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设备机位 自助行李寄存柜 自助售卖设备招标公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站2024)



郑州站自助设备机位招商项目公告

请竞商人仔细阅读本公告所有内容,报名并缴纳竞商保证金后,视为同意本公告及附件全部内容及条款。
一、招商人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站
二、招商公告编号
ZTZS-202408012
三、招商依据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铁经﹝2021﹞78号)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郑经产函﹝2023﹞26号)
《集团公司经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开发招商管理工作的通知》(郑经产电﹝2023﹞35号)
《郑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四统一”工作机制的通知》(郑铁办函﹝2024﹞93号)
四、项目基本信息公示表

包 件 号
包件名称
位置(经营场所)描述
数量(点位)
期限
起拍价格(元)
递增率
加价步长(%)
延时 次数
经营范围
线上竞价时间
公告的起讫日期

  1
郑州商业手机充电机位
郑州车站第1至第8候车室内,东、西票厅内(具体需根据招商人生产经营需要指定的位置和面积大小为准)
10
3年
1050000.00
5%
 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3次
共享充电宝
2024年 09月 09日08:00 -08:30
2024年08月28日起   至 2024年09月06日止

2
郑州商业行李寄存机位
郑州车站第1至第8候车室入口内墙边(具体需根据招商人生产经营需要指定的位置和面积大小为准)
8
3年
600000.00
5%
 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3次
自助行李寄存柜、自助售卖设备
2024年 09月 09日08:35 -09:05

 
汇   总
18
3年
 
 
 
3次
 
 

 
报名方式:线上+线下报名                         竞价方式:网上竞价 竞价时间及延时说明:线上竞价时间为30分钟,最后一分钟内仍有竞商人竞价的,可以延时一次,每次延时1分钟,最多延时3次。

五、竞商人资格要求及入驻条件竞商人资格要求
1.竞商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竞商人需成立两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资信真实可靠;诚信守法,无信用不良记录。个体工商经营户、合伙制企业、自然人不得参与竞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2.竞商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本招商项目的经营业态。
3.竞商人应与招商人没有任何物业租赁及相关事宜的纠纷,未被列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招商(租)“黑名单”,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竞商违规行为和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在竞商报名之前,竞商人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
4.竞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
5.竞商人企业法人须正常运营,无亏损、债务。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提供网页打印件);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无任何异常情况(提供网页打印件)。
入驻条件
1.中商人在中商后开展经营须持有效经营许可,经营行为规范,质价相符,明码标价,文明售货,提供发票,不以低价手段恶意竞争,不以任何理由哄抬价格。销售价格、质量要与所在市区同一品牌门店的同种商品、服务销售价格质量一致,符合招商人关于“同城、同质、同价”的规定。
2.中商人在接到招商人要求时,无条件同意其收银系统并入招商人集中收银系统(ERP),并服从招商人对站内商业收银系统的统一管理。无条件接受经营招商人指定经营的项目(商品)。
3.中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转租(包)、转让、转借、调换或与他人联营中商项目。
4.中商人须向招商人提供装修商铺形象规划设计方案,装修风格应和车站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店铺光源应使用泛光源照明,降低对标识及动态屏产生的光污染,降低对标识及动态屏产生的光污染。其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中商人禁止使用智能显示设备(红外、蓝牙、无线WIFI、手机投屏等功能),如特殊情况,必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5.竞商人中商后须无条件接受招商人及其上级的管理制度,自行设立经营和管理机构,须具备24小时不间断经营的能力,同时自行负责现场巡视管理,在劳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等各个方面达到铁路站车经营规范。积极配合及接受招商人提出的经营管理要求及整改方案。
6.中商人在中商物业建设装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良好的电缆电线及元器件安装敷设电气线路;在中商物业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应在线路电力负荷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经招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中商人应对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实行定置管理,未经招商人同意,不得改变大功率电器使用位置。中商人应定期检查大功率电器及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安全状况,及时整治安全隐患,杜绝大功率电器设备和电线路及开关插座等超期服役问题。
7.中商人必须遵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人管理的相关制度(如:车站商业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劳动安全防护制度等),必须接受招商人的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发生问题拒不整改的中商人,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招商方式及竞价方法
本次招商项目采用公开招商—网上竞价的方式,经资质及符合性审核合格者才能进入网上竞价,以竞商人最后中商的竞商报价作为中商价。
1.本次招商项目竞价方式为线上(网址:https://zs.95306.cn)公开竞价,以竞商人最后中商的线上报价作为中商价格。报名且通过资质及符合性审核的竞商人有1家及以上的,按公告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竞价。如无报名或无通过资质及符合性审核的竞商人,则采用其他方式组织招商或终止招商。
2.线上竞价执行最高价中商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包含延时阶段)线上出价最高的竞商人即为第一中商候选人,最终网上出价排在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商候选人。
3.因竞商人自身设备原因或通讯公司网络原因,造成竞商人竞价失败的,责任自行承担。
七、竞商报名方式及时间
1.线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在国铁招商平台网站(网址:https://zs.95306.cn))上注册报名,首次登陆国铁招商平台网站的竞商人须按要求进行注册及报名,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该网站首页底部“帮助中心”的“常用文件”或咨询网站客服电话010-95306-8-3。
线上报名需注意填报的身份信息、企业法人信息、邮箱帐号、手机号等真实有效,由于报名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招商信息不能及时接收造成任何后果由竞商人自行承担。
2.线下报名:线上报名合格者请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将报名登记表和资质材料(见附件)送到或邮寄到郑州市货站街142号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1号楼427室,进行资质及符合性审核。资质材料须密封完好,整洁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竞商人全称、联系方式”。
3.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质材料,不予受理。采用邮递方式递交的,送达时间以快递运单详情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违规签收的除外)。
4.未按要求报名的竞商人,无参与竞商资格。
八、竞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付
1.竞商保证金的交纳
(1)参与此次公开招商项目的竞商人须按包件交纳竞商保证金,竞商保证金为招商底价的30%计收,包件1金额为315000.00元,包件2金额为180000.00元。未按时交纳竞商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竞商人,不能参加网上竞价。
(2)竞商保证金交纳方式
竞商保证金必须由竞商人直接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汇款用途和摘要栏注明(“ZC包件号+包件名称”竞商保证金)字样方为有效(由第三方账户交纳的视为竞商无效)。
2.竞商保证金的退付
(1)竞商人交纳的竞商保证金,除本招商公告明确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未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在招商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拟中商候选人及中商人的保证金在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2)退还竞商保证金时,中商人及未中商的竞商人须提交竞商保证金退付单。
户    名: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郑州市工商银行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1702 0209 0920 0061 218
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0170071186F4
3.履约保证金
如中商,中商人须在正式签订合同前,按合同年租金的30%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竞商人竞商或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商人串通线上竞商报价。
2.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骗取中商。
3.中商人未在30日内与招商人签署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中商权,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
4.竞商人经资质及符合性审核合格且竞商报价有效,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商。
5.竞商人未按招商公告的要求参加网上竞价,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中商人在签署《中商通知书》后,提出放弃中商资格的。
十、合同缴款方式
按照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由中商人每次提前3个月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运营费用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十一、项目勘察和交接
此次招商以现状交接,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竞商人可自行勘察,并承担踏勘过程中发生的自身费用。竞商人须充分了解该项目具体现状,综合考量是否参与竞商。若因竞商人未对该项目状况做充分了解,中商后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商人拒付或少付租金。
十二、或有变更
有关时间或地点如有公示信息以外的临时变动,将电话通知各竞商人,请各竞商人报名后保持手机畅通。
十三、签订合同
1.招商结果将通过国铁招商平台发布结果公示(网址:http://zs.95306.cn),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以第一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向中商人发出《中商通知书》。第一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或存在本《招商公告》载明的情形被取消中商资格,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商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可以按照确定的中商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其他中商候选人递进为中商人,中商价格以该中商候选人最终竞价为准),也可以重新招商。
2.中商人应根据本《招商公告》附件的合同文本及《中商通知书》,在发出《中商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商人签订合同。
3.如中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经营权利,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没收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收回已交付的招商项目(如已交付),并对该招商项目另行处置,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中商人承担。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后,中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赔偿或补偿。
十四、招商人及招商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招商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站
联系人:宫工         联系电话:0371-56935391
投诉电话:0371-56935005
2.招商代理机构: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滕工         联系电话:0371-56835831
投诉电话: 0371-68323358
十五、其他
1.竞商人承担自身发生的所有与招商有关的一切费用。
2.竞商人报名参加竞商,必须接受铁路相关主管部门及生产单位的管理。
3.招商人有权对《招商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推迟网上竞价,补充通知作为《招商公告》的一部分,对所有招商事宜具有约束力。
4.所有《招商公告》中未明确的待商定条款及约定,均以招商人的要求为准。
5.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是企业根据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的自主招商行为。
6.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站拥有以上招商事项的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附件下载:
附件1.zip

竞商人须知竞商人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完好的报名资料送到或邮寄到指定地点,过期不予受理。一、报名须提供资质材料1.竞商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竞商人需成立两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资信真实可靠;诚信守法,无信用不良记录。个体工商经营户、合伙制企业、自然人不得参与竞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2.竞商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本招商项目的经营业态。3.竞商人应与招商人没有任何物业租赁及相关事宜的纠纷,未被列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招商(租)“黑名单”,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竞商违规行为和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在竞商报名之前,竞商人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4.竞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5.竞商人企业法人须正常运营,无亏损、债务。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提供网页打印件);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无任何异常情况(提供网页打印件)。7.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8.竞商承诺函。(详见附件2)9.竞商保证金回执单。10.竞商保证金退付单。成功提交报名资料的竞商人方能通过报名审核从而进行网上竞价。以上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上须提供原件的资料仍需提供复印件)不接受纳入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报名。未通过国铁招商平台报名的,不予受理。二、费用竞商人准备和参加竞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竞价成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经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中商人收到招商代理服务费缴纳通知书后须向招商代理机构交纳招商代理服务费。以中商总价为计算依据,根据如下费率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法计取。中商总金额(万元)服务费 比例1.5%1.2%1.0%0.8%0.5%0.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5%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8%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6%5000万元-1亿(含1亿元)0.4%1亿元以上0.15%注:汇款时,在用途栏和摘要栏必须注明“ZC包件号+包件名称竞商保证金”,“ZC包件号+包件名称代理服务费”字样,方为有效。汇款账户户名: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郑州市工商银行铁路支行银行账号:1702020909200061218竞商保证金交纳及退付单格式竞商保证金交纳及退付单粘贴竞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竞商保证金退款账户致: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如我单位未能中商,请将竞商保证金退回下列账户: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竞商人全称](盖章)××××年××月××日(注:退款账户须与汇出账户一致)用户网上竞价服务协议在国铁招商平台(网址:https://zs.95306.cn)注册的用户(下称竞商人),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方可取得参加线上竞价资格。竞商人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即意味着使用服务前已经认真阅读理解本协议,同意与本平台签订协议并接受协议约束。第一条立约背景为维护国铁招商平台线上竞价活动秩序,规范竞价行为,保护参与竞价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基于相应的竞价流程制定本服务协议。第二条参与竞价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方能参与竞价活动。1.在国铁招商平台上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2.同意并执行本协议约定条款。3.按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4.已签订竞商承诺函的。第三条服务说明1.参与国铁招商平台线上竞价,竞商人需缴纳竞商保证金,以取得竞价资格。2.竞商人缴纳竞商保证金参加竞价,表明自身已对竞价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察等行为,充分了解并能接受竞价标的物现状及瑕疵。3.竞价成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经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中商人收到招商代理服务费缴纳通知书后须向招商代理机构交纳招商代理服务费。以中商总价为计算依据,根据如下费率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法计取。中商总金额(万元)服务费 比例1.5%1.2%1.0%0.8%0.5%0.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5%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8%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6%5000万元-1亿(含1亿元)0.4%1亿元以上0.15%4.竞商人对竞价成功后需签订的合同条款完全接受。5.竞商承诺函由竞商人填写并加盖公章。第四条其他约定1.竞商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按约定付款。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商人串通线上竞商报价。(2)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骗取中商。(3)中商人未在30日内与招商人签署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中商权,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4)竞商人经资质及符合性审核合格且竞商报价有效,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商。(5)竞商人未按招商公告的要求参加网上竞价,不可抗力原因除外。(6)中商人在签署《中商通知书》后,提出放弃中商资格的。3.竞商人只能采用随机码登录方式在国铁招商平台在线竞价。因竞商人自身登录方式原因、设备原因或通讯公司网络原因,造成竞商人无法参与线上竞价的或竞价失败的,招商代理机构人不承担责任。第五条争议解决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附件4 竞商报名登记表(单位公章)报名日期: 年  月  日竞商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邮箱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姓名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项目及包件(多个包件时依次填写)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件号及包件名称 竞商单位递交的资质材料备 注我公司承诺: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竞商人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作为出租方出租车站商铺用于销售服务的情形,本合同出租商铺不得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餐饮类业务。出租车站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的,应当适用商铺租赁合同(餐饮)文本。2.租赁期限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确定。3.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事项,请填写“/”。4.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5.商铺承租方应当与所在车站签订安全协议,详细约定具体安全管理要求并作为合同附件。6.针对本合同未约定但需增加约定的内容,可在“其他约定”条款中补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不包括墙壁、窗框和玻璃的外表面)(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商铺”)。(二)共计约㎡,租赁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乙方应接受甲方指定人员测量的商铺面积为最终和结论性的结算面积。(三)商铺权属:该商铺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商铺产权无任何争议。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一)该商铺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铺用途。(三)乙方不得从事超过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承包、合作经营;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本公司下属、附属公司实际经营,而自己并不实际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店中店”。(四)为保障车站商铺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乙方同意甲方依据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单方决定以增减、变更等方式调整租赁面积,同意调整租赁期限,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甲方违约。第三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一)租赁物年租金(含增值税)为小写元,大写:元整,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乙方应按照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次提前3个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具体的支付方式是:合同签订生效3日内,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万元,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以后的合同期内,乙方应在下一个租赁年度开始的3个月之前,一次性支付下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二)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交付首次房租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大写:元(小写元)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存在未缴纳相关费用等违约情形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10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商铺、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四)乙方承诺对出租商铺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五)账户信息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发票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基于商铺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1.乙方基于商铺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2.乙方基于商铺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第五条商铺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商铺的结构安全。(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商铺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的内部主体结构。(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商铺装修、添附设施设备。(六)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七)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1.依附于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八)租赁期间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装修装饰补偿等)归甲方所有。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二)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三)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或甲方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乙方承租的商铺日常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四)租赁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索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事故受到的商铺损失、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五)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商铺及附属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六)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租赁商铺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费用。(二)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商铺。(三)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四)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商铺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商铺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五)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商铺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六)乙方所有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经营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安全、治安安全、防水、卫生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购买财产全额(足额)保险,没有投保的,损失自担。(七)乙方承租商铺后,如在租赁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发生变动需要更新改造消防设施的,由乙方负责更新直至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在商铺使用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火灾事故导致甲方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可以选择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赔偿后再行向第三人追偿。(九)用于商业经营的商铺资产,对外营业前由乙方申请二次消防验收,并应以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通知为准,否则因消防设施不达标引起的损失自担,同时对甲方商铺及财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商铺存在第三方实际使用人的,乙方应确保第三方实际使用人知晓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第三方实际使用人原因造成商铺财产损毁灭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因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赔偿事故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事故涉及第三人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次承租人原因引发火灾等事故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甲方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行为或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二)乙方不得使用、存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租赁商铺内。第八条特别约定(一)经营区域1.乙方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商铺内进行。2.乙方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不得在公共区域及商铺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3.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4.乙方租赁商铺如涉及到毗邻商户需通过穿越的通道,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二)经营许可1.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应于营业前取得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乙方经营时应在租赁场所内明示,同时将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核备。2.乙方经营的项目或产品为专利产品或特许经营商品的,必须提供有关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协议等合法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甲方备案。3.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国家有强制性销售渠道和资质规定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4.乙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商铺用途所列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经营内容。(三)经营标准1.乙方所售所有商品及服务均应明码标价,且乙方经营品种、品牌与价格等应当符合物价等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2.乙方营业时间应提前向甲方备案,如调整营业时间或停业的,需经甲方同意。遇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特殊任务,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特殊时期或任务的规定。因上述非甲方控制的原因导致营业时间的减少,甲方不承担责任。3.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业(暂停工作)活动,并自行决定按实际暂停天数退还乙方已缴纳的该期间租金或相应延长租赁期限。(四)标识及宣传1.乙方不得利用商铺内、外墙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2.为统一管理,乙方在商铺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乙方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需在商铺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甲方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5.乙方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五)人员管理及服务规范1.乙方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及商铺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不得在租赁商铺和铁路区域内发生工作人员讨薪事件等不良事件。2.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甲方同意。3.乙方应当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乙方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相关人员着装或证件中不得出现‘铁路’、‘路徽’、‘车站’等可能混淆乙方人员身份的字样及标识。4.甲方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租赁商铺和区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六)垃圾及排污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七)质量及品质1.食品类(带外包装的食品成品,不含加工制作类餐饮业务)(1)甲方根据国家对食品进货、储存、展示、销售、卫生、消毒、检查、健康、培训等环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当严格遵守。(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销售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销售食品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3)乙方违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食品卫生和质量的规定,造成他人腹泻、食品中毒等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类(1)乙方出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销售盗版,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九条商铺交付及收回的验收(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商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主张。(三)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商铺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主张。(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乙方应连同商铺中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加物归还甲方,需搬离商铺并清空商铺内属于乙方的可搬离物品,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七)的约定,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商铺交还甲方。(五)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商铺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商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二)甲方提前收回商铺,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商铺为铁路商铺,基于铁路商铺的特殊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商铺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承租商铺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商铺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年租金额10%的违约金。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且未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而收回商铺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4)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甲方检查发现乙方餐饮及销售食品存在问题,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5)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6)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被甲方书面通告3次及以上的;违反招商文件强制性要求的;发生安全事故或不良事件给甲方带来严重影响的。(7)拖欠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费、电费、维修费、物业费、制冷、供暖费、商铺租赁保证金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或拖欠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8)无证无照经营或经营资质不达标的。(9)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甲方管理或乙方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甲方要求的。(10)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商铺承租权的。(11)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商铺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13)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14)乙方拒绝按甲方要求接入和使用甲方统一收银系统(商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ERP),并提供其在商铺内经营的各种有关数据和报表的(或有)。(15)乙方拒绝接受经营甲方指定经营的项目(商品)或擅自经营未经甲方同意经营的项目(商品),且拒绝停止该经营行为的(或有)。(16)乙方所售所有商品及服务均应明码标价,且乙方经营品种、品牌销售价格、质量要与所在市区同一品牌门店的同种商品、服务销售价格一致,符合甲方关于“同城、同质、同价”的规定。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合同年租金额3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商铺。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第十二条免责条件(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商铺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商铺,致使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双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商铺或所提供商铺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2.甲方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事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商铺的;2.甲方及其上级单位对租赁商铺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3.甲方及其上级单位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商业布局进行调整,致使商铺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六)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七)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第十四条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通知(一)甲方有权使用本方于本合同留下的手机号、电子邮箱,按照乙方于本合同留下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和地址,选择其一向乙方以发送手机短信(含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甲方发送手机短信(含微信)或电子邮件成功即视为送达(即视为乙方已知晓通知内容);若甲方选择按照乙方于本合同留下的地址,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履行通知义务时,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乙方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即视为乙方已知晓通知内容)。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留下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和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未纸质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450000收件人:手机号码: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第十七条争议解决(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二)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第十九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与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二)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三)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四)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商铺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商铺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三),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1.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乙方租赁商铺期间,承担商铺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商铺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3.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商铺进行安全检查。(五)商铺租赁合同备案:。(六)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七)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八)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九)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十)其他约定:/。(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公司(乙方名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三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铁路方):乙方: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商铺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以现状将租赁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商铺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第三条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商铺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二、火灾事故。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四、交通事故。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第五条乙方负责做好租赁商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一、消防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XX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商铺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液化气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承租期间的安全。(七)租赁使用商铺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二、治安防范(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五)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六)在租赁商铺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四、维稳工作(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商铺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第六条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八条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四:商铺(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商铺(建筑物/场地)地址合同编号租赁面积(m2)经营项目租赁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构状况主体结构屋  面室外墙体室内顶棚室内墙体室内地面房门材料窗户材料间  数附属设备设施消防设施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灭火器消防设施烟感探头喷淋头电源220V/380V电表读数照明灯具水表读数煤气表读数其他事项出租方(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交接时间: 年 月 日承租方(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交接时间: 年 月 日竞商承诺函致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站、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的《招商公告》(招商项目编号),(竞商人全称、地址)的法定代表人(全名、职务)本人提交下述文件;或者(竞商人全称、地址)的法定代表人(全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人(全名、职务)提交下述文件:1.按《招商公告》及附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2.资格审查资料。3.同意并接受用户网上竞价服务协议。3.竞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据此函,竞商人承诺如下:(一)我方已充分了解该项目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现状、物权权属、消防验收、原承商人不能及时交出经营权等),承诺不以招商人未履行交付经营权为由,要求招商人承担任何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二)我方承诺中商后,无条件接受该招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权属、消防情况),不以此为由拒交或要求减免相关费用,并不要求招商人承担任何责任。(三)我方同意无条件遵守贵方《招商公告》及附件中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招商公告》及附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招商公告》及附件对我方有法律约束力。(四)我方已详细阅读本《招商公告》、附件及补充规定或修改文件,知晓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是招商人的自主招商行为,不同于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方对此已完全理解与同意。如有不明及误解,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五)我方已知悉并同意关于竞商人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六)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及《招商公告》及附件规定提供有关数据或资料,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七)我方承诺积极配合招商人对我方的资信调查,并如实提供资信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八)我方承诺如中商,我方保证接受中商通知书及合同条款,将按照《招商公告》规定时间、合同内容与招商人签订合同。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九)在参与本次招商项目之前,我方在郑州局集团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租金、管理费)、销售收入超额提成、公共区域使用费、建设费、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一经查实,贵方可直接取消我方的竞商或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可以不退。(十)我方理解招商的程序及评竞价方法,如未能中商,我方将理解并完全接受。(十一)我方承诺自觉遵守招商竞价的纪律,服从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录音、录像。竞商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年__月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助设备机位 自助行李寄存柜 自助售卖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