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儿童电子支气管镜招标公告(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2024)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LDL20240627008GKXM1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643号
项目名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人民币190.00万元(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
采购需求: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
备注
1
儿童电子支气管镜
1套
核心功能及参数:可以直接观察肺叶、气管、支气管的炎症情况及病变程度,呼吸道黏膜水肿情况,是否存在充血、溃疡、新生物或异物等;帮助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或异物;肺部感染较重的患者,可以通过支气管肺泡灌洗进行治疗等作用等,其他相关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允许采购进口设备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45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③所有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类的,须提供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24日08时30分至2024年09月2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
方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到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一律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和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3.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等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
4.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
开标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若经第三方转载后无论内容是否一致,均与本公司无关。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4.投标人请注意:请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变更、延期等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查看、下载文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开评标活动流程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通知执行。
6、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6426号
联系方式:李妍玲 0431-867665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18室
联系方式:徐晓梅 0431-818055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晓梅
电话:0431-81805500
4.监管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df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JLDL20240627008GKXM1采购人: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9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JLDL20240627008GKXM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643号项目名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人民币190.00万元(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备注1儿童电子支气管镜1套核心功能及参数:可以直接观察肺叶、气管、支气管的炎症情况及病变程度,呼吸道黏膜水肿情况,是否存在充血、溃疡、新生物或异物等;帮助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或异物;肺部感染较重的患者,可以通过支气管肺泡灌洗进行治疗等作用等,其他相关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允许采购进口设备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45天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③所有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类的,须提供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9月24日08时30分至2024年09月2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方式: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到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一律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和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3.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等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4.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开标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若经第三方转载后无论内容是否一致,均与本公司无关。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4.投标人请注意:请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变更、延期等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查看、下载文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开评标活动流程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通知执行。6、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6426号联系方式:李妍玲0431-867665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18室联系方式:徐晓梅0431-818055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晓梅电话:0431-818055004.监管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6426号联系方式:李妍玲0431-867665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18室联系方式:徐晓梅0431-818055003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儿童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JLDL20240627008GKXM14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供货方式由中标人负责将包装完好的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6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7出资比例100%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9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10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45天内1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③所有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类的,须提供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踏勘现场不踏勘15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6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6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已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报名成功(须提供报名成功的截图),下载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只允许提出一次。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联系部门: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431-81805500联系人:徐晓梅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18室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应当采用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质疑范本获取方法: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下载专区-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函范本。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质疑供应商提供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能提供的;(2)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3)未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出的:(4)同一质疑供应商一次性提出质疑后又提出新质疑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成立:(1)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2)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质疑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7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8分包不允许19偏离标注“★”的技术参数负偏离作废标处理未标注“★”的技术参数负偏离作扣分处理20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等2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2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3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天。2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90万元整,递交形式:转账、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保函,以到账为准。账户名称: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713520104000245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32410155581、投标人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2、投标人以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将保函原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并将扫描件在开标截止前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jlszjzbb@126.com(以便核查)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注:投标人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汇或转账凭证、基本账户信息(完整清晰)以电子档扫描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jlszjzbb@126.com。2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6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27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独立密封的一览表1份、电子版U盘1份(投标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完毕后的扫描件PDF版及可编辑的WORD文档,存入U盘中),为节能降耗建议双面打印投标文件。28装订编制要求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9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名称:序号名称编列内容29封套上写明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地址:联系方式:邮编:开标地址:在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30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时间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收件人: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31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32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33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3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共计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1/3,即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不超过1人,其余为经济及技术方面的专家;或所有评审专家均由随机抽取的经济及技术方面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构成以实际为准。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确定方式:在吉林省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36履约保证金不收取37质保期3年38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39误期赔偿金额按合同约定40预算金额人民币190.00万元(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4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2采购代理服务费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2.根据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以预算金额为基础)并上浮20%;3.本项目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988万元;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通过公对公转账形式足额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及开序号名称编列内容42采购代理服务费票信息(须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送至jlszjzbb@126.com(以便核查)账户名称: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713520104000245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32410155584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4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45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执行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凡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否则投标无效。2.《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为准。二、投标人须知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定义:2.1“采购代理机构”指吉林省中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2.2“采购人”指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3“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1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提交。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七章附件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在予以答复澄清或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答复中可以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供应商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7.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为投标人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的24小时以内。7.5请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变更、延期等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查看、下载文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第五章采购需求儿童电子支气管镜儿童电子支气管镜数量(单位):1套备注:允许采购进口设备序号包含的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备注1高清电子支气管镜2条主要配置参数1高清电子支气管镜2条核心产品2高清电子支气管镜(治疗型)1条主要配置参数3高清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1台主要配置参数4电子内窥镜冷光源1台主要配置参数5专用仪器台车1台辅助配置参数6液晶彩色监视器1台辅助配置参数7图文报告工作站1套辅助配置参数主要配置参数核心功能及参数:功能:可以直接观察肺叶、气管、支气管的炎症情况及病变程度,呼吸道黏膜水肿情况,是否存在充血、溃疡、新生物或异物等;帮助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或异物;肺部感染较重的患者,可以通过支气管肺泡灌洗进行治疗等作用。一、总体要求1、主机和光源一体式或分体式设计2、支气管镜支持热插拔,无防水盖帽,全密封设计便于清洗3、★成像原理为电子支气管镜,非纤维支气管镜二、主要技术规格(二.一)高清电子支气管镜:1、工作长度≥600mm;2、★因儿童解剖结构特点,拟采购的标的应用于观察不同年龄段小儿气管、支气管的病变需要、早癌筛查、病理检测、异物处理,尤其是0-6岁婴幼儿年龄段,头端部外径≤3.8mm;3、主软管外径≤3.8mm;4、景深:3~60mm;5、钳道孔内径(mm):≥1.2mm;6、弯角:上角度≥210°,下角度≥130°;(一)采购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款描述投标人响应描述偏离情况说明查阅/证明文件指引1第页2第页……第页说明:1.投标人必须对应招标文件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2.投标人响应描述:投标人按响应货物实际数据填写。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有任何一项不响应或不满足的视为负偏离。4.偏离情况说明:投标人根据投标人实际情况填写“正偏离”“完全响应”或“负偏离”。5.投标人须对所投标的参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加以佐证,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与《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不相符、不相对应则进行扣分处理,若无法清晰准确的体现参数响应情况时(投标文件内附相关佐证材料,并制作评审索引以便查验,未提供则进行扣分处理,未按要求提供是投标人自身应承担的扣分风险),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未响应/负偏离认定,作扣分处理。6.佐证材料可按以下任意形式提供相应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是潜在投标人的风险,评标委员会有权作负偏离认定:①能直接反映该产品技术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彩页、图册样本、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质检报告、认证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实机展示画面截图或照片),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②软硬件制造(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其他技术支持资料,能够清晰、直观、准确的佐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以上①-②佐证材料中所列举的佐证内容应包含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技术参数,须真实有效。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2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自愿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提交投标保证金,请贵公司在符合退还条件下退还至我单位提交时的银行账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保证金额:提交保证金基本开户银行:提交保证金基本开户银行账号:投标人名称:(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1.如供应商信息错误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责任自负。附件:3投标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投标文件(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内容: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投标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附件:4开标一览表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开标一览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内容:开标一览表1份投标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附件:5电子版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电子版(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内容:电子版份投标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注意事项:1、《开标一览表》单独封装。2、电子版单独封装。3、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密封口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人特别注意:请投标人将全部投标文件按顺序标明页数,并请注意不要把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料编入招标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儿童电子支气管镜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