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店面招租招标公告(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2024)



厦门市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文园路90号之4至5店面招租公告

一、招租单位: 厦门市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招租资产信息

1.租赁资产名称:厦门市思明区文园路90号之4至5店面

2.租赁资产现状:租赁标的物是一幢主体为七层建筑物中的第一层店面;结构:框架式结构;装修为普通装修,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3.租赁资产面积:计租面积90平方米

4.出租原因: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5.租赁用途:商业经营(含商品零售或轻餐饮等商业行为,轻餐饮仅限非油烟轻食饮料类),禁止经营明火类餐饮、禁止安装使用影响消防安全相关设备设施。

6.租赁期限:自租赁资产交付之日起3年(含装修免租期)

7.装修免租期:1个月

8.租赁底价:本项目租金底价为150元/平方米/每月(其中不含税租金142.86元/平方米/每月,税金 7.14元/平方米/每月)。

9.租金递增方式:第一年至第二年不递增,第三年起每年以前一年为基础递增5%。

10.租金收缴方式:季度收缴

11.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含一个月水电押金)

12.租赁物有关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卫生、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及与中标人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其他费用概由中标人承担。

三、底价拟定依据:招租项目周边租金市场调查(包括房产中介调查及房产网络平台调查)。

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五、信息发布平台:招租信息由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及厦门市政招采平台网站发布。

六、投标方式:现场无上限次数报价,以公开竞价租金出价最高者为中标人。如报名期限届满仅有一家单位(或个人)报名参加公开竞租,则以不低于招租公告的租赁底价与其确认中标价。

七、投标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组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国籍)、均可报名。

八、资格审查:身份证件、户口本、营业执照、经营资质、银行征信等证明文件,具体提交材料为:

(1)意向竞租人为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

1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持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企业资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需在报名期内有效)。

(2)意向竞租人为自然人:

1持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手印;

2中国人民银行出具自然人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需在报名期内有效)。

九、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自然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不能参加竞争租赁:

(1)有拖欠厦门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范围内资产租金或相关费用的,且至开标前尚未交清的;

(2)与厦门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范围内资产涉及纠纷,且至开标前纠纷尚未解决的;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厦门市国有企业或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信用体系负面清单的;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上列为失信或限制消费人员记录;

(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十、竞租报名有效期:自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2024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22日止)。

十一、现场报名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公路局大厦1103室。

十二、咨询电话:0592-8269280 联系人:张小姐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注释: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租赁用途、租赁年限及免租金装修期以招租公告具体信息为准。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出租方: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厦门市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甲方为本合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现委托代理方对租赁物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及负责后续租赁管理。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承租租赁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就双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情况甲方同意将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园路90号之4至5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为90平方米;类型:房屋;结构等级:良好;完损等级:完好。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认真察看并检查了该租赁物,充分了解了该租赁物及其配套设施情况,自愿按照该租赁物现状进行承租及接收。第二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用途作为使用,不得作为明火、重油烟、噪音扰民、污染周边环境及违法项目使用,禁止安装使用影响消防安全相关设备设施。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要的消防、卫生、环保、特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如有),涉及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将尽力协助乙方解决。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装修期租赁期3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如甲方在上述日期未将租赁物交付乙方的,乙方同意展期,租赁期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免租金装修期为1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为元/m2/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2.租金递增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递增具体方式为第一年至第二年不递增,第三年起每年以前一年为基础递增5%,即第一至第二年内月租金为元,第三年内月租金为元。3.租金按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季度租金,以后每季度租金应于本季度内前30日付清。4.凡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每季度租金总额0.1%加收违约金;如逾期七日以上(含七日)仍未交清,甲方不仅有权停止乙方水电供应、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应按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付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如有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户名: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51015490010525009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莲前支行;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含水电押金)1.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含一个月水电押金),即人民币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合同履行期满,甲方待乙方将租用期间应承担的各种费用结清后并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付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如下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51015490010525009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莲前支行;2.如乙方拖欠甲方款项或因拖欠与租赁物有关之费用而可能导致甲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用履约保证金抵付而不必通知乙方同意,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履约保证金抵付情况,甲方抵付后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约定金额。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1.乙方在向甲方付清上述合同规定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可承租租赁物。2.甲方按现状向乙方移交租赁物,并负责提供租赁物范围内的水电供应。租赁物范围内配套使用的配电房、水表及电表的最终管理权归甲方及代理方所有,乙方享有其日常使用权。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增容水电,乙方应当自行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3.甲乙双方交付租赁物时水电表读数:电表表号(用户号),读数:度;水表表号(用户号),读数:吨;具体内容以移交手续为准。4.乙方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状及产权情况,愿意按现状租赁,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合法手续。5.甲方将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具体日期,无论乙方是否于该日办理接收租赁物的手续,甲方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日期即开始计算租赁期。第七条:租赁期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1.自承租之日起至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之日止,租赁物有关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卫生、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及与乙方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其他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支付,否则视为延付租金并应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的违约责任。2.租赁物租赁之税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租赁物的装修及修缮1.乙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但其装修方案应向代理方报备,并根据装修消防法规视装修面积、用途等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通过消防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不能破坏房屋外墙及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没收租赁物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其装修改造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乙方应予赔偿。2.合同到期或退租提前终止时,租赁物装修不能移动部分无偿为甲方所有(包括外墙门窗、装修等),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如因装修或改造破坏租赁物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恢复原状,甲方有权由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恢复费用,不足部分乙方需继续缴纳金额至交足为止。3.租赁物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拒不或拖延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检查、养护时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第九条:消防预防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火警,并做好租赁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并严格遵照《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履行应尽责任。3.租赁期间,甲方及代理方有权随时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4.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及代理方监督检查。第十条:租赁物退还及续租事项1.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恢复至租赁时原状归还甲方。逾期不交还的,乙方占用期间,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金金额150%的租赁物占用费(即租赁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逾期占用时间×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150%)。乙方搬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留置租赁物内,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不得异议。2.租赁期满,如甲方拟继续出租租赁物,乙方可根据甲方招租方式报名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物地址范围内办理的相关证照迁出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消防类证件等。逾期不迁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标准=逾期占用时间×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150%。第十一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2.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使用。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2.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因素使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征用或拆迁乙方承租的租赁物,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补偿事宜根据届时的相关政策办理。(3)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3.在租赁期间,双方签订《租赁负面清单》及《廉洁协议书》,乙方有清单及协议书内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如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足补偿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之损失。(1)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使用。(2)擅自损坏租赁物结构、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或破坏外墙。(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内外部进行装修和搭盖。(4)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达30天。(5)无正当理由闲置达1个月。(6)故意损坏租赁物。(7)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8)违反消防相关规定,不听从甲方及代理方纠正。(9)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10)乙方在本租赁物的招投标阶段存在串通等情形的。4.合同到期或乙方违反本条第3款规定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租赁物腾空交付甲方营业,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所有物品处置权,交由甲方以无主弃物处置。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1.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2.权利和义务继续存在当发生争议并且通过以上方式解决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将继续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余义务。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租赁用途,甲方不仅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乙方应按期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每季度租金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3.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危害甲方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为处理纠纷、事故而支付的费用,同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恢复至租赁时原状归还甲方。逾期不交还的,乙方占用期间,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金金额150%的租赁物占用费(即租赁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逾期占用时间×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150%),并且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水电供应。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五条:免责条件1.租赁物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政府行为、市政建设需要、甲方生产建设或规划改造需要收回租赁物,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或代理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无条件腾出租赁物,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承租期间费用按实结算。3.因政府建设拆迁,租赁物产权赔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自行装修投资部分归乙方所有。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第十六条:其它约定1.乙方应自行协调与周边居民、单位的关系,不得对周边住户及单位产生噪音扰民、环境卫生污染或影响周边住户及单位的居住安全,因失责造成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2.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之日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给甲方,内部乙方自行添置可移动的设备由乙方拆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留下作为抵押乙方所欠的租金及水电费。3.乙方如需设置商号标志和广告设施,应置于租赁物范围内。4.双方对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禁止泄露给第三方。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送达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含任何催告)应以中文书面作出。送达方式:快递发往或寄往本合同下列地址,快递寄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通讯,在寄出邮戳日期后的叁天视为收讫。甲方确认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14楼乙方确认通信地址:2.当面送达,且取得送达回证;如接受送达方或其他工作人员拒绝当面送达,送达一方可采取本条项下其他送达方式,如公正送达或媒体送达,增加费用由接受送达一方承担。3.双方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八条:法律适用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按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甲乙及代理方叁方法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叁方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房屋产权证及平面图(如有)出租方(盖章):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方(盖章):法人或经办人(签章):法人或经办人(签章):电话:电话:代理方(盖章):厦门市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办人(签章):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店面招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厦门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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