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庭建设招标公告(临江市人民法院2024)
智慧法庭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智慧法庭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投标人系统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3184号
项目编号:JLSDQ-2024-4035
项目名称:智慧法庭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69.6460万元;
最高限价:63.5460万元;
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智慧法庭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且满足采购人需求;
4.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
5.质量保证期:质保一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3.4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4日(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系统内
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下载,请有意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注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可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0月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层开标 三 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并同步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2.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临江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江市新市大街611号
联系人:姜杉
联系方式:0439-5834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东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正阳街交汇新城吾悦广场C座867-868室
联系人:张琁
联系方式: 0431-805620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琁
电话:0431-80562002
1-智慧法庭建设项目---招标文件2024.9.8.pdf
智慧法庭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3184号项目编号:JLSDQ-2024-4035采购人:临江市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东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6智慧法庭建设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智慧法庭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投标人系统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一[2024]-03184号项目编号:JLSDQ-2024-4035项目名称:智慧法庭建设项目;预算金额:69.6460万元;最高限价:63.5460万元;采购需求:1.采购内容:智慧法庭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且满足采购人需求;4.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5.质量保证期:质保一年;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4日(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址: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系统内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下载,请有意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注意: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3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一)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一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可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0月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层开标三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4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并同步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2.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临江市人民法院地址:临江市新市大街611号联系人:姜杉联系方式:0439-58340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东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正阳街交汇新城吾悦广场C座867-868室联系人:张璇联系方式:0431-8056200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璇电话:0431-80562002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采购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地址:临江市新市大街611号联系人:姜杉电话:0439-5834025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东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正阳街交汇新城吾悦广场C座867-868室联系人:张璇电话:0431-805620021.1.4项目名称智慧法庭建设项目1.1.5项目地点吉林省临江市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且满足采购人需求1.3.4质量保证期质保一年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记录;3.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8(三)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投标,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开评标过程中,如经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投标无效。中标后,如经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采购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74#idc error#(五)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76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1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1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771.投标的货物全部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需逐项填报,方可享受政策优惠;有任何一项货物为非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策优惠,无需填报。2.此声明函仅作为政策性优惠的依据,不作为废标的依据。企业名称(盖章):日期:7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79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非监狱企业证不提供)80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81(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82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8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法庭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