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救护车维修保养 车辆维修招标公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2024)
公告内容: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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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85787
(三)预算金额:20,359.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服务内容:救护车维修保养(粤A1BP9、粤A9B1S2、粤A9U95W、粤AS0Z88)需求详细说明:查看附件
救护车维修保养
1
20,359
项
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乙方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新件,并向甲方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并明确标注信息,由甲方统一组织回收。
2
乙方须为甲方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必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广州市财政局、甲方、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并每月将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交就司机班。合同结束时,将车辆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交给甲方,方便甲方后续车辆维修管理。
3
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委托具有国内认证体系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抽检报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或配件,零部件、配件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该配件费用的3倍作为违约赔偿金,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所抽检的零部件、配件符合标准,配件费用在合同内支付。
4
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5
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为6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为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9月25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6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邝桂然 020-38076626
采购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2024年09月25日
采购需求一、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须按其规定执行,如在本项目的中选人处进行维修,中选人应向采购人出具相应的维修清单,便于采购人掌握出险车辆维修质保及情况登记,所涉及维修费用不得在本项目内支出;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车辆,须到汽车厂商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修,如中选人实施了本应由汽车厂商负责的免费维护保养、保修,则产生的维修服务费用由中选人承担;在穗以外地区发生故障且距离较远(大于200公里)的车辆可到中选人以外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二、报价要求报价应为服务期内完成服务的全过程含税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材料等费用。三、结算方式(一)按采购人确认签名的维修项目,按月结算。中选人向采购人提供车辆维修资料及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等,经采购人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中选人办理维修费支付手续,结算上月的维修费用。维修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二)上述所指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支付部门的审查时间和支付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付款申请即视采购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中选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中选人拒绝提供服务或延期服务的理由。(三)中选人需凭以下资料与采购人结算:中选人开具的正式发票,经采购人确认的维修清单。四、项目服务要求(一)中选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及《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提供承诺函)(二)参选人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免费提供洗车、吸尘服务、免费接送送修车辆人员;承诺更换机油、电池、轮胎、四轮定位、平衡轮胎、电脑检测故障服务工时免费;承诺代办采购人车辆年审过线服务(免收服务费);代办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及汽车使用相关附属服务(免收服务费)。(提供承诺函)(三)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选人不得将合同义务委托于任何第三方。(四)中选人不得以其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车辆数量及经费预算等为由,拒绝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参选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五)场地设施及人员要求1、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并且交通便利(或设有合理、明显的指示标志)。2、具有救援拖车。3、企业功能区清晰,企业资质证明、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明确展示。4、保留足够的停车场和接待区,接待区要具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5、须具备车辆检测维修所需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车身及车架检测、整形设备、汽车电控系统检测诊断设备、车辆举升设备、适用高强度钢惰性气体保护焊接设备、外出急修设备、符合行业标准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计量仪具、手工工具等。6、需设立专门的维修团队,配备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及维修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需具有三级或以上汽车维修工职业技能登记证书,其他技术人员需具有四级或以上汽车维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7、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应配备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员(含机械、喷漆、电工、钣金等专业技术工人),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维修场地场所,符合环保条件要求。(六)经营要求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的要求,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度。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中选人在报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项目内容及细节的知情权。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专项保养2小时内完成,专项维修3小时内完成,二级保养6小时内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4、检验人员必须先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中选人制作报价单后,应详细向采购人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等;报价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中选人应立即告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报价单。中选人对托修车辆进行检测或维护、修理等过程中,不得夸大车辆故障问题或范围,人为扩大或增加维修费用。5、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将旧件对应车牌标注信息,有序摆放,妥善保管,由采购人统一组织回收。采购人有权不定时对中选人提供的配件维修材料厂家公开批发价进行市场询价(采购人不定期到汽配城询价),如发现中选人提供的配件维修材料厂家公开批发价高于市场价10%或以上则算一次违规,如中选人违反上述规定三次,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6、车辆维修完成后,中选人应建立托修单位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7、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为6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为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选人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选人负责。8、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维修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选人负责。9、必须配备有维修及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广东省内因救援和拖车产生的费用、路途中产生的费用、事故责任由中选人承担。10.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现场处置的,参选人需立即响应,广州市区内60分钟到达现场。(提供承诺函)11、中选人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管理要求1、中选人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主要维修项目工时收费标准、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六、突发应急情况的处理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对项目实施期间可能出现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参选人应成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或发现突发情况5分钟内响应,派技术负责人或以上级别人员与采购人对接。2、参选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突发故障等需要参选人临时支援的情况。3、预案需包括应急人员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各种紧急情况的响应时间、联系方式、各种紧急情况的详细处理流程及紧急情况的预防措施。七、项目质量要求(一)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三)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四)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相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提供承诺函)七、其他要求(一)按照《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广州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穗环〔2018〕156号)要求,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二)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穗环〔2017〕52号)及《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规定,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污染整治,已按要求完成VOCs污染整治的,作为采购人优先选择的维修企业。(三)严格遵守《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且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上网条件,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加入广州市维修行业互联网智能化平台。(四)须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参选人需具备自有的喷涂补漆场所(已取得上级环保合格证的),可自行完成涉漆业务,污水排放要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五)须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六)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选人负责赔偿。(八)对于发生采购人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中选人所在地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解。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九)在项目合同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随机对中选人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委托具有国内认证体系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抽检报告。如中选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或配件,检测费用及零部件、配件费用由中选人负责,中选人还需向采购人支付该配件费用的3倍作为违约赔偿金,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所抽检的零部件、配件符合标准,检测费用由采购人负责,配件费用在合同内支付。(十)中选人必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广州市财政局、采购人、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并每月将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交采购人司机班。合同结束时,将车辆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交给采购人,方便采购人后续车辆维修管理。(提供承诺函)八、验收要求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九、双方权利与义务(一)采购人权利1.合同签订后,如采购人发现中选人技术人员、维修厂房、维修车位、维修工具等与参选文件不一致的,属中选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2.有权要求中选人给予采购人优先服务;3.对已完工车辆,如有投诉维修质量问题,经核实,有权要求中选人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4.有权要求中选人配合采购人的日常管理,若采购人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出台,中选人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如中选人不予配合,属中选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5.中选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采购人向中选人发出整改通知书,中选人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3次仍达不到要求的,属中选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6.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选人的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如上述情况乙方发生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二)采购人义务1.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按时与中选人结算车辆维修费用,按时办理支付手续。(三)中选人权利1.有权要求采购人出示《车辆维修保养单》。详细见下表2.有权要求采购人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3.有权对采购人的投诉提出申辩。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救护车维修保养 车辆维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