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招标公告(烟台市水文中心(烟台市水土保持监测站)2024)



烟台市水文中心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招标部(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9-10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6857

        项目名称: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万元

        最高限价:18.0万元
        

        采购需求: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A
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8.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3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规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8月29日8时30分至2024年9月2日17时0分,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招标部(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

        3.方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陆后报名。投标单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标书费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ytswzb02@163.com(注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收取标书费账户:开户名: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行: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帐号:853540120122803362;联系电话:0535-6086250,备注写明项目名称)。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    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烟台市水文中心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779号

        联系方式:0535-6242589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县(区)奇山南街6号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联系方式:0535-60862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昌霖

        联系方式:0535-6086250

附件: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6857项目名称: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采购人:烟台市水文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2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6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7第四部分合同文本20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30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0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4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49第一部分邀请函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受烟台市水文中心的委托,现对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2.1.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3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规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1.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2.2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50%,年底2024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50%。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完成本项目的价格。3.2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日常运维、看护保护、人工、材料、差旅、运输、保险、利润、税金、通讯、配合、服务、办公设备、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工作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省、市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3.5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预算为:18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9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9.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3.9.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9日。3.9.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9.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2日(每天0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收取标书费账户:开户名: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行: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帐号:853540120122803362;联系电话:0535-6086250,备注写明项目名称)。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陆后报名。投标单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标书费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ytswzb02@163.com(注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招标部(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9月10日8:30至9:00,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5.联系方式:5.1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电话:0535-6086250联系人:李昌霖5.2采购人:烟台市水文中心联系人:毕彩霞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779号电话:0535-6242589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项目说明:本项目为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二、采购内容及要求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采购内容单位数量技术要求1站点看护保护站63监测设施设备的看护保护,周边杂草清理,出现问题及时告知。2井筒处理及喷漆站63保护井筒除锈,喷涂橙色油漆。3灵敏度测试眼63水井渗水快慢测定。4洗井清淤眼5淤积观测井洗井,清淤应至井底部。5监测设备更换套3一体水位计,含终端机及传感器6专用井深仪个1100m量程7日常运行维护站63监测设施、监测设备的保养、维护,汛前、汛后各一次,出现故障随时维护。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A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烟台市水文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2.3“供应商”系指受邀请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2.5“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售后服务、验收等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3.合格的供应商3.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3.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7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3.8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4.其它4.1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4.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4.4无论结果如何,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留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B磋商文件说明5.磋商文件的组成5.1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邀请函(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3)供应商须知(4)合同文本(5)响应文件格式5.2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5.3除磋商文件第二章提供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外,不再单独提供本项目的其他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磋商文件的澄清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提出,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6.2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7.磋商文件的修改7.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7.2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7.3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C响应文件的编写8.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9.语言及计量单位9.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9.2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组成格式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11.响应文件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并提供电子文档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11.2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12.报价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写明所报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总价。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日常运维、看护保护、人工、材料、差旅、运输、保险、利润、税金、通讯、配合、服务、办公设备、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1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格式5资格证明文件。14.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14.1综合说明;14.2分项报价表;14.3偏离表;14.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1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17.1响应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及电子档一份。每套“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光盘,并注明供应商名称。17.2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7.3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7.4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在封口处注明“于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D响应文件的提交18.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9月10日8:30至9:0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19.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20.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E报价、磋商、成交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1)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4)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5)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6)项目期限、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7)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报价超出采购预算;(10)未按磋商文件给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声明或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24.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25.磋商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25.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5.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25.3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5.4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25.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5.6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25.7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5.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26.磋商程序26.1磋商会议在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进行。26.2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公开宣读。26.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6.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采购项目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6.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6.8所有供应商报价虚高、远远高于磋商小组集体商定的合理价格的,经磋商小组集体商定,可重新进行磋商。(适用于无预算情形)评分细则序号内容标准分数备注1磋商报价30磋商基准分:30分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投标报价)×磋商基准分2技术评分(48分)对项目的理解、认识8对本项目理解深刻,任务目标明确,得2-4分;具体步骤清楚、工作目标明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工作方案8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2-4分;可操作性强,符合实际要求,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质量保障措施8质量保证措施详细周全、科学合理,得2-4分;可操作性强,符合实际要求,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8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重点、难点分析透彻、准确,得2-4分;对重点、难点的应对措施详细周全,科学合理,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后续服务的安排8后续服务工作计划完善,服务工作内容全面,得2-4分;服务资源安排科学、高效的,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合理化建议8合理化建议内容充实,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得2-4分;在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的措施方案可操作性强、符合项目要求,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3项目负责人职称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高级职称的得2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4人员配备及可调用的后备资源3有人员配备表、专业人员数量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分,否则得0分;人员搭配合理、专业人员配备符合项目实际的得1分,否则得0分。具有随时可调用的专业人员和检测、办公设备的得1分,否则得0分。5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3检测及办公设备配备齐全、满足项目需要的得3分,检测及办公设备配备较齐全、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2分,否则得0分。6类似项目业绩10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合同得2分,满分10分;类似项目业绩:水文设施设备维修项目。注:以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准。(未提供或提供的磋商小组不认可的,得0分)。7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2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在1-2分之间独立打分。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2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注:1、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27.磋商纪律27.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27.2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27.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2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8.成交标准28.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分项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28.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29.成交通知书29.1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3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通知未成交结果。29.4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29.5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30.签订合同30.1成交供应商须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内。30.2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3如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0.4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3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31.成交服务费本项目成交服务费为4000.00元,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此费用摊销在投标报价中。32.解释权32.1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32.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部分合同文本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署日期:年月日(甲方)(项目名称)由以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乙方)为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竞争性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乙方在报价时的书面承诺(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6)附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3、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4、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总金额:¥元。(大写):元整。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50%,年底2024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50%。6、项目期限及项目地点:6.1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6.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项目管理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8、分包与转让(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9、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0、违约条款(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成果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1、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12、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烟台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两份。甲方:乙方:名称:(盖章)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全权代表(签字):全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时间:年月日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格式1:报价函(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和电子文档一份。2、总报价价格详见报价一览表(分包填写)。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6、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9、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附件格式2: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数量总报价(人民币:元)项目期限备注一宗大写: 小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职务: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注:1.供应商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并按照要求填写齐全。2.报价以元为单位。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元总 价总报价大写:小写:备注:1.不需装订,用于磋商期间的最终报价,供应商应提前准备此页(加盖公章)。2.如最终报价较第1次报价有所更改,请提供更改后的项目单价清单,若不提供,最终报价清单按本次报价与第1次报价同比例调整。附件格式3:技术及商务偏离表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供应商名称:序号磋商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即使供应商在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2.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磋商文件为准。3.商务偏离中项目期限、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附件格式4:综合说明1.供应商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所提供服务的总体情况等的综述或供应商基本状况表。2.付款方式及项目期限(要求不低于磋商文件要求)。3.工作方案、服务内容标准及承诺;4.拟派往现场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和人数,主要负责人员的简历;5.供应商应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技术特点和优点。6.技术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7.详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方案。8.供应商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整的已完成的完整合同。9.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9);如为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9);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0.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成立日期现有职工人数资质等级证书等级: 证书号: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最近3年内受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供应商组织机构简介: 技术人员总数: 人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注:供应商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附件格式5:资格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无效);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①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②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如实填写声明;③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须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④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扫描件。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须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自行确定要求);(3)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7.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说明: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符合要求且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有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未缴纳。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资格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后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须知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模板)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特此承诺。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供应商全称:(盖公司公章)年月日注: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附件格式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附件格式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你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附件格式8:类似项目业绩清单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完工时间12...合计金额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该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一份放在资料袋内。附件格式9: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编号: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4:温馨提示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财政厅牵头开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现已启动运行。一、服务对象:融资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登记或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融资模式:(一)超市自选模式(二)平台撮合模式(三)履约担保和资金托管三、融资流程(一)登记融资需求(二)对接资金供需(三)完成授信审批(四)锁定合同账号(五)资金即时到账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各供应商如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担保和保函等各类融资服务需求的,请关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的融资渠道和政策。1、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rz.cn/2、平台二维码及咨询热线: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6857项目名称: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采购人:烟台市水文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2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6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7第四部分合同文本20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30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0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4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49第一部分邀请函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受烟台市水文中心的委托,现对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2.1.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3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规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1.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2.2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50%,年底2024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50%。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完成本项目的价格。3.2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日常运维、看护保护、人工、材料、差旅、运输、保险、利润、税金、通讯、配合、服务、办公设备、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工作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省、市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3.5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6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预算为:18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9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9.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3.9.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9日。3.9.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9.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2日(每天0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收取标书费账户:开户名: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户银行: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帐号:853540120122803362;联系电话:0535-6086250,备注写明项目名称)。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登陆后报名。投标单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标书费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ytswzb02@163.com(注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招标部(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9月10日8:30至9:00,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5.联系方式:5.1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电话:0535-6086250联系人:李昌霖5.2采购人:烟台市水文中心联系人:毕彩霞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779号电话:0535-6242589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项目说明:本项目为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二、采购内容及要求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采购内容单位数量技术要求1站点看护保护站63监测设施设备的看护保护,周边杂草清理,出现问题及时告知。2井筒处理及喷漆站63保护井筒除锈,喷涂橙色油漆。3灵敏度测试眼63水井渗水快慢测定。4洗井清淤眼5淤积观测井洗井,清淤应至井底部。5监测设备更换套3一体水位计,含终端机及传感器6专用井深仪个1100m量程7日常运行维护站63监测设施、监测设备的保养、维护,汛前、汛后各一次,出现故障随时维护。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A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烟台市水文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2.3“供应商”系指受邀请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2.5“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售后服务、验收等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3.合格的供应商3.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3.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7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3.8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4.其它4.1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4.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4.4无论结果如何,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留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B磋商文件说明5.磋商文件的组成5.1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邀请函(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3)供应商须知(4)合同文本(5)响应文件格式5.2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5.3除磋商文件第二章提供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外,不再单独提供本项目的其他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磋商文件的澄清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提出,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6.2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7.磋商文件的修改7.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7.2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7.3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C响应文件的编写8.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9.语言及计量单位9.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9.2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组成格式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11.响应文件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并提供电子文档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11.2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12.报价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写明所报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总价。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日常运维、看护保护、人工、材料、差旅、运输、保险、利润、税金、通讯、配合、服务、办公设备、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1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格式5资格证明文件。14.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14.1综合说明;14.2分项报价表;14.3偏离表;14.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1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17.1响应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及电子档一份。每套“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光盘,并注明供应商名称。17.2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7.3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7.4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在封口处注明“于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D响应文件的提交18.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9月10日8:30至9:0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19.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20.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E报价、磋商、成交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1)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4)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5)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6)项目期限、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7)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报价超出采购预算;(10)未按磋商文件给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声明或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24.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25.磋商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25.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5.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25.3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5.4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25.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5.6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25.7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5.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26.磋商程序26.1磋商会议在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标室(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2楼)进行。26.2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公开宣读。26.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6.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采购项目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6.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6.8所有供应商报价虚高、远远高于磋商小组集体商定的合理价格的,经磋商小组集体商定,可重新进行磋商。(适用于无预算情形)评分细则序号内容标准分数备注1磋商报价30磋商基准分:30分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投标报价)×磋商基准分2技术评分(48分)对项目的理解、认识8对本项目理解深刻,任务目标明确,得2-4分;具体步骤清楚、工作目标明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工作方案8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2-4分;可操作性强,符合实际要求,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质量保障措施8质量保证措施详细周全、科学合理,得2-4分;可操作性强,符合实际要求,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8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重点、难点分析透彻、准确,得2-4分;对重点、难点的应对措施详细周全,科学合理,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后续服务的安排8后续服务工作计划完善,服务工作内容全面,得2-4分;服务资源安排科学、高效的,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2技术评分(48分)合理化建议8合理化建议内容充实,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得2-4分;在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的措施方案可操作性强、符合项目要求,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得2-4分;内容缺失或偏差严重的不得分。3项目负责人职称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高级职称的得2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4人员配备及可调用的后备资源3有人员配备表、专业人员数量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分,否则得0分;人员搭配合理、专业人员配备符合项目实际的得1分,否则得0分。具有随时可调用的专业人员和检测、办公设备的得1分,否则得0分。5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3检测及办公设备配备齐全、满足项目需要的得3分,检测及办公设备配备较齐全、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2分,否则得0分。6类似项目业绩10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合同得2分,满分10分;类似项目业绩:水文设施设备维修项目。注:以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准。(未提供或提供的磋商小组不认可的,得0分)。7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2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在1-2分之间独立打分。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2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在1-2分之间独立评价。注:1、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27.磋商纪律27.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27.2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27.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2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8.成交标准28.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分项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28.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29.成交通知书29.1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3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通知未成交结果。29.4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29.5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30.签订合同30.1成交供应商须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内。30.2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3如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0.4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3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31.成交服务费本项目成交服务费为4000.00元,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此费用摊销在投标报价中。32.解释权32.1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32.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部分合同文本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024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署日期:年月日(甲方)(项目名称)由以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乙方)为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竞争性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乙方在报价时的书面承诺(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6)附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3、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4、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总金额:¥元。(大写):元整。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50%,年底2024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50%。6、项目期限及项目地点:6.1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6.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项目管理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8、分包与转让(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9、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0、违约条款(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成果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1、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12、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烟台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两份。甲方:乙方:名称:(盖章)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全权代表(签字):全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时间:年月日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格式1:报价函(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和电子文档一份。2、总报价价格详见报价一览表(分包填写)。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6、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9、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附件格式2: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数量总报价(人民币:元)项目期限备注一宗大写: 小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职务: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注:1.供应商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并按照要求填写齐全。2.报价以元为单位。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元总 价总报价大写:小写:备注:1.不需装订,用于磋商期间的最终报价,供应商应提前准备此页(加盖公章)。2.如最终报价较第1次报价有所更改,请提供更改后的项目单价清单,若不提供,最终报价清单按本次报价与第1次报价同比例调整。附件格式3:技术及商务偏离表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供应商名称:序号磋商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即使供应商在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2.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磋商文件为准。3.商务偏离中项目期限、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附件格式4:综合说明1.供应商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所提供服务的总体情况等的综述或供应商基本状况表。2.付款方式及项目期限(要求不低于磋商文件要求)。3.工作方案、服务内容标准及承诺;4.拟派往现场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和人数,主要负责人员的简历;5.供应商应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技术特点和优点。6.技术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7.详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方案。8.供应商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整的已完成的完整合同。9.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9);如为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9);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0.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成立日期现有职工人数资质等级证书等级: 证书号: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最近3年内受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供应商组织机构简介: 技术人员总数: 人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注:供应商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附件格式5:资格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无效);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①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②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如实填写声明;③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须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④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扫描件。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须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自行确定要求);(3)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7.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说明: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符合要求且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有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未缴纳。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资格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后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须知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模板)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特此承诺。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供应商全称:(盖公司公章)年月日注: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附件格式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附件格式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你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附件格式8:类似项目业绩清单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完工时间12...合计金额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该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一份放在资料袋内。附件格式9: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编号: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烟台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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