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招标公告(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2024)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9-20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

        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278.27596万元

        最高限价:278.27596万元
        

        采购需求: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A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8.089000 

B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智能化建设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10.18696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19〕19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A包、B包:(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8月28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3日18时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

        3.方式:网上投标备案,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期限内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后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备案登记,同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领取采购文件(必须通过系统领取),未在网上成功备案或成功下载采购文件的,无资格进行投标,网上备案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组织的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4年9月20日9时0分(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不需要到现场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提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线上开标会议。(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网上招投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或办理CA证书(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并通过【枣庄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具体办理、咨询方式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本项目开标现场使用不见面开标程序进行开标(操作流程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开评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详情咨询:4009980000。(3)关于本项目的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修改、澄清、补充等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因未及时查看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本级

        地    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

        联系方式:0632-5077605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地    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

        联系方式:13371115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联系人电话:13371115885

附件: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B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B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SHANDONGDNGI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CO.LTD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2.2招标文件2.3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编制2.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业绩等证明文件2.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6开标、评标、定标、废标、无效投标及其它2.7纪律和监督2.8质疑与投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1相关要求3.2评审过程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4.1采购合同4.2合同通用条款4.3合同特殊条款第五章提供服务期限及标准5.1服务期限5.2服务地点5.3服务成果验收5.4产品及服务标准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9-20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78.27596万元最高限价:278.27596万元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68.089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68.089B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智能化建设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210.1869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19〕19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A包、B包:(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8月28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03日18时0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网上投标备案,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期限内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后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备案登记,同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领取采购文件(必须通过系统领取),未在网上成功备案或成功下载采购文件的,无资格进行投标,网上备案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组织的资格后审结果为准。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1、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不需要到现场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提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线上开标会议。(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网上招投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或办理CA证书(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并通过【枣庄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具体办理、咨询方式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本项目开标现场使用不见面开标程序进行开标(操作流程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开评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详情咨询:4009980000。(3)关于本项目的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修改、澄清、补充等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因未及时查看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方式:0632-5077605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方式:13371115885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禾町电话:1337111588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采购方式。2.1.1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人:刘主任联系方式:0632-5077605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人:刘禾町联系方式:133711158853.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4.项目内容本项目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详见招标文件。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采购控制价本项目采购控制价为:A包:68.089万元、B包:210.18696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供货期A包、B包: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10.★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后质保一年,不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11.付款方式A包、B包:签订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货到现场经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审定结算额的100%。12.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13.核心产品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14.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04日12:00时(北京时间)之前15.答疑回复时间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最终约束力。另投标人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16.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8.质疑采购文件提交地址地点: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富翔庄园写字楼5楼)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WORD版文本给采购代理机构发电子邮件ShanDong_TongLi163@163.com,并电话通知。1337111588519.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采购文件修改发出后24小时以内20.电子文本电子版投标文件:系统生成的加密报价文件须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递交;系统生成的PDF版和WD版投标文件需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发送至ShanDong_TongLi163@163.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21.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天22.投标保证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22.投标保证金证金。23.不见面开标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前期准备①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标且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方式进行开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aozhuang.gov.cn/)办事指南中《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投标单位)了解相关不见面开标操作程序及事宜。②开标设备需具备条件:▲软件要求:必须使用IE11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建议咨询专业机构安装)。▲使用windows10或win7操作系统。▲正确安装CA驱动及新点专用视频直播播放器(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界面提供安装)。▲硬件要求:建议配置i5处理器及以上电脑,运行内存4G及以上,显示分辨率1080P。独立带宽稳定50M以上,配备备用网络。需配置音频播放设备。▲如因电脑环境未正确设置及个人操作不当或电脑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未能参与开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新点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CA证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zaozhuang.gov.cn/)进行本项目签到和参加线上开标会议。投标人应提前调试好电脑,并保证网络顺畅,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全程负责投标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系数抽取(如项目需要)、唱标内容的签认、异议的提出、签章、线上多轮报价(如需要)及线上配合评委答疑工作。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上述工作无法进行或失败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开标形式:开标前投标人需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签到工作,开标时投标人需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线上解密,因投标人开标前未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签到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步骤详见《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帮助手册—投标单位手册》。签到时间:投标企业需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工作,未在开标前完成签到的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解密时间:投标企业需提前30分钟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解密失败的,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投标企业对线上投标文件开23.不见面开标流程及注意事项启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板块提出并询问,如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开标结果。2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00(北京时间)25.其他1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入口参加本项目开、评标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见枣庄市公共资源网→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详情咨询:4009980000。)2、为保证本项目不见面开评标会议顺利进行,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使用数字CA证书,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登录枣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3、本项目不见面开、评标期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须全程在线,负责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的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签章、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要求完成开、评标过程相关事宜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6.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1、网上递交: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7.开标、投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网上开标地点: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28.唱标顺序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进行。29.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30.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31.中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3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33.机器码、标识码一致性的判定针对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计算机创建、制作、生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将导致该等情形投标人的投标均被拒绝。34.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对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说明35.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36.知识产权构成本公开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投标人招标文件中的附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件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5年6月30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SHANDONGDNGI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CO.LTD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2.2招标文件2.3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编制2.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业绩等证明文件2.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6开标、评标、定标、废标、无效投标及其它2.7纪律和监督2.8质疑与投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1相关要求3.2评审过程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4.1采购合同4.2合同通用条款4.3合同特殊条款第五章提供服务期限及标准5.1服务期限5.2服务地点5.3服务成果验收5.4产品及服务标准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9-20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78.27596万元最高限价:278.27596万元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68.089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68.089B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智能化建设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210.1869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19〕19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A包、B包:(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8月28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03日18时0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网上投标备案,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期限内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后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备案登记,同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领取采购文件(必须通过系统领取),未在网上成功备案或成功下载采购文件的,无资格进行投标,网上备案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组织的资格后审结果为准。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1、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不需要到现场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提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线上开标会议。(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网上招投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或办理CA证书(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并通过【枣庄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具体办理、咨询方式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本项目开标现场使用不见面开标程序进行开标(操作流程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开评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详情咨询:4009980000。(3)关于本项目的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修改、澄清、补充等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因未及时查看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方式:0632-5077605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方式:13371115885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禾町电话:1337111588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采购方式。2.1.1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人:刘主任联系方式:0632-5077605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人:刘禾町联系方式:133711158853.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4.项目内容本项目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详见招标文件。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采购控制价本项目采购控制价为:A包:68.089万元、B包:210.18696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供货期A包、B包: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10.★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后质保一年,不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11.付款方式A包、B包:签订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货到现场经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审定结算额的100%。12.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13.核心产品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14.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04日12:00时(北京时间)之前15.答疑回复时间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最终约束力。另投标人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16.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8.质疑采购文件提交地址地点: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富翔庄园写字楼5楼)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WORD版文本给采购代理机构发电子邮件ShanDong_TongLi163@163.com,并电话通知。1337111588519.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采购文件修改发出后24小时以内20.电子文本电子版投标文件:系统生成的加密报价文件须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递交;系统生成的PDF版和WD版投标文件需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发送至ShanDong_TongLi163@163.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21.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天22.投标保证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22.投标保证金证金。23.不见面开标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前期准备①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标且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方式进行开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aozhuang.gov.cn/)办事指南中《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投标单位)了解相关不见面开标操作程序及事宜。②开标设备需具备条件:▲软件要求:必须使用IE11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建议咨询专业机构安装)。▲使用windows10或win7操作系统。▲正确安装CA驱动及新点专用视频直播播放器(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界面提供安装)。▲硬件要求:建议配置i5处理器及以上电脑,运行内存4G及以上,显示分辨率1080P。独立带宽稳定50M以上,配备备用网络。需配置音频播放设备。▲如因电脑环境未正确设置及个人操作不当或电脑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未能参与开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新点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CA证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zaozhuang.gov.cn/)进行本项目签到和参加线上开标会议。投标人应提前调试好电脑,并保证网络顺畅,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全程负责投标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系数抽取(如项目需要)、唱标内容的签认、异议的提出、签章、线上多轮报价(如需要)及线上配合评委答疑工作。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上述工作无法进行或失败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开标形式:开标前投标人需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签到工作,开标时投标人需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线上解密,因投标人开标前未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签到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步骤详见《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帮助手册—投标单位手册》。签到时间:投标企业需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工作,未在开标前完成签到的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解密时间:投标企业需提前30分钟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解密失败的,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投标企业对线上投标文件开23.不见面开标流程及注意事项启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板块提出并询问,如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开标结果。2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00(北京时间)25.其他1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入口参加本项目开、评标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见枣庄市公共资源网→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详情咨询:4009980000。)2、为保证本项目不见面开评标会议顺利进行,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使用数字CA证书,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登录枣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3、本项目不见面开、评标期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须全程在线,负责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的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签章、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要求完成开、评标过程相关事宜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6.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1、网上递交: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7.开标、投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网上开标地点: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28.唱标顺序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进行。29.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30.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31.中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3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33.机器码、标识码一致性的判定针对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计算机创建、制作、生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将导致该等情形投标人的投标均被拒绝。34.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对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说明35.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36.知识产权构成本公开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投标人招标文件中的附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件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5年6月30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SHANDONGDNGI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CO.LTD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2.2招标文件2.3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编制2.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业绩等证明文件2.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6开标、评标、定标、废标、无效投标及其它2.7纪律和监督2.8质疑与投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1相关要求3.2评审过程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4.1采购合同4.2合同通用条款4.3合同特殊条款第五章提供服务期限及标准5.1服务期限5.2服务地点5.3服务成果验收5.4产品及服务标准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9-20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78.27596万元最高限价:278.27596万元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68.089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68.089B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智能化建设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210.1869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19〕19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A包、B包:(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8月28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03日18时0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网上投标备案,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期限内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后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备案登记,同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领取采购文件(必须通过系统领取),未在网上成功备案或成功下载采购文件的,无资格进行投标,网上备案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组织的资格后审结果为准。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1、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不需要到现场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提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线上开标会议。(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网上招投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或办理CA证书(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并通过【枣庄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具体办理、咨询方式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本项目开标现场使用不见面开标程序进行开标(操作流程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开评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详情咨询:4009980000。(3)关于本项目的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修改、澄清、补充等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因未及时查看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方式:0632-5077605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方式:13371115885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禾町电话:1337111588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采购方式。2.1.1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人:刘主任联系方式:0632-5077605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人:刘禾町联系方式:133711158853.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4.项目内容本项目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详见招标文件。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采购控制价本项目采购控制价为:A包:68.089万元、B包:210.18696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供货期A包、B包: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10.★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后质保一年,不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11.付款方式A包、B包:签订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货到现场经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审定结算额的100%。12.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13.核心产品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14.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04日12:00时(北京时间)之前15.答疑回复时间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最终约束力。另投标人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16.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8.质疑采购文件提交地址地点: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富翔庄园写字楼5楼)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WORD版文本给采购代理机构发电子邮件ShanDong_TongLi163@163.com,并电话通知。1337111588519.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采购文件修改发出后24小时以内20.电子文本电子版投标文件:系统生成的加密报价文件须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递交;系统生成的PDF版和WD版投标文件需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发送至ShanDong_TongLi163@163.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21.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天22.投标保证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22.投标保证金证金。23.不见面开标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前期准备①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标且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方式进行开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aozhuang.gov.cn/)办事指南中《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投标单位)了解相关不见面开标操作程序及事宜。②开标设备需具备条件:▲软件要求:必须使用IE11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建议咨询专业机构安装)。▲使用windows10或win7操作系统。▲正确安装CA驱动及新点专用视频直播播放器(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界面提供安装)。▲硬件要求:建议配置i5处理器及以上电脑,运行内存4G及以上,显示分辨率1080P。独立带宽稳定50M以上,配备备用网络。需配置音频播放设备。▲如因电脑环境未正确设置及个人操作不当或电脑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未能参与开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新点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CA证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zaozhuang.gov.cn/)进行本项目签到和参加线上开标会议。投标人应提前调试好电脑,并保证网络顺畅,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全程负责投标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系数抽取(如项目需要)、唱标内容的签认、异议的提出、签章、线上多轮报价(如需要)及线上配合评委答疑工作。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上述工作无法进行或失败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开标形式:开标前投标人需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签到工作,开标时投标人需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线上解密,因投标人开标前未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签到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步骤详见《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帮助手册—投标单位手册》。签到时间:投标企业需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工作,未在开标前完成签到的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解密时间:投标企业需提前30分钟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解密失败的,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投标企业对线上投标文件开23.不见面开标流程及注意事项启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板块提出并询问,如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开标结果。2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00(北京时间)25.其他1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入口参加本项目开、评标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见枣庄市公共资源网→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详情咨询:4009980000。)2、为保证本项目不见面开评标会议顺利进行,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使用数字CA证书,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登录枣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3、本项目不见面开、评标期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须全程在线,负责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的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签章、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要求完成开、评标过程相关事宜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6.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1、网上递交: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7.开标、投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9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网上开标地点: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28.唱标顺序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进行。29.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30.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31.中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3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33.机器码、标识码一致性的判定针对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计算机创建、制作、生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将导致该等情形投标人的投标均被拒绝。34.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对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说明35.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36.知识产权构成本公开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投标人招标文件中的附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件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5年6月30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SHANDONGDNGI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CO.LTD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2.2招标文件2.3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编制2.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业绩等证明文件2.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6开标、评标、定标、废标、无效投标及其它2.7纪律和监督2.8质疑与投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1相关要求3.2评审过程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4.1采购合同4.2合同通用条款4.3合同特殊条款第五章提供服务期限及标准5.1服务期限5.2服务地点5.3服务成果验收5.4产品及服务标准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9-20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402000202402000060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78.27596万元最高限价:278.27596万元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68.089A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设备采购项目1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68.089B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智能化建设项目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210.1869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19〕19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A包、B包:(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兼投不兼中。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8月28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03日18时0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网上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网上投标备案,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期限内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后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备案登记,同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领取采购文件(必须通过系统领取),未在网上成功备案或成功下载采购文件的,无资格进行投标,网上备案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组织的资格后审结果为准。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1、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09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不需要到现场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提前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线上开标会议。(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网上招投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或办理CA证书(投标人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CA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632-8252190)并通过【枣庄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具体办理、咨询方式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本项目开标现场使用不见面开标程序进行开标(操作流程详见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不见面开标办事指南-枣庄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开评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详情咨询:4009980000。(3)关于本项目的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修改、澄清、补充等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因未及时查看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方式:0632-5077605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方式:13371115885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禾町电话:1337111588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的采购方式。2.1.1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联系人:刘主任联系方式:0632-5077605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县(区)华山路1号富翔庄园综合楼5楼联系人:刘禾町联系方式:133711158853.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4.项目内容本项目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分局孟庄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项目,详见招标文件。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采购控制价本项目采购控制价为:A包:68.089万元、B包:210.18696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供货期A包、B包: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10.★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后质保一年,不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11.付款方式A包、B包:签订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货到现场经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审定结算额的100%。12.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13.核心产品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14.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04日12:00时(北京时间)之前15.答疑回复时间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最终约束力。另投标人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16.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8.质疑采购文件提交地址地点: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富翔庄园写字楼5楼)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WORD版文本给采购代理机构发电子邮件ShanDong_TongLi163@163.com,并电话通知。1337111588519.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采购文件修改发出后24小时以内20.电子文本电子版投标文件:系统生成的加密报价文件须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递交;系统生成的PDF版和WD版投标文件需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化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