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花板修复工程招标公告(深圳市高级中学2024)
[公开招标]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9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4001728
2.项目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3.预算金额:¥2,850,083.18
4.最高限价:¥2,850,083.18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1项
详见附件内容
6.合同履行期限: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6.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3.7.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含贰级)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于2020年11月30日后审批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5日(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9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年9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在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9时00分-10时00分(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2
3
4
5
6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代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http://www.szzfcg.c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 4008301330 ),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4年9月2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9月22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质疑咨询电话:0755-83864290。)
6.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
、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深圳市高级中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春田路2号
联系人:蔡老师
联系方式:07555-83939919
2.采购实施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
联系方式:0755-838642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倩
电 话:0755-83864290-805
技术支持:0755-86500023
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4日
[SZDL2024001728-A]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docx
图纸.zip
[SZDL2024001728-A]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szczf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3_预算清单.xls
SZDL2024001728-A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采购公告.pdf
[SZDL2024001728-A]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pdf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DL2024001728
项目名称: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包 号:
A
项目类型:
工程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
1
)
(
1
)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有病毒;
2.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
3.
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
4.
投标内容有严重缺漏项;
5.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
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8.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的;
10.
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11.
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2.
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商务要求负偏离;
13.
招标项目工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4.
工程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
投标报价超出预算控制金额上限,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7.
选择性报价或可变动报价;
18.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19.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20.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者修正;
21.
扰乱开标、评标秩序,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22.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23.
未提供投标函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24.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25.
1.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和“IP地址”一致;2.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和“IP地址”一致;3.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4.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40
2
技术
45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技术要求偏离情况
30
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技术要求”,投标人如实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5
(一)评分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2、施工作业工序;3、施工工期节点控制;4、相关建议。
(二)评分依据:
包含以上四点得40%分,包含三点得30%分,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60%分;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妥当的得30%分;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一般的得10%分;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不合理的不得分。
3
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5
(一)评分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2、解决方案。
(二)评分依据:
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清晰及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80%分;
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清晰及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妥当的得50%分;
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一般,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0%分;
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不清晰,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合理的不得分。
4
施工质量保障措施及相关的违约承诺
3
(一)评分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施工质量保障措施;2、施工安全保障措施;3、应急预案;4、违约承诺。
(二)评分依据:
包含以上四点得40%分,包含三点得30%分,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60%分;
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妥当的得30%分;
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一般的得10%分;
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不合理的不得分。
5
项目使用的材料性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2
(一)评分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拟使用的材料材质;2、劳动力安排;3、拟使用的机械设备;4、保证措施。
(二)评分依据:
包含以上四点得40%分,包含三点得30%分,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60%分;
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妥当的得30%分;
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一般的得10%分;
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不合理的不得分。
3
商务
10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同类业绩
2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2021年9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装饰装修类),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最多得100%分。
(二)证明文件:
1.提供合同关键页和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2.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甲乙双方名称、合同内容关键页、甲乙双方盖章页等。
3.时间节点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
企业组织认证情况
2
(一)评分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
5、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项得20%分,最多得100%分。
(二)证明文件:
1.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作为得分依据。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及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3
拟安排的项目人员情况
6
(一)评分内容:
拟安排的项目人员为投标单位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拟安排的项目人员具备:
1、拟安排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含高级)职称得40%分,否则不得分。
2、其他成员:
①拟投入人员至少包括: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提供齐全得30%分,否则不得分;②以上人员均为中级工程师或以上(含中级)职称得30%分,否则不得分;
3、1-2项同一人员不重复得分,合计最多得100%分。
(二)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以上人员,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职称证书及岗位证书扫描件,不提供或证明材料不齐全不得分。
4
其他
5
1
诚信情况
5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投标书目录
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三、工程资质证明文件
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六、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七、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八、企业类型声明函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同类业绩(格式自拟)
十一、企业组织认证情况(格式自拟)
十二、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非信息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四、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五、施工质量保障措施及相关的违约承诺
六、项目使用的材料性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七、拟安排的项目人员情况
八、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
九、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适用性说明
十、商务条款偏离表
十一、技术条款偏离表
深圳市高级中学
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SZDL2024001728)
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
目 录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1
招标文件信息 1
资格性审查表 2
符合性审查表 2
评标信息 3
投标书目录 8
目 录 10
特别警示条款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一、项目基本情况 2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
三、获取招标文件 3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3
五、公告期限 4
六、其他补充事宜 4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总则 8
1.1 项目概况 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8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8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8
1.5 费用承担 9
1.6 保密 9
1.7 语言文字 9
1.8 计量单位 9
1.9 踏勘现场 9
1.10 投标预备会 10
2. 招标文件 10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0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1
3. 投标文件 1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3.2 投标报价 11
3.3 投标有效期 11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1
3.5初步评审标准资料 12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4. 投标 14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1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
5. 开标 16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6
5.2 开标程序 16
6. 资格审查及评标 16
6.1 资格审查 16
6.2 评标委员会 17
6.3 评标原则 17
6.3 评标 17
7. 合同授予 17
7.1 定标方式 17
7.2 中标结果公示 18
7.3 中标通知 18
7.4 履约担保 18
7.5 签订合同 19
8. 纪律和监督 19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9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9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9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9
8.5 询问、质疑和投诉 20
9.政府采购政策 20
9.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20
9.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20
9.3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本项目已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此项不适用) 21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21
11.进口产品采购 22
第三章 评标 24
1. 评标程序 24
1.1 初步评审 24
1.2 详细评审 24
1.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5
1.4 评标结果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6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3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79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10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7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07
第六章 图 纸 108
1. 图纸目录 109
1. 图纸 11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7
一、投标函 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9
三、授权委托书 120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1
五、工程资质证明文件 122
六、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23
七、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124
八、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125
九、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27
十、技术方案 128
十一、拟安排的项目人员情况 129
十二、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 130
十三、企业类型声明函 131
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32
十五、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适用性说明 133
十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134
十七、技术条款偏离表 136
十八、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136
(
2
)
(
12
)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 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 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五、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4001728
2.项目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3.预算金额:¥2,850,083.18
4.最高限价:¥2,850,083.18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1项
详见附件内容
6.合同履行期限: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6.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3.7.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含贰级)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于2020年11月30日后审批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或以上(含乙级)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月*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年*月*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在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时00分-*时00分(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2
3
4
5
6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代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http://www.szzfcg.c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 4008301330 ),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4年*月*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月*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质疑咨询电话:0755-83864290。)
6.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深圳市高级中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春田路2号
联系人:蔡老师
联系方式:07555-83939919
2.采购实施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
联系方式:0755-838642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倩
电 话:0755-83864290-805
技术支持:0755-86500023
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注:
1、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http://zfcg.sz.gov.cn/)、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
2、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
1.1.3
招标机构
名称: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
联系人:张倩
电 话:0755-83864290转805
传 真:0755-83864290转8002
1.1.4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
招标编号:SZDL2024001728
1.1.5
建设地点
深圳市高级中学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工程量清单或图纸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标准,质量合格以上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五天前。
1.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三天前。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五天前。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3.2.3
财政预算控制金额
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零捌拾叁元壹角捌分(¥2,850,083.18)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
5.2
开标程序
网上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5人(含)或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抽取。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三人,按序确定。
7.1.2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按序确定
7.4.1
履约担保
见招标文件。
9.3.1
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
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建筑业
11.3
进口产品采购
■不允许
□允许,但不限制符合招标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采购进口产品时将优先考虑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资格性审查表;
(2)项目经理资格:无;
(3)财务要求:无;
(4)业绩要求:无;
(5)其他要求:见资格性审查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公告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如有);
(6)图纸(如有);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公告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机构在征得所有响应投标的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机构在征得所有响应投标的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详见投标书目录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如有)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总额的,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4.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7〕55号)的规定,凡已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成为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参与深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时,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时间及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4.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3.6.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以下方式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方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式。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需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等信息,款项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无效。
3.4.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5.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且频繁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依法按时退还或依申请按时退还的方式,具体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执行。
3.4.5.2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后予以无息退还。
3.4.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7.4条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7.5条规定签订合同;
(5)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7.7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6)投标人提供虚假情况质疑投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3.5初步评审标准资料
3.5.1 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作出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或按格式相应扩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3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
3.6.4投标人在利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3.6.4.1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
3.6.4.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3.6.4.3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3.6.4.4投标文件不能带有病毒,否则其投标无效。
3.6.4.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如果在投标文件的其它地方有与“投标关键信息”的“开标一览表”内容相冲突的,以“投标关键信息” 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3.6.4.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6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
3.6.7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3.6.8特别提醒:
3.6.8.1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8.2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标书”,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如下图所示。
3.7.8.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以回避信息公开,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备注: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
备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
4.1.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4.1.3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后,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咨询热线电话:0755-83938599,83948100,83938584。
4.2.2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果制作或上传有困难,请及时咨询中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5-27758326。
4.2.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4.2.4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4.3.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1网上投标的,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5.2.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6. 资格审查及评标
6.1 资格审查
6.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详见“资格性审查表”。
6.1.2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6.2 评标委员会
6.2.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和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3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信息”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信息”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以下原则:
1) 按序确定:
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 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推荐“N+2”名中标候选人(N为需要的中标人数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分排名。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定分离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中标供应商。
a.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b.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1) 中标候选人抽签代表签到
(2) 确定大号或小号中标。采购人现场抽签确定大号中标或小号中标,采购人抽取的号码为1~15号的,为小号中标方式,抽取号码为16~30号的,为大号中标方式。
(3) 中标候选人抽签代表抽签。
(4) 中标人的产生:小(大)号中标方式的,抽到最小(大)号码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出现并列最小(大)号码情形,并列最小(大)号码中标候选人追加抽取一次,并列中标候选人中第二次抽取到最小(大)号码者为中标人;如仍有并列最小(大)号码,以此类推。
c.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7.1.3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结果公示
7.2.1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7.2.2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2)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中标候选人名单;
(3)确定的中标人的名单;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7.2.3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7.3 中标通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无。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信息”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询问、质疑和投诉
8.5.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8.5.2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 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且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要求质疑人予以补充,质疑人未及时补充造成逾期质疑的,责任由质疑人自负。
质疑时应提供质疑书原件,并由质疑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质疑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8.5.3质疑人对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9.政府采购政策
9.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根据《******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适时调整发布的品目清单为准。
9.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适时调整发布的品目清单为准。
9.3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本项目已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此项不适用)
9.2.1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9.2.2投标人所提供工程由小型、微型企业承建(或投标人所提供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承接或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评标中将给予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计算价格分数。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类型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投标人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不真实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报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9.2.3享受价格扣除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型、微型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型、微型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型、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微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小型、微型企业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无中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9.2.4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
9.2.5招标文件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时,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
9.2.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但上述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评审价格扣除。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向招标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缴费的计算基数;
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向中标方收取,以中标总金额作为缴费的计算基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0%
100-500
0.7%
500-1000
0.55%
1000-5000
0.35%
5000-10000
0.2%
10000-100000
0.05%
1000000以上
0.01%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3.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开 户 行:广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102015516010008966
11.进口产品采购
11.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1.2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11.3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
1. 评标程序
1.1 初步评审
1.1.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资格性审查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依据符合性审查表对投标人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 详细评审
1.2.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信息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2.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对各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并加权汇总,然后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平均后为最终得分。
1.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4 评标结果
1.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SFD-2015-0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5年版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发版次为SFD-2015-03,即2015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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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财政投入 %;国有资本 %;集体资本 %;民营资本 %;外商投资 %;混合经济 %; 其他 %。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 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电信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米; 宽: 米;高: 米
□电力管道工程 米
□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水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泵站工程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 米 宽: 米
□隧道工程 长: 米 宽: 米 高: 米
□桥梁工程 座
□道路改造工程 长: 米 宽: 米
□排水箱涵工程 长: 米 宽: 米 高: 米
□路灯照明工程 座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绿化工程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米
□燃气工程 米
□其它:
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地基与基础工程 (□基础 □ 基坑支护 □边坡 □土方 □其它 );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钢管混凝土 □型钢混凝土 □其它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门窗 □幕墙: 平方米 □其它 );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室内给、排水系统 □ 室外给、排水管网 □其它 );
□建筑电气工程 (□室外电气 □电气照明 □其它 );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
□屋面及防水工程
□建筑节能
□消防工程
□ 室外工程 ( □室外设施 □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 。
□燃气工程 (户数: ; 庭院管: 米)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消防工程
□门窗
□防水工程
□电气照明
□建筑节能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其它 );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
□其它:
4.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 % (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⑴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⑵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⑶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⑷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
⑶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
⑸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
⑹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⑻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⑼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⑽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⑴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
⑵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⑶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⑷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⑸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⑹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⑺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⑻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
⑼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合同文件
⑴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⑵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⑶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⑷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
⑸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⑹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工程、现场与装备
⑴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3⑻款所指的设备。
⑵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3⑼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⑶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⑷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⑸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⑹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⑻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⑼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合同价格与费用
⑴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⑵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⑶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⑷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⑸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⑹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施工工期
⑴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⑵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⑶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⑷定额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其定额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
⑸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工程施工的日期。
⑹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⑺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⑻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
⑼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⑽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⑾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其它
⑴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⑵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⑶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⑷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⑸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
标题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书面形式
⑴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⑵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一般约定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合同协议书;
⑶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⑷合同补充条款;
⑸合同专用条款;
⑹合同通用条款;
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⑻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⑼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⑽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3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标准、规范
⑴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⑵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⑶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⑷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⑴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⑵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⑶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2.6(1)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
⑴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⑵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补充图纸和资料
发包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可委托设计人设计补充图纸(含深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应予执行。
临时工程图纸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3份,供监理人批准或备查。
竣工图
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人审核后移交给发包人。
⑵竣工图内容应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要由设计人加盖设计人公章。
通知
⑴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
⑵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
⑶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⑷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2.11⑴、⑵款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严禁贿赂
⑴承发包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⑵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交通运输
⑴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⑵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详见第18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⑶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⑷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⑸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⑹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知识产权
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⑵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⑶承发包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化石、文物的保护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的工作
⑴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②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接驳地点,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⑤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⑦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⑵发包人未完成前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可将3.4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约定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资源。
承包人的工作
⑴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①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⑤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⑥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⑦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⑧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⑵承包人未完成3.5款及4.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2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和(或)工期不予顺延。
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
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⑵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建造师资格,应在承包人单位注册,应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一致,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⑶若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或未常驻现场,或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⑷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项目经理的更换
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②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⑥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⑦死亡。
⑵承包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
⑴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⑵项目经理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暂离现场期间行使项目经理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负责。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授予职权范围和期限内的工作,项目经理应予认可。
施工管理人员
⑴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本工程配备专业工程师、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施工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详细情况供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承包人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⑵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应保证常驻现场。承包人如确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⑶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承担专用条款的约定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
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④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任何职务。
⑷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联合体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
①各成员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②各成员应将有权约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③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④各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价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监理人
监理人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姓名、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的职权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
⑴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是,当监理人行使下列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①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②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③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④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⑤提出或批准索赔;
⑥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⑦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⑧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⑵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人可先行行使5.3款⑴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
⑴监理人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监理人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⑵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负责,履行和行使监理人授予的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监理人。
监理人指令
⑴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监理人的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⑵必要时,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人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监理人的书面确认,应在监理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⑶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⑷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监理人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转让、分包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承包人有上述转让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
⑴如承包人不具备其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某专业工程的专项施工资质时,应对该专业工程实施分包。
⑵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⑶未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如承包人有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⑷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如出现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的行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如承包人有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的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的确定
⑴承包人按照6.2⑴款对某专业工程实施分包时,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条件,同时满足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
⑵选择分包人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拟选分包人的一切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分包人。
分包合同
⑴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7天内,应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一份存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⑵承包人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工程现场应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
⑶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⑷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证明。如承包人有拖欠分包人工程款项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并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款项中抵扣。
专业工程发包
专业工程承包人
⑴发包人可将本工程中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组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承包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专业工程承包人。
⑵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⑶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
总承包服务费
⑴总承包服务费是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与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总包管理服务费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其对应的工作内容可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
⑵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需要使用承包人设施或其提供的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工程费用或该分包工程费用中,可由专业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该设施或服务情况协商支付,不得向发包人另行索要。
工作界面协调
⑴承包人应做好与本工程相关各专业工作界面的协调工作。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指令,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
⑵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调查资料,充分考虑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内容,制定可能引起接口部位安全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需其它专业工程提供接口的细目清单,交由监理人统一协调;或接受监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时实施接口指令作业。
⑶承包人与其它工程之间应当就施工接口、测量控制网点、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及时互通信息,中线控制桩点应贯通测定,水准点应相互闭合,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⑷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对工程接口问题进行协调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它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监理人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包括并不限于采取扣付工程款等方式。
用工和劳务
劳动合同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劳动者。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雇任何人员。
⑵承包人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雇)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⑶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
⑴承包人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用。
⑵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有派遣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专用条款约定额度。保险单复印件应提供一份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对劳务分包企业提出此要求或虽然提出此要求但劳务企业未购买此保险的,承包人应完善相关购买手续,否则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向受伤害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分包合同
⑴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拟选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切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劳务分包企业。
⑵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天内,应将劳务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一份存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劳务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⑶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工地上有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未按前款要求进行备案的劳务企业人员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工资
⑴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务费,不得拖欠或克扣。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
⑵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的,经被拖欠人催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的,被拖欠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代为支付,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查情况属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预付款、保证金等)中扣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或劳务费。
职业健康
⑴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⑵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
⑴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施工方案;
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③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④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⑧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⑨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⑵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监理人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监理人确认后执行。监理人对上述计划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本工程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如生产、生活设施、水电供应、道路、排水系统、环保环卫、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必要的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经批准后实施。
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月修正一次。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或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并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工程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施工准备
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
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在勘察设计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⑵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施工场地提供
⑴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⑵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⑶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施工放线
⑴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以及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
⑵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监理人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⑶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应落实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本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如下施工组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和专业作业队伍,并进行进场前的施工教育培训;
2编制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并做好供应,安排好预制构件和非标准件加工以及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核实场内搬迁项目情况,并报监理人交由发包人与有关部门处理;
4架设供电线路,接通施工用水管路,确定材料、设备等运输线路;
5做好场区的临时排水、泄水口、车辆、车轮冲洗沟槽设施及场地、道路硬化等及其他全部临时工程;
6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
7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
8向监理人提交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计划;落实安全、消防和保安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本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如下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⑴熟悉、审核设计图,参加监理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⑵参与监理人组织的测量交桩,复测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制定测量方案和监控量测方案;
⑶按监理人要求,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⑷做好技术交底和培训,安排好检验试验工作。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⑴在施工期间,如遇到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费用的承担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⑵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监理人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措施。
⑶对于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开工及延期
开工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按专用条款13.1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开工延期
⑴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⑵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⑶按照11.2⑴、⑵款情形确定延期开工后,监理人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至少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12.4款〔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8.2款〔承包人违约〕第⑺项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3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13.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期及延误
工期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第13.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第13.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9.3条〔工程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提前竣工
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⑵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承担。
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⑷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若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所得本工程定额工期20%的,应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支付后,发包人不再按照13.4.(3)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人的认可,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人的许可,但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⑴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照第9.3条〔工程进度计划〕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⑵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施工场地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发包双方完成交验后,发包人仍应对由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承担有关质量责任。
⑶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14.1⑵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保管服务及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计算基数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价款。
⑷如发包人未履行14.1⑵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参加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如下方式结算:
⑴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竣工图纸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计算本工程需用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⑵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按照发包人通过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⑶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14.2⑴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14.2⑴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节约的费用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分配;
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场内运输费、安装费,结算时不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单价的变化而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14.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⑷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⑸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
⑴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14.4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⑵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14.4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⑴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4.6.(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①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③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⑵承包人需要使用替代材料设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前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发书面指示报发包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替代材料设备的品质、标准、性能不能低于被替代材料,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格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材料设备的检验
⑴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等要求,在监理人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专用条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⑵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构件的破坏性检验、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及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和随时检查
⑴如监理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⑵监理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其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工程质量和检测
工程质量
⑴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⑵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⑷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⑵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⑷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任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⑵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深圳
范本
招标工程单价合同
2015版
第三次修订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1728项目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包号:A项目类型:工程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1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有病毒;2.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3.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4.投标内容有严重缺漏项;5.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7.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8.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的;10.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11.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12.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商务要求负偏离;13.招标项目工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4.工程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6.投标报价超出预算控制金额上限,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17.选择性报价或可变动报价;1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19.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20.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者修正;21.扰乱开标、评标秩序,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22.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23.未提供投标函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24.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25.1.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和“IP地址”一致;2.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和“IP地址”一致;3.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4.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序号评分项评分项评分项权重(%)1价格价格价格4012技术技术技术4522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21技术要求偏离情况30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技术要求”,投标人如实填写《技21技术要求偏离情况30术条款偏离表》,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22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5(一)评分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2、施工作业工序;3、施工工期节点控制;4、相关建议。(二)评分依据:包含以上四点得40%分,包含三点得30%分,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60%分;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妥当的得30%分;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一般的得10%分;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作业工序、施工工期节点方案及相关建议不合理的不得分。233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55(一)评分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2、解决方案。(二)评分依据: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清晰及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80%分;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清晰及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妥当的得50%分;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一般,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0%分;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不清晰,解决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合理的不得分。4施工质量保障措施及相关的违约承诺3(一)评分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施工质量保障措施;2、施工安全保障措施;3、应急预案;4、违约承诺。(二)评分依据:包含以上四点得40%分,包含三点得30%分,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60%分;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妥当的得30%分;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一般的得10%分;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相关违约承诺不合理的不得分。55项目使用的材料性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项目使用的材料性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22(一)评分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包括:1、拟使用的材料材质;2、劳动力安排;3、拟使用的机械设备;4、保证措施。(二)评分依据:包含以上四点得40%分,包含三点得30%分,包含二点得20%分,包含一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科学合理且妥当的得60%分;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妥当的得30%分;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一般的得10%分;拟投入的人材机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不合理的不得分。3商务商务商务1033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31同类业绩2(一)评分内容:投标人(2021年9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装饰装修类),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最多得100%分。(二)证明文件:1.提供合同关键页和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2.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甲乙双方名称、合同内容关键页、甲乙双方盖章页等。3.时间节点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2企业组织认证情况2(一)评分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5、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20%分,最多得100%分。(二)证明文件:1.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为有32企业组织认证情况2效)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及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3拟安排的项目人员情况6(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人员为投标单位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拟安排的项目人员具备:1、拟安排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含高级)职称得40%分,否则不得分。2、其他成员:①拟投入人员至少包括: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提供齐全得30%分,否则不得分;②以上人员均为中级工程师或以上(含中级)职称得30%分,否则不得分;3、1-2项同一人员不重复得分,合计最多得100%分。(二)证明文件:要求提供以上人员,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职称证书及岗位证书扫描件,不提供或证明材料不齐全不得分。4其他其他其他541诚信情况5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7投标书目录信息公开部分一、投标函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三、工程资质证明文件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六、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七、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八、企业类型声明函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十、同类业绩(格式自拟)十一、企业组织认证情况(格式自拟)十二、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非信息公开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四、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五、施工质量保障措施及相关的违约承诺六、项目使用的材料性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七、拟安排的项目人员情况八、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九、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适用性说明十、商务条款偏离表十一、技术条款偏离表,8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ZDL2024001728)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二○二四年,9目录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招标文件信息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评标信息投标书目录目录特别警示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公告期限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文字1.8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招标文件的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2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0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40017282.项目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3.预算金额:¥2,850,083.184.最高限价:¥2,850,083.18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备注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1项详见附件内容6.合同履行期限:见招标文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十、技术方案本部分内容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技术需求及《评标信息表》技术部分要求对其投标技术方案的详细描述,投标单位自主编写,内容可参考如下:一、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二、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三、施工质量保障措施及相关的违约承诺四、项目使用的材料性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五、其他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一、拟安排的项目人员情况一、技术负责人序号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证书证书证书证书序号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1、附有关个人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证明文件(若有)。2、该表格式仅作参考,投标人的详细表格格式可自定。二、其他成员序号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证书证书证书证书序号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1、附有关个人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证明文件(若有)。2、该表格式仅作参考,投标人的详细表格格式可自定。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二、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济类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职务邮编电话电话传真单位简介及机构设置单位概况注册资本万元占地面积占地面积M2M2M2单位概况职工总数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M2M2M2单位概况资产情况净资产万元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单位概况资产情况负债万元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介绍的情况注:(1)可随本表以文字方式对投标人基本情况加以描述,包括单位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及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内容。(2)如投标人此表数据有虚假,一经查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三、企业类型声明函致: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深圳市高级中学)的(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备注1、标的名称: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建筑业3、中小企业类型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任选一项)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5、监狱企业需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致: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五、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适用性说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投标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类别主要产品/技术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制造商/开发商认证证书编号备注环保标志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节能产品节能产品说明注:1.“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须填写认证证书编号,并同时附证书复印件。2.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发布的品目清单为准。3.不适用政府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的不需要填写。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六、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说明注:1.偏离项中填写“正”、“负”或“无”,“正”偏离或“负”偏离项,需在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二、商务要求”,逐条说明已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内容做出了如实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文件的偏差和例外,如有负偏离,按以下情况处理:2.1加注星号(★)的商务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如负偏离或投标人未在本表单中作出响应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2未加注星号(★)的商务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凡投标人在本表单中没有填写或没有作出响应的,或偏离表虽有填写,但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描述存在不一致,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的,视为投标人该项未响应,按负偏离扣分处理。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致: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我单位承诺:我司若中标,将对本工程项目(深圳市高级中学宿舍楼天花板修复工程)的保修期限为:防水保修五年或以上,其它保修贰年或以上。为了保障学校日常教学,我司若中标,在接到学校售后服务通知后,将在3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一般售后问题将在24小时内完成,且我司不应以维修面积小(如出现问题墙面问题在3平方左右)延后维修或者拒绝售后维修,严重问题将在48小时内进行修复。如我司未能做时及时响应且进行维修,甲方(学校)有权自行维修,在甲方(学校)自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七、技术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招标规格投标规格偏离说明注:1.偏离项中填写“正”、“负”或“无”,“正”偏离或“负”偏离项,需在说明项中填写原因或偏离内容。2.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技术要求的偏差和例外,如有负偏离,按以下情况处理:2.1加注星号(★)的参数或技术要求为实质性技术条款,如负偏离或投标人未在本表单中作出响应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2未加注星号(★)的参数或技术要求为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凡投标人在本表单中没有填写或没有作出响应的,或偏离表虽有填写,但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描述存在不一致,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的,视为投标人该项未响应,按负偏离扣分处理。3.招标文件中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当提供所投内容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十八、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天花板修复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