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精细化提升招标公告(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2024)
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招标公告
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招标公告
环闽莆招[2024]04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建设资金上级拨款 ,招标人为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
2)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约90万元;
3)招标范围:以施工图及说明、工程预算书为准;
4)工期:60个日历天;
5)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交通部门核发的(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同时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年龄65周岁及以下;
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
6)投标人为公路施工企业的,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7)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工程自2024年8月21日起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可自行登入网站获取招标文件。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
6.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16000元,可采用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多种方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9时30分。
2) 提交地点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龙兴路(路口)二楼。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人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
联系人:何先生
电话:19905049533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05594-2228205
时间:2024年8月21日
附件下载:
招标发布材料(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zip
L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环闽莆招[2024]04号项目名称: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招标人: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盖章)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4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一)招标文件(二)投标文件的组成(三)投标文件的递交(四)开标、定标(五)合同签订和备案(六)标后管理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格式)第三部分合同条款(格式)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1)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地址:莆田市秀屿区联系人:何先生电话:19905049533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594-22282053项目名称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4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5建设规模造价约90万元6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合同7资金来源上级拨款8招标范围以施工图及说明、工程预算书等为准9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交工日期:/年/月/日10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1投标人对象及资质等级要求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交通部门核发的(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同时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年龄65周岁及以下;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为公路施工企业的,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地址:莆田市秀屿区联系人:何先生电话:19905049533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594-22282053项目名称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4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5建设规模造价约90万元6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合同7资金来源上级拨款8招标范围以施工图及说明、工程预算书等为准9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交工日期:/年/月/日10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1投标人对象及资质等级要求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交通部门核发的(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同时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年龄65周岁及以下;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为公路施工企业的,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3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投标人投标前自行勘察核算,参与投标即视同知晓并接受所有风险14招标人澄清的时间2024年8月27日17时00分15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招标答疑纪要(如有)16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7时00分17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9时30分18网上澄清和修改1)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等有疑问的可于2024年 月 日17时前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第三方平台直接提出疑问。2)招标人将于2024年 月 日17时前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19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0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21工程预算价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依据见招标文件22在网上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892122元工程最高限价:892122元23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24投标保证金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16000元,可采用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多种方式。25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必须通过已激活的企业CA网上提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第三方平台上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投递的电子投标文件撤回、编辑再投递。交易平台以最后一份投递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信息为准。逾期递交的或未递交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如果企业已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 建造师电子印章(建造师CA)等个人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个人电子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最终加密生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26签字或盖章要求招标文件有关规定27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28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29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30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龙兴路(路口)二楼3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本项目为线上电子投标。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招投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9时30分3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详见招标文件 33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34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等的方式提交(用现金应从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方式交纳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的,有效期必须延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止。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应能够通过互联网验证真伪。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并提供在线申请索赔服务。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承诺在收到被担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赔付通知后 7日内无条件先行赔付。开展担保保函业务保证人的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同时应当符合银保监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有关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甲方或建设单位一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先行赔付。对于拒绝先行赔付的担保人或保险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3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电 话:/ 备 注1、本项目为线上电子投标。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招投标。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保函招标编号按系统生成编号或招标文件编号均可。2、投标文件中除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的“盖章证明”和“签字”,必须要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电子章代替,必须要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外,其余位置有体现签名或盖单位章的均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3、新设立或变更账户的公司无开户许可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4、本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当出现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情形时,投标人或中标人须于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6000元)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候应附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6、投标人应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7、投标人应附上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8、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单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以本阶段的中标价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取如下:中标金额费率100以下1.0%100-5000.7%500-10000.55%1000-50000.35%5000-100000.2%10000-1000000.05%1000000以上0.01%二、投标人须知(一)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1.1本招标项目已批准建设,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2投标人资格的其他要求1.2.1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3投标人为公路施工企业的,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1.3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1.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1.5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的澄清2.1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等有疑问的可于2024年8月26日17时前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第三方平台直接提出疑问。2.2招标人将于2024年8月27日17时前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3招标文件的修改3.1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于规定时间前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3.2所有招标答疑内容应于规定时间前在网上公布。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应于规定时间前在网上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对工程量清单若有修改的应在网上重新发布。3.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含答疑、项目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为准。4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4.1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发包价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4.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有差错、漏项的,应当在规定之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后,若误差不超过1000元,可不调整工程量;若误差超过1000元,应进行修正,并于规定时间前在网上公布。5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编制5.1工程预算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编制办法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制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2工程最高限价为:892122元。投标人投保报价不得超过本工程最高限价。6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1.图纸及说明(1)图纸依据: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2023年12月《G228线K4793+812-K4809+598段安全精细化提升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全一册);(2)《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下达养护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莆市路养[2023]48号);(3)本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往来函件等;2.定额及规范及相关文件:(1)交公路发《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2)交通部2018年86号文公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3)闽交建[2019]3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4)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福建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的通知(闽交价[2019]35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7)闽交建[2016]52号文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8)闽人社发〔2018〕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9)其它文件详见附件资料;取费标准(一)直接费1.人工费:按闽交建〔2019〕31号文规定的全省人工费112元/工日。2.材料费:参照《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各市主要材料价格信息》(总第250期,莆田2024年3月份不含税)、《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2024年3月份莆田市交通工程地方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2024年4月10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22年)、定额基期价格等。3.机械费:不变费用以交通部2018年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不变费直接采用。可变费用:台班人工费按规定计取,动力燃料费按材料的计算规定计算。4.其他工程费(1)雨季施工增加费:II区6个月;(2)工地转移:0km;(3)主副食运费补贴按0km计列;(4)行车干扰:按3001-4000辆计列;(5)财务费用、基本费用计列;(5)施工辅助费、冬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职工取暖补贴、职工探亲不计列;(二)间接费1.规费: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闽交建[2019]31号文规定计算;工伤保险按闽人社发〔2018〕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在100章中单独计列。(三)利润:按7.42%计取。(四)税金:按9%计取。编制说明1.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3.7‰;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为2.0‰计。2.根据闽人社发〔2018〕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伤保险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在100章(不含工伤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中单独计列。3.安全生产费按清单第100章至第7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费本身)合计金额的1.5%计取。其他说明1.根据来往车辆流量计取行车干扰费,行车昼夜次数按按3001-4000计取。2.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伤保险费结算时按实结算,结算金额不超预算的费用。3.本项目属于养护工程,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标准化等不计。4.临时工程,含在安全费中,包干使用。7材料价格风险控制7.1本工程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及要求见下表(由招标人填列)。主要材料一览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预算单价(元)要求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预算单价(元)要求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预算单价(元)要求/主要设备一览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最低要求/8投标工期及质量8.1本工程要求总工期不超过60个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2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8.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以上,至少保证验收合格。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且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9材料价格风险控制9.1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9.2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二)投标文件的组成10投标文件的组成(一)投标承诺函(二)企业及人员的证书、证件扫描件(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表一、申请人一般情况表附表二、财务状况表(四)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11.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12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12.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元)及以上,可采用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多种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标时间一致。1、采用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应在截标前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电子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招标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截标时,招标人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户行:平安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账户户名: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账号:在线获取保证金子帐号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保函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若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具投标银行保函资格时,可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且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其有效。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3、采用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应由具备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具,办理电子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电子保函文件应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等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办理退款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截标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条款要求。13.2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13.3投标文件因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三)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投标截止时间14.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14.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9时30分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龙兴路(路口)二楼进行。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第三方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通过已激活的企业CA网上提交,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若有疑问,可向网上投标系统开发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9280095-5、0594-2221219、18159395200。14.3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14.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四)开标和定标15开标15.1开标会定于2024年9月11日9时30分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龙兴路(路口)二楼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门参加。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参加现场开标会,未参加则视为默认整个全开标过程。16开标程序16.1投标文件解密方式:a.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同步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并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在解密过程中,当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完成解密后(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的除外),且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的,方可公布除投标人名称以外的其他有关投标人的具体投标信息。b.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半个小时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c.非投标人引起,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福建限额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①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限内,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继续进行;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③若为交易平台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由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提供系统故障书面证明,由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终止开标或评标,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评标。16.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点击唱标并导入投标人投标文件。且公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及其它必要的内容。16.3主持人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16.4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投标承诺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不合格标处理: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承诺函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的;6、不满足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6.6本工程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16.6.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若出现两家或以上单位相同时,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按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系统生成的顺序号,由招标人现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号码与投标人的顺序号一致的即为中标人)。16.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16.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7经过审查,若达不到三家(包含三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则此次招投标为流标,需重新招投标。18定标18.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即时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czzj/、http://fujian.etrading.cn/、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名单。公示期间未出现投诉的,中标通知书应在公示期满后发出。18.2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同时向招标人提供加盖有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6份,当纸质版与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附表1: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评审标准项目内容配 备 标 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年龄65周岁及以下。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职 位最低数量要求(人)职称、岗位资格要求备注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技术负责人1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经年检合格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施工员1取得上岗证经年检合格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质检员1取得上岗证经年检合格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安全员1取得上岗证经年检合格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其他人员材料员1取得上岗证经年检合格备注:1、资格审查中项目管理班子相关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2、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投标人不符时,应同时提交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的截标前连续三个月的该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不能兼任。4、评标委员会不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5、投标人中标后若不能按《拟派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要求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具体信息。(五)合同签订和备案19合同签订19.1中标通知书必须于中标结果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领取,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9.2中标人如不按19.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9.4履约担保19.4.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等的方式提交(用现金应从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应能够通过互联网验证真伪。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并提供在线申请索赔服务。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承诺在收到被担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赔付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先行赔付。开展担保保函业务保证人的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同时应当符合银保监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有关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甲方或建设单位一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先行赔付。对于拒绝先行赔付的担保人或保险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再接收和承认被通报批评的担保人或保险人提供的保证。19.4.2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的,有效期必须延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19.4.3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9.4.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9.5工程合同价控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⒈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3.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六)标后管理20工程款支付20.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为保函方式的,招标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20.2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后将进度款上报市级财政,具体到账时间以市财政部门核拨支付时间为准。其中:(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发包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财政部门将尾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具体到账时间以市财政部门核拨支付时间为准,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一年,此期间发现的项目缺陷、病害或其他质量不合格之处,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给施工单位。(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财政部门将尾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具体到账时间以市财政部门核拨支付时间为准,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年。20.3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20.4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交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20.5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1合同管理21.1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2)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4)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22标后管理22.1工程发包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本条第2项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22.2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3)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4)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22.3凡是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小于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万元。小规模工程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和合同价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造价变更,在报审批时允许进行增减对抵。主要材料差价调整部分和工期奖罚金额不纳入累计造价中进行审批。22.4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22.5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22.6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22.9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国家、福建省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文件执行(若施工期间,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样式)该部分按二0一二年三月莆田市交通运输局颁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量清单格式执行。第三部分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联合体本款补充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①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第4.13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公路部分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人报价计取,且不低于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施工标准化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总额合计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条补充第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本条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17.3.5项: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雨量等级指标:)、台风(台风等级指标:)、龙卷风、水灾(雨量等级指标:)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本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如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可根据交通部或福建省交通、公路部门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或文件规定,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秀屿分中心地址:莆田市 邮政编码:35114621.1.2.6监 理 人: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地址: 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 邮政编码: 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年①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 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7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7天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②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 / 按价格调 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最长不超过2年。②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合同期内不调价①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②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③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3 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④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天⑤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 3 %合同价格⑥,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 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 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⑦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 5 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年⑧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7‰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2.0‰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莆田市秀屿区仲裁委员会①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②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③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④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倍计算,我国可按0.20.3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⑤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⑥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⑦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⑧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3法律本款细化为: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条例和地**府规章及管理性文件。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1)目细化为:补充合同及附件、施工合同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等);本款(7)目细化为:补充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第1.6.4项细化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审核设计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共同商定的对图纸的更正和修改,并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未经监理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的有关规定处理。1.13.工程量清单的核对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30日历天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1.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和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应根据工程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等,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准确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3)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5)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修改为: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任何变更均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1.4项补充: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合同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为此承包人应:(1)严格计划管理。承包人应制定周密措施和上足生产要素,通过“以旬保月、以月保季和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如计划执行出现不良偏离,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加以扭转。对进度严重滞后而承包人又扭转不力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增加投入以加快进度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2)保证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和《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管理标准化指南》组织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3)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管理标准化指南》(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地建设、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数据集中管控等)有关规定,由此引起的相关标准化专项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单价或第100章标准化专项费用总额中。若违反该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照第22.1款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4)凡合同段内与已建或在建铁路、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设施正常运行或施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上述设施运营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现有交通流。由此引起的相关临时安全措施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单价或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中。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其施工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或施工而导致索赔、赔偿、诉讼等情况,或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5)严格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地试验室按闽交建[2008]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所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仪表、计量用具都必须在开工前经有权部门标定合格,施工期间所有检测仪器、仪表、计量用具须定期校正,以保证其应有的精度。(6)合同段内与已建、在建的城市道路、公路或房屋等建筑物、构造物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如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应进行封闭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封闭施工所采取的程序、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4.1.7项补充: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对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完整性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应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筑物及构造物所有权人一同进行,并拍照登记造册,并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若因承包人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而导致邻近房产和群众干扰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若因正常施工需要,承包人已采取了充分的防护措施后仍造成上述情况引起的赔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4.1.10项补充第(5)~(14)目:(5)质量抽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项目所在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质监分局(站)、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免费协助提供试件并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6)安全生产目标合同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7)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8)承包人应及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各种计划、报表、整改报告、验收资料、变更等资料。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上报的上述文件、资料延误提交或发生严重错误,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应按22.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9)发包人可能对施工现场进行远程施工实时监控,对此,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11)配合交工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安排。如检测结果出现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求复检,因此产生的一切整改和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重视工程收尾问题工程实施末期,承包人对所在合同段收尾的问题(如农民工工资、零星扫尾工程、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完工机械设备的撤场、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等),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根据监理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保留金、履约保证金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款项中扣回,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按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4.2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将在上述交工验收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将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银行保函来赔偿发包人损失:⑴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⑵违规使用工程资金;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进度目标;⑷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实严重违约或被发包人清场;⑸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明的或隐含的其他情形。4.3分包本款补充第4.3.7项: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分包(如有)或劳务合作(如有)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不得拒绝。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分包或劳务合作队伍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按照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4.5承包人项目经理第4.5.1项细化为: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正选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投标承诺正选人员确实无法到位,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可用备选人员或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但尽管取得这样的同意,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第22.1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上不称职,且通知承包人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撤回该人员,同时委派一名同等资历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的新的人员担任,但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第22.1款之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未事先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已到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合同期内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2天在工地现场。发包人将对其实行考勤,并根据考勤结果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岗在两天以内(含两天)应经监理人批准,超过两天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规定处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待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或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在其他合同任职,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规定处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1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并报备发包人,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并同时向发包人核备。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及质检人员应常备有相应的职称、资质等证书,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或质检人员的资质或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替换或增加相关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第4.6.3项句末增加:尽管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按22.1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修改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称职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将向承包人发出增加有关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增加到位。否则,对承包人的职员按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对于工人数量不足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支付违约金。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第4.8.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和发放工作。若承包人违反该规定,发包人可按照第22.1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并接受发包人和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承包人应给有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农民工资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应由项目部直接从银行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上,不得交由施工班组组长、劳务协作负责人代发,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明确承包人的责任、义务,以及发包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承包人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暂扣一笔用于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费用,此项费用将根据劳动监察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在工程交工后结清。增加4.8.7:为规范现场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为其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统一配置安全帽,工作服、工作牌等,要求工作期间统一着装。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第5.1.4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有关材料检验的规定及频率立即进行自检,并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应通知监理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1项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招标文件的履约标准提供了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不得拒绝,也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6.1.2修改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五篇投标书附表七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本公路征地红线以外(除通道接线、改渠改沟需永久征用而未划入红线的)的土地都为临时用地范围。临时工程租用地数量(含承包人驻地建设用地、取、弃土场等)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计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报价,实行总额包干,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数量计算不足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办理租用手续,由于承包人办理租用手续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如有地面附着物,其拆迁补偿费用也由承包人自行调查并予以赔偿,赔偿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临时用地的防护、环保、复耕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明确的数量并在700章中已单列的清单细目除外。承包人的防护、环保、复耕等应满足相关要求。承包人在与地**府签定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协议时应考虑在土地复耕问题上的免责条款。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镇(街道)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承包人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选址应报业主批复)尽可能利用永久征地红线内的土地及荒山、荒地。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严格控制施工和生活对土地的污染。增加第6.1.3项:临时工程是永久性工程质量顺利施工的保证,承包人对临时工程应高度重视,所有临时工程须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要求建设、维护。对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发包人将按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增加第6.5款料场使用费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将协 式中:TJE—月计量支付额的调价额;(1)当时,;(2)当时,;(3)当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精细化提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