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2024)



项目概况 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 JSZC-320583-SZYE-T2024-0037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9-26 10: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83-SZYE-T2024-0037
项目名称: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7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无
采购需求:

张浦区域所有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含僵尸车)停放、拖车等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上网之日起至2024年09月23日17:00(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方式:登录“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9-26 10: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

五、开启

时间:2024-09-26 10:30 (北京时间)
地点: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A1栋B2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昆山市张浦镇茶风街36号
联系人:龚杰
联系电话:0512-574515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山开发区南浜路258号
联系人:薛媛媛、林芳梅
联系电话:0512-573830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薛媛媛、林芳梅
电话:0512-57383089

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采购文件.doc

编号:SZYC2004-Y-21号

昆山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JSZC-320583-SZYE-T2024-0037
采购内容: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单位: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3
第二章 响应须知 6
第三章 响应内容 14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程序 21
第五章 合同条款 26
第六章 评审方法 30
第七章 附件 32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受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委托,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对其所需采购的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583-SZYE-T2024-0037号;
2.项目名称: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00元);
4.采购内容:张浦区域所有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含僵尸车)停放、拖车等服务;
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谈判文件
1.获取谈判文件时间:上网之日起至2024年09月23日17:00(北京时间);
2.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登录“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3.谈判文件售价: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模式,供应商须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并可通过远程开标方式完成开标。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6日10:30(北京时间);
2.远程开标时间:2024年09月26日10:30(北京时间);
3.远程CA解密时间:以开标时“苏采云”系统为准;
4.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
五、公告信息
1.本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2.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CA证书办理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
2.参与采购活动
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3.电子投标准备
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
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注册咨询:18261002950;
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
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
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8261002950;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
4.远程开标支持计算机端,投标人可根据“《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进行操作。
5.远程开标设备必须符合配置要求(配置要求详见操作手册)。项目开标前,投标人应当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对必要的软件进行提前启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响应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本项目以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不再收取纸质投标文件及相关原件等纸质材料。
7.昆山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512-57310854。
8.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遵守《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昆山市张浦镇
联系人:龚杰
联系电话: 0512-57451555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山市南浜路258号二楼
联系人:薛媛媛、林芳梅
联系电话:0512-57383089

第二章 响应须知
一、采购说明
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
2.本次采购活动及因本次采购活动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3.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二、响应文件说明
(一)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由此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后果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二)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供应商应按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网上投标。
2.上传响应文件需要盖单位公章的地方必须盖公章,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的文件必须按要求盖章或签名。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谈判响应文件,评审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
3.谈判响应文件以中文为准,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90日。
4.一经谈判,除非谈判响应单位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对谈判采购文件的规定或条款有书面偏离或保留,否则应视为其全部接受和遵守。同时无论谈判响应单位是否成交,其谈判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三)响应报价
1.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包括服务所需的人员费用、车辆设备费用、场地费用、耗材费用、交通食宿费用、试验检验设施、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等完成该项目所须工具、管理费用、运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2.供应商应按《报价分析表》中的谈判项目计算单价和总价。《报价分析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3.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报价的,则投标为无效标。如果谈判文件要求分标段响应的,则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许可范围,选择响应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4.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另有规定。
5. 本次谈判响应报价共有两次报价机会,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总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10分钟);若谈判响应单位未在最后一次报价中分别报各个产品单价的,则其各个产品的单价按最终总报价与首次报价之比同比例下浮。
6.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以第二次报价为准,且最后报价时间为10分钟)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响应文件的组成
1.响应文件(报价、相关资格部分及技术部分):
1.1封面;
1.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七章);
1.3分项报价(格式见第七章);
1.4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七章);
1.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明(如有授权)(格式见第七章)。
1.6投标文件声明函;
1.7招标文件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方案、人员配置、业绩等)。
1.8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9投标承诺函(格式见第七章);
1.10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见第七章);
2.资格条件: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任选其一):
2.2.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格式见第七章);
2.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格式见第七章);
2.2.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
2.3第一章投标邀请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如有)。
3.符合性条件
3.1商务偏离表、技术偏离表;
以上“1-3”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等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
(五)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或者修改响应文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
1.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2.采购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网上公布的形式,通知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谈判文件说明
(一)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供应商在获取谈判文件后,若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项目交易系统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在项目交易系统上予以答复。
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按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补充公告形式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4.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无本项目的补充公告。
(二)质疑
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应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质疑函范本进行规范质疑(质疑函范本下载地址:http://www.szzyjy.com.cn/kssfzx/034004/034004002/20190929/5beba8e5-100a-4262-89c0-d476cc460507.html)。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2.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3.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否则,招标代理人有权不予受理。
4.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4.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投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4.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质疑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
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4具体的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5.5必要的法律依据;
5.6提出质疑的日期;
5.7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8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或者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的,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7.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供应商进行系统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四、开标和评标
(一)开标
1.采购代理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仪式根据委托人授权由采购代理人主持,买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远程开标CA预解密时间为开标开始后10分钟内,各谈判响应单位参与远程开标时需要随身携带CA证书及CA密码,输入CA密码的时间不超过远程开标CA预解密10分钟限制时间且CA密码输入次数不超过十次(以CA内置的错误计数为准),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谈判响应单位如不能完成网上投标操作的,请出示证据(若为谈判响应单位自行操作不当原因造成的,不予接受认可),否则为无效响应。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4开评标过程中,如遇到交易中心出现断电、断网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开评标终止,该项目将做废标处理。
4.5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6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4.7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 废标后,采购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
(二)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的评标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谈判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2.2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2.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可以交单位。
3.评标内容的保密
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单位成交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成交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3.2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成交的过程中,供应商对招标代理人和谈判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3.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供应商进行联系。
(三)对响应文件的审核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如缺少内容,视为无效投标;
2.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与谈判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重大偏离系指系统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代理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4.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5.下列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
5.1与谈判文件有重大偏离。
5.2供应商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5.3供应商的报价只报了部分内容。
5.4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
5.5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5.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5.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5.11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5.12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拷贝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5.13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谈判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5.14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5.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16谈判小组认定的其它为无效投标的事项。
(四)响应文件的澄清
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必要时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五)响应文件的评价
1.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评价和比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条件,对供应商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评审。
五、授予合同
(一)成交单位的确认
1.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如评审内容条款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则认为该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合格。如某一条款内容评审不合格,须注明评审不合格原因。
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采购人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采购人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二)合同授予标准
1.确定为成交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三)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的签订
1.成交单位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与甲方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谈判文件和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为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诚实信用
(一)诚实信用
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3.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供应商不得向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成交服务费
1.成交单位须按规定支付成交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2.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 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5%;100-500万元,收取1.1%;500-1000万元,收取0.8%;1000-5000万元,收取0.5%;5000-10000万元,收取0.25%;10000-100000万元,收取0.05%,最低不少于3000元;
(二)监督
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未尽事宜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执行。
2.成交后成交单位需提供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书面投标文件叁套,用于项目归档。

第三章 响应内容
本章内容为实质性响应项,供应商须在偏离表中如实填写响应情况,如有要求提供材料的,须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偏离表未填写、负偏离、未提供所要求的材料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一、项目需求
1、服务内容: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项目。
2、人员要求
(1)配备至少9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4人具有A2驾驶资格,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否则为无效标:
①投标人近期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②驾驶人员的A2驾驶证扫描件。
(2)年满18周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以及基本施救技能,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无传染性、心脏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
(3)驾驶拖车人员要依法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有能够现场处理车辆BOS系统等故障能力,使车子能够顺利脱离现场。(若驾驶员不具备此能力,则自带修理工,招标人不另外支付费用。)10吨以下车现场处置时间小于10分钟,10-35吨车现场处置时间小于20分钟,35吨以上车现场处置时间小于30分钟。
(4)驾驶员一年内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情形。
(5)严禁工作期间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6)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工作证(包含相片、姓名、职务、工号),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文明。
(7)成交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购买保险等。
(8)收费人员要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除专门收费人员外,其他人不准收取当事人费用。
(9)停车场人员不得抽取车辆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不得挪用或侵占暂停车辆的随车物品,不得损坏车辆,否则成交人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出于安全考虑(如高温天气),需要抽取摩托车汽油的,应做好登记台账,在车辆发还时必须予以补偿。
(10)保管的车辆、货物放行,必须经中队开具车辆放行通知单。停车场不得擅自使用、转借、处理保管车辆、物品。
(11)招标人前往停车场要求停车场协助有关工作的,停车场应派人协助,并在职责范围内服从招标人的指挥(如交警验车时查找违法车辆等)。
(12)成交人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应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浦中队备案,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上报。
(13)成交人应安排专人受理业务,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3、车辆要求
(1)至少为本项目配备1辆皮卡车(轻型货车)、5辆专项作业车(拖车),车辆产权须为投标单位所有,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否则为无效标。
(2)制定完善的车辆和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在车辆拖运、移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财物损失的,成交人承担全部赔偿及法律责任。
(3)所有车辆须手续齐全、合法有效、车况良好,车辆必须按规定年审,保险齐全,有专人负责车辆保养。
(4)所有车辆前后均配有行车记录仪,且内存卡大于16G。
(5)拖吊车辆车身应喷涂统一标识和反光标志,安装黄色示警灯,车门两侧喷印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全称。
(6)进行现场救援时,每辆拖车至少配备两名拖车人员。
(7)配备必要的警示牌、导向牌、锥形筒和其它装备设施,并按规定使用。
4、停车场场地、办公地点、设备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在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周边8公里车程范围(非直线距离)内设有固定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0㎡,停车场地不得位于张浦镇区货运车辆限行区域内(即下图红线所圈的区域),场地设立时间须涵盖本项目服务期。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以下材料扫描件,否则为无效标:
①停车场地定位截图;
②停车场地距离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的导航地图截图,能体现车程距离;
③停车场地如为自有的,提供场地证明;如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场地证明,租赁期限未涵盖服务期的同时提供到期续租的承诺书。

(2)停车场须具备公安联网放行功能。
(3)停车场须具备停车场经营资格,场地平整,停车场须为封闭场地,周围设置围墙,非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停放车辆。
(4)项目服务期限内,停车场地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5)停车场内设置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6)停车场须设置专门的车辆放行区。
(7)停车场内车辆按入场时间顺序有序停放。
(8)停车场内设立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应当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9)办公地点附近主要路口要有明显的、统一的指示办公位置标志,指示标志上须标注拖车队联系电话。
5、管理要求
(1)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方案、服务标准、财务制度、值班备勤制度等。
(2)车辆进出停车场有严格的登记制度(设立台账),有完善的车辆移交登记手续(车辆逐辆移交登记台帐),移交时要对每辆进行拍照存档。放行车辆时,停车场工作人员要将被放行车辆移至车辆放行区后,办理车辆移交手续,不得让取车人自行到车场内部取车。
(3)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随时启动预案并立即付诸实施。
(4)成交人须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标准,对员工实行绩效管理,对于交警投诉或群众投诉经核实后,应在员工绩效考核中扣分,并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罚,每月的绩效考核情况须抄送交警部门。
(5)成交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6)停车场须提供24小时停、放车服务,不得随意停止服务。
(7)车辆救援过程中,成交人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8)成交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收费,收费范围和标准须上墙公布,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标准或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若存在违规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成交人立即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有权责令成交人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
(9)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所涉及全部条款,如有冲突,按最高标准执行,最终解释权按甲方要求为准。
(10)成交人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须购买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意外险,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否则为无效标。
(11)投标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服务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合同扫描件及对应发票扫描件,否则为无效标。
6、收费规定
(1)社会车辆收费标准:按照昆山市相关规定收取拖车费用,收费时要开具国家统一的发票。
(2)拖车服务费、车辆保管服务费:根据昆山市相关规定,由政府承担及个人承担两部分组成。政府承担部分,其价格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个人承担部分,其价格以昆山市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成交人应仔细核对相关费用,逐一核对登记造册,不得谎报费用。
(3)对于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需依法拖扣车的,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
7、原停车场车辆转场要求
(1)成交人接到招标人指令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人原停车场车辆转至成交人停车场内。
(2)转运车辆产生的拖曳等其他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投标文件提供提供承诺函,否则为无效标。)
8、法律责任
(1)车辆在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交通事故、交通违章、遭到人为破坏等情况,成交人须按照相关标准向车辆所有人赔偿损失。
(2)成交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盗取车辆、或车内汽油、柴油等燃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3)未经招标人允许私放暂停车辆,否则由此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调查取证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成交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指使他人)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毁灭证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5)成交人服务过程中,有任一下列行为或情形的,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浦中队确认后,招标人可解除合同。
私自对保管车辆偷卖变卖;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履行合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有关债务;
违规收费,收费不开、少开票据,或牟取非法利益;
强行修理被施救车辆;
转包保管业务;
违反法律法规及交警大队有关规定擅自处理保管车辆及随车物品;
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保管服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货物重大损失或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无能力或不及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成交人内部管理混乱,形象不佳,社会影响恶劣;
未经批准,超出辖区范围、合同约定范围开展拖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违反法律责任中第(1)、(2)、(3)、(4)项的。
9、保密要求
(1)成交人必须对本项服务工作及涉及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2)成交人必须与本项目服务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3)成交人必须严格执行资料保密制度,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过程资料和鉴定结果等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招标人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相关内容,否则,成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报价规定
(1)本项目按折扣率报价,投标下浮后的收费应包括服务所需的人员费用、车辆设备费用、场地费用、耗材费用、交通食宿费用、试验检验设施、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等完成该项目所须工具、管理费用、运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响应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2)投标人参考《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规字〔2011〕2号)、《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9〕5号),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投标报价。
(3)收费标准:
本项目服务费用包括以下方面:
1)扣押进场车辆(包括违法、事故、违停等)的停放保管服务费用
A.总费用:如扣押进场的是机动车,按照《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9〕5号)中的《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机动车
30元/辆·天
1.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故障和机动车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2. 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天,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3.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减半收费。
4.行政机关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中型机动车
40元/辆·天

大型机动车
50元/辆·天

二轮摩托车
10元/辆·天

如扣押进场的是非机动车,按照以下标准[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10元/辆/天,其他非机动车7元/辆/天。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天,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减半收费] 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
对于扣押进场的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成交服务商处停放时间未超过120天的按实计算,超过120天的只计算120天的停放保管服务费用。
如政府文件对收费标准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标准并结合投标折扣率进行结算。
B采购人承担的费用
a当事人领取车辆的(含移交其他部门车辆):
如扣押进场的机动车,《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9〕5号)中规定费用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如扣押进场的非机动车,费用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b其它方式处置的扣押进场车辆:
费用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C当事人承担的费用:
总费用减去采购人承担的费用。
2)扣押进场车辆(包括违法、事故、违停等)的清障救援服务费用
A清障拖车,按照《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规字〔2011〕2号),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
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故障车型
起步价(元/20公里以内)
车公里单价
备注








≤2吨, 7座以下(含)
250
10
拖车作业服务费、平板车运输服务费(包括收费标准说明中涉及的相关服务加价,不含吊车作业服务费和对载货车辆加收的拖车作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突破1500元。车主自愿委托,并且要求非就近送达的除外,不受最高限价限制。

2吨<--≤5吨, 8—19座(含)
300
10

5吨<--≤10吨 ,20座—39座(含)
350
15

10吨<--≤15吨 , >40座
400
20

15吨<--≤3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500
30

>35吨
600
40

平板车运输服务费
≤2吨, 7座以下(含)
150
10

2吨<--≤5吨, 8—19座(含)
200
10

5吨<--≤10吨 ,20座—39座(含)
300
15

10吨<--≤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
500
20

>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700
30








≤2吨 7座以下(含)
600元/台班

2吨<--≤5吨 8—19座(含)
600元/台班

5吨<--≤10吨 20座—39座(含)
1000元/台班

10吨<--≤15吨 >40座
1500元/台班

15吨<--≤35吨
2500元/台班

>35吨
4000元/台班

自行车、电瓶车
50元/次

摩托车、三轮电瓶车
100元/次

说明:
1)计价里程是指从救援现场拖移至指定地点的里程,不足1公里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2)车辆计重:空车按车辆自重计算,重车按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计算。
3)拖车过程中必须使用辅助轮的,作业服务费按上述表格规定的收费标准加收30%。
4)平板车使用卷扬牵引的,运输服务费按上述表格规定的起步价标准加收30%。
5)夜间救援(当日20时至次日6时),按上述表格规定的收费标准加收20%。
6)拖车作业服务费、平板车运输服务费(包括收费标准说明中涉及的相关服务加价,不含吊车作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车主自愿委托并要求非就近送达的,不受此限制。
7)1个台班按8小时计算,不足0.5个台班按0.5个台班计算费用,超过0.5个台班按1个台班计费,超过1个台班的,超过部分按0.5个台班计算费用,依次类推。实施拖车作业服务的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功能的,吊车作业服务费减半收取。
8)从救援现场拖移至指定地点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由被施救方承担。
9)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被施救方原因不需要救援服务时,费用按相应车型起步价标准的50%收取。
10)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B清障移车,所有车辆按照每辆50元的标准,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
11、结算方式
(1)本项目根据《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规字〔2011〕2号)、《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9〕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数量及成交折扣率结算。若遇政策变化,收费标准提高则按原招标文件收费标准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收费标准下降则按新收费标准执行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提供承诺函)。
(2)当按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时,招标人按实际费用支付;当计算出的金额超过预算金额时,招标人按预算金额支付服务费用,不支付超出部分费用(提供承诺函)。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谈判流程:
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活动。投标人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开标完成后,进入评审环节,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独立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定合格供应商。
2.1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谈判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
2.2符合性审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由谈判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4在详细评审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采购中心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形
2.5.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
2.5.2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
2.5.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
2.5.4供应商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5.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
2.5.6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5.7供应商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2.5.8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5.9 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谈判供应商所谈判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谈判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谈判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
2.5.10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
2.6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7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2.8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中心及谈判小组联系。
3.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谈判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谈判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能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谈判小组指定的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
4.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提交最后报价的规定时间为十分钟,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放弃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苏采云系统中向其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规定时间为十分钟,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放弃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供应商未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谈判,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谈判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
6.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说明,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
7.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项目评审
(一)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求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再随机抽取使用。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3. 谈判小组的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评审过程
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如评审需要,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响应单位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响应单位平等的谈判机会。采购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响应单位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谈判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5.项目开标后,直到宣布成交结果为止,凡属于评审、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等相关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三、项目成交
(一)项目成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2.合格供应商的报价均未超过采购预算;
3.采购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重新评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三)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流程发布成交公告,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
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响应无效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或无效文件:
(1)投标报价超出预算的;
(2)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
(3)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特征码检查中,不同谈判响应单位上传采购文件所使用的电脑网卡信息一致的(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2.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或无效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理由告知相关供应商。
五、项目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谈判采购过程中,如遇到交易中心出现断电、断网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项目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项目终止的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第五章 合同条款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招标人(甲方)和服务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服务要求:张浦执法局、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拖车及交警队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停放等外包服务项目
第二条 服务期限:一年,自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如因甲方上级部门要求或相关政策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费用按实结算,且甲方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自行考虑相关风险因素。
第三条 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价款: ,成交折扣率 ,下浮后的收费包括服务所需的人员费用、车辆设备费用、场地费用、耗材费用、交通食宿费用、试验检验设施、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等完成该项目所须工具、管理费用、运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2、结算方式
(1)本项目根据《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规字〔2011〕2号)、《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9〕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数量及成交折扣率结算。若遇政策变化,收费标准提高则按原招标文件收费标准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收费标准下降则按新收费标准执行并结合投标折扣率结算(提供承诺函)。
(2)当按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时,招标人按实际费用支付;当计算出的金额超过预算金额时,招标人按预算金额支付服务费用,不支付超出部分费用(提供承诺函)。
3、付款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如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以上付款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因财政审批而导致付款时间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的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费用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沟通协调,互通信息。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服务人员履行合同。
3、因乙方过错或违反合同约定事项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5、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6、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利随时要求乙方进行拖车服务。
7、在对依法被罚没的机动车进行报废拆解处理前,甲方有权利对车辆的数量、保管情况、保管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应予配合。
8、当财政部门将被罚没机动车的报废拆解回收价款移交给甲方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拖车、保管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服务。
2、乙方应对本项目服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指定项目负责人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调整服务标准。
3、如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乙方应及时调整。乙方如需调整已在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教育,加强岗位责任考核。因乙方管理不当、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做到安全文明工作,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工作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合同期内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人员并支付薪资报酬。
8、乙方接到甲方的拖车通知后,应当迅速赶赴相应的地点开展拖车工作。
9、乙方对交通违法暂扣车辆应当进行妥善保管并认真登记造册。
10、在对每批被罚没的车辆进行处理前,乙方应当认真登记清理,并将数据报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发布公告。
11、在对被罚没机动车进行报废拆解处理前,乙方应当对被罚没机动车进行整理,将车辆移交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支付拖车、保管费用为由而拖延;
12、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原停车场内的车辆转至乙方停车场内。转运车辆产生的拖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转运车辆在原停车场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代付,待车辆出场时与甲方结清费用。
13、乙方投入的人员和车辆应具有符合国家、地区规定的相关证件,人员按规定持证驾驶。
14、乙方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检测证明,对投入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保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车辆应为通过年检,并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
第6条 日常考核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开展日常考核,对于考核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扣款。乙方拒绝整改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
1、乙方提供的停车场地不得挪作他用,若发现挪作他用的情况,发现一次,发现当日起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按每日1000元扣罚,直至整改完成;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发现当日起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按每日2000元扣罚,直至整改完成;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2、乙方在接到拖车指令后,5公里以内的应当于15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相关作业,若20分钟内未到且无法说明有效原因(客观原因)的,发生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200元,合同期内第二次发生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3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5公里以外的应当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相关作业,若40分钟内未到且无法说明有效原因(客观原因)的,发生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3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4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3、乙方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且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10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20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4、乙方驾驶拖车人员或移动扣押车辆人员要依法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严禁工作期间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否则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10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二次该情况的,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2000元,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5、10吨以下车现场处置时间小于10分钟,10-35吨车现场处置时间小于20分钟,35吨以上车现场处置时间小于30分钟。现场处置超过时间的,按200元/次扣罚。
6、除上述情况外,乙方违反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在当期应支付费用中扣罚100元,不设上限。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工作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对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按实际金额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赔付合同总价款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并顺延服务期限,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现象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其合同:
①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甲、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出现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或重大治安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对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②新闻媒体曝光、主管部门批评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③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合同转让或进行分包的。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条 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招标文件、成交的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成交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等、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如有)均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第六章 评审方法
一、评审办法
1.本次采购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以第二次报价为准,且最后报价时间为10分钟)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谈判小组各成员独立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如响应文件的内容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则该响应文件评审合格。如某一条款内容评审不合格,评审专家须注明评审不合格原因。
3.如某一评审条款出现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条款是否合格。评审内容中(本次评审内容共四项)有内容评委一致认为不合格的,则该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且不具备成交资格。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以提出最低报价的谈判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则由采购人以抽签方式在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候选人。
4.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则谈判小组有权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说明,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5. 本次谈判响应报价共有两次报价机会,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总报价;若谈判响应单位未在最后一次报价中分别报各个产品单价的,则其各个产品的单价按最终总报价与首次报价之比同比例下浮。
本项目核心产品详见招标书要求,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二、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投标人认定本企业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电子件放置于响应文件中提交。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加盖公章后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电子件放置于响应文件中提交。
(三)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如投标人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文件电子件放置于响应文件中提交。
(四)绿色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电子件放置于响应文件中提交。
(五)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认定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评审内容:
序号
评审内容
是否合格(是/否)
备注

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
本次采购的产品(服务)数量、重要技术参数(功能)的符合性

3
服务时间、付款方式、质保期等承诺

4
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条款

JSZC-320583-SZYE-T2024-0037 苏州宇恩

25
第七章 附件
投标文档结构表
标书名称
文档名称
标题名称

标书结构
投标承诺函
1、投标承诺函

(投标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投标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开标一览表
3、开标一览表

投标报价表
4、投标报价表

人员配备表
5、人员配备表

偏离表(技术、商务)
6、偏离表(技术、商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7、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业绩
9、业绩

资格证明文件
10、资格证明文件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11、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1、投标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单位同意招标文件的各条款要求,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投标,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已详细审查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2.我单位同意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3.我单位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响应该项目的全部实质性内容。
4.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5.我单位同意按采购单位确定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有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无任何异议。
6.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支付本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
(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响应)有效期内实质上修改或撤回投标;
(2)成交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4)恶意串通;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7.我单位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认本承诺书作为采购人要求我单位履行违约赔偿义务的依据作用
8.我单位同意采购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和对违约责任的处罚;在服务过程中,如我单位违约,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权再委托
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优惠率)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优惠率

项目名称 
小写:   %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无效)。
2、 总价为综合报价,应包括所有服务、税费、运杂(到位)、保险、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对报价构成及相关内容需作说明的可另附页。
3、 本次报价报的是折扣率,开标一览表优惠率等于折扣率,不报总价,(如折扣率为98直接在报价栏中报98)以此类推,不写百分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成交后按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拟定价*折扣率签订服务合同。

4、投标报价表

项目投标报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
(折扣率%)
备注

1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人员配备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从事本工作年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偏离表(技术、商务)
项 目
招标要求
投标内容
偏离说明
(负偏离/正偏离/无偏离)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中小企业声明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提供的承诺函须按本项目规定行业填写,否则其声明函不予认可。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 ___单位的____ 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业绩
类似项目业绩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期
服务内容
合同金额

1

2

3

4

5

合计

共 份合同。

注:1、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本表的附件须同时提供;
2、投标单位可参照上述格式自拟表格投标(表格内容需至少包含上表要求提供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资格证明文件
(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苏州宇恩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方)法人签字:

(投标方)公章:

年 月 日

(2)、投标单位情况表
投标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

成立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

资产总计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股东权益
万元
销售收入
2023年   万元

实现利润
2023年      万元

营业面积(含厂房面积)
平方米
其中:
自有面积 平方米
承租面积 平方米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单位优势及特长

近三年来完成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

最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有无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

获得技术认证的工程师及简介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1.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致: (采购人)
我方郑重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业绩、印章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标(响应)。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响应)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骗取投标(响应)和成交资格。
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响应)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审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积极响应采购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10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采购人任意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响应)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六、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响应)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七、不向采购人或评审专家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
九、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响应)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没收投标(响应)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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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