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招标公告(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2024)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612000202402000097 项目名称: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2.0613万元 采购需求: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根据《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烟财采〔2022〕24号文)规定,上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6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建筑业】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 方式: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注意上传的响应文件格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响应文件解密上传截止时间:公布潜在供应商名单后20分钟之内。本项目实施“不见面开标”,不再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现场解密等,所有议程均通过线上进行,请各供应商确保自己的电脑环境、CA锁、网络等状况良好,以免影响其参与交易活动。 五、开启 时间: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要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 地 址:牟平区北关大街568号 联系方式:0535-42367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 联系方式:0535-6086250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 项目联系人:周盼盼 电 话:0535-4236780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项目联系人:李昌霖、王君霞 电 话:0535-6086250
附件:
A包对应的采购文件一册:null
A包对应的采购文件二册:null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磋商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612000202402000097
项目名称: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
采购人:牟平区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2
第一部分 邀请函
7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1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30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55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78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82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87
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89
附4:质疑函要求
90
附5:温馨提示
第一部分 邀请函
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受牟平区水务局 的委托,现对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采购内容: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1.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4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根据《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烟财采〔2022〕24号文)规定,上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6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建筑业】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2.2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4年11月30日完工。
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3质保期:1年(供应商可提供更加优惠的质保期)。
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拨付至经造价审核确定价款的97%,余款3%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6履约担保:本项目无履约担保。
3.有关说明:
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清单及施工图纸的施工工作,要求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报价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地下降水、天气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
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项目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供应商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公共区域安防、消防等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3.4质量及验收:本工程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无条件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5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成交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6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预算为:172.0613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
3.10.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采购议程安排:
4.1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前须办理并取得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CA)网上办理指南》(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
磋商文件下载时间:投标时间截止前。
磋商文件下载方式: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http://ggzyjy.yantai.gov.cn/)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售价:不收取标书费及报名费用。
4.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9月30日14:00至14:30,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注意上传的响应文件格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4.3开标时间: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电子标要求
5.1本项目为电子标,供应商不需到场。开标前供应商可下载“腾讯会议”软件,在开标时加入房间(492 846 4047)。
本项目通过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供应商可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进行学习。
为保证开标效果,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及时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学习“不见面开标”操作指南,提前做好有关设施、设备配置安装工作。因供应商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5.2 CA 数字证书办理:本项目采用电子标,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办理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 数字证书办理指南》(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咨询电话:0535-6788612 宋工,咨询QQ 号:1063286986;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535-6788614、4009980000 使用咨询群:1124305721】。
5.3电子响应文件制作:供应商须使用“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烟台公共资源版)”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公共资源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软件》)。
5.4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版响应文件至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
5.5电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投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签到并解密上传响应文件。公布潜在供应商名单后20分之内通过CA 数字证书解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解密需要使用响应文件上传时使用的数字证书,因申请人操作问题、设备问题、网络问题等原因造成解密失败的,均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资格。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参与网上投标过程中用于响应文件解密的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保持一致,数字证书更新或者补办后,需要重新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服务器。
5.6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中有二次报价的环节,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一直保持在电脑前,针对评审环节的确认及时作出反应,否则视为认同评标结果。
6.联系方式:
6.1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
电 话:0535-6086250
联 系 人:李昌霖、王君霞
6.2招 标 人:牟平区水务局
地 址:牟平区北关大街568号
联 系 人:周盼盼
电 话:0535-4236780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二、工作内容
本项目为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上庄村饮水安全消毒设备配套,村内管网及水表井改造。山前村水源采用村配套消毒设备,新建水表井,对村内管网进行改造。
三、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01-2024年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单项工程
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水利-建筑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
500109010001
混凝土凿除
1.凿除部位及断面尺寸:混凝土路面割缝破除,宽1米,厚0.15m,0.1m
2.垃圾外运
m3
478.32
2
500109001001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5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1426.80
3
500109001002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0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2643.00
4
500101004001
沟、槽土开挖
1.土类分级:综合考虑
2.断面形式及尺寸:0.6*0.8/0.5*0.6m
3.运距:自行考虑
m3
2248.92
5
500103001001
一般土方填筑
1.土质及含水量:细颗粒土
2.分层厚度及碾压遍数:压实系数不小于90%
3.运距:自行考虑
m3
2248.92
6
AB001
阀门井
1.规格:直径700
2.做法:C20混凝土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粉煤灰粘土烧结砖井壁,1:2水泥砂浆抹面2cm,砖支墩240*240*150;
3.上部C25混凝土填充,直径700树脂复合圆井盖;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9.00
7
AB002
水表井
1.规格:五户以下11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5.开挖、回填
座
9.00
8
AB003
水表井
1.规格:五户及以上13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80厚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5.开挖、回填
座
29.00
水利-安装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9
AB004
智能控制器
1.项目名称:智能控制器
2.规格:SM4-B1-7500D
套
1.00
10
AB005
定时抽水控制器、水泵保护器
套
1.00
11
AB006
消毒设备
1.项目名称:电解盐次氯酸钠发生器
2.规格:HCCL-100
套
1.00
12
AB007
信号线
1.项目名称:信号线
2.规格:YZV-2*1.5
3.敷设方式:管内穿线
m
200.00
13
AB008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20
2.规格:DN20
3.敷设方式:暗配
m
200.00
14
AB009
电磁球阀
1.项目名称:电磁球阀
2.规格:ST-BZ-M6
个
2.00
15
AB010
电缆
1.项目名称:铜芯电缆
2.规格:WDZN-YJY4*10
3.敷设方式:管内穿缆
m
20.00
16
AB011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50
2.规格:DN50
3.敷设方式:暗配
m
20.00
17
AB012
配电箱
1.项目名称:配电箱
2.安装方式:悬挂式
3.规格:1.0m以内
个
1.00
水利-安装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18
AB013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10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00.00
19
AB014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75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215.00
20
AB015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63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1217.00
21
AB016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50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532.00
22
AB017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32
3.工作压力:1.0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495.00
23
AB018
管件安装
1.项目名称:管件
项
1.00
24
AB019
排气阀
1.项目名称:排气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7.00
25
AB020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100
3.连接方式:法兰连接
4.包括法兰安装
个
2.00
26
AB021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6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5.00
27
AB022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40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2.00
28
AB023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20
3.工作压力:1.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15540.00
29
AB024
截止阀
1.项目名称:PE截止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38.00
30
AB025
水表
1.项目名称:水表
2.规格:LXS-15C(B)级
个
259.00
31
AB026
PE球阀
1.项目名称:PE球阀
2.规格:De20
3.连接方式:熔接
个
259.00
清单小计(A1)
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水利-建筑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32
HB001
导流工程
项
1.00
33
HB002
施工交通工程
项
1.00
34
HB003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项
1.00
35
HB00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
1.00
36
HB005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项
1.00
37
HB006
施工专项工程
项
1.00
清单小计(B1)
2、工程量清单02-2024年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单项工程
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水利-建筑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
500101004001
沟、槽土开挖
1.土类分级:综合考虑
2.断面形式及尺寸:0.5m*1m
3.运距:自行考虑
m3
4205.94
2
500103001001
一般土方填筑
1.土质及含水量:细颗粒土
2.分层厚度及碾压遍数:压实系数不小于90%
3.运距:自行考虑
m3
4206.00
3
500109010001
混凝土凿除
1.凿除部位及断面尺寸:混凝土路面割缝破除,宽1米,厚0.15m,0.1m
2.垃圾外运
m3
487.50
4
500109001001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5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2472.00
5
500109001002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0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1167.00
6
AB001
阀门井
1.规格:直径700
2.做法:C20混凝土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粉煤灰粘土烧结砖井壁,1:2水泥砂浆抹面2cm,砖支墩240*240*150;
3.上部C25混凝土填充,直径700树脂复合圆井盖;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8.00
7
AB002
水表井
1.规格:五户以下11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15.00
8
AB003
水表井
1.规格:五户及以上13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80厚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121.00
9
AB004
拆除水表井砌体
1.拆除原有水表井砌体
2.拆除方式:自行考虑
3.垃圾外运
m3
131.00
10
AB005
拆除毛石挡土墙
1.拆除方式:自行考虑;
2.垃圾外运;
3.部位:过河处
m3
12.00
11
500105003001
浆砌块石
1.材质及规格:甲级乱石
2.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7.5水泥砂浆
3.部位:过河处恢复
m3
12.00
12
AB006
钢筋混凝土管
1.规格:DN200;
2.部位:过河处
m
56.00
13
500105010001
砌体砂浆抹面
1.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10水泥砂浆防水
2.抹面厚度:五层防水做法,每层厚度详见图纸;
3.部位:蓄水池平面
m2
50.00
14
500105010002
砌体砂浆抹面
1.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10水泥砂浆防水
2.抹面厚度:五层防水做法,每层厚度详见图纸;
3.部位:蓄水池立面
m2
87.00
15
AB007
凿除砂浆
1.凿除方式:自行考虑;
2.部位:原蓄水池内侧砂浆
m2
137.00
16
AB008
不锈钢板
1.厚度:1mm;
2.规格:1m*1m
m2
1.00
水利-安装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7
AB009
智能控制器
1.项目名称:智能控制器
2.规格:SM4-B1-11000D
套
2.00
18
AB010
定时抽水控制器、水泵保护器
套
2.00
19
AB011
消毒设备
1.项目名称:电解盐次氯酸钠发生器
2.规格:HCCL-100
套
2.00
20
AB012
信号线
1.项目名称:信号线
2.规格:YZV-2*1.5
3.敷设方式:管内穿线
m
1000.00
21
AB013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20
2.规格:DN20
3.敷设方式:暗配
m
1000.00
22
AB014
电磁球阀
1.项目名称:电磁球阀
2.规格:ST-BZ-M6
个
2.00
23
AB015
电缆
1.项目名称:铜芯电缆
2.规格:WDZN-KYJY4*10
3.敷设方式:管内穿缆
m
40.00
24
AB016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50
2.规格:DN50
3.敷设方式:暗配
m
40.00
25
AB017
配电箱
1.项目名称:配电箱
2.安装方式:悬挂式
3.规格:1.0m以内
个
2.00
水利-安装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26
AB018
穿地龙
1.项目名称:穿地龙
2.规格:PE50
m
64.00
27
AB019
穿地龙
1.项目名称:穿地龙
2.规格:PE75
m
26.00
28
AB020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20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701.00
29
AB021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6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152.00
30
AB022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25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445.00
31
AB023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1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30.00
32
AB024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9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74.00
33
AB025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90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952.00
34
AB026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75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00.00
35
AB027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63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661.00
36
AB028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5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938.00
37
AB029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32
3.工作压力:1.0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2627.00
38
AB030
管件安装
1.项目名称:管件
项
1.00
39
AB031
排气阀
1.项目名称:排气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8.00
40
AB032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200
3.连接方式:法兰连接
4.包括法兰安装
个
2.00
41
AB033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100
3.连接方式:法兰连接
4.包括法兰安装
个
4.00
42
AB034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80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2.00
43
AB035
截止阀
1.项目名称:PE截止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136.00
44
AB036
水表
1.项目名称:水表
2.规格:LXS-15C(B)级
个
989.00
45
AB037
PE球阀
1.项目名称:PE球阀
2.规格:De20
3.连接方式:熔接
个
989.00
清单小计(A2)
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水利-建筑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46
HB001
导流工程
项
1.00
47
HB002
施工交通工程
项
1.00
48
HB003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项
1.00
49
HB00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
1.00
50
HB005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项
1.00
51
HB006
施工专项工程
项
1.00
清单小计(B2)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牟平区水务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受邀请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3.合格的供应商
3.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3.10项目经理条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3.11技术负责人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
4.其它
4.1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4.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B 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函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文本
(5)响应文件格式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新增提问”界面提出。
6.2 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答复为准。
6.3 因没有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投标的,供应商责任自负。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新增答疑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答疑文件在下载磋商文件后可直接下载,如该项目发布答疑文件,请务必下载,并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7.3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4 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7.5 已下载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妥善保管磋商文件,随时查看“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并及时下载拟投标项目的澄清文件或补充文件,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通知所有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因未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操作培训-供应商专场”(https://college.bqpoint.com/college/collegeclassdetail.html?ClassGuid=f9937574-d5c4-4e85-8095-46b9429f432b)进行学习制作)。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格式
供应商须使用“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烟台公共资源版)”工具制作响应文件。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1.2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2. 报价
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写明所报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总价。总报价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地下降水、天气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
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3.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14.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
14.1所投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14.2综合说明;
14.3偏离表;
14.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5.磋商保证金
根据鲁财采〔2019〕4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6.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电子版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印章)。
18.4响应文件因上传图片不清晰、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8.5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规定要求上传至开标系统。未按规定上传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未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
20.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销,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但必须重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如果要重新上传响应文件,必须将上次上传的响应文件撤销才可以重新上传。
21.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1.3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到传达的时间和自身网络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逾时传送会被判断为逾期送达。若因传达的时间和自身网络情况导致投标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再补充、修改和撤销响应文件。
E 报价、磋商、成交
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5)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7)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8)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11)未按磋商文件给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声明或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4.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25.磋商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25.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5.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
25.3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4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5.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6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5.7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5.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6.磋商程序
26.1磋商会议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进行。
26.2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公开宣读。
26.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6.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采购项目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6.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8所有供应商报价虚高、远远高于磋商小组集体商定的合理价格的,经磋商小组集体商定,可重新进行磋商。(适用于无预算情形)
F 质疑
38.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磋商报价
30
磋商基准分:30分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磋商基准分
2
单价合理性
6
主要单价表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的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0分。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相吻合得3分,否则得0分。
3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
1.5
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工程项目施工经历的得1.5分,最高得1.5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以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为准)。
类似业绩:供水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4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6
对主体工程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施工方案合理、完善,有针对性的得8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最多减3分。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8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最多减3分。
5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9
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3分,否则不得分。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6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9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保证体系与措施、预案合理、得当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7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4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2分,扣完为止。
8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2分,扣完为止。
9
资源配备计划
7.5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满足工程检验需要得4.5分,否则得0分。
资金使用计划详尽、合理得3分,否则得0分。
10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4
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智能建造可行性高,有效提供施工效率、质量的得4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2分,扣完为止。
11
项目经理
3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3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12
技术负责人
3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3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13
其他主要人员
3
配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齐全的得3分,否则得0分。
14
节能环保加分
报价评分项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报价评分项给予6%的加分;技术评分项给予6%的加分。所投产品如为节能、环保产品,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当前页复印件)
技术评分项
注:1、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行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3、类似项目业绩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9格式列表说明。
27.磋商纪律
27.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7.2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7.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2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成交标准
28.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8.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9.成交通知书
29.1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通知未成交结果。
29.4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29.5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30. 签订合同
30.1成交供应商须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30.2 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如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4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
3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31.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下述表格中的标准计算,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摊销在投标总报价中。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注:本工程代理费按 “工程招标”的费率标准计算,基数为成交金额,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此费用摊销在投标报价中。
32.解释权
32.1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2.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10.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0.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字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字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0.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按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总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已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总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后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1.5 总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及时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牟平区水务局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3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4年11月30日完工。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视施工场地已满足施工要求。
(2)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3)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2)承包人必须设计好施工材料卸货地点,承包人应承担承担施工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等工作费用。
(3)承包人在管材、消毒设备等重要材料设施、设备采购时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考察确定供应商。
(4)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承包人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等的规定,编制工程单价等相关工程报价资料,充分考虑相应的费用;本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税费均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补充下述条款:
(1) 开工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1日,其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他主要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9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扣罚违约金¥300.00元整。
(2) 响应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若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缴纳违约金¥2000.00元整。
(3) 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及时进场。
(4)响应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在签订合同时交由发包人,待本标段工程完工前一个月再返还。
补充:
4.6 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5.施工网控制
5.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补充如下内容:
5.3 施工测量
承包人进场后应测量开挖区横断面图,用于计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应邀请监理人、造价人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0日内,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只给予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天
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20%。
6.6 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评定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评定为准。
8. 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1.1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
9. 变更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山东省现行水利预算定额或建筑、市政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5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材料价格按照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未包含以造价人市场询价为准。
补充9.3 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均不予调整项目单价。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承包人在砼恢复、沟槽开挖、管道安装等隐蔽工程,应在隐蔽之前提前24h向监理人、造价人提出联合测量、计量申请,经三方现场计量、签字确认并保留影像资料以后,工程量予以确认,否则不予计量。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经监理、造价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10.3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10.4 工程进度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拨付至经造价审核确定价款的97%,余款3%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0.5 质量保证金
10.4.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发包人从结算款中扣除。
10.4.2本合同工程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无质量问题,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支付)。
10.4.3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10.6 竣工结算
补充: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5.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补充:下述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施工期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市场询价)超过合同签订时价格的10%时,调整相应价差,否则不予调整。发生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它费用。
管材、消毒设备、阀门等主要材料、设施、设备采购需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后,但不免除质量不合格相应责任,所有材料应都符合卫生系统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要求。
补充条款:
18.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8.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8.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8.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8.1.4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18.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8.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8.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8.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8.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8.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8.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8.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8.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8.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8.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8.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8.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8.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18.3 治安保卫
18.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8.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8.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8.4 环境保护
18.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8.4.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8.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8.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8.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8.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8.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9.水土保持
19.1水土保持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任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水土保持工作和任务,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和施工计划,根据水土保持设计,有序的堆放弃土、并做好弃土堆的排水设施。
19.2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19.3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20.价格调整
20.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
20.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
(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21.其他要求
21.1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
21.2 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3 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由承包人与项目村自行协调施工环境,本工程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 施工的投标,并确定其为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格式1:
报价函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
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一份。
2、总报价价格详见报价一览表(分包填写)。
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9、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格式2: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总报价
(人民币:元)
工期
质保期
备注
一宗
大写:
小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注:1. 供应商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并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2.报价以元为单位。
附件格式3: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组号
工程分组名称
金额(元)
1
2
3
4
分组工程量清单小计(A)=A1+A2
措施项目清单(B)=B1+B2
安全施工措施费(C)
(按清单小计A的2.5%)
文明施工措施费(D)
(按清单小计A的0.5%)
投标总报价=(A)+(B)+(C)+(D)
(填入投标函)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名称
计量
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
利润
税金
合计
1
建筑工程
1.1
1.1.1
1.1.2
2
安装工程
2.1
2.1.1
2.1.2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
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总价项目分解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
工程单价计算表(格式)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1.5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附件格式4:
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即使供应商在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
2.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磋商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附件格式5:
综合说明
1.供应商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或企业基本状况表。
2.工期、付款方式及质保期(要求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技术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
4.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10);如为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10);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成立日期
现有职
工人数
资质等级证书
等级: 证书号:
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最近3年内受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供应商组织机构简介:
技术人员总数: 人
供应商: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格式6:
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2.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原件扫描件;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扫描件;
6.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它证件无效);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①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如实填写声明;
③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须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④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9.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
(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须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自行确定要求);
(3)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0.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
11.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
根据烟财采〔2022〕24号文《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符合要求且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有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未缴纳。
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
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资格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后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须 知
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4.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的,均以上传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原件扫描件资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模板)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
特此承诺。
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 诺,依法承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供应商全称: (盖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附件格式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格式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你处组织的
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 期: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件格式9:
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完工时间
1
2
...
合计金额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格式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4)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行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磋商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612000202402000097
项目名称: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
采购人:牟平区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2
第一部分 邀请函
7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1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30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55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78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82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87
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89
附4:质疑函要求
90
附5:温馨提示
第一部分 邀请函
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受牟平区水务局 的委托,现对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采购内容: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1.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4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根据《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烟财采〔2022〕24号文)规定,上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6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建筑业】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2.2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4年11月30日完工。
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3质保期:1年(供应商可提供更加优惠的质保期)。
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拨付至经造价审核确定价款的97%,余款3%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6履约担保:本项目无履约担保。
3.有关说明:
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清单及施工图纸的施工工作,要求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报价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地下降水、天气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
3.3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项目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供应商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公共区域安防、消防等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3.4质量及验收:本工程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无条件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5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成交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6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预算为:172.0613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
3.10.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采购议程安排:
4.1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前须办理并取得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CA)网上办理指南》(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
磋商文件下载时间:投标时间截止前。
磋商文件下载方式: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http://ggzyjy.yantai.gov.cn/)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售价:不收取标书费及报名费用。
4.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9月30日14:00至14:30,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注意上传的响应文件格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4.3开标时间: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电子标要求
5.1本项目为电子标,供应商不需到场。开标前供应商可下载“腾讯会议”软件,在开标时加入房间(492 846 4047)。
本项目通过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供应商可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进行学习。
为保证开标效果,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及时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学习“不见面开标”操作指南,提前做好有关设施、设备配置安装工作。因供应商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5.2 CA 数字证书办理:本项目采用电子标,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办理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 数字证书办理指南》(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咨询电话:0535-6788612 宋工,咨询QQ 号:1063286986;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535-6788614、4009980000 使用咨询群:1124305721】。
5.3电子响应文件制作:供应商须使用“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烟台公共资源版)”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公共资源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软件》)。
5.4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版响应文件至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
5.5电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投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签到并解密上传响应文件。公布潜在供应商名单后20分之内通过CA 数字证书解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解密需要使用响应文件上传时使用的数字证书,因申请人操作问题、设备问题、网络问题等原因造成解密失败的,均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资格。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参与网上投标过程中用于响应文件解密的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保持一致,数字证书更新或者补办后,需要重新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服务器。
5.6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中有二次报价的环节,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一直保持在电脑前,针对评审环节的确认及时作出反应,否则视为认同评标结果。
6.联系方式:
6.1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号
电 话:0535-6086250
联 系 人:李昌霖、王君霞
6.2招 标 人:牟平区水务局
地 址:牟平区北关大街568号
联 系 人:周盼盼
电 话:0535-4236780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二、工作内容
本项目为牟平区2024年省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上庄村饮水安全消毒设备配套,村内管网及水表井改造。山前村水源采用村配套消毒设备,新建水表井,对村内管网进行改造。
三、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01-2024年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单项工程
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水利-建筑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
500109010001
混凝土凿除
1.凿除部位及断面尺寸:混凝土路面割缝破除,宽1米,厚0.15m,0.1m
2.垃圾外运
m3
478.32
2
500109001001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5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1426.80
3
500109001002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0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2643.00
4
500101004001
沟、槽土开挖
1.土类分级:综合考虑
2.断面形式及尺寸:0.6*0.8/0.5*0.6m
3.运距:自行考虑
m3
2248.92
5
500103001001
一般土方填筑
1.土质及含水量:细颗粒土
2.分层厚度及碾压遍数:压实系数不小于90%
3.运距:自行考虑
m3
2248.92
6
AB001
阀门井
1.规格:直径700
2.做法:C20混凝土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粉煤灰粘土烧结砖井壁,1:2水泥砂浆抹面2cm,砖支墩240*240*150;
3.上部C25混凝土填充,直径700树脂复合圆井盖;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9.00
7
AB002
水表井
1.规格:五户以下11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5.开挖、回填
座
9.00
8
AB003
水表井
1.规格:五户及以上13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80厚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5.开挖、回填
座
29.00
水利-安装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9
AB004
智能控制器
1.项目名称:智能控制器
2.规格:SM4-B1-7500D
套
1.00
10
AB005
定时抽水控制器、水泵保护器
套
1.00
11
AB006
消毒设备
1.项目名称:电解盐次氯酸钠发生器
2.规格:HCCL-100
套
1.00
12
AB007
信号线
1.项目名称:信号线
2.规格:YZV-2*1.5
3.敷设方式:管内穿线
m
200.00
13
AB008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20
2.规格:DN20
3.敷设方式:暗配
m
200.00
14
AB009
电磁球阀
1.项目名称:电磁球阀
2.规格:ST-BZ-M6
个
2.00
15
AB010
电缆
1.项目名称:铜芯电缆
2.规格:WDZN-YJY4*10
3.敷设方式:管内穿缆
m
20.00
16
AB011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50
2.规格:DN50
3.敷设方式:暗配
m
20.00
17
AB012
配电箱
1.项目名称:配电箱
2.安装方式:悬挂式
3.规格:1.0m以内
个
1.00
水利-安装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18
AB013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10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00.00
19
AB014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75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215.00
20
AB015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63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1217.00
21
AB016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50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532.00
22
AB017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32
3.工作压力:1.0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495.00
23
AB018
管件安装
1.项目名称:管件
项
1.00
24
AB019
排气阀
1.项目名称:排气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7.00
25
AB020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100
3.连接方式:法兰连接
4.包括法兰安装
个
2.00
26
AB021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6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5.00
27
AB022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40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2.00
28
AB023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20
3.工作压力:1.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15540.00
29
AB024
截止阀
1.项目名称:PE截止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38.00
30
AB025
水表
1.项目名称:水表
2.规格:LXS-15C(B)级
个
259.00
31
AB026
PE球阀
1.项目名称:PE球阀
2.规格:De20
3.连接方式:熔接
个
259.00
清单小计(A1)
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水道镇山前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水利-建筑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32
HB001
导流工程
项
1.00
33
HB002
施工交通工程
项
1.00
34
HB003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项
1.00
35
HB00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
1.00
36
HB005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项
1.00
37
HB006
施工专项工程
项
1.00
清单小计(B1)
2、工程量清单02-2024年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单项工程
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水利-建筑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
500101004001
沟、槽土开挖
1.土类分级:综合考虑
2.断面形式及尺寸:0.5m*1m
3.运距:自行考虑
m3
4205.94
2
500103001001
一般土方填筑
1.土质及含水量:细颗粒土
2.分层厚度及碾压遍数:压实系数不小于90%
3.运距:自行考虑
m3
4206.00
3
500109010001
混凝土凿除
1.凿除部位及断面尺寸:混凝土路面割缝破除,宽1米,厚0.15m,0.1m
2.垃圾外运
m3
487.50
4
500109001001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5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2472.00
5
500109001002
普通混凝土
1.部位及类型:道路恢复10cm,割缝,商品混凝土
2.设计龄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C25
3.运距:自行考虑
m2
1167.00
6
AB001
阀门井
1.规格:直径700
2.做法:C20混凝土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粉煤灰粘土烧结砖井壁,1:2水泥砂浆抹面2cm,砖支墩240*240*150;
3.上部C25混凝土填充,直径700树脂复合圆井盖;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8.00
7
AB002
水表井
1.规格:五户以下11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15.00
8
AB003
水表井
1.规格:五户及以上1320*1250mm
2.做法:干铺砖60mm厚垫层,M7.5水泥砂浆砌红砖240厚,内壁及上顶面外露面1:2水泥砂浆抹面;
3.80厚C25混凝土预制井盖,内配HRB400 6.5@150双向钢筋,两侧配钢筋把手;
4.其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
座
121.00
9
AB004
拆除水表井砌体
1.拆除原有水表井砌体
2.拆除方式:自行考虑
3.垃圾外运
m3
131.00
10
AB005
拆除毛石挡土墙
1.拆除方式:自行考虑;
2.垃圾外运;
3.部位:过河处
m3
12.00
11
500105003001
浆砌块石
1.材质及规格:甲级乱石
2.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7.5水泥砂浆
3.部位:过河处恢复
m3
12.00
12
AB006
钢筋混凝土管
1.规格:DN200;
2.部位:过河处
m
56.00
13
500105010001
砌体砂浆抹面
1.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10水泥砂浆防水
2.抹面厚度:五层防水做法,每层厚度详见图纸;
3.部位:蓄水池平面
m2
50.00
14
500105010002
砌体砂浆抹面
1.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M10水泥砂浆防水
2.抹面厚度:五层防水做法,每层厚度详见图纸;
3.部位:蓄水池立面
m2
87.00
15
AB007
凿除砂浆
1.凿除方式:自行考虑;
2.部位:原蓄水池内侧砂浆
m2
137.00
16
AB008
不锈钢板
1.厚度:1mm;
2.规格:1m*1m
m2
1.00
水利-安装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7
AB009
智能控制器
1.项目名称:智能控制器
2.规格:SM4-B1-11000D
套
2.00
18
AB010
定时抽水控制器、水泵保护器
套
2.00
19
AB011
消毒设备
1.项目名称:电解盐次氯酸钠发生器
2.规格:HCCL-100
套
2.00
20
AB012
信号线
1.项目名称:信号线
2.规格:YZV-2*1.5
3.敷设方式:管内穿线
m
1000.00
21
AB013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20
2.规格:DN20
3.敷设方式:暗配
m
1000.00
22
AB014
电磁球阀
1.项目名称:电磁球阀
2.规格:ST-BZ-M6
个
2.00
23
AB015
电缆
1.项目名称:铜芯电缆
2.规格:WDZN-KYJY4*10
3.敷设方式:管内穿缆
m
40.00
24
AB016
电气配管
1.项目名称:PVC50
2.规格:DN50
3.敷设方式:暗配
m
40.00
25
AB017
配电箱
1.项目名称:配电箱
2.安装方式:悬挂式
3.规格:1.0m以内
个
2.00
水利-安装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26
AB018
穿地龙
1.项目名称:穿地龙
2.规格:PE50
m
64.00
27
AB019
穿地龙
1.项目名称:穿地龙
2.规格:PE75
m
26.00
28
AB020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20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701.00
29
AB021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6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152.00
30
AB022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25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445.00
31
AB023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11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30.00
32
AB024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9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74.00
33
AB025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90
3.工作压力:0.6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952.00
34
AB026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75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00.00
35
AB027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63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661.00
36
AB028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50
3.工作压力:0.8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3938.00
37
AB029
PE给水管
1.项目名称:PE100级给水管
2.规格:De32
3.工作压力:1.0MPA
4.安装方式;埋地
5.连接方式:熔接
m
2627.00
38
AB030
管件安装
1.项目名称:管件
项
1.00
39
AB031
排气阀
1.项目名称:排气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8.00
40
AB032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200
3.连接方式:法兰连接
4.包括法兰安装
个
2.00
41
AB033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100
3.连接方式:法兰连接
4.包括法兰安装
个
4.00
42
AB034
闸阀
1.项目名称:闸阀
2.规格:DN80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2.00
43
AB035
截止阀
1.项目名称:PE截止阀
2.规格:DN25
3.连接方式:螺纹连接
个
136.00
44
AB036
水表
1.项目名称:水表
2.规格:LXS-15C(B)级
个
989.00
45
AB037
PE球阀
1.项目名称:PE球阀
2.规格:De20
3.连接方式:熔接
个
989.00
清单小计(A2)
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2024年姜格庄街道上庄村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水利-建筑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46
HB001
导流工程
项
1.00
47
HB002
施工交通工程
项
1.00
48
HB003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项
1.00
49
HB00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
1.00
50
HB005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项
1.00
51
HB006
施工专项工程
项
1.00
清单小计(B2)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牟平区水务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受邀请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3.合格的供应商
3.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3.10项目经理条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3.11技术负责人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
4.其它
4.1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4.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B 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函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文本
(5)响应文件格式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新增提问”界面提出。
6.2 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答复为准。
6.3 因没有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投标的,供应商责任自负。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新增答疑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答疑文件在下载磋商文件后可直接下载,如该项目发布答疑文件,请务必下载,并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7.3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4 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7.5 已下载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妥善保管磋商文件,随时查看“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并及时下载拟投标项目的澄清文件或补充文件,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通知所有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因未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操作培训-供应商专场”(https://college.bqpoint.com/college/collegeclassdetail.html?ClassGuid=f9937574-d5c4-4e85-8095-46b9429f432b)进行学习制作)。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格式
供应商须使用“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烟台公共资源版)”工具制作响应文件。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1.2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2. 报价
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写明所报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总价。总报价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地下降水、天气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
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3.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14.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
14.1所投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14.2综合说明;
14.3偏离表;
14.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5.磋商保证金
根据鲁财采〔2019〕4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6.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电子版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印章)。
18.4响应文件因上传图片不清晰、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8.5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规定要求上传至开标系统。未按规定上传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未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
20.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销,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但必须重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如果要重新上传响应文件,必须将上次上传的响应文件撤销才可以重新上传。
21.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1.3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到传达的时间和自身网络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逾时传送会被判断为逾期送达。若因传达的时间和自身网络情况导致投标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再补充、修改和撤销响应文件。
E 报价、磋商、成交
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5)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7)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8)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11)未按磋商文件给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声明或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4.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25.磋商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25.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5.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
25.3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4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5.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6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5.7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5.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6.磋商程序
26.1磋商会议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牟平区分中心(牟平区正阳路368号)进行。
26.2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不同于公开采购,合格供应商至少有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公开宣读。
26.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6.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采购项目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6.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8所有供应商报价虚高、远远高于磋商小组集体商定的合理价格的,经磋商小组集体商定,可重新进行磋商。(适用于无预算情形)
F 质疑
38.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磋商报价
30
磋商基准分:30分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磋商基准分
2
单价合理性
6
主要单价表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的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0分。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相吻合得3分,否则得0分。
3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
1.5
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工程项目施工经历的得1.5分,最高得1.5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以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为准)。
类似业绩:供水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4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6
对主体工程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施工方案合理、完善,有针对性的得8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最多减3分。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8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最多减3分。
5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9
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3分,否则不得分。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6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9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保证体系与措施、预案合理、得当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得3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1分,扣完为止。
7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4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2分,扣完为止。
8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2分,扣完为止。
9
资源配备计划
7.5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满足工程检验需要得4.5分,否则得0分。
资金使用计划详尽、合理得3分,否则得0分。
10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4
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智能建造可行性高,有效提供施工效率、质量的得4分,每出现一处不足或不合理减2分,扣完为止。
11
项目经理
3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3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12
技术负责人
3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3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13
其他主要人员
3
配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齐全的得3分,否则得0分。
14
节能环保加分
报价评分项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报价评分项给予6%的加分;技术评分项给予6%的加分。所投产品如为节能、环保产品,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当前页复印件)
技术评分项
注:1、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行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3、类似项目业绩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9格式列表说明。
27.磋商纪律
27.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7.2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7.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2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成交标准
28.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8.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9.成交通知书
29.1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通知未成交结果。
29.4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29.5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30. 签订合同
30.1成交供应商须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30.2 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如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4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
3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31.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下述表格中的标准计算,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摊销在投标总报价中。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注:本工程代理费按 “工程招标”的费率标准计算,基数为成交金额,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此费用摊销在投标报价中。
32.解释权
32.1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2.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10.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0.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字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字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0.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按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总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已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总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后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1.5 总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及时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牟平区水务局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3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4年11月30日完工。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视施工场地已满足施工要求。
(2)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3)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2)承包人必须设计好施工材料卸货地点,承包人应承担承担施工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等工作费用。
(3)承包人在管材、消毒设备等重要材料设施、设备采购时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考察确定供应商。
(4)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承包人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等的规定,编制工程单价等相关工程报价资料,充分考虑相应的费用;本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税费均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补充下述条款:
(1) 开工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1日,其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他主要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9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扣罚违约金¥300.00元整。
(2) 响应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若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缴纳违约金¥2000.00元整。
(3) 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及时进场。
(4)响应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在签订合同时交由发包人,待本标段工程完工前一个月再返还。
补充:
4.6 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5.施工网控制
5.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补充如下内容:
5.3 施工测量
承包人进场后应测量开挖区横断面图,用于计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应邀请监理人、造价人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0日内,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只给予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天
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20%。
6.6 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评定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评定为准。
8. 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1.1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
9. 变更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山东省现行水利预算定额或建筑、市政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5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材料价格按照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未包含以造价人市场询价为准。
补充9.3 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均不予调整项目单价。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承包人在砼恢复、沟槽开挖、管道安装等隐蔽工程,应在隐蔽之前提前24h向监理人、造价人提出联合测量、计量申请,经三方现场计量、签字确认并保留影像资料以后,工程量予以确认,否则不予计量。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经监理、造价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10.3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10.4 工程进度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拨付至经造价审核确定价款的97%,余款3%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0.5 质量保证金
10.4.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发包人从结算款中扣除。
10.4.2本合同工程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无质量问题,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支付)。
10.4.3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10.6 竣工结算
补充: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5.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补充:下述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施工期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市场询价)超过合同签订时价格的10%时,调整相应价差,否则不予调整。发生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它费用。
管材、消毒设备、阀门等主要材料、设施、设备采购需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后,但不免除质量不合格相应责任,所有材料应都符合卫生系统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要求。
补充条款:
18.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8.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8.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8.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8.1.4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18.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8.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8.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8.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8.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8.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8.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8.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8.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8.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8.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8.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8.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8.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18.3 治安保卫
18.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8.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8.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8.4 环境保护
18.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8.4.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8.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8.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8.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8.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8.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9.水土保持
19.1水土保持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任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水土保持工作和任务,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和施工计划,根据水土保持设计,有序的堆放弃土、并做好弃土堆的排水设施。
19.2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19.3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20.价格调整
20.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
20.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
(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21.其他要求
21.1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
21.2 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3 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由承包人与项目村自行协调施工环境,本工程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 施工的投标,并确定其为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格式1:
报价函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
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一份。
2、总报价价格详见报价一览表(分包填写)。
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9、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格式2: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总报价
(人民币:元)
工期
质保期
备注
一宗
大写:
小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注:1. 供应商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并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2.报价以元为单位。
附件格式3: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组号
工程分组名称
金额(元)
1
2
3
4
分组工程量清单小计(A)=A1+A2
措施项目清单(B)=B1+B2
安全施工措施费(C)
(按清单小计A的2.5%)
文明施工措施费(D)
(按清单小计A的0.5%)
投标总报价=(A)+(B)+(C)+(D)
(填入投标函)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名称
计量
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
利润
税金
合计
1
建筑工程
1.1
1.1.1
1.1.2
2
安装工程
2.1
2.1.1
2.1.2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
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总价项目分解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
工程单价计算表(格式)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1.5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附件格式4:
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即使供应商在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
2.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磋商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附件格式5:
综合说明
1.供应商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或企业基本状况表。
2.工期、付款方式及质保期(要求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技术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
4.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10);如为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10);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成立日期
现有职
工人数
资质等级证书
等级: 证书号:
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最近3年内受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供应商组织机构简介:
技术人员总数: 人
供应商: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格式6:
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组织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2.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原件扫描件;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扫描件;
6.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它证件无效);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①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如实填写声明;
③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须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④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9.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
(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须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自行确定要求);
(3)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1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0.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
11.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
根据烟财采〔2022〕24号文《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符合要求且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有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未缴纳。
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
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资格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后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须 知
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4.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的,均以上传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原件扫描件资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模板)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
特此承诺。
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 诺,依法承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供应商全称: (盖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附件格式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格式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你处组织的
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 期: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件格式9:
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完工时间
1
2
...
合计金额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格式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4)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行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8 月22 日
附4:质疑函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项目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二、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交。
三、通过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如提出质疑,应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凭数字证书(CA)通过质疑通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
附5: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财政厅牵头开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现已启动运行。
一、服务对象:
融资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登记或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融资模式:
(一)超市自选模式
(二)平台撮合模式
(三)履约担保和资金托管
三、融资流程
(一)登记融资需求
(二)对接资金供需
(三)完成授信审批
(四)锁定合同账号
(五)资金即时到账
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
各供应商如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担保和保函等各类融资服务需求的,请关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的融资渠道和政策。
1、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rz.cn/
2、平台二维码及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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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 ((0535) 60862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烟台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