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招标公告(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09月05日
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的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芦财采计[2024]000047号
3、委托代理编号:1023660-20240902-212
4、采购项目预算:627,707.07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1%;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10%;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3%;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627,707.07
其他建筑工程
详见文件
1
627,707.07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①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②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③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④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配备数量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施工员、质量员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采购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不得少于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以上配备人员要求无在建工程,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且无在建工程。
⑥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其中供应商企业规模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1)已启动电子证书地区,供应商可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对其注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4年09月05日 至2024年09月12日,
全天, 在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8日 14:3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
3、开标时间:2024年09月18日 14:30
4、开标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易赛红
2、电话:28580916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政府西院
(3)联系人:易赛红
(4)邮 编:412000
(5)电 话:28580916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
(3)联系人:叶章丽
(4)邮 编:412000
(5)电 话:0731-28470821
(6)电子邮箱:252267332@QQ.co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
品目
B99000000-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
湖南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11:08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12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算金额
¥62.770707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叶章丽
项目联系电话
18173305597
采购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
株洲市芦淞区政府西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易赛红:28580916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丁志琴:15074416288
附件:
附件1
磋商文件---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定稿).doc
附件2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采购人: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政府采购编号:芦财采计[2024]000047号委托代理编号:1023660-20240902-212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2024年09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通知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其他规定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1.第一章磋商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政府采购编号:芦财采计[2024]000047号,委托代理编号:1023660-20240902-212)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芦财采计[2024]000047号3、委托代理编号:1023660-20240902-2124、采购项目预算:627707.07元□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6、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7、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8、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1%;■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比例详见磋商文件要求%;■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3%;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包名称最高限价(元)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标的预算(元)节能产品进口产品包1627707.07其他建筑工程详见采购文件1627707.07□□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①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②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③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且无在建工程;④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配备数量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施工员、质量员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采购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不得少于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以上配备人员要求无在建工程,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且无在建工程。⑥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其中供应商企业规模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1)已启动电子证书地区,供应商可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对其注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12日,全天(北京时间),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电子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磋商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8日14:30(北京时间)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3、开标时间:2024年09月18日14:30(北京时间)4、开标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七、公告期限1、本采购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采购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采购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采购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八、询问及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潜在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采购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九、投标说明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联系人姓名:叶章丽2、电话:0731-28470821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1、采购人信息(1)名称: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政府西院(3)联系人:易赛红(4)邮编:412000(5)电话:0731-28580916(6)电子邮箱:/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1)名称: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3)联系人:叶章丽(4)邮编:412000(5)电话:0731-28470821(6)电子邮箱:252267332@QQ.com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一、说明第二章 第1.1款采购项目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采 购 人: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 系 人:易赛红电 话:0731-28580916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政府西院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叶章丽电 话:0731-28470821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 第二章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①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②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③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且无在建工程;④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配备数量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施工员、质量员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采购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不得少于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以上配备人员要求无在建工程,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且无在建工程。⑥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其中供应商企业规模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1)已启动电子证书地区,供应商可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对其注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章第2.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公告邀请第二章第2.3款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和方式获取时间: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通知第五项;获取方式: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 受第二章第6.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不适用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查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由供应商自行踏勘。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索赔要求。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供应商自负。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9.3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1、技术要求;2、服务要求;3、合同条款;第二章第10.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通知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一致。第二章第25.3款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0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文件。第二章第25.4款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4.4款采购项目预算大写:人民币陆拾贰万柒仟柒佰零柒元零柒分小写:627707.07元注:①本项目设有采购项目预算价及清单综合单价控制价(详见工程量清单)。供应商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综合单价均不能超过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项目预算价及清单综合单价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则视为不合格供应商。②供应商若认为采购项目预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或不能接受本磋商文件其他有关条款的,可以放弃投标。第二章第16.1款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1、投标保证金数额:¥ 陆仟 元(人民币 6000元整)。2、请将磋商保证金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转入到下列账户:开户名称: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 户 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科技支行银行账号:810 000 242 134 000 002 3、转账时请注明“项目名称”,如果没有注明的,由此造成无法查实保证金是否到账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4、因银行和收款方在开标前均无法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建议供应商尽量提前(前一工作日的17:00前)递交磋商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避免因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而导致废标。5、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6、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供应商。7、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款至原缴款账户。8、供应商未从其基本账户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第二章第17.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 日(日历日)第二章第18.1款响应文件份数一正二副,共三份,电子档一份(单独密封)。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19.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1.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华晨大拇指广场写字楼11楼五、其他规定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节能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对于价格、技术和商务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价格总分值的4%分、技术总分值的4%分、商务总分值的4%分。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对于价格、技术和商务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价格总分值的4%分、技术总分值的4%分、商务总分值的4%分。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因此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2)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其中供应商企业规模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给予货物、服务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3)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其中供应商企业规模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的价格折扣比例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货物、服务项目的联合体2%-3%(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政府采购政策注意事项1、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2、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响应文件符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融资、担保详见附件1-4.第二章第8.1款(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二章第39.1款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详见委托代理协议书。第二章第40.1款其他规定参加磋商开标会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同时单独提交以下资料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第二章第40.1款付款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二章第40.1款信用记录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第三章第2.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提示:评审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列)第三章第2.3款权值评审因素权值第三章第2.3款权值报价部分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第三章第2.3款权值技术部分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第三章第2.3款权值商务部分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第三章第4.2款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家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第二章第35.1款发布信息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第二章第37.3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根据《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之规定:①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加上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合同金额差额部分的50%。②履约担保形式:中标金额10%的,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应是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出具的保函。③履约担保期限:担保责任期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且在项目竣工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④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自成交供应商接获成交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期限未提供履约保函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依规和《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注1: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注2: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附件1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流程(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通过“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链接进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接向参与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二)、资料审查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融资需求及中标(或成交)详情,进行贷前评审,确定融资方案和回款账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合同收款账户。(三)、签订贷款协议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采购合同信息,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协议,在线填写融资成交单,推送融资成交信息,系统自动将回款账户锁定为银行监管账户。(四)、贷款发放融资银行核实回款账户无误后,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五)、按期还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账户在线填写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发送支付指令,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收款账户。(六)、业务终止贷款偿清后,融资银行解除质押,业务终止。附件2: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流程图国征信中心a.接收融资需求中的订单信息进行贷前审核b.接收采购合同信息,确认回款路径已锁定,放供应商款c接收支付申请和支付信2授权查看历史中标及息及时进行贷后管理执行记录3.勾选中标订单,校融资中请0.每日将数据发送至平台采购单位1资金提供方1应收账款融资资金提供方2采购单位2资金提供方21查看中标公...采购单位n服务平台告,寻找客户资金提供方n株洲市政后系统府采购网4提交融资成交信息,财政部门锁定回款账附件3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办理银行联系表序 号银行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1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蒋宁158733618192长沙银行株洲分行曾名志137863600803光大银行株洲分行马文胜139073345694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泰莹180733652995工商银行株洲分行易铁建18673383317 282958516农业银行株洲分行张亚虹158733785837中国银行株洲分行陈向红15096360998 288171188邮储银行株洲分行李燕京186733224339兴业银行株洲分行张维1380731282110渤海银行株洲分行何习之18975347745 2298711911浦发银行株洲分行言磊1397331989312广发银行株洲分行张琳18565608267 2886815813华夏银行株洲分行程玥瑄18673301515 2886859514民生银行株洲分行刘海峰18273272755 2886100215北京银行株洲分行曾艳13087339502 2588556916招商银行株洲分行***18273331270 22753977附件4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进行邀请和获取磋商文件。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1强制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优先采购:(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价格评审优惠:(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37.1款、第37.2款、第37.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组成9.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通知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9.2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9.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9.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12.一般要求1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2.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2.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响应文件的组成13.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根据项目属性编制)(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3.2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3.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3.4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3.5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报价14.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4.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0.1款的有关要求。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4.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保证金16.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详见附件3)。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7.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16.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响应文件有效期17.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8.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19.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9.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1.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或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原件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1.2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1.3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供应商必须派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准时参加,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视为自动弃权。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2.供应商资格审查22.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2.3资格审查时,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为至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为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资格性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供应商名称序号检查内容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2投标保证金的交纳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资格声明5营业执照副本6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如有)7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8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9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且无在建工程。10施工员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11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12质量员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13本采购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不得少于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且无在建工程。14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结果15中小企业声明函16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23.磋商程序23.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8.1款或者第28.2款情形进行。24.初步审查24.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25.偏离25.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25.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25.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5.4本章第25.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澄清26.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7.符合性审查27.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不满足本章第25.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27.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符合性检查表序号供应商完整性实质性响应结论序号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的格式工程范围符合磋商文件所有条款、条件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结论28.磋商28.1对于本章第9.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7.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28.2对于本章第9.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7.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8.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8.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8.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8.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8.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8.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9.提出成交供应商29.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30.确定成交供应商3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磋商的特殊情形31.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8.1款、第28.2款、第29.1款、第31.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2.磋商终止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3.重新评审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4.保密及串通行为3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5.成交信息的公布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询问及质疑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6.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7.成交通知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7.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7.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签订合同38.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8.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8.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他规定39.采购代理服务费39.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39.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其他规定40.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1.磋商小组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2.评审方法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评审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序号项 目权值的取值1报价部分0.62技术部分0.363商务部分0.04∑(1+2+3)=113.比较与评价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7评分细则表1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根据各供应商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等进行评价,方案思路清晰、先进可靠的计10分;方案基本可行的计6分,方案欠合理的计2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进行对比评价,方案内容完整详细的计5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的计3分,方案内容略有不足,评价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进行对比评价,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靠的计5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较为合理的计3分,方案内容欠合理的计1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及措施进行对比评价,方案完善、可靠的计5分,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计3分,方案欠完善、合理的计1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工期保障措施等方案等进行对比评价,计划合理、措施可行的计5分,计划、措施基本可行的计3分,欠合理的计1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源配备计划3分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施工设备、主要人员等进行对比评价,配备合理的计3分,配备较为合理的计2分,配备欠合理的计1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技术部分(36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化建议3分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优化措施,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价,评价合理可行的每条计1分,最多计3分。合理化建议不合理、不可行或无合理化建议的不计分。商务部分(4分)供应商类似业绩4分供应商近三年(近三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承担过房屋改造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4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报价部分(60分)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以最后报价为准)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6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601)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发包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包人为该项目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承包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总承包方式。5、项目所属: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二、工程工期及质量:1、工期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2、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三、履约担保根据《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文要求执行。1、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加上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合同金额差额部分的50%。2、履约担保形式:中标金额10%的,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应是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出具的保函。3、履约担保期限:担保责任期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且在项目竣工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4、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自成交供应商接获成交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超过期限未提供履约保函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依规和《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2、甲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工程款,本项目无预付款支付,其中可对已完合格的工程,根据监理签字核实的工程计量经发包人确认后按80%支付进度款,待审计部门审计定案后,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审计总额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出具株洲市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支付。五、结算方式:1、采购文件(即设计施工图)内确定的工程量按乙方投标报价书执行。有效签证、设计变更中新增工程量如类似乙方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其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书内综合单价。但当该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在清单工程量的10%以上(不含10%),如甲方认为原价格计算偏高时,清单工程量以外新增工程量的价格另行约定。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预算评审定案内无此清单,采用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湘建价〔2020〕56号文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即《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人工、机械单价取费标准按预算评审内的单价执行,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当期《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调整,计价文件中没有的材料参照市场价,其中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结算价格。3、在合同工期实际施工中如遇主要材料价格市场行情波动需作调整时,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件相关规定,其中:土建或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3%以上,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出+5%以上,只对超过此规定部分以上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属应该预见、预防的因素而乙方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结算造价实行区级审计,以区级审计部门审定的最后结果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根据审计部门要求,乙方结算送审金额不能超过本合同价,如超过合同价则超过部分需完善变更及相关手续。六、变更与签证1、工程的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按芦政办发〔2020〕12号文《株洲市芦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2、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工程变更(变更金额不超出暂列金额),工程量认定由乙方填写统一格式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经报监理方、业主、设计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3、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但在200万以下且未超过批复概算(估算)的工程,工程量认定由乙方填写统一格式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芦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单》经报监理方、业主、设计方签字盖章且由区追加投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4、按甲方有关程序实施的变更和签证一并进入工程结算,结算原则同本合同结算原则。七、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委派为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职责与义务,负责本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2、发包人应履行并承担合同中与发包工程有关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发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3、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的拨付及结算。(二)承包人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2、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监督与管理。3、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安全、文明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发生,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4、乙方应严格按照株解发[2018]6号及芦保农办发[2019]1号、2号文件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公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必须保证民工工资足额到位,必须做好安全维稳工作。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建筑上管线的保护,若因承包人保护不力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6、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贰套。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为不合格的,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未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的,乙方处2000元/天罚金,直至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为止。八、驻地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派为本项目的监理。项目监理公司委派为本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按监理相关工作职能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验收等工作实施监理。九、工程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按相关行业的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3、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达不到约定要求的部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5、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准备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二套)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呈报发包人,发包人对竣工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6、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十、保修工程保修按国家有关保修条例执行。发包人保留3%的质保金,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壹周内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保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工程费中直接扣除。十一、违约责任(一)发包人:1、不按合同履行发包人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承包人: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2、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如工程质量和进度无法达到合同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结算。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工。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每延迟一天竣工罚款500元,延期超过十五天以上,合同自动中止,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按85%结算。如遇不可抗拒原因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经主管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认定后方可顺延工期。4、乙方委派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相关人员),须与投标时的项目组织架构人员相符,如人员发生变更应提前报送甲方审核同意,如擅自变更,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施工合同,不予结算。5、在施工期间不服从发包人现场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发包人有权终止和解除其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结算。6、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堵门等不安定因素,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甲方。十二、安全责任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间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十三、其它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采购文件(含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中标(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价格清单;(5)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3、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共同协商,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壹式捌份,发包人方执叁份,承包人方执伍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株洲市芦淞区住房承包人: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范本中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按采购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对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范本中的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2、政府采购编号:芦财采计[2024]000047号;委托代理编号:1023660-20240902-212。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采购预算:人民币627707.07元。5、工程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芦淞区建宁街道结谷街社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对李家祠、华贸商厦2个老旧小区进行提质改造,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项目涉及住宅栋数3栋,共计128户,总建筑面积约7940平方米,道路改造面积约800平方米,新建雨污分流管网长度约77米等。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拟争取专项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市区财政资金二、投标报价说明1、投标报价1.1本工程的采购范围即是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不设标底,但设有采购项目预算价及清单综合单价控制价(详见工程量清单)。供应商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综合单价均不能超过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项目预算价及清单综合单价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则视为不合格供应商,供应商若认为采购项目预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或不能接受本磋商文件其他有关条款的,可以放弃投标。1.2供应商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本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技术说明、答疑、其他技术资料和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为计价依据。(1)湘建价[2020]56号文件取费《关于印发及的通知》;(2)2020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2021房屋加固及维修消耗量标准》相关配套文件;(3)湖南省人民政府192号令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4)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5)湘建价[2022]146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6)湘建价建[2024]20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2024暖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7)相关标准、规范、图集及其他相关资料。1.3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供应,中标人应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材料采购前必须报采购人审批,主材价参照株洲市2024年第3期信息价《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市场询价。《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该《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其他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采购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暂定其价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必须按暂定价格报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采购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4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采购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1.5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6在响应文件中,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对同一工程、同一个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7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1.8本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定金额为准。1.9“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1.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价格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或价格之中。1.11“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建安工程造价应当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论是清单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均包括全部费用。1.1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下列要求报价:1.12.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由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进行报价。1.12.2应依据现行计价办法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1.12.3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1.13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1.13.1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单价项目清单与总价项目清单。1.13.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及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总价(或系数)”的方式计价列入各项费用和利润部分。1.13.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措施项目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13.4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磋商文件约定的供应商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1.14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费、税金和附加税额应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15除磋商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供应商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1.16企业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1.17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1.18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材料部分2.1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采购人对有关材料的品牌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并经采购人现场代表确认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上。2.2采购人暂定的材料品牌、品质,作为施工时材料使用控制和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响应文件中考虑的材料品牌、品质采购建筑材料,采购前必须由采购人参加看样定货,核定价格,并查验进场。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的投标总价扉页、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响应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供应商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4、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暂列金额、暂估价供应商不能更改,若有更改则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均不进入磋商程序。暂列金额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计取。三、项目实施要求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1.1成交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1.2成交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2.工期及质量要求2.1工期要求:6个月(不含质保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为准。2.2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2.3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79号院令及国家建设部第80号部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3.施工要求3.1成交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3.2施工期间,成交人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4.验收要求:采购人根据《株洲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株财发【2020】9号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5.结算方法: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6.工程量清单(附后),工程量清单供应商自行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下载附件。7.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对采购人的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采购人项目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供应商自负。采购人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二、保证金附件5: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附件6:供应商资格声明附件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8: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四、施工组织设计附件9: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附件10:主要人员简历表附件11: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附件1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附件13:中小企业声明函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附件14:报价一览表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正本/副本正本/副本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委托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电子文档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供应商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注:除响应文件中提供外,还需另备一份原件单独递交,无需密封,否则为无效投标。)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除响应文件中提供外,还需另备一份原件单独递交,无需密封,否则为无效投标。)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2)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年;(6)其他项目: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6、其他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保证金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附件5: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系参加(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开户行地址:省市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供应商(盖单位章):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日期:年月日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成交供应商需向代理公司提交一份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退还保证金。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附件6:供应商资格声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主营)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1)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后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后附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后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后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0.1款或第五章要求提供。附件8: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四、施工组织设计说明:1、供应商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格式自拟。附件9: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姓姓名性性别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姓姓名性性别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码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0: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性 别职 务职 称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拟在本合同任职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号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时间类似项目名称担任职务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三章或第五章要求提供。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1: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采购单位):我公司承诺:在(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期间,我公司的以下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名单附后)均无在建项目,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无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123456..............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1.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附件1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附件13-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第二章第8.1款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1.1.1.附件13-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监狱企业证明资料(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13-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1.1.1.2.说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8.1款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1.1.1.3.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优先采购产品清单(本项目不适用)采购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以下为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23456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元)货物制造商名称政策功能编码节能产品小计///环境标志产品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只须填写一种)。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按第二章第14.2款规定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评审时涉及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附件14: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 工程总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工期质量等级保修承诺项目负责人备 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分项价格表(清单)注:供应商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 工程总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工期质量等级保修承诺项目负责人备 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特别说明:请各供应商准备一份至二份空白的最后报价表(最后报价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于磋商结束后,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单独填报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宣读其最后报价。备注: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调整最后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交采购人存档,且应为首次报价的综合单价根据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下浮比例等比例下浮确定。如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此原则调整的,项目结算时,采购人有权按照此原则调整结算金额。附:工程量清单华贸商厦等2个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2024年09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株洲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