议内容:(一)委托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有权要求乙方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进行复查。2、监督、检查乙方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3、支持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理。4、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监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人员是否到位等。5、参加乙方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或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监理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2、建立、健全建立单位安全监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监理人员的安全。3、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控制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在开工前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4、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门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监督施工单位拟在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理。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呈报委托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监理部门在做好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8、做好每次监理例会,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对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有效对策。9、对每日施工运行过程中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专项记录,月报中列出专项对每月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控制方法。10、实行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制度,监理部应实行周检、月检检查制度。四、违约责任监理人如有违反上述约定,视为违约。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以及赔偿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本协议书作为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在完成工作内容、所有施工及监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即宣告终止。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中标人诚信承诺书我单位系(中标人名称)作为(招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中标人,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在该项目标段的投标工作中所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如单位资质证书、建造师或总监证书、单位及建造师、总监业绩证明等)均是真实有效的,我单位对该中标标段拟派遣建造师(总监)(项目负责人姓名)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等积极到场开展工作,若我单位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资审资料及投标文件有伪造事实以及建造师(总监)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工作,经查实后,我单位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承担作为不良行为公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建造师(总监)签字:中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热力蒸汽管道改造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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