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 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招标公告(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对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 (项目编号:NNGD-ZC-KC01 )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磋商。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nngdjt.com/)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8 月 20 日9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NNGD-ZC-KC01

项目名称: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最高限价:

含税综合单价¥71.26元/米、含税总价¥536624.00元

采购需求: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1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

1



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勘察中间成果文件,45日内提供最终勘察成果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1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2

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

(1)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近三个月指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月份)。

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2.3

业绩要求:供应商至少具有1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近5年内(2019年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完成或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勘察项目,分包合同、联合体合同不予承认;

3.

磋商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或采购人列入黑名单。

4.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磋商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磋商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



、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6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获取方式:登录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
免费下载。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4年8月20日9 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401室

)

,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五、开启:

时间: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后

(北京时间)

地点:

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4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不需缴纳。

2.

网上查询地址

www.chinabidding.com.cn

(



国采购与招标网

)、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

、e车网(

http://www.ecrrc.com/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

联系人: 杨工

联系方式:

0771-2779294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

联系方式:

0771- 4800838

3.

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刘工

联系方式:0771-

4800838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纪检监察室

0771-2332869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版)--带日期.doc

2024



8



9



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项目编号:NNGD-ZC-KC01采购人: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第二章采购需求表5第三章磋商须知7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26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32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44第七章质疑材料格式7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对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项目编号:NNGD-ZC-KC01)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磋商。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nngdjt.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8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NNGD-ZC-KC01项目名称: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最高限价:含税综合单价¥71.26元/米、含税总价¥536624.00元采购需求:序号采购内容数量单位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1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1项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勘察中间成果文件,45日内提供最终勘察成果文件。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2.2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1)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近三个月指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月份)。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2.3业绩要求:供应商至少具有1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近5年内(2019年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完成或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勘察项目,分包合同、联合体合同不予承认;3.磋商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或采购人列入黑名单。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磋商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磋商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6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获取方式:登录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nngdjt.com/)免费下载。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401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五、开启:时间: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后(北京时间)地点: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401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不需缴纳。2.网上查询地址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nngdjt.com/)、e车网(http://www.ecrrc.com/)。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联系人:杨工联系方式:0771-277929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联系方式:0771-48008383.项目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工联系方式:0771-4800838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纪检监察室0771-2332869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9日第二章采购需求表说明:1、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或“★”及表述为“须”或“必须”的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发生实质性负偏离的(包括样品不符合,如有),其投标无效。2、本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或证书等,未注明是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3、本次项目上限控制价:含税综合单价¥71.26元/米、含税总价¥536624.00元。注:供应商应该结合自身勘察成本、费用水平、市场行情进行竞争性报价,但报价中含税综合单价、含税总报价均不得超过上限控制价对应价格,高于上限控制价的报价将被否决。4、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元/m,根据钻探进尺计算总报价,勘察费=总钻探进尺(m)×中标含税综合单价(元/m)。供应商必须对项目内容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作完整唯一的报价。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项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1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1项一、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地址:南宁市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总用地面积21375.00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119792.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6094.1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3698.1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6栋高层住宅楼及其附属裙楼、1栋多层公益配套设施用房、2层地下室;高层住宅楼主楼建筑层数有18、25、26层,裙楼建筑层数有1、2、4层,地下室2层。项目计划总投资:40000万元。二、服务内容: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相关图纸,开展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的施工勘察超前钻工作,并提交施工勘察报告。三、质量要求:1.供应商需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真实反映地质情况,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设计、施工要求,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如需);2.满足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项目建设的需求。四、工期要求工作进度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勘察中间成果文件,45日内提供最终勘察成果文件。服务期限要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提供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以及各项报批配合、施工配合、验收配合和工程期间的其他相关服务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勘察服务等工作。二、商务要求表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二、服务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服务要求:★1、质量保证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故障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3、服务技术人员要求:专职人员四、其他要求:★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1)服务的价格:本项目磋商报价为总额报价,即一次性报出本项目的勘察所需的所有费用,含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钻探、试验、劳务、管理、交通、运输、青苗和园林绿化赔偿、占道占地及恢复、处理扰民及民扰、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办理、保险、利润、税金、交通维护、后期服务、政策性文件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2、付款方式:按合同执行。第三章磋商须知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后列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所有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事宜,以本表规定的为准。序号条款号内 容11.1项目名称: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项目编号:NNGD-ZC-KC0123.1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2.2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1)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近三个月指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月份)。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2.3业绩要求:供应商至少具有1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近5年内(2019年1月至相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完成或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勘察项目,分包合同、联合体合同不予承认;3.磋商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或采购人列入黑名单。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磋商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磋商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34.21、由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收费标准(服务类型)向成交供应商收取。2、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开户名称: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账号:47.6.1报价文件(以下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公章按要求提供,否则磋商无效)(1)磋商函及磋商声明函(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 “磋商函及磋商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必须提供)(2)报价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 报价表(格式)”的要求填写;(必须提供)57.6.2(以下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公章按要求提供,否则磋商无效)1、技术文件,包括:(1)技术资料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技术资料表(格式)”的要求填写;(2)磋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一览表;(3)服务方案(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服务方案);(4)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技术文件中的第(1)~(3)项必须提交;第(4)项如有请提交。2、商务文件,包括: (1)磋商供应商资格文件:①信用声明函。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信用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磋商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②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信用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③根据本章第3.1.2项规定的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内页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磋商供应商如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范围)、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本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和磋商供应商资格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④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信用记录网站〔“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由供应商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时间后,查询结果作为评审资料保存)(格式自拟);⑤承诺函。(格式)。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承诺函(格式)”的要求填写。(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的要求填写。(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4)磋商供应商以及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国税或地税)的凭证复印件(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银行缴税付款凭证或缴款回单等,如为非税务机关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付款人名称、账号,征收机关名称,缴款金额,税种名称,所属时期等内容)。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磋商供应商所在地主管国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5)磋商供应商以及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如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收款收据等,或银行缴款凭证、回单等,如为非社保部门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缴款单位名称、社保单位名称、保险名称、缴款金额等内容)。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磋商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6)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的要求填写;(7)服务承诺书:(主要内容可为响应时间承诺,处理时间承诺,处理流程承诺、技术服务、拟投入人员承诺、实施进度承诺等内容),按第五章“响应件格式”提供的“服务承诺书(格式)” 的要求填写;(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的要求填写;(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符;(10)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磋商供应商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从成立起至今财务状况报告);(11)业绩证明资料;(12)根据资格要求“第3条磋商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或采购人列入黑名单。”的相关承诺。(13)其它:磋商供应商通过国家或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磋商供应商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近五年同类服务的实际业绩证明(附合同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评价意见复印件)、磋商供应商历年的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近三年的质量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等(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商务文件中的第(1)~(7)、(10)、(11)、(12)项必须提交;第(8)~(9)项在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第(13)项如有请提交。磋商供应商应按上述顺序将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特别注意报价不得出现在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中。67.7响应文件电子版:需要提供77.8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1、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均应保持有效。2、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89.4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需就《采购需求表》中所有的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910.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101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采购公告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401室)1112.7磋商时间:2022年8月20日9时30分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磋商供应商磋商时间。地点: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1号401室)1219递交磋商样品截止时间:无递交磋商样品地点:无1314.1履约保证金金额:/。14/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或者是经由省级***门备案(提供备案材料证明)后的“投标专用章”。除此之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15其他1、与本项目相关的采购业务信息(包括磋商公告、成交公告、澄清、修改内容及其更正事项等)将在公告媒体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潜在供应商。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的主体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评标或评审结束前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查询结果,记录内容溯及时限为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指定时段内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将网站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为证据留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执行资格审查的主体核验具体供应商的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其他组织,无法查询到主体信用的,评标或评审期间不再对此类供应商的诚信状况进行查询。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的行贿犯罪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本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如有)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查询时间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前),供应商单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如有)之一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文件无效。行贿犯罪、重大违法刑事判决以外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作为判定文件无效的依据。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响应文件。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3.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3.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2.1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3.1.2.2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1)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近三个月指2024年3月至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连续月份)。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3.1.2.3业绩要求:供应商至少具有1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近5年内(2019年1月至相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完成或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勘察项目,分包合同、联合体合同不予承认;3.1.3.磋商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或采购人列入黑名单。3.1.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磋商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磋商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3.1.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3.2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4.磋商费用、代理服务费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4.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采购需求表第三章磋商须知第四章评定成交的标准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七章质疑材料格式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磋商供应商应认真审核《采购需求表》中的技术参数、配置及要求,如发现表中技术参数、配置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磋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6.2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日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以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6.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4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本公司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7.1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7.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7.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磋商供应商必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号或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7.4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7.5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6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分为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三个部分组成。7.6.1报价文件部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6.2商务、技术文件部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7响应文件电子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8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计量单位8.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磋商报价要求9.1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9.2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的全部工作。9.3磋商供应商应在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除上述原因以外,如果因磋商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磋商时被接受,其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负。9.4磋商供应商需就《采购需求表》中所有的货物和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10.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10.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中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特别注意报价不得出现在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中。响应文件的份数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响应文件封装要求:磋商供应商应将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10.3响应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1)项目编号;2)项目名称;3)供应商名称:4)供应商地址:10.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按本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0.1款、第10.2款的规定装订和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10.5响应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10.6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规定的有关格式及要求填报。11.响应文件的递交11.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按须知前附表规定。11.2若遇到参与磋商供应商过多造成部分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已抵达开标现场但未能签到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关闭大门,禁止迟到的供应商进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应以其进入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场所的时间为准。11.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1.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应自行检查其响应文件的密封性,并签字确认。11.5迟交的响应文件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评审及磋商的步骤12.1成立磋商小组:12.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2.1.2评审专家应当从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2.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2.3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评定成交的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第四章“评定成交的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四章“评定成交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12.4评审程序:12.4.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宣读评审会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12.4.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磋商小组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磋商小组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12.4.3磋商小组在响应文件拆封前对响应文件做密封性检查,并签字确认。12.5磋商小组确认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12.6磋商小组对磋商资格条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从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本项目如不接受自然人参与磋商,则不适用)。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7磋商磋商时间及地点: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磋商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12.8最后报价12.8.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商务评审和技术(服务)评审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12.8.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技术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的技术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商务评审和技术(服务)评审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12.8.3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2.8.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2.9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10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12.11小型和微型企业最终报价扣除计算:无12.1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12.8.3及12.8.4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2.12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12.13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12.14特别说明:12.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2.14.2.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12.15低于成本报价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其磋商无效。12.16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12.17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标段磋商,如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人,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12.18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12.19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磋商活动。12.20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及结果公告1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3.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六、履约保证金14.1履约保证金金额:无需缴纳。七、签订合同15.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5.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15.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八、质疑、投诉及适用法律16.1质疑和投诉16.1.1磋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6.1.2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具体计算时间如下: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6.1.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16.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16.1.5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16.1.4项的规定;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6.1.6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委托代理人应为质疑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近期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6.1.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收到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磋商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6.1.8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16.1.9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5.2项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16.1.10采购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16.1.11采购人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16.1.1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联系部门及电话为:广西城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0771-4800838。九、其它内容18.1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成交供应商须向本公司一次付清成交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服务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收取: 费率成交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 1.5% 1.5%1.0% 100~500万元1.1% 0.8%0.7% 500~1000万元 0.8% 0.45%0.55%1000~5000万元0.5% 0.25%0.35% 5000万元~1亿元0.25% 0.1%0.2%1~5亿元0.05%0.05%0.05%5~10亿元0.035%0.035%0.035%10~50亿元0.008%0.008%0.008%50~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以上0.004%0.004%0.004%计算方法: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8.2磋商无效的情形18.2.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无效:18.2.1.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或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的);18.2.1.2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18.2.1.3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18.2.1.4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8.2.1.5磋商有效期、服务等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18.2.1.6磋商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表”中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18.2.1.7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18.2.1.8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2.1.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18.2.1.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磋商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18.2.1.11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19.磋商样品的递交与退回19.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样品递交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磋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未按时送达应当拒绝接收该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样品。19.2磋商样品由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布后按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回手续。20.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本须知12.8.3及12.8.4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1.终止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22.解释权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本公司。附件1: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参考)供应商申请项目编号:供应商申请项目名称:供应商申请 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年 月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 (大写)¥ (小写)退付到达以下账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 号: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采购人意见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注:供应商凭经采购人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一)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依据,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等三部分内容按百分制打分,其中价格分20分,技术分50分,商务分30分。1、资格审查评审细则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标准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备注1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授权,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资格(资质)要求:供应商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磋商申请。(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则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则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证明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并加盖公章。4企业业绩证明供应商2019年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五年内)至少具有1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勘察的业绩)。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体现合同对方名称及签订时间,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隐去)5诚信声明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行政管部门或业主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罚期内,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申请截止时间前3年内没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磋商声明函、信用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提供原件6其它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条、7.6.2条要求的其它磋商供应商资格文件内容是否提供及响应注:供应商如未通过上述资格审查,则作申请被否决处理并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2、详细评审(一)技术部分评分细则(满分50分)序号评分项目满分评分细则(m)得分1项目特点、难点分析及对策12分析深入、深刻,根据项目特点准确提出的难点、重点,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好,得8<m≤12分;中,得5<m≤8分;差,得0≤m≤4分。2质量控制重点及措施10质量控制重点分析到位、明确;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控制手段先进完善。好,得8<m≤10分;中,得5<m≤8分;差,得0≤m≤5分。3进度控制重点及措施10进度计划科学,节点或阶段工期明确,进度控制重点明确,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好,得8<m≤10分;中,得5<m≤8分;差,得0≤m≤5分。4项目勘察的合理化、优化建议等10项目勘察方案设想与研究完善可行,勘察优化措施到位、建议合理,能为甲方提供创新性的思路等。好,得8<m≤10分;中,得5<m≤8分;差,得0≤m≤5分。5服务承诺8承诺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优秀、服务响应时间短,并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好,得5<m≤8分;中,得3<m≤5分;差,得0≤m≤3分。技术部分总得分(二)商务部分评分细则(满分30分)序号评分项目满分评分细则(m)得分5团队人员配备10(1)项目负责人(满分4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且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至少担任过1个房屋建筑勘察项目负责人职务。业绩要求:具有一个房屋建筑勘察项目业绩经验得2分,满分4分。(2)技术负责人(满分2分):具备工程类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至少担任过1个房屋建筑勘察技术负责人职务。业绩要求:具有一个房屋建筑勘察项目业绩经验得1分,满分2分。(3)拟投入团队其他人员(满分4分):拟投入勘察人员设置全面合理职能健全、专业齐全、分工明确、针对性强,现场驻地设计人员满足设计任务要求。评委综合评审后,按优(4分)、中(2分)、差(1分)评分。7供应商业绩评分20供应商近五年内(2019年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每承担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勘察的业绩),得5分。本项满分20分。注:类似业绩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需提供合同、委托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商务部分总得分(三)报价评分细则(满分20分)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与计分规则分值(m)1报价201、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报价超出上限控制价格视为无效报价;0≤m≤201报价20(以供应商最后报价计算报价分)2、报价得分计算方式:报价计算采用不含税总报价。当经评审的有效报价多于5个时(含5个),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经评审的有效报价少于5个时,则以所有有效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1)当报价等于基准价时,供应商此部分报价得分为20分;(2)当报价高于基准价时,每高于基准价的1%,价格得分扣1分,中间数按内插法计算,即:报价得分m=20-(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3)当报价低于基准价时,每低于基准价的1%,价格得分扣0.5分,中间数按内插法计算,即:报价得分m=20-(基准价-报价)/基准价×100×0.5。基准价和报价得分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价得分最多扣20分。0≤m≤201报价20注: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0≤m≤20报价总得分成交标准:1、磋商小组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依照次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正/副本)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联系方式)年月日注:响应文件目录和内容未给出格式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评分/评审细则序号和内容(项目内容/评分项目)编制,格式自拟。磋商函(格式)(采购人):依据贵方(项目名称、文件编号)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在此,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总报价:总报价(含税):(大写)元人民币(¥),2.将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如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5.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电话:电子函件: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报价表(格式)项目名称暂定工程量(m)综合单价(不含税)综合单价(含税)税率总报价(不含税)总报价(含税)备注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7530注:1.综合单价(不含税)=不含税总报价/钻探总进尺;综合单价(含税)=含税总报价/钻探总进尺。2.上述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磋商供应商应结合自身勘察成本、费用水平、市场行情进行竞争性报价,但报价中含税综合单价、含税总报价均不得超过上限控制价对应价格,高于上限控制价的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注: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声明函(格式)致:(采购人):(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磋商活动,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磋商活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活动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4.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规定的供应商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技术资料表(格式)请根据所投服务的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对应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表”中的服务内容及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项号采购文件需求响应文件承诺偏离说明项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名称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偏离说明1……1 ……2 ……3 ………………1 ……2 ……3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2……1 ……2 ……3 ………………1 ……2 ……3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1)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当响应文件的服务内容低于采购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服务承诺书(格式)由磋商供应商按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表”中商务条款部分要求自行填写。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请逐条对应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表”中“商务条款”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项号采购文件的商务需求响应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一1 ……2 ……3 ……1 ……2 ……3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二1. ……1.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1)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如果采购文件需求为小于或大于某个数值标准时,响应文件不得直接复制采购文件需求,响应文件对应内容应当写明参与磋商货物具体参数或商务响应承诺的具体数值,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3)当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或商务内容低于采购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采购代理机构):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的磋商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所在部门职务:职务: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供应商公章:年月日信用声明函(格式)致: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_(项目名称)___(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参与磋商的服务成果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活动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在“信用中国”网站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说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进行信用查询,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查询在事业单位在线(www.gjsy.gov.cn)查询列入事业单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名单。查询时间:截止时间当日资格审查时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上应明示供应商名称、查询事项、查询时间(或打印时间),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事业单位在线(www.gjsy.gov.cn)列入事业单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名单,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采购人):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磋商,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声明。注: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网页打印证明材料(查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进行资格审查时)。声明人:(公章)年月日承诺函(格式)致:_(采购人名称)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响应,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供应商,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我方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或采购人列入黑名单。3.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承诺人(公章):年月日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6—0203合同编号:________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勘察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2.工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工程规模、特征: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总用地面积21375.00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119792.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6094.1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3698.1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6栋高层住宅楼及其附属裙楼、1栋多层公益配套设施用房、2层地下室;高层住宅楼主楼建筑层数有18、25、26层,裙楼建筑层数有1、2、4层,地下室2层。本项目超前钻钻孔数量暂定251个,施工勘察总进尺约为7530m。以上工程量为预估,具体工程量以相关部门实际确定的数量为准。二、工程勘察范围、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施工勘察等。2.技术要求:真实反映地质情况,符合有关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规程并满足设计、施工要求3.工作量:本项目超前钻钻孔数量暂定251个,施工勘察总进尺约为7530m。以上工程量为预估,具体工程量以相关部门实际确定的数量为准。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成果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自合同签订起30日内提供勘察中间成果文件,45日内提供最终勘察成果文件。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规程要求、磋商文件要求、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鸡村一组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图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通过审查并获有关部门备案(如需)。五、合同价款1.勘察综合单价(含税)元/米,综合单价(不含税)元/米;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含税)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增值税税率%,税金金额为元。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即中选单位报价表对应的含税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并以合同结算审定金额为准。(注:合同签约的税率以开标时间当日的税率为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合同费用包括包括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钻探、试验、劳务、管理、交通、运输、青苗和园林绿化赔偿、占道占地及恢复、处理扰民及民扰、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办理、保险、利润、税金、交通维护、后期服务、政策性文件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中的磋商函、报价表(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要求;(8)询标问题澄清(如有);(9)磋商文件;(10)磋商申请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如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合同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他的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勘察人执份。发包人:(公章)勘察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第16条争议解决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见合同协议书。1.3适合法律法规1.3.1适合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无。1.3.2适合技术标准特别要求:无;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无。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与勘察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南宁市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勘察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号码:;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7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1)勘察人提交的成果文件,版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勘察人不得在本项目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与信息提取,不得对成果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人提出索赔。(2)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对技术资料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人提出索赔。2.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1.4对勘察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如勘察人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和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健全完善,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勘察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勘察人增加或更换相应的技术人员。2.1.5制定工程勘察的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督导勘察人组织落实,并组织中间检查和最终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审查。2.1.6有权对勘察人不能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勘察人承担。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部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相应的费用应从勘察人的勘察服务费中扣减,并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索赔。2.1.7指定专人与勘察人进行工作联系,及时答复勘察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请求事宜。2.2发包人义务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收集的资料:勘察人自行负责相应费用。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工地的相关规定。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勘察人共同确认本合同勘察实际完成工程量。3.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勘察不允许分包。3.2勘察人义务3.2.8主动收集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校核和验证。3.2.9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所报人员,勘察期间配齐各专业人员,并保证人员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时,勘察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在保证人员资质和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调整。3.2.10为勘察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劳动防护。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并为其购买保险。对其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以及由此引起、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3.2.11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的岩土工程条件、现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等,可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勘察方案。3.2.12负责落实道路占用及路面修复、青苗树木赔偿、电源水源的接口,负责与交通、城管、园林、防汛等职能部门以及青苗补偿事宜的协调,并承担费用。3.2.13负责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现场看守等。3.2.14根据发包人提供及自行补充探测工作范围内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和具体位置分布图,在钻探时应谨慎从事,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施工时引起事故和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3.2.15按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服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并对提交勘察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因勘察成果文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勘察人承担。3.2.16不得将服务范围内的勘察任务转包给第三方履行。3.2.17有责任和义务按发包人、专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勘察文件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对其提交的勘察成果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3.2.18成果的审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所需费用(包括成果验收费、会务费、差旅费及专家咨询费等)由勘察人负责。3.2.19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经审查(验收)的勘察成果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2.20负责勘察工作相关手续的办理,承担相应费用。3.2.21配合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勘察成果的解释、现场问题的处理、基坑验槽、施工过程的服务及回访等。3.2.22协助发包人开展各项验收及报批工作。3.2.23勘察人应遵守并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勘察人对勘察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勘察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发包人共同确认本合同勘察实际完成工程量。4.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4.2.1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进度控制总目标即自合同签订起30日内提供勘察中间成果文件,45日内提供最终勘察成果文件,编制项目勘察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编制的实施性勘察组织设计和说明,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实施。4.2.2进度计划的修订(1)勘察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交发包人审批。(2)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勘察服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过程文件、成果提交情况等;若发现问题,将责令勘察人采取有效的组织、经济或技术措施予以纠正。4.2.3节点工期调整(1)由于有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或工程的变化而影响工作进度,勘察人可提出调整节点工期的书面申请;(2)勘察人在发生上述情况后2天内向发包人提出调整节点工期的书面申请并报送业主审批。(3)若发生4.2.3(1)目规定的事件,发包人不同意延长节点工期时,勘察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并承担费用。(4)若勘察人未能按4.2.3(2)目规定的时间发出要求调整节点工期的申请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调整节点工期的决定。4.2.4计划工期的延误(1)除4.2.3项规定外,勘察人的实际进度与计划相比滞后,且影响工作开展或进行,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本项目工作进度过慢,并通知勘察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加快进度,确保其能在计划工期内完成任务或满足设计需求。勘察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索取任何附加费用。(2)如勘察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未能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滞后,或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绩效不明显,发包人可发出书面警告。(3)如勘察人在接到书面警告7日内仍无法按计划完成,可将本勘察合同中的一部分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勘察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勘察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4)如勘察人未能按照计划工期完成勘察文件,则勘察单位应当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款项,作为拖期损失赔偿金。拖期时间自勘察人提供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完整文件资料的实际日期算起,与计划工期之差,按天计算。(5)发包人可以从应付勘察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拖期损失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扣款方法,但扣款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5%。拖期损失赔偿金的扣除,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勘察人对完成本勘察任务的义务和责任。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无。5.成果资料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支付。具体要求如下:1)中间成果报告的份数按满足发包人需要提供;2)最终成果报告文件、图册数量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含可编辑电子版文件与电子版汇报演示文件);3)电子版文件:所有文件均为编辑格式和PDF格式。其中,可编辑格式的普通文本应采用WORD格式,表格应采用EXCEL格式,图片应采用JPG格式,流程图应采用VISIO格式,汇报文件应采用POWERPOINT格式,绘图文件采用已解密的CAD版本及PDF版本。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含全部电子文件的光盘一式3份。5.4成果验收5.4.1验收标准5.4.1.1质量要求勘察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5.4.1.2工作量要求施工勘察实施时,按实际布置钻孔数与磋商文件预计钻孔数的比例,确定除钻孔以外其他开项项目应完成的工程量。5.4.1.3其他要求(1)勘察成果文件编制要符合各阶段勘察技术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完整齐全,文字精练,图面清晰。(2)勘察成果文件符合勘察总体单位要求的版式、装订要求做到美观、牢固、清晰、有条理、重点醒目,避免“错、漏、碰、缺”。勘察文件、图纸必须经过责任部门、人员的逐级审核,分别签字、盖章。(3)提交的成果文件应包含勘察成果和归档文件,归档文件应按发包人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立卷,若不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归档文件,发包人将不予结算合同价款。(4)文字、表格的编辑软件应采用Office软件(Word和Excel),绘图软件采用AutoCAD或发包人要求的软件,声像资料按业主的有关要求提供。(5)提交文字报告、成果图纸(包括中间资料)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以便查阅和使用。6.2验收方式(1)勘察人实际完成钻探工程量按南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备案(如需),并由发包人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和验收。(2)各阶段勘察成果要求通过勘察人内部审查和发包人组织的审查。(3)土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作为接受堪察人相应勘察服务的证明。6.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勘察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相关专业人员查看现场及提供专业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等。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勘察人为发包人免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本项目开工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6.1.1施工期间(1)设计期间指勘察人所勘察工程从开始设计之日起,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之日止的一段期间。(2)施工期间指勘察人所勘察工程从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一段期间。6.1.2配合期内勘察人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要求、设计需要或工程实际情况,验证、补充和完善已提交的工程勘察资料。(2)根据发包人要求,参与基坑验槽,并与勘察报告对比,分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勘察例会、专题会、研讨会或评审会,负责地质条件的解析工作。(4)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7.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数和方法:本项目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动而予以调整。但在合同履行阶段,如本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勘察范围发生了变动,则以发包人下达的工程规模和勘察范围变更通知为准,相应调整本项目的勘察范围和工作内容。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勘察工程量为准。7.1.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无。(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无。(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数和方法:无。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无。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7天内。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无或预付款的金额:无。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无。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合同费用由发包人分次支付勘察人。申请各阶段费用时,勘察人应开具合格的发票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部门(单位/组织),具体通过相关纪要或往来函件明确。经政府审批拨款后,发包人按照以下进度分别向勘察人支付各阶段费用:(1)勘察人完成野外作业并提交最终勘察成果文件经发包人认可后,勘察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向勘察人支付至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工程进度款的90%。(2)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结算,结算经发包人认可后,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后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向勘察人支付余款(如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则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3)勘察人如有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期计量支付金额中扣除,并在结算时清算。7.4合同价款结算(1)本项目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实际完成钻探工程量按南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备案。(2)送审结算时,结算资料应一次性送齐,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3)待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且经结算审核无误后按结算的最终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后进行支付(如需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则以南宁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或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如因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导致项目中断勘察,投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按当前已获批复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结算。8.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定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无。8.1.2变更确定变更提出和确定期限约定:无。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无。8.2.2确定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无。9.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无。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永久。9.5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勘察人承担。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按通用条款第10.1条执行。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2条执行。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2.2条执行。13.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通用条款执行。14.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余款待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后28天内付清。(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14.2.2勘察人违约(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合同款。(2)勘察人造成工程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本合同价款万分之五。逾期超过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勘察人有2次(含2次)以上不依据发包人的通知或函告执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人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外,并按本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期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赔偿金上限: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勘察人应自行投保职工意外伤害险,若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1)勘察人逾期提供服务、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人除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费用5%的违约金。如因勘察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向发包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勘察人赔偿损失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组织保证方面的服务,影响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履行职责,或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撤换人员的处罚,直至解除合同。2)勘察人的勘察成果中出现偏差、漏项或完成的工作深度不足等,导致设计变更,引起设计费、工程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加,勘察人除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减收或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服务费。3)若因勘察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严重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的勘察服务费外,勘察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并可直接解除合同,勘察人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勘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任务,致使工程设计难于进行,使发包人蒙受损失等,勘察人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在发包人提出后,勘察人仍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其他单位完成任务,所发生费用将在勘察人的勘察服务费中进行扣除。5)勘察合同签订生效后,勘察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人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收到书面满意答复,发包人将有权视情形在发出通知后28日内或发包人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向勘察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勘察人时勘察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按有效的勘察工作量结算勘察服务费。若由此而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时,勘察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6)勘察人未能对所勘察项目进行设计或施工配合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按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并减免勘察服务费或索取赔偿。7)如果勘察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①勘察人无视发包人的事先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其合同义务,视情节轻重,违约赔偿金为贰至伍万元;②勘察人未按发包人意见进行补充或完善文件,且于书面通知10天后仍不执行,违约赔偿金为伍万元;③勘察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提交文件资料,每推迟一天违约赔偿金为伍仟元;推迟时间如果超出28天,发包人则可直接终止合同;④勘察人如违反转让和分包的相应规定,发包人可直接终止合同,违约赔偿金为转让或违约分包价款的20%。8)勘察人的项目机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等)无故缺席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项目负责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审查会议如无故缺席,发包人有权按0.5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2.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在发包人发起的审查会议或行政主管部门发起的会议无故或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到位的,甲发包人有权按0.1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以上有关违约处罚,所有违约金全部从勘察人进度款中扣除。15.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5条执行,因勘察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勘察人的勘察服务费中扣除。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5条执行,因发包人原因给勘察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在应付勘察人的勘察服务费中一并支付。16.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补充条款17.1履约担保本项目无需提供履约担保17.2合同修改除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外,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合同双方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应理解为只是对补充修改所涉及部分的重新约定,不影响原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也不影响其优先次序。17.3合同的暂停与终止(1)发包人的通知1)发包人通知勘察人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勘察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2)如果发包人认为勘察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勘察人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并说明原委。若发包人在14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但该通知应在发包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发出。(2)勘察人的通知1)在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勘察服务费的情况下,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的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勘察服务费,勘察人可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的服务。2)如果发生勘察人不能按本合同履约的情况,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3)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责任。附件附件1:勘察人主要人员表附件2:履约担保格式附件3:廉政合同格式附件4:安全质量责任书格式附件5: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附件2: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如需)保函编号:致: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于贵方已于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本保函作为贵方将与(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签订的(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中标价格¥元,大写:元)的履约保函。我方(担保人名称),受该勘察人委托,为该勘察人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出如下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的保证:我方在收到贵方提出要求支付保证金的通知时,无须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将于7日内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任何要求金额,我方不要求贵方证实其在索赔要求中指出的违约情况。我方同意,任何贵方与勘察人之间可能对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或由勘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都不能减少和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有关修改、变更或补充无须通知我方。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本保函自X年X月X日起生效,至一直有效,你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2、本保函自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年X月X日一直有效,你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开具保函时,以上二种方式,任选一种。)银行地址:担保银行:(全称)(盖章)邮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职务)(姓名)(签字)传真:日期:年月日承诺函(中标后提供)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现已中标贵司招标的(项目名称),并拟签订正式合同,按合同规定需向贵司提供一份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的履约保函(保函编号:),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本公司现向贵司郑重承诺,如上述保函到期日仍未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本公司将在保函到期前60天,无条件延长保函有效期。如未及时向贵司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保函,我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一切后果。特此承诺承诺人:X年X月X日(当选择履约保函格式第2种方式时开具履约保函的,必须提供本承诺书。)附件3: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勘察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便等。(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全线开通运营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土建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附件4:安全质量责任书格式安全质量责任书发包人(全称):南宁轨道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察人(全称):为确保工程项目的勘察安全,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发包人)乙(勘察人)双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本项目生产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审核乙方的资质,评估其履约能力,审核乙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资质。(二)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勘察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勘察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四)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规范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权制止,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对不按要求改正者,甲方有权加重经济处罚;凡发生事故的,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追究乙方的事故责任及违约责任。(五)行使与乙方签订的勘察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业务。(二)乙方是勘察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勘察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生产安全、工程安全和不因工程勘察而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各种管线、道路交通等公众环境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三)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业主要求,并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勘察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四)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对工程勘察的安全质量实施管理。(五)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上述人员应报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对勘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乙方应当选取合格的持证人员上岗。(六)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对列入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勘察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所承担的勘察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勘察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七)严格控制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劳保用品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车辆、机械设备、勘察机具、安全防护用具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并按期进行保养、检修。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规定应该报废和淘汰的车辆、设备、机具、设施,同时应做到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内容;(八)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管线及周边条件等相关资料,制定有针对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施工勘察 农民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