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招标公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2024)
[单一来源]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采购公告
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单一来源公告
一、项目概况
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 10 月 8日 14:00(北京时间)前网上递交应答文件(报价)。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4001787
2.项目名称: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4.预算金额(单位:元):1,310,000.00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
备注
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
1
项
详见谈判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谈判文件用户需求书。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必须为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并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响应投标。
(8)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具体以开标当日上述渠道的全部查询结果为准。
四、获取谈判文件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2024年 9月26日 12:00 至 2024 年 10月 8 日14:00(北京时间) 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下载本项目的谈判文件。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后点击【消息提醒】→【邀请提醒】→【点击相应标段】→【确认参加】”;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后,通过【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中撤销投标文件功能撤回已上传投标文件;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采购文件的下载。
五、应答文件提交
1.应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所有应答文件应于2024年 10 月 8日 14:00 (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响应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 年10月8日14:00(北京时间),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大厅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供应商须在开标当日14:00-14: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应答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应答(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应答(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可能被拒绝。
3.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 2024年 9月 29日0:00 (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 9月 30日 0:00 (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供应商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6楼。质疑咨询电话:0755-83785230-835。)
4.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对谈判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5.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
联系方式:黄工、0755-83536274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6楼
联系方式:吴工、0755-83780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话:0755-83780036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
九、附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
2、供应商端操作手册。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SZDL2024001787-A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采购公告.pdf
[SZDL2024001787-A]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docx
[SZDL2024001787-A]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pdf
[SZDL2024001787-A]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szczf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招标文件中国·深圳警示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1787项目名称: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包号:A包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单一来源评标方法:最低价法货币类型:人民币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且无法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及时补充的(详见邀请函 供应商资格,其中未列示的资格要求不得导致废标);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投标;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高于财政控制金额;3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谈判、相互串通进行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谈判;4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服务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5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6供应商附有采购单位或谈判专家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8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9误选了非本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信息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第一章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为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必须为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并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响应投标。(8)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具体以开标当日上述渠道的全部查询结果为准。完整公告内容详见:http://zfcg.szggzy.com第二章招标需求一、实质性条款序号具体内容1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二、项目概况(一)预算金额:1,310,0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无(二)项目背景强区放权体制改革后,市规划土地执法机构须落实监督职责。执法实权下放后,市规划土地执法机构必须落实监察职责。自然资源体制机制改革后,市规划土地执法机构承上启下,衔接国家、广东省关于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部门职能严守执法监督职责,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积极落实各专项督察整改工作,创新执法监督机制,提升执法综合监管效能,指导和督促辖区基层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做好规划土地执法工作。本项目是落实国家、省各项规划土地执法和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市规划土地执法机构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重要支撑项目,全面支撑规划土地执法政策制定、规划土地执法情况评估、专项行动实施政策制定及跟踪评估等技术性工作。(三)服务清单序号需求内容数量单位财政预算限额(元)1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1项1,310,000.00(四)具体技术要求1.总体要求项目成果要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2.工作范围深圳市域范围(不含深汕合作区)3.工作内容(1)规划土地执法政策动态跟踪、焦点问题分析跟踪本年度国家、省、市有关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规划土地执法领域政策要点,研究分析焦点问题;梳理汇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规划土地执法领域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2)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领域各类专项行动总体实施跟踪与分析针对国家、省市指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的规划土地执法领域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跟踪实施进度,协助总结分析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3)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涉及深圳市的问题跟踪与分析根据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要求,针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清单,做好督察重点问题研究与跟踪,为我市2023年度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提供工作建议。(4)历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涉及深圳市的问题整治进展跟踪与动态更新针对深圳市2022年及以前历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跟踪进展情况,为历年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提供政策依据及技术支撑。(5)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及优化策略研究分析本年度部、省、市涉及规划土地执法领域监督检查重点;协助市规划土地执法机构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发现问题研究分析等日常技术支持。4.成果要求项目预期成果包括:(1)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政策分析报告(2)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领域专项行动实施分析报告(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涉及深圳市的问题情况梳理及整改情况分析报告(4)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实施评估报告项目成果形式:分析报告的电子和纸质文档。5.人员安排(1)投标方需安排至少10名专职人员参与本课题;有团队成员近3年参与过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相关研究课题;(2)中标单位必须独立设置项目组,有固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项目负责人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更换,如需更换,必须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五)商务需求1.项目概况在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趋严趋紧的新形势下,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工作要衔接国家、省市对于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部门职能严守执法监督职责,积极落实各专项督察整改工作。自2016年深圳市落实强区放权以来,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实权下放,明确市、区职责划分,强化市级机构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基层规划土地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作为全市规划土地执法工作统筹和指导部门,需研究政策要求,部署全市工作任务,组织各类专项行动,督办重大案件,全面监督和指导各区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开展具体的执法工作,创新执法监督机制,提升执法综合监管效能。本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各类督察工作要求,确保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各类专项行动的顺利推进,梳理解读涉及规划土地执法领域相关政策规则文件,加强对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工作实施跟踪与形势研判,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及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提供重要保障。2.项目采购范围(1)服务名称《2024年度深圳市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2)服务地点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3.项目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4、.组织实施要求为确保本次项目招标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有力,中标人应成立项目组,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成果。中标人须配合采购人组织、举办本项目各工作阶段的汇报、审查等工作,并负责解答相关的问题。5.技术培训要求中标人应按采购人需求,对采购人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采购人能全面理解成果内容。6.售后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1)售后服务期限从最后成果提交采购人之日起一年。(2)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咨询和汇报等技术支持。(3)安排专人负责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7.报价要求(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价格包含企业利润、税额、专家评审费等一切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超出部分不予结算。(2)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或分项报价中的某项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而导致不能正常履约或可能影响项目质量,评标委员会专家有权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进行废标处理。8.付款方式本项目总价款分4期支付:合同生效后,投标人提交工作方案并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支付30%的合同总价款,完成初期成果和中期成果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可分别申请支付30%和30%的合同价款,投标人提交全部项目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支付项目尾款。9.履约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并写于合同内。10.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并写于合同内。11.服务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要求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会对中标人完成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通过验收的意见或凭证。第三章谈判须知一、谈判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规 定33.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采购邀请函1111.1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120日历天(从谈判截止之日算起)1313.1谈判应答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所有谈判应答文件应于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谈判应答文件。备注:本表“项号”按条款号编写。二、总则1、谈判说明本谈判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章、规定,通过谈判来择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2、定义2.1“采购人”也称采购单位,系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政府采购机构”系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谈判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本谈判文件的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3“供应商”、“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系指为了使谈判规范有序进行,经商采购人,对供应商作出的一系列约束文件;2.5“谈判应答文件”、“投标文件”系指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编制一系列文件,及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为响应谈判专家组要求形成的双方认可,并经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有效的文字资料。2.6“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谈判应答文件。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供应商必须具备条件:(见前附表第3项);4、谈判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谈判应答文件与递交谈判应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三、采购文件5、采购文件的组成5.1采购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谈判结束之前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采购邀请函;第二章项目要求;第三章谈判须知;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文件格式;第五章谈判应答文件格式。5.2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谈判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天向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谈判损失自负。6、采购文件的修改6.1采购文件发出后,在谈判结束前任何时候,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6.2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6.3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答疑、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网站、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采购文件、答疑、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四、谈判应答文件7、谈判应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7.1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与谈判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谈判应答文件均应用中文。7.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谈判应答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谈判应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8.1谈判应答文件应当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应答书4)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5)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6)谈判报价表7)供应商情况介绍8)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定)9)人员安排计划(格式自定)10)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注:具体按评分信息设置标书节点8.2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评标信息、具体技术要求及商务需求的相关内容提供证明资料,作为谈判应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资料均要求扫描件(原件备查)。证明资料内容为外文的,必须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内容仅供参考。证明资料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其谈判应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8.3供应商可以提供证明应答技术方案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以证明供应商响应的真实性。它包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投标产品从采购单位开始使用至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谈判应答文件技术规格已对采购单位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应答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6)对项目评标信息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纳税情况、银行资信等级和资金流状况等内容以及初审中涉及的资质证书,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其谈判应答文件未对谈判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按谈判应答无效处理,涉及评分的则予以不计分处理。8.4谈判小组有权对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扣分或谈判应答响应无效外,集中采购机构可视情况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8.5采购人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谈判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中标(成交),由谈判小组来评判。8.6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货物或服务应答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答方案。8.7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书,若原有资格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供应商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供应商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9、谈判价格(谈判报价)9.1供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9.2供应商的总报价为完成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含完成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设备、管理、维护、安装、调试、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采购文件、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包括项目实施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采购需求中未具体列出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费用。9.3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应是本项目采购范围(见第二章项目要求)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供应商在应答文件“谈判报价表”中列明的谈判价格(谈判报价)为依据(供应商要自行承担漏算、漏报的风险)。9.4除非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项目清单(若提供的话)中列出的需求项填报谈判价格(谈判报价)。供应商未填报的价格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谈判价格(谈判报价)内。10、谈判货币及合同价格10.1本项目的谈判应以人民币计。10.2供应商谈判报价总额一经成交后,即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11、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11.1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谈判应答文件均保持有效;11.2特殊情况下,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可于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11.3中标(成交)单位的谈判应答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验收及保修结束。12、谈判担保12.1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有采购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将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12.2保证金咨询电话:0755-83948155。13、谈判应答文件书写1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1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13.2.1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13.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13.2.3要求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13.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1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文件(E编辊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日圆可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4完成投标文件正文(信.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投标文件附件(信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生成投标文件X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X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3分项报价清单生成投标文件名称数值单位4投标人情况介绍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5货物说明一览表6技术规格偏离表7商务需求偏离表重新转换查看/打印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重要提醒:标书确认信息为开标信息,请确保和投标函内容一致,否则可能会有废标风险!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生成标书后进行完整性检查12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取消13售后服务方案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13.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2.7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13.2.8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13.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1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3.4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13.5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五、递交谈判应答文件14.投标书的保密1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文件(E编辊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日圆可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4完成投标文件正文(信.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投标文件附件(信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生成投标文件X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标书信息确认X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查看/打印3分项报价清单生成投标文件名称数值单位4投标人情况介绍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5货物说明一览表6技术规格偏离表7商务需求偏离表重新转换查看/打印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重新转换查看/打印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重要提醒:标书确认信息为开标信息,请确保和投标函内容一致,否则可能会有废标风险!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生成标书后进行完整性检查12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取消13售后服务方案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文件(D编辑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日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1批量转换2预览标书3生成标书4完成投标文件正文(信序号文件名是否制作是否已转换是否已签章转换标书电子标书标书签章投标文件附件(信1投标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I生成投标文件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重新转换查看/打印3分项报价清单√√重新转换查看/打印生成投标文件4投标人情况介绍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X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X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X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文件生成中,请稍候X已完成检查,准备文件写入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密码输入框口XV重新转换查看/打印V重新转换查看/打印5货物说明一览表6技术规格偏高表7商务需求偏离表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密码:重新转换查看/打印11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重新转换查看/打印12项目实施方案重新转换查看/打印确定取消13售后服务方案重新转换查看/打印就绪当前状态:生成投标文件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14.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15.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1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送达至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3楼304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交易集团评审区三楼),联系方式:83948100,83938584,83938599。1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15.4.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16.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16.1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1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17.4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谈判18、开标18.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18.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19、谈判要求19.1本项目谈判小组将于递交谈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一定时间内即开始进行谈判;19.2谈判小组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谈判。20、谈判应答文件的审查20.1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应答无效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资格性审查表》。21、谈判应答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1.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供应商应进行澄清、说明。21.2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22、谈判方式及程序22.1本项目采取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报价,电话或现场谈判。按照单一来源谈判规则要求,本项目的谈判为三轮,具体顺序为:第一轮报价(谈判)—>第二轮谈判—>第二轮报价—>第三轮谈判—>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应答文件中的报价及承诺内容即为投标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谈判)承诺。22.2详细的操作指南请登陆深圳政府采购网(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栏目下载“操作手册”。22.2.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22.2.2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七、中标(成交)23、应答无效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的谈判作应答无效处理:具体内容见《符合性审查表》。注:《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的所有条款及“最终谈判价格(谈判报价)超过报价最高限额”(视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审查项)均为应答无效条款,对不属于应答无效条款所列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应答无效的理由。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应答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24、中标(成交)24.1谈判小组依据本须知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价格等谈判结果并按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4.2谈判小组向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受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25、谈判结果公示25.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谈判结束后,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将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http://www.sz-jstar.com)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谈判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监督电话:0755-83948143。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结果。25.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中标(成交)通知书26.1采购结果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上打印《数字中标通知书》(咨询电话:0755——83948100,83948149,83938544)。26.2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6.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吊销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八、合同的授予与备案27、合同授予标准27.1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28.2中标(成交)供应商如不按前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成交)结果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供应商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28.3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29、履约担保29.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见前附表第26项)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29.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废除中标(成交)结果,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30、合同的备案具体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3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32.履约抽检及情况的反馈32.1供应商必须诚信履约,采购人必须对采购项目实施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抽检评价。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细则进行处理。32.2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33、宣传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市财政委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b.案例介绍、推广等;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34、供应商违法责任34.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6)恶意投诉的;(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34.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九、质疑处理35.质疑提出与答复35.1提出质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35.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5.3质疑条件35.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5.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35.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质疑函范本可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下载。35.4提交材料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5.5收文部门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6楼,质疑咨询电话:13560773149。35.6收文办理程序35.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35.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35.7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5.8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36.质疑后续处理36.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36.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文件格式(供参考)一、合同条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填写指南1本合同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制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原则上由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外签订的通用服务合同,均首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各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含法定机构)可参考使用。2由于其他日常性服务购买合同已经单独编制,因此本合同仅供其他服务类合同不能适用,需要另行起草合同时使用。3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时,除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款支付、项目成果等需按照采购需求补充完善的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得增减,如有增减需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4签约一方有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其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在“乙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乙方。5《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包括封面、合同正文、附件,其中封面、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经双方盖章方为有效;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为可选择项目,选择该项目在“□”内划“√”,不选择的项目在“□”内划“×”。7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或注明“无”等字样。8本合同示范文本中“……”为合同同类项列举的省略,当事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中作出相应调整。9本合同中甲方编号由我方财务合同审核生效后生成。10关于封面的填写。封面显示的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服务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等,供当事人在归档时甄别使用,其内容务必与合同正文内容一致。其中的签订地点可能关系到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的受理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应以我方所在行政区域为准。11关于正文部分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通讯和付款使用,因此所填内容务必确保能够切实使用。日后一旦发生争议,相关证据,如来往信函(包括电子邮件)、银行单据都以合同约定为准。12关于第一条的填写。第一条是对合同标的,即我方向乙方购买的服务内容的基本描述。第一条中应当对服务内容、政府采购品目(需填列至末级)、实施地点进行明确、详细的描述,如果我方需要的服务内容较为复杂,可以以附件清单的形式详细标注。另外在合同中还需明确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询价、直接确定供应商或其他等。13关于第二条的填写。第二条是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含安全生产)。为了明确责任,减少纠纷,应当在合同中对质量进行约定,至少写明所依据的标准。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应当注意服务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以按照服务性质和类型详细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服务质量要求较为复杂,可以以附件形式进行详细约定。14关于第三条的填写。第三条是对服务的权利约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免被第三人追诉,同时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该知识产权的认定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准。15关于第四条的填写。第四条是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其中应当注意的是须明确合同价款的涵盖范围,通过对总价款的确定和价款涵盖范围的确定来确保我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如为暂定合同价款的,需提供合同价款的明细附件。16关于第五条的填写。第五条是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该条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当事人的履行时间,这是确定委托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标准。一般来说,服务合同履行的开始时间或为合同签订之日,或根据我方的需要,可以具体约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服务性质和类型约定合同履行届满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服务和付费都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可以协商推迟,但如果推迟之后该服务行为已经对我方没有实际意义,则应当终止合同。如果我方需要乙方分阶段提供服务,还可以在本条写明分阶段验收服务成果的要求等。17关于第六条的填写。第六条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为保证合同按期、按质顺利完成,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并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协助义务、付款义务、验收义务、督促乙方按时履行合同和交付成果的权利等。甲方需要变更乙方交付成果期限的,可以约定支付/不予支付相应费用;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迟延交付成果的,甲方可与乙方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对乙方交付不合格的成果,甲方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助义务、按期按质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甲方督促义务、收受合同款项的权利等。甲乙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相应增加/减少权利义务。18关于第七条的填写。第七条是对合同最终成果的约定。最终成果的名称、数量等基本要求应在7.1中加以填写。如成果构成、数量较为复杂,可通过附件形式展示。19关于第八条的填写。第六条是对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是我方的主要义务,也是我方控制合同履行的主要手段。本条提供了三种费用支付方式供双方选择。根据服务性质和类型以及我方需要,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其他特殊方式。支付方式中费用支付的额度和支付时间应当清晰、准确地填写,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我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合适的付款期限。20关于第九条的填写。第九条是对双方协助与通知事项的约定。由于提供服务经常需要提交通知及相关文书,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甲、乙双方通知和通讯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约定,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对方。21关于第十条的填写。第十条是对乙方后续服务义务的约定。本条须明确乙方在项目验收合格几年后仍应配合甲方就本项目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22关于第十一条的填写。第十一条是对成果权属的规定。成果权属条款规定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本条须明确成果权属归我方所有,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享受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哪些权利。23关于第十二条的填写。第十二条是对转让和分包的约定。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标的,也不得将合同标的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须在合同里明确合同标的不允许转让,且未经我方同意,不允许进行分包。采购需求文件已明确不可转让和分包的项目,本合同则一律不得转让和分包。24关于第十三条的填写。第十三条是保密条款。由于本合同下的服务行为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也可能涉及到我方工作秘密或乙方技术机密,因此应当互相履行保密义务。25关于第十四条的填写。第十四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约定。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若需要变更合同,应当依照第十四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26关于第十五条的填写。第十五条是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除了第十三条约定的保密违约外,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是我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或不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等,乙方可能的违约情形包括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提供服务、延迟提供服务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退还已付费用或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条中提及的具体违约金和滞纳金可由双方视合同情况约定。27关于第十六条的填写。第十六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二十七法律规定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中只需对约定解除的情况进行规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8关于第十七条的填写。第十七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出现纠纷时一般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断。本条中双方可以约定不可抗力出现时双方通知和协商义务。29关于第十八条的填写。第十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如合同正常履行,则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出现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合同提前终止。30关于第十九条的填写。第十九条是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由于服务行为可能出现涉外情形,如乙方是外国当事人,标的在国外等,因此应明确合同适用我国法律,并排除冲突规则的适用,避免出现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31关于第二十条的填写。第二十条是关于争议解决机构的约定。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先行解决,无法解决时可提交诉讼。由于我方在深圳,为争取当地管辖且有利于我方的原则,一般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的优点是费用较低,且有上诉救济程序,缺点是判决期限较长。32关于第二十一条的填写。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合同签订和文本的约定。一般的服务合同,双方签字后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以最后的签字日期为准。为防替换合同页,也可以要求加盖骑缝章,但骑缝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文本应由双方保留备案。合同的附件与正文效力相同。日后如需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仍须以书面形式确定。33关于合同尾部的填写。尾部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栏。至少应有双方的合法公章,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服务合同项目名称: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签订地点:深圳市本合同共页(含封面)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合同联系人:合同联系人电子邮箱:乙方(受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合同联系人:合同联系人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其他批准文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遵守并切实履行以下条款:第1条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1.2采购方式为:(1)公开招标(2)竞争性谈判(3)单一来源(4)邀请招标(5)询价(6)直接确定供应商(7)其他1.3项目实施地点:1.4政府采购品目:1.5数字化交付情况:□是□否1.6项目服务内容:(1)(2)(如有需要,具体描述可编制附件)……第2条项目质量要求2.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目标与内容,成果符合约定。2.2本合同下的服务须符合下列要求(含技术标准):(1);(2);(如有需要,具体描述可编制附件)……第3条权利担保要求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服务或项目成果,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服务。3.2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服务或项目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服务或技术侵权的情形,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3.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3.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3.5甲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未被甲方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甲方获得的知识产权,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第4条合同价款4.1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____________元。4.2本合同项下合同总价款已涵盖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费用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用、食宿费用、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保险税费、办公费用、专业问题咨询费用、成果论证、评审费、成果公开展示费用等,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5条合同履行期限5.1本合同下的服务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个月止。5.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如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继续延长服务期限,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5.3甲乙双方组成项目组,各阶段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安排如下:序号工作进度预计成果预计完成时间验收方式12……………………(参考表样)第6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成果要求,对乙方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构成提出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严重错误或有正当理由对乙方项目组主要成员履行的服务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乙方替换项目组主要成员。(2)甲方有权以合理方式检查、督促乙方工作情况,同时应及时组织各阶段成果的汇报、审查、研讨、公开展示及公众咨询等工作,并及时将审查和征询结果提交给乙方。(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交付项目成果。(4)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取得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的审批。(5)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对乙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供支持。(6)甲方应自接到乙方编制的工作方案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方案的审定工作,提出审定意见。(7)项目过程中,乙方所需的有关项目资料及应由甲方确定的项目问题,甲方需及时配合提供和确认,超过双方约定的确认时间而影响到乙方的项目进度,相关项目文件提交时间顺延。(8)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合同价款。(9)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以及接受乙方就本项目的咨询;甲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告知乙方。(10)甲方应派熟悉情况的专人配合乙方进行相关工作,并为乙方详细介绍相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合适的工作场地。(11)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成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于双方签署合同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开展工作。(2)乙方应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材料和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工作方案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乙方应自收到甲方对工作方案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所需设备的购置工作或其他准备工作,并组织队伍进场作业。(3)乙方在项目进行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的配合。超过日甲方未配合,乙方有权要求交付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超过日甲方未配合,乙方有权要求重新商定交付成果的时间。(4)乙方应接受甲方合理的检查、督促,并在甲方的组织下,及时向甲方汇报各阶段的工作,接受甲方审查。(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内容、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甲方相关意见对工作内容和项目成果进行完善。(6)乙方应按有关法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进行工作,乙方应当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向甲方交付成果。乙方应对其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甲方确认相关报告、项目成果的,不免除乙方的保证责任。(7)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质量检查以及组织、举办本项目各阶段的汇报、审查、研讨、公开展示及公众咨询等工作,并负责解答相应的问题。(8)乙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采取措施,因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违法手段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9)乙方应依据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各层次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替换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10)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组主要成员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本项目审查和讨论的全部工作会议。(11)乙方应派遣专业人员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项目相关情况。(1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担第三方委托的本项目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时,应书面告知甲方;对可能与甲方利益冲突的项目,乙方不得承接。(13)乙方不得擅自将完成本项目所使用的基础属性数据及完成后的各项成果数据进行导出、复制、修改、对外公开、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方案设计文件和本合同项目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合同总价款______%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损失。(15)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泄漏、透露或者以其它方式给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事业、商业或者任何有关甲方机密信息和用户信息。(16)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7)乙方要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第7条项目成果7.1项目最终成果为:(1)。(2)。(如有需要,具体描述可编制附件)……7.2乙方应以纸质材料并附电子数据的形式向甲方提供最终成果,成果应落实数字化交付要求。7.3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交的最终成果组织评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属于数字化交付的项目,乙方所提供的最终成果必须符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项目数字化交付工作的通知(试行)》(深规划资源发[2022]184号,附件《项目数字化交付指引》)的相关要求。7.4对于已经提交成果验收的各阶段成果文件,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成果审查或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报告说明成果修改的详细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修改已经验收的成果文件。7.5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国务院或其组成部门审查批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深圳市政府审查批准□深圳市区政府批准□甲方会议审议批准□甲方其他形式审批存档□其它:第8条合同价款支付8.1除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金钱支付均通过本合同首部指定的乙方银行账号进行。乙方出具的付款申请和开具的发票为本合同下的法定结算凭证。8.2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如下:□一次性付清。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经甲方验收通过,涉及资产交付的甲方需登记入库后工作日内,向乙方按结算价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分__期付款:(1)首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于,支付乙方___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占合同总价款的__%,此笔款项为首期款)。如首期款为预付款,待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2)第__期:乙方提交,并通过本合同规定的第阶段的成果验收,涉及资产交付的甲方需登记入库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__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总价款的__%)。(3)末期: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全部成果并通过最终成果验收,涉及资产交付的甲方需登记入库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__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总价款的___%)。□按月支付。服务费用每月支付元,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每月的日由乙方出具付款申请及发票交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条通知和文件往来9.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送达。9.2甲、乙双方通知和通讯地址见合同首部。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10条售后服务10.1乙方应保证所提交项目成果内容详实可靠,数据来源准确;如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乙方所提交内容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证核实后,乙方有义务重新展开工作,直至甲方满意为止。10.2本合同项下项目成果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最终成果验收程序后年以内,乙方仍应配合甲方就本项目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10.3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问题在日(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日(小时)之内远程或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工作日(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日(小时)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10.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11条成果权属11.1甲方拥有本合同项目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11.2乙方可以请求甲方在公开成果时注明乙方为本合同项目受托人,经甲方同意后,可享有与甲方共同获得与本合同项目成果相关的荣誉证书和奖励的权利。11.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享有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的下列相关权利:□利用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受托人的身份利用甲方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第12条转让和分包12.1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标的,也不得将合同标的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2.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乙方应当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保密条款1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13.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或成果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露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支付对方服务费用总额____%的违约金。13.3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双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因本项目工作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项目的内容,或公开任何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如向与履行本项目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的违约金。第14条合同的变更14.1如发生因甲方追加或变更委托事项导致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服务费。新增部分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约定范围内收取费用。14.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到书面通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第15条合同违约责任15.1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15.2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展开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或其他自身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偿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人民币元;乙方已展开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有违约金。(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服务、拒付合同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接受服务并支付应付的合同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3)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规模、条件,或对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时,应于确定修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因以上原因造成乙方返工,工作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时,乙方予以免费返工;工作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但未超过%时,甲方应按乙方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工作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达到或超过合同总价款的%时,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延迟或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该阶段未付合同价款每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且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个工作日(含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因政府内部付款审批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15.3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款的%,人民币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将本合同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的违约金。(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的违约金,同时要求乙方退回全部已收合同款项。(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合同款项,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的违约金。(5)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项目成果和造成验收时间延后,检测、验收中的产品更改费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天须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6)由于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乙方应在宽限期内无偿予以重新开展工作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且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如甲方提出异议后乙方不作答复或者无理由推脱的或乙方无法在宽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退回合同全额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因项目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擅自修改已经提交验收的成果文件的,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8)乙方组织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约定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项目组主要成员构成。(9)本项目最终成果验收后年以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就本项目提供必要解释和接受咨询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以在支付合同款项时优先予以扣除。(10)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担第三方委托的本项目范围内有利益冲突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无论合同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甲方均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11)如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保证甲方在第三方主张权益时免受损失,并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12)乙方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6条合同解除1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非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原因,项目取消的;□非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原因,项目长期暂停,超过工作日;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按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同时应将甲方损失减小到最少,且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甲方。1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不满足本合同规定的;(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延误时间超过个工作日;(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阶段和成果提交时间及时向甲方交付成果,且延误时间超过____个工作日;(5)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或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或经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6)乙方不按约定执行技术标准并开展工作,且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的;(7)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履行合同,经甲方指出仍不及时改正,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工作日以上的;(8)乙方虽如期提交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但连续次未能通过本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的;(9)乙方组织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规定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且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补救和调整;(1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且未按甲方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1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12)非由法律规定或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业务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13)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14)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且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付的合同款项或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外,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乙方同时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退还甲方有关资料。16.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直至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2)甲方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履行合同协助义务,延误时间超过个工作日;(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相关工作方案不予确认,且不说明任何理由。(4)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的合同价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且逾期个工作日,但因政府内部审批程序导致迟延支付的情况除外;(5)甲方不审查本项目成果或暂停本项目,延误时间超过个工作日;(6)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开始项目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项目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或等于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价款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价款的全部支付。乙方同时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退还甲方有关资料。第17条不可抗力17.1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并同时发出书面通知。与此同时,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设法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17.2如不可抗力持续个月后一方仍无法克服,则双方应立即商议应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商议的结果应以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一部分。17.3本合同履约过程中,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本合同条款,双方应继续努力执行。17.4如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须提前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须在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提前终止要求。合同须提前终止的,双方须签署提前终止协议,规定终止日期。第18条合同终止18.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本合同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8.2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18.3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乙方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后续服务。第19条法律适用本合同一切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排除冲突法规则的适用。第20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0.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0.2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第21条其他条款21.1招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则以对乙方义务要求最为严格的文件为准。21.2本合同共份附件,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效力。21.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立即生效。21.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需要修订文件、补充文件,或任何附件的,均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委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经办人(签名):乙方:(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附件:中标通知书(必须提供,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除外)附件:项目组成员(必须提供)经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以下成员组成本项目的项目组:序号承担任务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1项目负责人2项目成员......附件: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暂定价款的必须提供)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中标金额合同履约时间自 至履约情况评价总体评价□ 优 □ 良 □ 中 □ 差分项评价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其他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具体情况说明采购人意见(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为采购人向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第五章谈判应答文件格式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二)谈判应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应答书(四)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及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五)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六)谈判报价表(人民币报价,含税价)(七)供应商情况介绍(格式自定)(八)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定)(九)人员安排计划(格式自定)(十)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职务: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三、应答书致: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谈判邀请,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供电子谈判应答文件一份:通过网上投标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是通过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下载的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的谈判应答文件(即投标文件);据此函,代表宣布同意如下:谈判价格(谈判报价)具体见“谈判报价表”;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第(编号、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本应答文件有效期为谈判应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一百二十个日历日;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参与本次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投标人名称:日期:四、政府采购应答及履约承诺函致: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单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单位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4.我公司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5.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6.我单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受到财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的(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依法应予联合惩戒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7.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5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局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9.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10.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11.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2.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13.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14.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15.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16.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17.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18.我单位承诺未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9.我单位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20.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人:日期:年月日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日期:六、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序号采购人要求内容投标人响应情况1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2完全满足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指标要求。3完全满足验收量化指标要求。注:1.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3.“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为准。七、谈判报价表谈判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项目报价备注 项目投标人:日期:年月日备注:本项目仅对总控制金额进行报价。八、供应商情况介绍提供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规划土地督察政策建议及专项行动实施跟踪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