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面用花岗岩矿工作方案招标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2024)



县各有关单位,平山镇人民政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饰面用花岗岩矿“净采矿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工作方案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开展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饰面用花岗岩矿“净采矿权”工作。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饰面用花岗岩矿
“净采矿权”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复》(桂自然资函〔2023〕2864号)。为有序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落实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实施《钦州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自然资规〔2022〕3号)要求,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将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饰面用花岗岩矿纳入县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范围,出让采矿权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依法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出让采矿权。
二、项目基本情况
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矿区位于灵山县平山镇龙垌村,矿区面积0.4022平方公里,具体以矿区平面图为准,开采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预测保有花岗岩资源量2671.57万m3(7167.82万t),可采资源量2063.68万m3(5375.87万t),保有饰面用花岗岩资源量675.9074万m3,可采饰面用花岗岩资源量406.7467万m3,属中型矿床。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万m3/年,开采期限22年(含基建期2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27年(其中项目基建期2年,开采期20年,矿山复垦治理期2年,管护期3年)。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序号
X
Y
拐点序号
X
Y

1
2492777.34
36644487.19
9
2491908.79
36644112.45

2
2492734.68
36644630.97
10
2492012.29
36643923.94

3
2492609.02
36644637.55
11
2492065.39
36643870.67

4
2492511.67
36644579.02
12
2492285.85
36643804.81

5
2492382.45
36644536.01
13
2492314.10
36643819.36

6
2492077.33
36644472.45
14
2492417.88
36643927.33

7
2492120.83
36644328.02
15
2492607.95
36644363.73

8
2491867.11
36644317.07

三、工作内容
(一)完成用地及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做好拟出让项目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做到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组织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组织完成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原企业生产设备等)评估。与利益相关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完成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三)完成拟出让项目出让方案。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
1.做好范围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及平山镇人民政府做好矿区、加工区、道路和采矿勘查影响范围等的确定。
2.做好用林保障。由县林业局对矿区、加工区、道路和采矿勘查影响范围涉林情况进行调查并解决用林指标。
3.做好摸底调查。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平山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摸底调查,对矿区、加工区、道路和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和建(构)筑物进行核查。
4.做好经费保障。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费用,县城建集团根据摸底调查和编制相关方案的实际负责筹措工作费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拟定土地租用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开展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2.完成租地补偿。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平山镇人民政府配合完成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并与利益相关人签订意向协议;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的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后平山镇人民政府与利益相关人签订协议,完成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
3.编制前期相关方案。由县城建集团统一编制相关方案,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4.制定矿业权出让方案,组织公开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挂牌出让工作。出让方案包括由县财政局审核的工作费用,及竞得人在助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要求等。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由竞得人专项投入资源所在地的镇和村委,具体实施方案由平山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净矿”出让完成后,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中有关方案、报告书(表)的主体变更、认定等工作,确保竞得人可依据前期工作开展的方案、报告书(表)等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指导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用地用林、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用电用水等手续。
五、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净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审查工作;拟定并上报“净采矿权”出让方案;协助开展净采矿权出让交易及采矿登记工作;协调解决采矿用地指标。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费用,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租地(含协调处理)、占用林地(含协调处理),矿山配套工程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废弃矿山或整合已有矿山的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等)评估等产生的费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
(三)县司法局负责对相关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灵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核实水源地情况,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水利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六)县应急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应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林业规划、用林手续、自然保护区及各类保护区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协调解决采矿使用林地指标、组织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审查,主持解决林地纠纷,协助处理林地租用等相关工作。
(八)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牵头会同平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做到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拟出让项目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需组织完成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原企业生产设备等)评估,开展土地租用工作所需经费编制。平山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并与利益相关人签订协议;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拟定土地租用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九)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及备案。
(十)县城建集团主要负责租地工作经费、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及各项编制方案所需费用支付,并开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对拟设采矿权前期收储工作。
六、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费
(一)确定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包括租地工作经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租地(含协调处理)、占用林地(含协调处理),矿山配套工程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废弃矿山或整合已有矿山的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等产生的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产生的费用纳入前期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县城建集团负责。待矿权出让成交后,工作经费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给县城建集团。禁止由意向人垫资。
七、明确收益范围
在出让公告中分列工作费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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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饰面用花岗岩矿工作方案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