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屋顶维修工程招标公告(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24)



竞争性比选公告

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招标项目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建设地点:铜梁区蒲吕街道。
2.2 建设规模:主要包含立面抹灰层拆除、建渣外运、女儿墙砂浆找平及丙纶防水、屋顶改性沥青防水及砼刚性层、堵漏处理等内容。
2.3 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63541.77元。
2.4 竞争性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工期要求:工期 3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2.6 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2.7 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     ;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4.2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时 30 分至2024年9月18日 10时 00 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18日10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彭老师
联系电话:15223455771
代理机构: 重庆绅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谢老师
电话: 13330348019 
比选文件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docx
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清单.xlsx                                                       
 
 
 
 
 
 
 
  2024年9月11日
 

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绅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卷3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4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6第二卷97第六章图纸98第三卷99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00第四卷10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02第一卷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竞争性比选条件本招标项目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铜梁区蒲吕街道。2.2建设规模:主要包含立面抹灰层拆除、建渣外运、女儿墙砂浆找平及丙纶防水、屋顶改性沥青防水及砼刚性层、堵漏处理等内容。2.3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63541.77元。2.4竞争性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5工期要求: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2.6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2.7其他:/。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1.2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3.1.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比选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4.2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时30分至2024年9月18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18日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15223455771代理机构:重庆绅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联系人:谢老师电话:133303480192024年9月11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152234557711.1.3比选代理机构代理机构: 重庆绅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联系人: 谢老师电话:13330348019 1.1.4项目名称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1.1.5建设地点铜梁区蒲吕街道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工作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1.4.1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竞争性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竞争性比选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竞争性比选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4.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 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拟)。(3)委托代理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以上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 2024 年3月至2024 年8月的连续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含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为确保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开、公平、公正,投标人如果提供网上打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含有电子章且提供了该地区政府或人社局发布的《关于推行参保人员社保证明电子化的通知》相关材料佐证(可不要求为原件,但必须网上能查询文件属实),可视为原件,不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投标有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4 年9月12日 17 时 00 分1.10.3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4年9月13日17时00分前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查阅比选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4年9月12日 17 时 00 分前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457243193@QQ.com)。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2.2.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时间比选人在 2024年9月13日 17 时 00 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比选人可以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并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3.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竞争性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比选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或确认基准日期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8.本工程竞争性比选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363541.77元,大写(叁拾陆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柒角柒分)(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1445.18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竞争性比选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由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9.安全文明施工费:9.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不调整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或电汇方式进行提交(投标人不得采用超级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或汇入比选人指定帐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无效。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3、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以比选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在规定时间后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保证金提交开户银行、账号和户名户名:重庆绅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铜梁金龙大道支行账号:114470211832(需备注:“公司名称(投标单位)+打款事由”)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单独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格式文本由投标人领取相关资料时一并领取)、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由投标人开具的合法收据(以便比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比选人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比选人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特别提示:(1)投标人在开标时应随身携带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投标保证金缴款凭据的原件以备核验,开标现场核验身份时未提供者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须同时具备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退还申请》、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由投标人开具的合法收据(以便比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1.4.1项和第3.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5.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2 年9月18日起至 2024 年9月18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电子版形式(U盘)中的商务部分:应包含商务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U盘中。注:在核发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应另外补充一式 1 份投标文件(除需增加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外,其他内容必须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一致)。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 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3.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5. “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的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比选人名称: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蒲吕标准厂房3号楼屋顶维修工程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9月18日9时30分—2024年 9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9月18日 10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5.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6.1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展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未进行基本账户登记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现场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6.2汇总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8. 逐单位随机开启投标文件。开启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 开标结束。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口是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qshenpeng.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7.3.1履约担保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且必须为见索即付的保函)。(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账户: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7)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8.1重新比选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支付担保/10.2项目经理答辩/10.3投诉处理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4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1.执行清单及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税金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调整。2.人工及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单价按2023年第1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人工价格执行;材料价格参照2023年第3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渝西片区铜梁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近期市场价格计算。3.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计算。10.5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1、交易服务费: / 2、招标代理服务费: 5000元 ,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10.6比选文件售价比选文件每套售价 0 元,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售后不退。10.7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10.8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个月内支付至双方认定合格工程量的70% ,结算审核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至审定确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注:所有款项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10.9特别说明1、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10.10其他/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1.1.2本招标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工程(劳务除外)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比选文件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8)技术标准和要求;(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号码:457243193@qq.com),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修改2.3.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以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在开标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比选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比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保证金7.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比选人指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最高限价比选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签字)年月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我单位拟建的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特此通知。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发日期: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企业资质高的优先;企业资质相同的,由比选人抽签决定排序。2.1报价顺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2.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2.3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2.2.3形式评审标准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总报价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满足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实质性要求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企业资质高的优先;企业资质相同的,由比选人抽签决定排序 原则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报价排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2.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③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暗标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A-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二章3.2投标报价A-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A-3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章3.7.3签字盖章要求A-4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5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6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7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8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0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三章资格评审A-1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13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1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1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7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8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1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选定的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及号码:。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7)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本项补充1.1.1.11~1.1.1.14目:1.1.1.11比选文件:指本工程的比选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比选人发出的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等资料。1.1.1.12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3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1.1.1.14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15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6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方式:。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方式:。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1.6其他本项补充1.1.6.2~1.1.6.3目: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3)。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2)每月25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1.8严禁贿赂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非工作人员、车辆不得入内。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自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按相关规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相关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相关规定。2.发包人2.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方式:;邮编:;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2.4.1.1提供场地: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通水、电、道路(发包人解决施工用电、用水接口,并承担相应费用;接口后由承包人自行搭接、并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所需的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的金额:/。支付担保的时间:/。支付担保的期限:/。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叁套(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方式:。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3.2.2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专业:;证书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1、死亡;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本款补充3.2.6项3.2.6国有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按相关规定。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相应要求。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本款补充3.5.6项:3.5.6严禁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3.7履约担保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见索即付的保函(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10%,即万元;(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4)履约保证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一次性无息退还至承包人基本账户。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甲方承担监理费用,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均由乙方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方式:;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5.2质量保证措施本款补充5.2.4项: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2)《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4)《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5)《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6)《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渝建〔2018〕94号);(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9)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10)。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5.3隐蔽工程检查5.3.2检查程序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本款补充5.4.3项: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条补充5.6款:5.6质量事故的处理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6.3环境保护本款补充6.3.1~6.3.8项:6.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3.2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6.3.4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6.3.7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3.8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5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5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1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1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1天。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2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相关规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7.9提前竣工7.9.1项细化为:(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比选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相关规定;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相关规定;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相关规定;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F.。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方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材料均送样品贰份,由发包方认可后当面封存在发包方指定场所留存。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9.4.1~9.4.5项:9.4.1一般检验试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9.4.2特殊检验试验:(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3专项检测:。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0.2变更权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10.3变更程序10.3.3变更执行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比选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本施工合同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文件等其他相关配套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1)人工单价:人工工日单价按2023年第1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人工价格执行;(2)材料单价:材料价格参照2023年第3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渝西片区铜梁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近期市场价格计算,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9〕143号)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本款补充10.4.3项: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条补充11.3款11.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2、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不采用。12.2.2预付款担保:不提供。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文件等其他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当前支付节点前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6)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1)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进度款支付:①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正常条款: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至双方认定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至审定确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收款开户银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4)索赔增减金额;(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9)。14.2竣工结算审核14.2.1竣工结算办法14.2.1.1计量原则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4.2.1.2计价原则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比选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比选文件约定结算。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14.2.1.3竣工结算价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28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本条补充14.5款: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4)。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1)按比选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3)保函金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竣工结算价的3%;(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屋顶维修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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