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移植招标公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24)
[社会代理]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70号-JLRF-2024-021
2、项目名称: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65602元
5、最高限价:865602元
6、采购需求(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吉林工商学院校内,用地范围内拟移植林木株数476株,其中移植常绿乔木196株(樟子松125株;云杉56株;黑松15株),樟子松死亡21株,云杉死亡4株不在本次移植范围之内;其中移植落叶乔木280株(京桃3株;柳树9株;杏树1株;榆树219株;糖槭12株;杨树36株)。本项目拟砍伐落叶乔木487株(杨树436株、柳树51株)。(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7、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
8、质量标准:满足图纸、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工程,移植树木需要100%存活;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供应商承接的工程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附件。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包含项目经理姓名)。
3.3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3.4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在近三年(2021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
3.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3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3、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4、售价: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无效。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766号
联系方式:马女士、0431-81501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亚泰大街与繁荣路我的家园4栋2单元204室
联系方式:0431-822261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绍双
电 话:0431-82226199
4.监督及投诉受理部门
监督部门: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431-81501632
来源: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初审:郭绍双 复审:马可欣 终审:刘岩
采购人名称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采购人联系方法
0431-81501550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766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0431-8222619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亚泰大街与繁荣路我的家园4栋2单元204室
采购项目名称
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86.5602
采购项目的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吉林工商学院校内,用地范围内拟移植林木株数476株,其中移植常绿乔木196株(樟子松125株;云杉56株;黑松15株),樟子松死亡21株,云杉死亡4株不在本次移植范围之内;其中移植落叶乔木280株(京桃3株;柳树9株;杏树1株;榆树219株;糖槭12株;杨树36株)。本项目拟砍伐落叶乔木487株(杨树436株、柳树51株)。(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详见公告)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
2024-09-09 08:30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
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文件售价(元)
0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4-09-19 16:00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2024-09-19 16:00
地点
“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郭绍双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0431-82226199
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终).pdf
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70号-JLRF-2024-021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70号-JLRF-2024-0212、项目名称: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865602元5、最高限价:865602元6、采购需求(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吉林工商学院校内,用地范围内拟移植林木株数476株,其中移植常绿乔木196株(樟子松125株;云杉56株;黑松15株),樟子松死亡21株,云杉死亡4株不在本次移植范围之内;其中移植落叶乔木280株(京桃3株;柳树9株;杏树1株;榆树219株;糖槭12株;杨树36株)。本项目拟砍伐落叶乔木487株(杨树436株、柳树51株)。(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7、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8、质量标准:满足图纸、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工程,移植树木需要100%存活;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供应商承接的工程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附件。(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法人;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包含项目经理姓名)。3.3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在近三年(2021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6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3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3、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4、售价:0元,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五、开启1.时间: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无效。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方式:马女士、0431-8150155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亚泰大街与繁荣路我的家园4栋2单元204室联系方式:0431-822261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郭绍双电话:0431-822261994.监督及投诉受理部门监督部门: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431-8150163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方式:马女士、0431-8150155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亚泰大街与繁荣路我的家园4栋2单元204室联系方式:0431-822261993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商专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树木移植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70号-JLRF-2024-0214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采购需求(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吉林工商学院校内,用地范围内拟移植林木株数476株,其中移植常绿乔木196株(樟子松125株;云杉56株;黑松15株),樟子松死亡21株,云杉死亡4株不在本次移植范围之内;其中移植落叶乔木280株(京桃3株;柳树9株;杏树1株;榆树219株;糖槭12株;杨树36株)。本项目拟砍伐落叶乔木487株(杨树436株、柳树51株)。(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7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8质量标准满足图纸、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工程,移植树木需要100%存活。9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供应商承接的工程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附件。(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序号名称编列内容9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法人;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3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在近三年(2021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6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10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不接受□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0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资质等级;(3)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5)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6)联合体中标的,与采购人办理支付款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基本账户办理。1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疑问的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17时00分前提交地址: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发送到采购代理公司邮箱(1441772148@qq.com)项目联系人:郭绍双电话:0431-82226199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12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13偏离不允许14分包不允许15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16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17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18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9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865602元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0报价有效期90日21磋商保证金1、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磋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2、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转账、电汇(转账、电汇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序号名称编列内容21磋商保证金3、递交时间和要求:应在开标前(银行到账时间,如遇开标前一日为休息日,顺应提前)将磋商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供应商缴纳完磋商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复印件装入到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无效;磋商保证金若以保函形式提交,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将保函原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复印件装入到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无效。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磋商保证金金额:捌仟元整开户行全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21000603013000034610行号:301241000027联系电话:0431-80542044(缴费、开具发票等财务事宜均咨询此号码)2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23近年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2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不允许25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26响应文件份数1、纸质版响应文件份数要求:正本1份,副本4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U盘两份(响应文件格式为签字盖章后的PDF版本扫描件),提交电子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应包括纸质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2、其他要求:(1)现场递交纸质响应文件。评标过程中以电子响应文件为主,纸质响应文件为辅。(当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符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2)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3)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电子响应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为准;纸质响应文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为准。供应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在纸质响应文件中均应体现。27装订要求左侧纵向装订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建议胶装。28封套上写明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供应商地址: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序号名称编列内容29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9月19日16时00分30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3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32开启时间和地点时间: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工作,供应商需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如无故离开远程开标会议室,后果自负。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33磋商程序二次报价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顺序进行或由磋商小组确定的其它方式34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经济、技术类专家3人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36履约担保是否缴纳:□是,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前按约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金额:□非中小企业成交的:成交金额的5%□中小企业成交的:成交金额的2%□√否37合同方式及报价方式单价合同、采用清单综合单价方式报价38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具体合同中另行约定39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40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不采用41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五、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采取的预留措施、达到的预留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等。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202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梳理,在预算下达后结合本部门预算执行安排统筹制定2021年度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额度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七、预留份额的措施。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八、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九、需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的情形。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具体方案制定之前需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十、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通知第八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十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十二、运用电子商城加大扶持力度。依托“政采云”平台,在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上,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指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商城,扩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十四、采购文件需明确的内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通知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十六、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七、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给予优惠。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履约保证金针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减免,缴纳比例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金额的10%降为2%。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取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质保金。付款方式上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若无预付款约定,需给予中小企业5%的预付款;若有相关比例约定,则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5%。采购人视情况可以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预付款保函。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预付款担保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应在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中注明。十八、鼓励信用担保。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各采购人应当配合相关金融机构,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十九、中小企业认定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二十、绩效管理与考核。采购人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将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评考核的内容。二十一、公开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十二、采购人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未按本通知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十三、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十四、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通知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二十五、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十六、本通知不适用情形。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二十七、各县区执行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二十八、本通知有效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9〕594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X<20Y<300建筑业(Y)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2000300≤Z<6000Y<300Z<300批发业(Z)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0005≤X<201000≤Y<X<5Y<1000零售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5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X<20Y<200仓储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3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X<20Y<100住宿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200010≤X<100100≤Y<X<10Y<100餐饮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200010≤X<100100≤Y<X<10Y<100信息传输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2000Y≥100≤X<20001000≤Y<200010≤X<100100≤Y<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100000X≥300Y≥10000100000100≤X<3001000≤Y<10000100010≤X<10050≤Y<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Y)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10002000≤Z<Y<100Z<2000物业管理(Z)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5000100≤X<300500≤Y<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Y)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人万元X≥300Z≥100≤X<3008000≤Z<10≤X<1001000100≤Z<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Z)从业人员(X)人120000X≥300100≤X<30012000010≤X<10080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树木移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