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教学楼供电招标公告(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9-12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4-C2-04443-YNGH-0163
项目名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169.133065
最高限价(万元):169.133065
采购需求: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电力电缆、绿化带挖方回填、绿化带恢复、桥架、配管、电力电缆头、配电箱等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并移交采购人使用,相关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1)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须持有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五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3.拟派往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不含临时,注册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9-02 00:00至2024-09-09 23:5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9-12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4-09-12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排117号118一楼开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智能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保证金金额:16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以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09-12 09:00 其他:1.开标方式:智能开标;2.其它:采购信息、中标结果公告均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https://www.ynftc.edu.cn/)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87号
联系方式:0871-650961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排117号
联系方式:18287167559、183141685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思猛、马爱佳
电 话:18287167559、1831416851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14:51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9月02日至2024年09月09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9月12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排117号118一楼开评标室
预算金额
¥169.133065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袁思猛、马爱佳
项目联系电话
18287167559、18314168513
采购单位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8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5096195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排11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287167559、18314168513
附件:
附件1
清单、图纸.zip
附件2
(8.30定稿)YNGH[2024]-497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2).docx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GH[2024]-497采购人: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GH[2024]-497部门项目部项目名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编制袁思猛、马爱佳采购人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核杨云鹏项目编号YNGH[2024]-497批准张正举采购人联系人高老师 087165014590日期2024.08.30文件版次0830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3五、公告期限3六、其他补充事宜3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一、总则121.项目概况122.资金来源123.采购内容124.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125.磋商费用13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3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3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13三、响应文件148.响应文件编制注意事项149.响应文件构成1410.报价和报价货币1411.有效期1512.响应文件的编制1513.磋商保证金16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614.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61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16五、磋商1716.磋商1717.磋商过程的保密17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7六、成交结果1719.成交供应商的确定1720.成交通知书1721.签订合同1722.履约保证金18七、其他事项1823.质疑和投诉1824.中标服务费2025.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依据20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1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110(资格审查部分)111一、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12二、特定资格要求:114(磋商报价部分)115一、报价一览表116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0(商务技术部分)121一、磋商申请函123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4三、商务条款偏离表126四、技术文件127五、构成响应文件的其它资料132第五章采购需求133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综合评分法)1361.磋商方法1402.评审标准1403.磋商程序14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YNGH[2024]-497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9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GH[2024]-497;2.项目名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壹佰陆拾玖万壹仟叁佰叁拾元陆角伍分(¥1691330.65元);5.最高限价:壹佰陆拾玖万壹仟叁佰叁拾元陆角伍分(¥1691330.65元);6.采购需求: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电力电缆、绿化带挖方回填、绿化带恢复、桥架、配管、电力电缆头、配电箱等。7.质量要求: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并移交采购人使用,相关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供应商须持有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五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③拟派往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不含临时,注册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9月02日至2024年09月0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2.地点: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3.方式:凡有意参加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ghjs.html,数字证书(CA)办理完成后需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注: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ghjs.html。(1)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一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代理机构不予处理。(2)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4.售价:0.0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智能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3.磋商保证金金额:¥16000.00元;4.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以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5.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6.其它:采购信息、中标结果公告均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https://www.ynftc.edu.cn/)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87号联系方式:高老师08716501459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排117号联系人:袁思猛、马爱佳、武江艳、张正举、夏伟联系电话:18287167559、18314168513、0871-6381595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袁思猛、马爱佳、武江艳、张正举、夏伟电话:18287167559、18314168513、0871-6381595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2采购人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1.2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1.2项目名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1.2项目编号YNGH[2024]-4972.1资金来源已落实★2.2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壹佰陆拾玖万壹仟叁佰叁拾元陆角伍分(¥1691330.65元)3.1采购需求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电力电缆、绿化带挖方回填、绿化带恢复、桥架、配管、电力电缆头、配电箱等。★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并移交采购人使用,相关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3.3工程地点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3.4质量要求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4.1供应商资格条件一、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出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查询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天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无需提供);②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自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2月至今任意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2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信用查询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天查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无需提供,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提供承诺或书面声明。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或书面声明。④磋商保证金: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①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供应商须持有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五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③拟派往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不含临时,注册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7.1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7.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联系方式清联系人:袁思猛、马爱佳电话:18287167559、18314168513、0871-638159517.5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9.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澄清、承诺及最后报价等★11.1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后90天★13.1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保证金收款单位: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铂金大道支行账号:871912662810501备注:YNGH[2024]-497 保证金形式:以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注:1.支票、汇票、本票需留2天给予代理机构办理进账;2.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需提前1天通知代理机构;)。请各供应商自行考虑款项及信息到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时间,提前办理!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注:1.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在汇款备注栏填写:YNGH[2024]-497保证金2.供应商的保证金通过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的,其出款账户只能为基本账户,退还也只能为基本账户。3.未成交人(通过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缴纳的保证金)的保证金将在发布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以网银转账方式退回;成交人(通过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缴纳的保证金)携带合同原件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财务部联系人:杨天秀 电话:15288221148、0871-63815951。15.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15.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15.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16.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点00分开始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16.4磋商程序和方法综合评分法16.4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第2.1款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规定的内容,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凡有一条不满足的供应商不再参与磋商。请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仔细阅读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22.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无22.5履约保证金退还/24.1中标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收取,由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收款单位: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白龙寺支行账号:24019001040006899注:中标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供应商报价应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参与本项目磋商人员须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2)政府采购政策响应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评分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磋商报价评分时给予磋商报价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磋商报价参与磋商报价评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二、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四、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认定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要求,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认定须为《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复印件。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5、进口产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实施进口产品采购。(3)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本项目为电子标,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可以进行电子签章。(5)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注册证书的签名要求,本项目人员电子注册证书如要求个人手写签名的,应在个人签名处再次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一、总则1.项目概况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资金已落实,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采购资金,用于采购“工作内容”所列工程。2.2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采购内容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工程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4.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应符合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价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磋商费用无论是否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要求提供的工程、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7.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澄清函形式(加电子签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7.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4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5在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编制注意事项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8.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10.报价和报价货币10.1报价指完成本工程项目所有工作内容且验收合格并移交采购人使用及其相关质量保修所需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10.2供应商就所有工程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10.3报价方式(1)供应商的报价应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出现行市场的设备、材料及各类价格。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措施项目费、相关质量保修费、风险费、其它项目费、政策性文件规费、代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当合同实施时,供应商没有填入的项目和造价,毫无例外的认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结算时不予补给。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即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①据实结算,结算时以响应文件第一次报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据实计算总价,再乘以(1-下浮率)为最终结算价款。②下浮率=(第一次总报价-最后总报价)/第一次总报价。③最终结算价款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所有供应商报价的共同基准,供应商不得自行修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据实结算。若供应商进行不平衡报价,一经查实,评标过程中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均按最不利于供应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同谈判、签订时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依据行业计价标准或市场标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填入的单价或费用应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措施项目清单所列措施费除外)、质检(自检)、管理、利润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除不可抗力外)。具体包括:①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②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但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工艺和方法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③考虑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任何风险而增加的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具体做法只作重点描述,详细情况见施工图设计、技术说明、规范要求及相关标准图集。组价时供应商应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包括完成所有工序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10.4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不再进行后续评审。10.5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10.6报价货币为人民币。11.有效期11.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1.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12.响应文件的编制12.1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须用云南CA按格式进行电子签章,在所要求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名或盖章,均使用云南CA按格式进行电子签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格式要求外,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签署。12.2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的公章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12.3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处逐一电子签名或盖章,要求盖章处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若以“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代替的,须出具供应商单位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函原件。12.4响应文件份数:按“政采云”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壹份。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根据采购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生成加密标书后进行上传。13.磋商保证金13.1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及金额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在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13.2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1”规定的形式提交。13.3办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13.4保证金的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只能通过基本账户缴纳和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携带合同原件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保证金手续。13.5下列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4.1按照“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1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15.1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15.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1)政采云电子平台显示供应商未上传响应文件;(2)因供应商原因上传的响应文件在开启文件时无法解密。五、磋商16.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17.磋商过程的保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六、成交结果19.成交供应商的确定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1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0.成交通知书2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0.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0.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4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21.签订合同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1.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2.履约保证金22.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2.3履约保证金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退还。七、其他事项23.质疑和投诉2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提出质疑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还必须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23.2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3.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3.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中,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应当是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3.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6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3.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2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3.9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3.10接收质疑的方式受理质疑部门: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排117号联系人及电话:同本项目公告(邀请书)中明示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3.11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4.中标服务费24.1中标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收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2成交人应在接受“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中标服务费。25.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本合同内容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的情况另行约定)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财政厅制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签订日期: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44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3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1、3号教学楼供电项目。2.工程地点: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龙泉路与昌乐路交叉口东南500米,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林校区。3.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4.主要工程内容:电力电缆、绿化带挖方回填、绿化带恢复、桥架、配管、电力电缆头、配电箱等。详见工程量清单。5.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答疑,承包人投标函及附录,投标人书面承诺,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施工。发包人指定的工作内容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现场书面确认的通知、书面签证资料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月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无争议的,以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出具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八条规定。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不包含开工准备、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包含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等因素。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相关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施工质量合格为前提,下列情况,施工工期顺延: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开工条件、场地、技术资料、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的,承包人顺延工期;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改移、地下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处理等,承包人顺延工期;遇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或政府政策性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参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7.2不可抗力的通知约定,合同一方当时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事后提供必要的证明,依据实际发生的天数顺延工期;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除全费用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内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予以顺延。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无争议的,以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审核的工程最终延期批准载明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规定。三、质量标准执行《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要求一次验收合格,满足应当具备的设计要求的全部使用功能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暂定价):人民币(大写)(¥);其中:(1)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全费用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合同后附,加盖承包人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有项目经理本人亲笔签名的项目经理个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2)承包人的成交通知书。(3)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发包人或设计人有关通知及本工程会议纪要。(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函、现场签证、索赔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是发包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包人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不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对监理人、承包人等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本项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不指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报告;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辞职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积极支持监理报告制度的实施,支持监理人履行监理报告职责,不以任何形式阻挠和要求监理人缓报、虚报、瞒报。发包人支持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整改工程质量缺陷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积极配合监理人督促整改落实。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承包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承包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包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和承包人为本合同采购的设备的质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人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承包人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承包人在修缮施工过程中,不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日期前,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含已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的情形),未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纳税人欠税清册,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公告信息表中。同时,承包人及为建设本工程由承包人合法分包的第三方、为建设本工程由承包人与之签订合同的材料供应商不是中国政府采购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未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承包人在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承包人对列入建设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挪作他用。承包人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承包人必须为本合同项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承包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承包人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承包人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涉及要求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承包人原因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调动工作或辞职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同意,上述承诺不可撤销。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本合同的签订,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性和强制性规定。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序良俗、交易习惯的前提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加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骑缝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叁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行政公章)承包人:(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且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投标时书面承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索赔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设计人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承包人三方一致同意的且签认的工程造价审查书(含进度款及其他项目审核等);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1.11投标价承包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总价及全费用单价等。1.1.1.12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1.1.1.13工程量清单缺陷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之间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1.1.1.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1.1.1.15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1.1.1.16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项目。1.1.1.17项目特征载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1.1.1.18全费用单价综合考虑技术标准、施工条件、气候等影响因素以及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按完工交付要求完成单位数量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承包人管理费、利润和根据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下列因素产生的费用均列入相应工程量清单的全费用单价中:1.满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施工的费用;2.完成一个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必需的施工任务及其辅助工作产生的必要费用;3.受施工条件、一般气温气候等影响因素发生的费用;4.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1.1.1.19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单及其全费用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1.20暂列金额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工程索赔等的费用。1.1.1.21暂估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1.1.1.22计日工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时,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数量,按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1.2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1.1.1.23.1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1.1.1.23.2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1.1.1.23.3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1.1.1.23.4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1.1.1.23.5装修垃圾指装饰装修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1.1.1.24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物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1.1.1.25措施费是指为工程的形成提供条件所需的费用,包括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等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包含: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5.其它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包含: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多次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筑弃渣外运车辆防护措施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费用;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用。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十七条,以建筑安装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承包人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提取标准:房屋建筑工程为3%,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4.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6.缩短工期增加费:是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所增加的费用等。7.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或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9.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1.1.1.26施工现场临时装配式道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板材、钢板等材料通过拼装、锚固等方式对施工现场临时道路进行硬化,保证临时道路平整、耐用。1.1.1.27建设工地围挡装配式混凝土基座建设工地围挡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基座,便于围挡快速安拆,减少对既有市政道路的破坏,提高周转次数。1.1.1.28高压雾化喷头高压雾化喷头使用高压将液体雾化,喷头孔径不应超过0.50mm,工作压力应大于0.4MPa,静风条件下喷雾覆盖半径约600mm。1.1.1.29360°高空旋转雾桩360°高空旋转雾桩,主要由旋转喷雾机头、喷雾立杆、高压管路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四部分组成,它的喷头可以360°旋转喷洒,也可以自由设置旋转角度,安装高度可根据作业需求进行升降,设备电机功率不应低于7.5kW,出水量不应低于40L/min,静风条件下喷雾距离不应小于20m。1.1.1.30土方机械喷淋装置通过在土方机械上加装水箱、微型遥控水泵、PE喷淋管和高压雾化喷头整套设备进行喷淋降尘。要求水箱容积不应低于100L,使用机械电瓶对12V/24V微型遥控水泵进行供电,高压雾化喷头应安装在机械臂四周,通过增加喷头数量保证喷雾覆盖动土范围,管道末端压力不应低于0.4MPa。1.1.1.31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工程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定要求,如建筑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清洗剂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等。1.1.1.32非高处焊接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不含)以下没有坠落风险的焊接作业。1.1.1.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1.1.34工程造价咨询人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的企业或执业人员。1.1.1.35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相关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勘察文件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的内容);竣工图无法体现的内容可以办理签证。发包人和承包双方的相关人员在工程签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或者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该签字或盖章行为对发承包双方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超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的以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工程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1.1.1.36工程结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1.1.1.37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1.1.1.38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1.39垫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预付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承包人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行为。1.1.1.40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1.1.1.41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即民事习惯。1.1.1.42竣工验收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过程。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现场临时办公建筑及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0临时占地包括:材料堆放点,材料加工点。1.1.4日期和期限1.1.4.3.1工程延期: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1.1.4.3.2工程延误:是指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1.1.4.3.3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1.1.4.3.4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指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1.1.6其他1.1.6.2开具发票,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1.1.6.3工程索赔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期或延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1.1.6.4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整个工期或分段节点工期小于80%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工期,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1.1.6.5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整个工期或分段节点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1.1.6.6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变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期间: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相关情势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签订之时,即使有一方当事人对此情势并不知情,也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而应适用有关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的相关规则。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对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不产生影响。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进行调整,待履行完毕之后,视为双方当事人已经放弃了情势变更的主张。1.3法律和部门规章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财会〔2022〕2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21年第10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7年第90号修正),《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44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38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规〔2020〕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1年第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2022年8月26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产品目录(2022年修订本)的通知》,2021年7月12日《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办市〔202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2年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52号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5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2021年6月29日《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年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2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规〔2021〕13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入电子保函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平台建管〔2021〕11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调整人工费的通知》云建科〔2023〕5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的通知》云建质〔2023〕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云建质〔2022〕15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云建质〔2022〕109号,2022年8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云建科〔2022〕79号,2022年3月1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22年1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7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2021年9月14日《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6月17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建规〔2021〕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2021〕1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云建科〔2021〕1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20〕17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云建科〔2020〕82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建招〔2020〕116号,2019年10月2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领域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防水产品目录的通知》云建法〔2017〕28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版)》,2020年12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12月2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云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公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四号,《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167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建通〔2022〕157号,《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21〕5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保障及品质提升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昆建通〔2020〕173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主城区全面实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红黑榜”公示制度的通知》昆建通〔2018〕738号;《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1月修订),《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昆政办〔2018〕64号,《昆明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昆明市当前有效弃土消纳场地名单公示(第六期)》,《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盘龙区建设工程红黑榜制度的通知》等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效的具有效力性强制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上述以最新发布的为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承包人认为自身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向发包人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2020年第728号)。1.4标准和规范、规程、图集、指南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工程地下水回灌技术规程》T/CECS1322-2023,《钢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T/CECS1328-2023,《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2023,《陶瓷饰面材料、石材背胶粘贴工程应用技术规程》T/CECS1307-2023,《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第1部分:电流计算》GB/T15544.1-2023,《钢管脚手架扣件》GB/T15831-202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建筑石膏》GB/T9776-2022,《人造石建筑板材》GB/T41919-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1499.3-2022,《钢筋焊接网质量评价方案》GB/T41748-2022,《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GB/T2102-2022,《建设用砂》GB/T14684-2022,《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建筑用橡胶结构密封垫》GB/T23661-2022,《排水工程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26081-2022,《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与管件》GB/T41494-2022,《卡口灯座》GB/T17936-2022,《室内LED照明设备天花板安装接口第1部分:机械接口和电气接口规范》GB/T41787.1-2022,《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T12350-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平板玻璃》GB11614-2022,《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内部式混凝土振动器第1部分:术语和商业规格》GB/T41502.1-2022,《压力输水用取向硬聚氯乙烯(PVC-O)管材和连接件》GB/T41422-2022,《建设工程职业健康管理标准》T/CECS1163-2022,《坠落防护装备通用技术规范》GB42297-2022,《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GB/T2102-20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L/T5852-2022,《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1部分:通则》GB/T41344.1-2022,《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2部分:监测》GB/T41344.2-2022,《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3部分:分级》GB/T41344.3-2022,《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4部分:措施》GB/T41344.4-2022,《机械安全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41439-2022,《机械安全安全相关无线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41351-2022,《机械安全机械装备转运安全防护第2部分:拉紧装置安全要求》GB/T41346.2-2022,《流动式混凝土泵》GB/T26409-2022,《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未烧结带(生料带)》QB/T4008-2022,《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雨落水管材及管件》QB/T2480-2022,《厨卫五金止回阀》QB/T5740-2022,《建筑用橡胶结构密封垫》GB/T23661-202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GB/T1002-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建筑屋面排水用雨水斗通用技术条件》CJ/T245-2021,《建筑用纱门窗技术条件》GB/T40405-202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建筑工程非结构构件抗震锚固技术规程》T/CECS828-2021,《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角阀》GB/T26712-202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便携、手持、内燃机式切割机安全要求》GB/T39981-2021,《室内装修用水泥基胶结料》GB/T40376-202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GB/T39757-2021,《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20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中附件《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薄层抹灰施工技术标准》DBJ53/T-115-202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2021,《建筑孔洞自动防火封堵装置应用技术规程》T/CECS837-2021,《云南省埋地式高分子量聚乙烯排水管道应用技术规程》DBJ53/T-119-2021,《不降板同层排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3/T-120-2021,《建筑工程600MPa级热轧带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DBJ53/T-121-2021,《陶瓷砖胶粘剂技术要求》GB/T41059-2021,《陶瓷砖填缝剂技术要求》GB/T41081-2021,《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角阀》GBT26712-2021,《外墙砖用弹性胶粘剂》GB/T41156-2021,《建筑保温砂浆》GB/T20473-2021,《室内装修用水泥基胶结料》GB/T40376-2021,《紧固件术语控制、检查、交付、接收和质量》GB/T3099.4-2021,《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GB/T39866-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电阻焊设备变压器适用于所有变压器的通用技术条件》GB/T25301-2021,《流体输送用钢塑复合管及管件》GB/T28897-2021,《建筑室内窗饰产品通用技术要求》GB/T39979-202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便携、手持、内燃机式切割机安全要求》GB/T39981-2021,《气焊设备焊接、切割及相关工艺设备用材料》GB/T40371-20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维修与保养标准》T/CBDA53-2021,《用于公共场所的插座技术规范》NB/T10808-2021,《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39587-2020,《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足部防护安全鞋》GB21148-2020,《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2893.5-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0,《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20,《真空玻璃》GB/T38586-2020,《地漏》GB/T27710-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管网叠压供水设备》GB/T38594-2020,《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25178-2020,《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2020,《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10963.1-2020,《坠落防护安全带系统性能测试方法》GB/T6096-2020,《钢丝绳吊索使用和维护》GB∕T39480-2020,《支撑网安全防护要求》YD/T1752-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JGJ/T17-2020,《水性渗透型无机防水剂》JC/T1018-2020,《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墙体饰面砂浆》JC/T1024-2019,《建筑室内安全玻璃工程技术规程》T/CBDA28-201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5226.1-2019,《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移动式拆除机械安全要求》GB/T38270-2019,《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钢筋加工机械安全要求》GB/T38176-2019,《建筑卷扬机》GB/T1955-2019,《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地面切割机安全要求》GB/T38196-2019,《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19,《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T/CCIAT0003-20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坠落防护水平生命线装置》GB38454-2019,《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2019,《机械安全安全继电器技术条件》GB/T38225-201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28-2019,《LED投光灯具性能要求》GB/T37637-2019,《建筑用闭门器》JG/T268-2019,《卫生洁具软管》GB/T23448-2019,《陶瓷砖硬度试验方法》JC/T2531-2019,《大直径钢制管法兰》GB/T13402-2019,《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12777-2019,《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T/CECS94-2019,《管线制图技术规范》CH/T4020-2018,《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和砂浆制备机械与设备安全要求》GB/T37168-2018,《钢筋混凝土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通用要求》GB/T37181-2018,《卫生洁具便器用除臭冲水装置》GB/T37216-2018,《埋地排水排污用聚丙烯(PP)结构壁管道系统第2部分: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GB/T35451.2-2018,《建筑室外用格栅通用技术要求》GB/T37256-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5836.1-2018,《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92-2018,《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规范》DBJ53/T-27-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压力管道用金属波纹管膨胀节》GB/T35990-2018,《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选用、安装、使用维护技术规范》GB/T35979-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13663.2-2018,《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2018,《免烧砖砌体施工技术规程》DBJ53/T-95-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1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2018,《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210-2018,《合页第7部分:三维可调型》QB/T4595.7-2018,《防滑陶瓷砖》GB/T35153-2017,《陶瓷砖胶粘剂》JC/T547-2017,《陶瓷砖填缝剂》JC/T1004-2017,《用于陶瓷砖粘结层下的防水涂膜》JC/T2415-2017,《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JG/T51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承插式柔性接口钢管管道技术规程》T/CECS49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电力工程接地降阻技术规范》DL/T1678-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2016,《装饰石膏板》JC/T799-2016,《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试验方法》GB/T33365-2016,《陶瓷砖试验方法第1部分:抽样和接收条件》GB/T3810.1-2016,《陶瓷砖试验方法第2部分: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验》GB/T3810.2-20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建筑门窗五金件通用要求》GB/T32223-2015,《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2015,《墙体用界面处理剂》JG/T468-2015,《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灯具的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31463.1-20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电力工程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工艺导则》DL/T5707-2014,《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13-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J53/T-5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291-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建筑室内用腻子》JG/T298-2010,《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安全网》GB5725-2009,《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固定式无联锁带开关插座的特殊要求》GB2099.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固定式有联锁带开关插座的特殊要求》GB2099.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3140.1-2008,《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送检的规定》2000年版;《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22G614-1,《楼梯栏杆栏板(一)》22J40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20G908-1图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20X101-3,《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20G329-1,《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内装修细部构造》16J502-4,《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15D503,《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安装》15S412,《变形缝建筑构造》14J936,《楼地面油漆刷浆》西南标04J312等国家、行业及云南省现行的有效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图集,上述以最新发布的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为避免学生宿舍室内墙体乳胶漆涂刷完后开裂,乳胶漆底漆+面漆三遍成活,每遍待上道漆干透后再涂刷另一层。室内乳胶漆涂刷完后5天内不开窗通风;5天内每个房间放置一盆水,保持室内湿度,使乳胶漆阴干。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2)承包人的成交通知书。(3)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通用合同条款。(6)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8)发包人有关通知及本工程会议纪要。(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函、现场签证、索赔等书面记录和文件。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1.6承包人文件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投标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经承包人总工程师(非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同意且签字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国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加盖承包人行政公章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包人法人授权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5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贰份(纸质和电子版各壹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壹份,.PDF文件壹份,其中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广联达软件格式和.xls格式各一份;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经监理人批准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回复。发包人在接到应批复的文件14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而未答复的,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发包人。经催告后7天内仍不答复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已被确认(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外)。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考虑在施工过程中管理、协调周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环卫、道路交通、综合执法等)保证正常施工,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渣土外运、施工等材料运输及大型机械进出场相关手续。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行政罚款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承包人可录入2辆小型客车或小型新能源汽车于发包人的车辆识别系统,免费出入学院;施工期间,承包人经常出入的其余小型客车或小型新能源汽车,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向学校保卫处缴纳150元/月的包月费用后可出入学院;承包人临时出入车辆,按照《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昆发改价格〔2017〕92号文件规定,缴费后出入学校。1.10.2场外交通:工程周边弃土消纳场、建筑物垃圾处置场及道路通行情况、外运距离和具体条件已由承包方在投标之前通过自行踏勘现场了解,由此可能为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工程周边弃土消纳场、建筑物垃圾处置场及道路通行情况、外运距离和具体条件,若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所有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调整签约合同价。承包人车辆外出行使所需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范围为界,以界外为场外交通、以界内为场内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宗地图范围内已铺设的道路、临时简易道路等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由承包人自行施工并满足现场需要。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另做他用,上述文件的使用截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外的,发包人分阶段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或结算款的,相应阶段付清的,对应该阶段款项支付前应交付(包括已交付)的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发包人;相应阶段款项未足额支付的,对应该阶段款项支付前应交付的文件的著作权由承包人、发包人共有,应付款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后归属为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截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做调整。1.12保密保密信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事双方(即保密信息的披露方和接收方)的关联企业、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高管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造价咨询公司、财务顾问等)、负责或参与相关事务的人员,以及确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机构及其人员(如监理人员和负有监督、督查、监管的政府相关行政机构及其人员)。保密信息范围:控制点成果;测绘成果和成图资料;地形图、同时含坐标和高程的图纸;未公开的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数据分析、研究报告、施工工艺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科研成果;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当事双方的财务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劳动用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员工手册、工资表等;自身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非保密信息范围:合同签署之前已经为信息接收方所获得的信息;公众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从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非经披露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保密方式:对于披露的保密信息,要求只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87号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1楼基建办106室进行资料查阅,不得进行扫描、复制或拍照。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和接收相关保密材料的专业人员,要求出具承诺书,在使用或查阅完信息后及时返还保密资料。保密期限:控制点成果表、测绘成果和成图资料、地形图、同时含坐标和高程的图纸、财务信息、劳动用工信息为长期;未公开的专有技术信息至该专有技术公布或公开申请专利之日;未公开的数据分析、研究报告、施工工艺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科研成果,至该数据分析成果、研究报告、施工工艺公布或公开发表之日或公开申请专利之日。保密信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限制行为: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利用获得的保密信息从事商业活动,未经信息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对除应当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有权机关均须保密,对强制披露的情况下要履行提前通知或事后及时告知披露方;保密违约责任:应当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1.13工程量清单缺陷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6条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巡视和监管现场,对承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考核,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组织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书面认可,但不承担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责任;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申请,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请,签署审批意见;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和现场收方及签证、竣工结算报告等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接受法人委托代表法人参加工程验收;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其他权力。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生效后3天内(含)。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实际开工前5日,发包人以书面形式经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控制点成果表,进行现场交验;实际开工前5日,移交施工场地。2.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电源。承包人负责施工电源接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在发包人家属区分配电室编号为P3的0.4kV低压出线柜中额定电流为225A的41BE号断路器出线端单独装表计量。施工用电,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使用量,由发包人先行代垫。发包人代垫的施工电费,按照发包人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签订的户号为0501001713070200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约定,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无损耗电量计算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执行单一电价,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使用量计量,电费单价按现行标准计取。代垫的施工电费包含依据《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3号文件实中要求的2分/千瓦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电费代垫标准如遇政策变化,以最新的为准。代垫的施工电费从竣工结算价或解除合同结算价中无息扣除。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自电源接入施工现场且使用、维护施工用受电设施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3.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由本工程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按照供水管道主管中单独设置的水表进行计量,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使用量,单价按4.6元/吨计取。发包人代垫施工用水费用(含分摊的损耗费用),从竣工结算价或解除合同结算价中无息扣除。水费代垫标准如遇政策变化,以最新的为准。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自水源接入施工现场且使用、维护施工用供水设施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发包人为妥善解决问题预先支付的,从最终应付承包人款项中予以扣除。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履行协助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提交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且承包人的此项义务并不因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后两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签章齐全的纸质文件和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必要的电子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完全能胜任合同所涉项目的完成。2.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签订本合同前,承包人不得因其他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含已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的情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3.承包人踏勘现场时,已对工程现场交通、道路、场地、渣土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所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以与招标文件不符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全费用单价;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依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第2.0.10条和第2.0.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执业导则》RISN-TG012-2011、《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执业导则》RISN-TG017-2014、《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本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工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切实提高建筑工人的作业水平。4.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签订本合同时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本合生效时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并提供发包人承诺本工程项目经理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5.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承包人原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承包人雇员或合法分包商雇员围堵发包人的,发包人就该事项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6.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昆明人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昆政办〔2018〕27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联合执法的通知》昆建通〔2018〕490号,《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源头管理的通知》昆城管联〔2018〕6号,《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渣土清运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城管联〔2019〕1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费用调整的实施意见》昆建发〔2018〕777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昆明市建筑工地源头渣土乱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9〕520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工程渣土清运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昆建通〔2019〕548号,2023年6月30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昆明市当前有效弃土消纳场地名单公示(第六期)》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渣土运输工作,与具有《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示范文本的昆明市建筑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与具有《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的工程弃土消纳场签订弃土消纳协议,并办理或委托办理渣土运输行政许可和渣土运输限行区以内线路许可。7.依据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同时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值班人员。8.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围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承担围挡范围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9.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发包人宗地范围内的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做好施工期间,发包人的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承包人应该每天有人清除;不允许在发包人的宗地范围内现场搅拌砼及砂浆。10.承包人应提供满足国家规范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安全道路、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环境以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计人以及接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有关质量进行检测,发包人、监理人在不影响正常施工时进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的实施;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卫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交通、环境保护、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施工并完善各项手续。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2.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定位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违反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发包人义务。13.承包人应将采购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检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4.承包人雨季施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该措施费已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15.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发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16.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第3.1.7条要求,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17.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有关规定,防水材料及配套辅助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铺贴防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的阴阳角部位应做成圆弧状或进行倒角处理;穿结构管道、埋设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成;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18.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19.承包人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以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禁止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高危险性、高风险性的特殊工作。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恶性肿瘤以及药物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症状征兆人员,承包人应积极劝导入院检查治疗后,严禁其进入施工现场。20.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承包人因配合、协助发包人检查,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参照2022年3月1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提交通知后7天内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承包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人民币伍仟元/次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故缺席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现场监督会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项目现场监督会议、现场监理例会、竣工验收等工程会议或不遵守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次的违约金,从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结算款款项中累计扣除。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达到5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新变更项目经理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历),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就该事项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在7个工作日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次的违约金,从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结算款款项中累计扣除。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第二次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28天内仍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分类设置岗位、配备施工专业(管理)人员,键岗位人员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规定,且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承包人应依法为关键岗位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承包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发包内容,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下列情形除外:(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4)非承包人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因人员调动或辞职不能在承包人单位执业的;(7)因人员处于鼠疫或霍乱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疫情感染期不能履职的。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15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每人每次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就该事项在书面通知承包人7个工作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次的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该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累计扣除。3.3.4承包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的时间约定:参照2022年3月1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承包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书面请假中需含有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段,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书面批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万元/次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承包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仟元/次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该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累计扣除。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情形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多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因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教学楼供电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