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基建工程通用物资招标公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



可可盖选煤厂原煤及产品储运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采购公示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就可可盖选煤厂原煤及产品储运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标段进行二次公开竞争谈判采购,以公告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内容及要求:
1.1施工范围:包括工业场地内给排水、暖通、电气室外管网;道路(场地硬化除外)、围墙及大门、包含控制室及休息室、地磅房基础、装车站箱变基础、管沟、防冻抑尘剂库等。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图纸,其中,地沟、检查井构筑物表请以附件1优化后的工程量为准,其余均以施工图为准。
1.2工期:90日历天。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
2.2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3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
2.4 供应商应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施工业绩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业绩,其中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能体现双方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及工程范围,原件备查);
2.5 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 供应商必须提供保证金承诺书(后附)。
3、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开始时间:2024年8月28日
4.2截止时间:2024年9月4日16:00整
4.3获取方式:谈判文件电子版从中煤易购平台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将报名资料扫描件转成1个PDF文档(含全部供应商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文件命名为自己公司名称,通过中煤易购平台上传,经审查报名通过后即可参与本采购项目询价。(供应商可在中煤易购平台报价录入界面获取技术文件解密密码)。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及相关要求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4日16:00整
5.2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电子版文件在截止时间前提前上传至中煤易购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纸质版一正邮寄给采购人(纸质版文件仅供采购人归档使用,请投标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邮寄,评标以电子版为准。邮寄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收件人:吴少杰,联系电话:17691230917)
5.3响应文件要求:电子版文件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版PDF格式文件一份,可编辑格式文件一份),内容应与纸质版保持一致,以签字盖章的PDF电子版响应文件为准。PDF格式文件必须上传,可编辑格式文件须与PDF文件内容一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未上传可编辑版文件,可在澄清阶段补充。
逾期递交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6、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
邮政编码: 710054
联系人及手机:吴少杰17691230917
采购代理机构: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4号
联系人:刘舒玥 王伟男
电话:15691963528 18192956685
邮箱:zhonganzhaobiao1@126.com
7、监督部门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审计合规部

附件:

可可盖选煤厂原煤及产品储运系统EPC总承包工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公开竞谈文件.doc
可可盖选煤厂EPC总承包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技术规格书改版.pdf
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图纸.zip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650101000000
煤矿基建工程通用物资

1.0
9.0
2024-10-31 00:00:00.0

可可盖选煤厂原煤及产品储运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二次公开竞争谈判竞争谈判文件谈判编号:XJ2024087566采购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目录第一章竞争谈判邀请书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2.1总则32.2谈判文件7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8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1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12.6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122.7纪律和监督152.8异议和投诉162.9成交162.10采购代理服务费17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193.1初步评审193.2详细评审203.3重新采购20第四章合同格式23第五章报价说明76第六章图纸77第七章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78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791.第一章竞争谈判邀请书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就可可盖选煤厂原煤及产品储运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标段进行二次公开竞争谈判采购,以公告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内容及要求:1.1施工范围:包括工业场地内给排水、暖通、电气室外管网;道路(场地硬化除外)、围墙及大门、包含控制室及休息室、地磅房基础、装车站箱变基础、管沟、防冻抑尘剂库等。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图纸,其中,地沟、检查井构筑物表请以附件1优化后的工程量为准,其余均以施工图为准。1.2工期:90日历天。2、供应商资格要求: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2.2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3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2.4供应商应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施工业绩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业绩,其中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能体现双方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及工程范围,原件备查);2.5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7供应商必须提供保证金承诺书(后附)。3、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4、谈判文件的获取4.1开始时间:2024年8月28日4.2截止时间:2024年9月4日16:00整4.3获取方式:谈判文件电子版从中煤易购平台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将报名资料扫描件转成1个PDF文档(含全部供应商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文件命名为自己公司名称,通过中煤易购平台上传,经审查报名通过后即可参与本采购项目询价。(供应商可在中煤易购平台报价录入界面获取技术文件解密密码)。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及相关要求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4日16:00整5.2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电子版文件在截止时间前提前上传至中煤易购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纸质版一正邮寄给采购人(纸质版文件仅供采购人归档使用,请投标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邮寄,评标以电子版为准。邮寄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收件人:吴少杰,联系电话:17691230917)5.3响应文件要求:电子版文件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版PDF格式文件一份,可编辑格式文件一份),内容应与纸质版保持一致,以签字盖章的PDF电子版响应文件为准。PDF格式文件必须上传,可编辑格式文件须与PDF文件内容一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未上传可编辑版文件,可在澄清阶段补充。逾期递交响应文件不予接受。6、联系方式采购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邮政编码:710054联系人及手机:吴少杰17691230917采购代理机构: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4号联系人:刘舒玥王伟男电话:1569196352818192956685邮箱:zhonganzhaobiao1@126.com7、监督部门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审计合规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采购方式为公开竞争谈判,以公告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本谈判文件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2.1.1前附表(本表关于要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采购人名称: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西安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联系人及手机:吴少杰 17691230917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可可盖选煤厂原煤及产品储运系统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概况详见技术规范书建设地点陕西省榆林市小纪汗乡可可盖煤矿标段名称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工业场地内给排水、暖通、电气室外管网;道路(场地硬化除外)、围墙及大门、包含控制室及休息室、地磅房基础、装车站箱变基础、管沟、防冻抑尘剂库等。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图纸,最终以施工图为准。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图纸,最终以施工图为准。工期90日历天。质量要求单位工程的质量符合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要求的合格要求,施工质量应当符合 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要求的合格要求,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要求的合格标准。1最高限价(万元)/1供应商资格要求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2 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 4 供应商应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施工业绩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业绩,其中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能体现双方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及工程范围,原件备查); 5 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 供应商必须提供保证金承诺书(后附)。1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 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1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2024年9月2日16时00分。1供应商要求澄清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最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可发送澄清,发送至采购代理单位联系邮箱(见公告)。1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1谈判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如无保证金,以下条款不适用。保证金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转账须备注谈判编号。代理机构开户名称: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账 号:61001905200050004783行 号:1057910000811报价方式R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综合单价方式□定额计价方式1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不接受2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不允许2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报价分册、商务分册、技术分册。份数:胶装纸质一正,电子版一式二份,内容应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电子版格式:签字盖章版PDF格式文件一份,可编辑格式文件一份,PDF格式文件必须上传。可编辑格式文件须与PDF文件内容一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未上传可编辑版,可澄清补充。(电子版响应文件命名要求如图)如提交的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时,以PDF电子版为准。名称类型报价文件--xxxxxxxxx公司MicrosoftWord文档报价文件--XXXXXxxx公司APDF文件技术文件--XXXXXXXxx公司MicrosoftWord文档P技术文件--xxxxxxxxx公司PDF文件商务文件--XXXxxxxxx公司MicrosoftWord文档商务文件--xxxxxxxxx公司PDF文件名称类型报价文件--xxxxxxxxx公司MicrosoftWord文档报价文件--XXXXXxxx公司PDF文件A技术文件--XXXXXXXxx公司MicrosoftWord文档PDF文件P技术文件--xxxxxxxxx公司商务文件--XXXxxxxxx公司MicrosoftWord文档商务文件--xxxxxxxxx公司PDF文件(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2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及递交方式截止时间:2024年9月4日16时00分整递交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以附件方式在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中煤易购平台,纸质文件一正一副邮寄给采购人联系人。2开标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9月4日16:01时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中煤易购平台2开标开标时间截止,在中煤易购平台开启报价2清标开启响应文件后,将由采购人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分册、商务分册、报价分册进行清标,审查响应文件的偏离情况,出具书面清标意见,各供应商应按清标意见在限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2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2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2付款方式1、建安工程发包人将按月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承包人应每月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请款文件。发包人将根据进度完成情况审核该文件,并批准按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当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2)如果进度未能达到,或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存在质量或HSE问题,发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部分月进度付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承包人按工程结算审计确定的金额开具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将由发包人按下列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进行支付:质量保证期满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4)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付款情况,经发包方审核后按照进度款开具,发票金额为进度完成量的金额。3、付款方式:发包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及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合同款项。4、其他:税票按国家规定执行,乙方需对所开发票合规性负责,合同执行期间,税率因国家政策调整,合同价款中增值税部分进行相应调整;每笔货款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业主方相应款项后三十(30)天内;甲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乙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3监督本项目的采购由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审计合规部实施监督。2.1.2当事人2.1.2.1采购人:系指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2.2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1.2.3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合理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2.1.3谈判依据及原则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3.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1.3.3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2.1.4合格的供应商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2.1.4.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2.1.5保密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2.1.6.3所有报价的货币一律使用人民币。2.1.7答疑2.1.7.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答疑时间截止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人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2.1.7.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2.1.7.3答疑时间:见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2.1.8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2.1.9其他条款2.1.9.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1.9.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2.1.9.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1.2.2谈判文件2.2.1谈判文件的构成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2.2.1.1竞争谈判邀请书;2.2.1.2供应商须知;(1)总则;(2)谈判文件;(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6)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7)纪律和监督;(8)质疑与投诉;(9)成交;(10)采购代理服务费;2.2.1.3评审办法;2.2.1.4合同格式;2.2.1.5图纸;2.2.1.6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2.2.1.7响应文件格式。采购人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2.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两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2.2.2.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二日前,向各谈判供应商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二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至二日。2.2.3.2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的,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二日前,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不足二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至二日。1.2.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2.3.1报价2.3.1.1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2.3.1.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2.3.1.3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2.3.1.4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多轮报价时,供应商每轮均需提供报价一览表以及分项报价明细,未提供分项报价明细的,可在不改变此轮报价一览表内容的基础上,予以补充。2.3.1.5开标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2.3.1.6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无效。2.3.1.7供应商的成交单价在合同执行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响应文件中有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无效。2.3.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签署(包括姓和名)。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3.3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2.3.3.1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表述期间时,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2.3.3.2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12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2.3.4、谈判保证金(1)本次谈判活动需交纳谈判保证金:金额详见前附表。如无保证金,以下条款不适用。(2)谈判保证金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3)响应文件中附银行转账的复印件需盖章。备注:1、谈判保证金应以供应商名称汇款,如以个人汇款,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其谈判将被拒绝。2、银行转账凭证须标明谈判编号。(5)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其谈判将被拒绝。(6)谈判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其谈判将被拒绝。(7)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按规定时间在退保证金前,向tuibaozhengjin1@126.com邮箱发送退保证金申请,邮件主题为项目标段名称及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请按邮箱提示内容回复并提供退保证金书面申请文件和保证金转账凭证。(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B、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C、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D、成交单位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3.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盖章。2.3.5.3响应文件装订。响应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必须胶装成册。2.3.5.4响应文件密封。2.3.5.5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供应商应准备一套电子版响应文件和前附表中要求数量的纸质响应文件。2.3.6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响应文件(2)商务响应文件(3)技术响应文件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2)电子版,一份为PDF格式,一份为可编辑格式。1.3.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相应人员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书、业绩、获奖证明材料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1.4.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5.1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2.5.1.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指定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响应文件纸质版密封寄出或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不予受理。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采购监督部门反映。2.5.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2.5.2.2如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按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不予接受。2.5.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3.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1.5.2.6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2.6.1谈判程序(1)各供应商授权代表通过采购人指定的联络方式进行联络;(2)由监督人及采购人代表查验响应文件电子版格式是否满足要求;(3)清标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偏离审核,出具书面清标意见;各供应商接到清标意见后在限定时间内将书面回复,完成报价并按采购人要求上传发送(签字盖章版PDF格式文件和可编辑格式文件各一份);(4)评审小组结合响应文件、清标意见及回复,按谈判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评审;(5)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折算商务得分,对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汇总;(6)谈判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综合分析判断一览表;(7)谈判结束。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唱价。2.6.2谈判2.6.2.1评审小组(1)评审小组的组成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小组。技术评审由评审小组负责。(2)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3)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4)评审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审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有异议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评审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5)评审程序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②推荐评审小组组长;③资格性审查;④符合性审查;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⑥澄清有关问题;⑦谈判;⑧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⑨编写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综合分析判断一览表。(6)评审评审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7)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综合分析判断一览表,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综合分析判断一览表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2.6.3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谈判报告,推荐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有变更数量和服务的权利。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2.6.4报价无效及废标2.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2)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制作,未签署、盖章;(3)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4)谈判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5)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6)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7)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评审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9)评审期间,没有按评审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0)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1)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2)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的情形;(13)对采购人、评审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4)除价格一览表外,商务分册和技术分册中出现价格的;(1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审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审小组作出的决定。2.6.4.2废标首次发布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按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2)经谈判小组评审,所有供应商均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仅有一家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要求;(3)经谈判小组评审,仅有两家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但经谈判小组认定,明显缺乏竞争性;(4)经谈判小组评审,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但经谈判小组认定全部缺乏竞争性;(5)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6)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7)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8)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2.6.5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审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审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审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评审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1.6.2.7纪律和监督2.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2.7.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2.8异议和投诉2.8.1异议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1日内进行书面答复。2.8.2投诉除询价文件外,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审计合规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8.3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2.8.4投诉材料必须由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诉材料不予受理。1.7.2.9成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定标后5个工作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或其他定标通知文件。成交供应商应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洽谈并签订合同。2.10采购代理服务费(1)以成交通知中确定的成交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服务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缴纳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如成交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用)。(3)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4)采购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可用电汇等方式一次向采购代理缴清代理服务费。(5)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期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略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费率中标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500万元1.1%0.8%0.7%500~1000万元0.8%0.45%0.55%1000~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1亿元0.25%0.1%0.2%1~5亿元0.05%0.05%0.05%5~10亿元0.035%0.035%0.035%10~50亿元0.008%0.008%0.008%50~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以上0.004%0.004%0.004%2.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3.1初步评审3.1.1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无效处理:(1)根据供应商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的;(5)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的;(6)供应商针对同一工程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和开标纪律的;(8)竞争谈判响应文件和竞争谈判文件有重大偏离的;(9)商务、技术分册中出现价格的。3.1.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作无效处理。(1)竞争谈判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3.1.4评审结果(1)最终报价后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谈判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方法。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高得分相同,推荐其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评审小组根据详细评审办法进行综合比较,自主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到低汇总排序,以项目为单位分别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如果评审小组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小组拒绝在评审意见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3)评审小组须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4)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5竞争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竞争谈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争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争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3.2详细评审(1)评审小组按本章评审办法规定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响应作无效处理。报价评审(总分50分,权重100%)1.1以各供应商的最终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5%作为评审基准价(A),若有效报价大于5家,则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进行评审基准价计算。供应商的有效响应报价与评审基准价差值百分比(%)按评审办法附表计算。1.2分值的计算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差值百分比不足±1%,按分值计算方法中规定的比例进行计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响应报价(50)与A差0%以上每高于评审基准值1%,在基础分的基础上扣0.5分,扣至该项得30分为止。响应报价(50)与A差0%40分(基准分)响应报价(50)与A差0%以下每低于评审基准值1%,在基础分的基础上加0.5分,加至该项得50分为止。技术及其他评审(总分50分,权重100%)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6分)1.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齐全3分(得分区间0-3分)2. 项目经理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3分(得分区间0-3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施工方案与主要施工方法(8分)1. 施工方案具体、明确4分(得分区间0-4分)2. 施工方法合理、先进4分(得分区间0-4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劳动力安排及设备配备(6分)1. 人员配备满足施工需要3分(得分区间0-3分)2. 设备配备满足施工要求3分(得分区间0-3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确保工程质量的计划和措施(5分)1. 质量目标明确1分(得分区间0-1分)2. 技术准备充分2分(得分区间0-2分)3. 保证措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2分(得分区间0-2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确保安全生产的计划和措施(5分)1. 安全施工制度明确1分(得分区间0-1分)2. 管理计划符合安全施工要求3分(得分区间0-3分)3. 有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1分(得分区间0-1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确保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5分)1. 现场文明施工目标明确1分(得分区间0-1分)2. 文明施工制度齐全2分(得分区间0-2分)3. 保证措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2分(得分区间0-2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确保工期的计划和措施(4分)1. 施工进度计划清晰2分(得分区间0-2分)2. 分项工程进度控制合理1分(得分区间0-1分)3. 工期保证措施切实、可行1分(得分区间0-1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业绩(7分)每个有效业绩得1分(得分区间1-7分),有效业绩要求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业绩,其中业绩合同复印件至少能体现双方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及工程范围,原件备查)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工期承诺(2分)满足竞争谈判文件要求2分(得分区间0-2分)商务及技术条件评分(50分)质量承诺(2分)达到竞争谈判文件要求2分(得分区间0-2分)3.3重新采购1、按时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2、经谈判小组评审,所有报价供应商均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或仅有一家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3、经谈判小组评审,仅有二家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但经谈判小组认定价格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评议,明显缺乏竞争性,不适宜继续评审;4、经谈判小组评审,三家及以上的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但经谈判小组认定价格全部缺乏竞争性,不适宜继续评审。34.重新公告时,按《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实施。5.第四章合同格式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发包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的质量符合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要求的合格要求,施工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要求的合格要求,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中要求的合格标准。四、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总价金额(含税):(大写)(人民币)元(¥元),不含税价元(大写:人民币),税率13%,税额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写)(人民币)元(¥元)。增值税税率9%。合同价款支付详见附件“支付条件和付款进度”。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 方乙 方名 称: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 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地 址: 邮 编:710054邮 编: 开户银行:工行西安雁塔路支行开户银行: 帐 号:3700023009004613132帐 号: 税 号:916101032206029199税 号: 电 话: 029-87853500(财务)电 话: 传 真:029-87850158传 真: 商务联系人: 商务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 现场项目经理: 单位负责人: 经 办 人:经 办 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室外管网及场区设施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担保费。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见协议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法》。3.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颁布的行业最新标准、规范。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限于履行本合同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对本工程的管理权。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_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发包人负责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提供水、电接口点,承包人完成现场施工用水、电及其它管道铺设(施工用水、电费用自理)。(3)提供施工现场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9、承包人工作(1)获得所有当地或国家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承包人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合同之用。(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如果因承包人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从而导致责任、损失、索赔、罚金、处罚和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承包人或其派遣人员包括分包人及其派遣人员都不得让发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参与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号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有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4)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发包人代表可能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5)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矿区要求,自费安装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危险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6)承包人应承担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环境保护责任,并支付一切有关费用。同时保障发包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就承包工程的环保所提出的任何索赔。(7)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8)由承包人提供的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9)如发包方代表认为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按"竣工时间"完成时,应通知承包人采取发包方代表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便按时竣工。承包人对采取这些措施无权另收费用。(10)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撤离工地,并清运所有建筑垃圾;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要求移交发包人。(12)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按时结算民工工资,施工期间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克扣民工工资。如收到此类投诉,承包人承担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代扣代发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民工劳务关系,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每出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赔偿。(13)承包人负责购买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受益人为建设单位。承包人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及货物保险等。(14)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计划;在每月的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一份进度报告。11、开工及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他暂停履行其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义务的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非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直到发包人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所有权和进人现场的机会,或未能取得执行和/或完成工程所需的政府许可等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义务,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将停止履行其所有或部分合同义务。暂停时间内,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应将任何材料,系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建设设备运离施工现场。13、工期延误因发包方或外部关系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经发包方签证后,工期顺延。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完工期或展延期内达到全部工程的完工,承包人应赔偿发包方违约赔偿金额。14、工程竣工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单位工程竣工日期,不代表整个项目的竣工,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对工程或其部分看护照管责任应持续到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并自负费用使工程在此期间所受任何损失破坏恢复完好。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6、检查和返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由承包人对有缺陷部分进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向发包人支付缺陷部分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应在中间验收后施工。18、重新检验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19、工程试车(本条款不适用)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详见附件“HSE管理协议及管理要求”。21、安全防护详见附件“HSE管理协议及管理要求”。22、事故处理详见附件“HSE管理协议及管理要求”。六、合同价款23、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是承包人为完成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管理费、成本、利润、风险和依法应缴纳的税、规费。承包人应承担就本合同及其执行过程中的需要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税费或其它收费。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谈判文件约定的工作范围为固定总价,谈判图纸仅为采购谈判使用,最终以施工图为准实施,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并理解采购谈判图和施工图存有差异,由此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不予调整)。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以施工图工程量为准。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详见附件“支付条件和付款进度”。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此条款不适用。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不予调整。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合同范围外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二次返工费用,承包人应核定变更费用,报发包人确认。30、其他变更工程确需变更,承包人需提前递交变更理由,由报发包人履行变更手续,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1、确定变更价款合同内变更产生二次返工费用及合同外变更签证按下列方法进行:计费基础:单位工程报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1)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单个事件)以变更单为准,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变动在单位工程报价的±1%以内不计,超过±1%的开始累积计取(不包括1%),累计超过±5%以上(不含5%),超过部分费用作相应增减。计价标准: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类似工程专指施工工艺相同,工程内容相同);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最终价格为在审核后价格基础上下浮5%”。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接受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组织造价人员审核,审核后作为结算价格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4、质量保修本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与该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保证期要求相同。在质量保证期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质量保证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详见附件“违约损害赔偿”。36、索赔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并提供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37、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除非另有协议,诉诸诉讼不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仲裁以外部分各自的义务。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如违反,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39、不可抗力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政府行为、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协议。40、保险在不限制承包人及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对以下各项进行投保:(1)、对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及承包人带入现场的设备和其他物品;(2)第三方责任:包括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所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坏;(3)车辆责任:包括工程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使用的所有车辆(不管是否归其所有)。在履行合同期间,承包人应保持保险有效。41、担保(本条款不适用)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承包人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坏赔偿、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本条款不适用)44、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终止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6、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1份。本合同副本6份,双方各持3份。47、补充条款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增加的合同外签证零星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施工,增补价款待双方结算时审核预算确定,承包人需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工程签证相关规定。签证原则:合同外签证按照实际发生据实结算,执行陕西省现行预算定额及配套费用等相关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人工费执行最新相关标准,最终在预算价格下浮5%进行结算。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不能在无对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或其部分,或合同所涉及的任何权力、利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者。48、维稳条款承包人必须保障供应商货款及工人工资,如发生拖欠。发包人有权予以清欠,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发生一次,按工程款2%计付。十二、廉洁协议见附件“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一、价格组成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 目价格(元)其中:安全生产费用(元)备注1234567891011合计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 : 圆整 (¥ 元)附件二、支付条件和付款进度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预付款支付无预付款。2、工程款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按月进度付款,月度结算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提供结算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发包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结算金额的80%付款;待工程竣工审计完成后,付至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7%,留3%作为质量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期内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3、付款方式:发包人可采取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及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合同款项。4、其他:税票按国家规定执行,承包人需对所开发票合规性负责,合同执行期间,税率因国家政策调整,合同价款中增值税部分进行相应调整;每笔款项支付时间为发包人收到业主方相应款项后30天内;发包人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附件三、健康安全环保(HSE)管理协议甲方: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作业地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合同作业现场范围内所有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伤害,保证甲乙双方共同和各自的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失,使环境不受到破坏,需要对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权利、义务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和明确,特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是双方正式合同的附加文件,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以下简称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HSE管理文件,共同协调和沟通HSE管理工作,双方都应遵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五条双方都有做好各自员工HSE教育,严肃劳动、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的义务,双方都有做好各自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检查,营造和维护文明作业环境的义务。第六条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人员安全和健康负责,各自参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任何一方的人员伤害,若非对方人员的行为所致,应保证对方免责。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向乙方详述其管理理念、方针、目标以及HSE管理的最低要求;第八条甲方HSE管理体系及管理文件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和制定的,某些条款要求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是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的。第九条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其涉及所承担工程相适应的HSE管理文件(其中应包含:HSE政策理念、方针、目标和管理要求);甲方对文件进行审阅,并就其中内容与乙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第十条甲方有权利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修改项目建设期间的HSE管理文件或相应条款,并对乙方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任何监督、检查并不能解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时,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人员、团组奖惩,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同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乙方应按事故统计要求进行统计上报。第十二条甲方有责任做好合同规定区域以外治安保卫、交通管理工作,监督乙方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三条乙方的HSE费用支付必须由甲方HSE经理确认后方可支付。乙方当月不能满足甲方HSE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当月的HSE费用。第十四条合同执行完毕或合同终止进行工程款结算时,甲方HSE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过程HSE管理情况出具评价书,对不良的管理和不安全行为做出评价并存档备查。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HSE管理政策、目标、方针和理念;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HSE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进行作业,当甲方的HSE管理文件/条款修订时,乙方应按照修订后的HSE管理文件/条款执行。第十六条乙方有权利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并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乙方对自己的员工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同时承担乙方员工在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引起的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亡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造成工程财产的经济损失、善后处理的责任。第十八条乙方有义务保护所有进入本合同现场的人员生命和健康不受伤害,有责任维护甲方信誉、财产不受到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第十九条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向甲方提供本次合同需要的HSE管理程序和规定的正式文本。第二十条乙方有责任选派有资质、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HSE的管理、检查、培训教育等工作,同时要求每180人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属施工乙方每90人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的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合理使用场地;同时还要重视环境保护,防止各类环境污染。第二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合格的施工工具、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卫生、营养规范、消防、治安条件好的食、宿、饮水生活、作业环境。第二十三条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事故、事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如实上报甲方,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响应和参加甲方组织的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对其管理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并配备足够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保卫工作。第五章其它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由合同主体的代理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生效前不准开展施工作业,协议的有效期是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结束日止。甲方(公章)签字:乙方(公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第一章总则1、承包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遵守相关规定,遵守业主的各项健康安全环保要求,遵守工作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保护环境方面,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2、当业主认为承包人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对人身、财产、环境构成威胁,业主有权随时停止承包人的工作,令其整改或撤换人员。承包人任何违反业主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的行为均视为对合同的违约,严重违章行为自然构成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和依据。3、承包人应当对其作业控制范围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单方负责;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务等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包人,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中遭受的意外风险。4、由于承包人直接或间接未遵守相关规定,而使业主受到任何损失、伤害、索赔、处罚或债务,承包人都有义务保护、补偿业主,免除业主责任。5、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保所有人员均已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健康安全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有资格并且确实能够从事相应工作,持证上岗;掌握业主的健康安全环保要求,掌握工作场所各种工具、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急程序;定期进行各类安全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义务参加工作场所任何事故或救灾的抢险活动。6、承包人应当雇佣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具有能够从事特定工作能力的人员完成工作;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患传染病、严重心脏病及特定职业禁忌,依赖药物、酗酒、赌博和吸毒人员不在此列。7、承包人应当配备合适的、性能完好的工具、设施和设备。8、在合同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环保计划、措施,提交业主认可;所有人员应当熟悉、掌握项目存在及潜在的风险、控制对策和应急计划。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9、承包人应当定期对人员、设施、设备、机器、器械、工具、装备和各项作业等,进行安全检查或检验,确保符合相关健康安全环保要求;同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有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把工作中的安全环境隐患/危险及预防措施传达至每一人。10、业主有权更换或调整不能胜任的人员和协作单位,更换或调整有不安全因素或对工作质量、环境有影响的人、设备、材料、工艺、工序。11、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避免对工作场所、大气、海洋、河流、湖泊、码头等污染或损害;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合理手段把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坏或损失降至最低。12、承包人应当配合业主的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并提供必要措施。13、承包人人员包括其代理方、协作方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场所。14、承包人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完善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用品,配备必需的消防救生器材、安全检测工具、设施和设备等。15、承包人在工作场所内发生/发现任何人员伤害、设备故障、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险情、事故苗头、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并配合调查、处理。如果承包人是当事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直至建立安全的工作方式或状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落实整改措施。16、承包人应当具备管理代理方、协作方遵守—切相关规定的能力。否则,业主为保护国家和自身利益可以采取—切认为必要的行动。17、承包人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设施和设备,和业主委托承包人采办的各种工具、材料、设施和设备,必须具有证明质量、性能符合国家、业主要求的质检报告、合格证书等支持性文件。18、承包人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的作业或指令。19、承包人应当为其相关设备投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相关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险,提供相关证明。20、承包人在工作场所及时发现、报告、制止、积极参与处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各种事故、隐患和不符合行为,业主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21、“相关规定”是指:国家、部门、地**府颁发或认可的与健康安全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命令、规则、标准,业主要求或遵循的一切健康安全环保政策、理念、制度、体系、规程、预防措施、工作程序和被广泛认可的、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实践和工业惯例。22、本要求第二章及以后章节所提及的健康安全环保内容,是业主对承包人的最低健康安全环保要求,但不限于此;承包人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健康安全环保制度。第二章安全工作惯例1、双方应当加强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计划、设施设备状况、作业情况进行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参与业主组织的健康安全环保活动、会议和培训,交流各种相关信息,向业主报告作业情况、设施设备检查情况、事故隐患、相应措施,并接受核实,根据业主要求提交事故统计数据和其它安全数据。2、承包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记录并保存如下资料:(1)工作日志、作业记录;(2)气象记录;(3)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4)安全演习、训练记录;(5)事故、事件、险情、隐患和不符合行为记录;(6)其它需要记录、保存的安全资料。及时填写记录并签名;原始记录不得涂改、撕页或销毁。业主需要时,承包人应当无偿提供上述资料。3、承包人应定期召开所有员工参加的安全会议,做会议记录并保留在工作现场。业主现场监督(代表)有权参加安全会议。4、承包人应发放给所有员工每人一本安全手册,组织学习,并收回安全手册知识答卷。5、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遵守健康安全环保标识。6、明确隔离锁定制度,杜绝不知情人员误入危险区、操作或误操作,保护人员在动力装置、压缩系统和有限空间等的安全作业。尤其强调隔离标志、禁止操作标志、锁定装置只能由挂牌或上锁人员去除,在摘牌、摘锁之前必须预先查验。第三章人员资格与行为要求1、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保所有人员均已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健康安全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有资格并且确实能够从事相应工作,持证上岗;掌握业主的健康安全环保要求,掌握工作场所各种工具、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急程序;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义务参加工作场所任何事故或救灾的抢险活动。2、承包人人员包括其代理方、协作方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场所。3、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5、培训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按时复培,保证资质的持续有效性。6、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规范证书管理,方便查询和索引。7、事先将要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临时和长期停留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交业主认可。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应当先向管理人员报到,并遵循下列行为要求:(1)未经业主书面授权,不能操作工作场所的任何设施设备,不能关闭或打开任何阀门、开关和电路,合同另有规定除外。(2)严禁挪用消防工具、设施和设备。(3)严禁将烟、打火机等火种带入油气工作区或其它危险区。(4)严禁擅自携带含酒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及须在压力大于大气压的条件下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5)进入工作区、危险区或进行特殊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工作性质和现场要求的劳保用品和防护器具。(6)不得擅自携带照相机、摄像机等进入装置设施,并应在有关人员监护下使用;不得擅自携带收音机、录音机和非防爆移动通讯工具(包括通常使用的手机)进入工作场所。(7)不得向现场随便丢弃各种废物废料。(8)只能在规定区域吸烟并严守规定。(9)遵守工作场所的其它行为限制要求。第四章工作许可证制度1、在从事属于工作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各项作业和活动之前,承包人(实行总包合同方式的除外)应向业主提交书面工作申请,说明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工具、每次作业人数、人员姓名、作业程序、作业要领和安全措施。工作许可证只能由业主批准或授权的现场监督或代表(许可证签发人)签发。许可证签发人在签发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现场查看,进行必要的探测和检测(如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探测),只有确认已消除安全隐患后才能签发工作许可证。2、实行总包合同模式的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并对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的作业和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并经业主现场监督(代表认可)。3、工作许可证必须有明确的工作地点范围和工作时间范围。如原领取工作许可证的人员不能当班或作业条件、环境已经明显改变,则最初的工作许可证自动失效,应根据变化重新签发新的工作许可证。4、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工作许可证的作业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活动,不允许有任何违犯。5、只要认为合适,许可证签发人可以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取消已经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取消后,执行该许可证的所有员工应立即停止有关作业,除非这种停止会增加新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在继续进行有关作业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证员工的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并立即向业主现场监督(代表)、承包人代表报告。6、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动火作业许可。应在现场准备好专门的消防设备或器材。除直接作业人员外,承包人还应指定至少一个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业主也可指派一名安全员对承包人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获得有限空间进入许可。承包人应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员工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工作程序,并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之前已接受了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除直接作业人员外,在有限空间入口外还应安排人员守护,准备好适宜的通讯、救援工具等。8、进入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或电工作业的,作业之前还须获得动火作业或电工作业的许可。在有限空间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或有限空间气温达38度或以上时,应进行良好通风。9、电工作业仅允许持有电工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所有电工作业开始之前必须获得电工作业许可证。10、电工作业应避免带电作业。作业前应将有关的电路开关、闸和其他电路控制设备断开并挂牌或上锁禁止闭合,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看守。第五章劳动防护1、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按标准发放;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提供所需的全部个人防护装备,对所有到工作场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对需要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使用方法的培训,培训记录存档;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规定、正确使用,并进行检查、督促、指导。2、工鞋进入指定工作场所,必须穿好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滑、防砸、防静电安全鞋或安全靴。3、安全帽进入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打击危险、可能发生碰撞伤害及在低于头部的设备下工作等其它需要戴安全帽的场所,必须正确戴好符合相关规定的非金属的硬质安全帽。4、手套凡在高温区域、有锋利边角、有化学品或其他可能对手部产生伤害的地方工作,必须戴好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护手套;在有缠绕危险的机械或设备上工作,则不应戴手套。5、听力保护(1)在进入高噪声区之前,必须佩戴符合相关规定的听力保护装置;如果需要高喊才能与人交谈,则说明应当配戴听力保护用品。噪声级别超过85分贝的区域一般被认定为高噪声区,高噪声区包括:起重机驾驶室、压缩机工作区、内燃机工作区或在其附近、粉碎工具附近、空气压缩机附近、电动切割机附近等。(2)不得挪用在听力保护区配置的听力保护用品。6、工作服整齐穿着护肩、长裤和指定穿戴的特殊服装(如隔热服等)。个人工作服应适合工作条件及气候;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对设备有潜在危险的工作场所,不允许佩戴戒指、手链、项链、头佩、耳坠或其他珠宝饰品及手表等。7、眼睛保护在从事有可能发生眼睛或面部伤害危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磨床、铣床、锻工、焊接、抛光、破碎、喷沙及喷涂作业、化学处理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符合相关规定的护目镜或面部保护装置。8、员工在标准栏杆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存在坠落危险的工作场所,或其他有可能从2米或2米以上高处摔下的地方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带、保险带或救生索,并使其牢靠系在固定的、非活动的构件上。9、进入含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粉尘、灰尘、薄雾或其他物质的空间,或空气中氧气浓度过低(低于18%),以及相关规定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的场所之前,必须戴好空气呼吸器。必要时承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监测、控制和防护措施。10、为面部有可能遭受化学品或炽热物体伤害的人员佩戴全遮式面具。第六章交通运输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吊篮乘坐规定、机动车辆的驾驶规定,不得超载。确保每位乘车或吊篮等运输工具的人员熟悉掌握安全乘坐知识。搭乘下述交通运输工具,视为承包人自愿行为;如认为不安全,可以拒乘。一、机动车辆1、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及维修保养,确保各项装置始终保持完好;车辆、司机证件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安全设施配套齐全;组织机动车辆的月检、年检工作;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2、所有行驶在工作场所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安全标志和限速行驶的规定。如果没有时速规定,也应当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安全的行车速度。3、所有出入工作场所及运载与业主相关的货品、人员的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载物必须安全可靠定位、系好挂牢。第七章作业安全承包人应当制定根据作业特点制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提交业主认可;遵守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培训各类操作人员,严格考核,持证上岗,按时复培,保证资质的有效性。一、起重安全1、承包人应当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起重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操作规程;按照相关规定培训起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起重设备应明确标示:安全起重负荷或检验限定的安全起重负荷;如果为活动吊臂,应标示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严禁吊运超过起重负荷的物品。3、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对其作业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起吊前应能目视到起重物,除非现场有起吊作业人员指挥。4、装卸货物时应分外小心,起吊前应确定吊物已安全可靠定位、系好挂牢。如果不符合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应当拒绝吊运任何物品。5、按照起重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如刹车、限位器、起重负荷指示仪、报警装置等)准确可靠。6、起重设备及吊物附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作记录。7、遵守安全的索具作业规程,按照相关规定对钢丝吊索进行检测、认证、维护和更新,确保所有索具设备及附件得到正确使用并始终保持完好。二、焊接和切割1、按照相关规定培训焊接和切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建立焊接和切割设备的预防性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始终保持完好。3、根据需要在工作场所设立专门的焊接和切割区,所有相关作业尽可能在专门区域进行。三、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开始前须获得动火作业许可。2、动火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设备、器材。3、除直接操作人员外,现场须指定至少一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4、操作人员无特殊工种证不得动火。5、凡装载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容器、储罐、管线等,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达到动火条件后方能动火。四、电气作业1、按照相关规定培训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人员也应接受安全用电知识的培训教育。2、制定并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等;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调试和检修电气设备,定期测定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确保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绝缘良好。3、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备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额定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配备必要的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4、易燃易爆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不得任意拆除电气设备部件,保持防爆性能。5、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散热条件,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使用电工安全用具。7、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使用手提灯、可携式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时,若不能使用安全电压,必须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8、避免带电作业。作业前应当断开有关的电路开关、闸和其他电路控制设备,并挂牌或上锁禁止闭合,必要时应设专人看守。9、电气检修、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及临时用电等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停电或带电进行电气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人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10、对机电设备设置电动锁住安全程序及安全装置,并设专人管理锁住、启动安全机关。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或停机维修设备时,能够立即关闭机电电源、执行停机措施。六、高处作业1、根据情况设置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装置;高处作业区域限制无关人员通行,提醒过往人员警惕坠物;先行撤除或固定作业区域内一切有坠落可能的物体。2、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监控,对特殊高处作业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且绝对牢固安全;现场须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监护。3、作业工具、材料等应系好安全绳索并栓在固定构件上,或放在专用的工具袋、工具箱内,不得上下投掷,不便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等应当经安全通道或用提升缆绳运行。4、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符合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无高血压、心脏病史、职业禁忌等)。5、作业人员须配备完善的防护用品、装置,正确使用安全带绳,在采取正确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安全带绳使用应遵守:(1)高挂低用,挂在结实、牢固和固定的构件上,不得栓在有尖锐棱角和活动的构件上;(2)不得打结使用,不得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3)避开锐角、尖刺、刀刃等,避免接触明火和酸碱化学物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使用频繁的安全绳进行外观检查,如有异常立即更换。6、遇有大风、大雾、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及其它特殊情况,对人身安全无保证时,不得作业。七、有限空间作业1、有限空间是指设计上未考虑人员逗留并且有事实上或潜在的环境危险、逃生比较困难、救援出入口受到限制、通风系统较差(妨碍空气污染物的排出、新鲜空气的进入)等封闭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口有限制的水箱或罐体、顶部开口且深度超过1.2米的空间、油气处理工艺容器、管线等。2、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必须获得许可。3、确保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已接受相应培训,熟悉、掌握相关工作程序。4、作业现场除直接操作人员外,还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安排人员看守,准备适宜的通讯、救援工具等。5、在有限空间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或有限空间气温达到38℃或以上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八、防雷防静电1、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建造避雷防静电的设施设备。2、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应当穿戴防静电工鞋、工服,使用防爆工具。3、在危险区使用的设施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4、按照规定期限对避雷设施、防静电装置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性能安全可靠。九、防火、防爆与防硫化氢1、承包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火灾、爆炸,建立并保持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等防止意外伤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程序,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消除隐患。2、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安全技能;相关作业人员须持有安全作业合格证;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演练。3、按照国家规定类型、数量配备消防设备、装置,并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处所,始终保持完好,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灭火药剂、药粉、气体等,保留记录签。4、按照国家要求为相关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带护目镜的头盔、防火服及防火皮靴等)、火气与有害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应设总的探测、报警及灭火控制系统。5、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在硫化氢聚集区设置危险标志。7、为防火重点部位的人员配备合适的防静电工服、工鞋和工具;为相关人员提供硫化氢监控器和防护用品。8、在安全的前提下,将废纸、破布和其它废弃的易燃材料弃置到指定收集箱。9、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运输、存储易燃液体(包括但不限于:汽油、煤油、燃油、液化石油气等),以专用的金属容器运输、存储;远离可能的热源、火种和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存储。10、消防和消防检测设施设备应始终保持完好,方便取用,不得擅自改道、消弱和破坏。除发生应急情况或预定的消防演习外,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消防栓或主要消防阀。11、只能用着火点超过54℃的不含氯、无毒的清洁溶剂作清洗剂。所有溶剂,包括燃料和其他任何化学替代物,都应附带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详细说明书和最新的材料安全数据表(或同等文件)。任何时候承包人都应确保所提供、使用的材料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要求。12、在进行任何涉及爆炸物的作业之前,承包人应当向业主提交有关人员安全、仓库安全、搬运和使用爆炸物的书面作业程序,并严格遵守;所有作业部门和人员都必须取得储存、搬运和使用爆炸物的特殊工种资格。13、对于作业中有可能遇到硫化氢的情况,应当遵守:(1)使用具有抗硫化氢性能的设备、仪表和材料。(2)确保硫化氢监控系统始终保持良好工作状态。(3)按规定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采取相应措施。(4)如确定有硫化氢存在,必须事先制定具体的预防硫化氢中毒计划。(5)对员工进行有关硫化氢的危害、安全防护和应急程序等内容的培训。(6)作业中,确保员工配备适当的硫化氢监测设备和空气呼吸器设备;男性员工应刮净胡须,避免戴氧气呼吸器时漏气。14、在给内燃机注油之前,应停掉内燃机。除非注油口离内燃机足够远、满足安全注油条件。对于下述危险作业,承包人应当首先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和对策,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业主认可,方可实施;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1)使用明火或可能引发明火的作业;(2)进行有限空间的作业;(3)高处作业作业;(4)高压试压作业;(5)涉及放射性及有毒有害作业;(6)电气作业;(7)其它危险作业。第八章危险品管理1、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计划及防范措施,具备迅速处置各种危险品的应急能力。2、对可能接触危险品或置身于危险品环境中的所有人员进行危险品安全操作、使用防护用品及应急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其提供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员工处理危险品和使用防护品的情况。3、任何含酒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及须在压力大于大气压的条件下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适当地点和容器,并将存放地点和位置,准确标识在有关操作手册的装置附图上。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场所私自保存上述危险品。4、将提供和使用的危险品通知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场所危险品的管理,清楚记录危险物品的增加、消耗、使用;在使用现场和基地仓库必须各保留一份现有的危险品清单及其危险情况说明。5、在承包人设施上,通向存放上述危险品的道口、应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Danger”)标示。6、国内采购的危险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的危险品必须具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或容器)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建立现有危险品的安全说明书档案。第九章设备维护与安全装置1、承包人应当为工作场所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建立操作、检查、测试、记录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正常运转、保持完好,严禁带“病”运转。2、承包人要运输到工作场所的设备,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类别取得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书3、当设备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影响安全作业的故障时,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改正或补救措施。4、工作场所的关键性安全设施设备,不得任意移动、改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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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煤矿基建工程通用物资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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