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车诱导系统招标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2024)



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公告标题:
停车诱导系统-平台系统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内容:

项目概况
停车诱导系统-平台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4日 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33240729118281-15138642
项目名称:停车诱导系统-平台系统
预算编号:1524-W133121019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42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42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142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停车诱导系统-平台系统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42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采购预算金额:1,42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420,000.00元)。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交付地址:新场镇。本项目的磋商范围与工作内容包括: 本次项目为规范停车现象,均衡停车场泊车情况,减少路面交通压力,做到真正的排堵保畅,建设停车诱导系统。该系统为停车诱导屏指引机动车合理规范的停车。系统采用三级诱导原则,由远及近、由外及内,逐步诱导车辆从片区外围到具体停车场停车。在古镇周边7个合法合规经营的正规停车场库设置三级停车诱导屏,在本市已建成的三条交通要道S2、S3、申江南路的出口匝道下游至新场古镇的必经之路上设立一级停车诱导屏,在新场镇实现开发一套停车诱导发布系统,实现对停车诱导屏的发布控制。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应商可自报少于90个日历日的其他时间。软件开发质量保证(免费技术支持)期为1年,供应商可自报多于1年的其他时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4、其他资格要求:4.1本项目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4.2 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4.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27日至2024年10月11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11室。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磋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现场踏勘:本项目不安排现场踏勘。3、答疑时间:本项目不安排答疑会。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以上信息如果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 地 址:浦东新区新场镇牌楼东路285号 联系方式:021-581780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 联系方式:021-685425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侯依仪 电 话:021-68542525

附件信息:

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docx35.4K

公告发布时间:
2024-09-27

公告发布媒体: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公告源URL:

投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4-10-24 13:30:00

一、说明1总则1.1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3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4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6本项目如涉及软件开发,则开发软件(包括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的)的全部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采购人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支撑该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如采购人使用该软件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7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二、项目概况2磋商范围与内容2.1项目背景及现状新场镇,隶属上海市浦东新区,建有地铁16号线,公路交通可达上海迪士尼乐园、上海野生动物园、浦东国际机场、临港新城等,上S2高速转S32嘉兴方向可直达江苏、浙江、安徽,贯通长三角地区。新场镇目前停车现状:部分停车场车无人管理,停车较混乱,没有明显停车指引以致机动车无法第一时间找到停车场泊车,造成路面上无效交通流的叠加。2.2项目磋商范围及内容本次项目为规范停车现象,均衡停车场泊车情况,减少路面交通压力,做到真正的排堵保畅,建设停车诱导系统。该系统为停车诱导屏指引机动车合理规范的停车。系统采用三级诱导原则,由远及近、由外及内,逐步诱导车辆从片区外围到具体停车场停车。在古镇周边7个合法合规经营的正规停车场库设置三级停车诱导屏,在本市已建成的三条交通要道S2、S3、申江南路的出口匝道下游至新场古镇的必经之路上设立一级停车诱导屏,在新场镇实现开发一套停车诱导发布系统,实现对停车诱导屏的发布控制。2.3开发周期(交付时间)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日历天内交付,供应商可自报少于90个日历天的其他时间。2.3.1开发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应完成项目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及软件开发工作。2.3.2试运行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75个日历天内应完成项目所有建设,并开始试运行。2.3.3验收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日历天内完成验收。2.4责任人和组织保障为保证项目可实施性以及项目进度,供应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对该项目管理的设想和具体方法,涉及以下内容:专项小组:需成立专门领导和工作小组,投入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项目建设,统筹考虑项目建设的规划、组织和日常工作管理。项目例会:包含项目组内部例会,专题讨论会等。检查上一次例会以来的计划执行情况,布置安排下一次例会前的计划安排。对于拖延项目进度计划要求的工作内容,找出其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进度完成。举行与项目建设方相关干系人的联席办公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理的项目建设团队: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成员除基本信息外,必须说明专业背景,相关资质和专长。2.5质保期:软件开发质量保证(免费技术支持)期为1年。质量保证期工作内容要求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后起计。3承包方式3.1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以包质包量、包安全可靠的方式实施项目承包。3.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合同签订方式4.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5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5.1结算原则5.1.1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5.2支付方式5.2.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5.2.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2)第二笔付款-交货付款(40%):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报告(由甲乙双方及有关部门签署)、合同规定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3)第三笔付款-最终付款(30%):服务期(自平台建设验收交付完成起12个月)满且甲方收到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4)付款要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5.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5.4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技术质量要求6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8】《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GA/T484-20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22】《检查井盖》(GB/T23858-2009)《LED显示屏现场测量方法》【DB35/T1369-2021】《公共场所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最大可视亮度限值和测量方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信息分类与编码》(GB/T21394-2008)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7磋商内容与要求7.1软件开发工作清单序号模块名称功能及技术指标备注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数据接入根据上海市停车平台的数据格式,在本系统中接入的停车信息●核心功能模块2停车诱导板基础信息停车诱导板基础包括:位置信息、版面式样、设备信息等3常规信息自动发布功能提供信息自动发布功能4人工诱导信息发布功能提供信息人工发布功能5人工强制信息发布功能提供区域信息强制人工发布功能6交通诱导方案编辑功能提供预先编辑多种交通诱导方案7交通诱导方案预演功能模拟实际诱导显示的预演功能8停车信息统计分析根据停车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生成图表9网络远程维护功能10开放停车数据 API说明:此表所列内容为本次磋商核心工作内容,供应商不得缩减。7.3具体服务内容7.3.1设计原则1)实用性原则应满足日常业务、汇报演示、操作管理等工作需要,便于管理和维护。2)先进性原则采用应用效果明显、性能具有优势的市场主流技术,充分应用智能化、网络化、可视化的技术手段。3)安全性原则应具有抵抗外界干扰和侵犯的安全能力并保证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避免系统遭受电磁场干扰、雷电破坏、暴力破坏以及网络攻击等。4)经济性原则建设方案选型应保证项目造价合理性和经济性,保证运行维护成本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能以较低的成本、较少的人员投入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实现高效能和高效益。5)灵活性与可扩展性原则系统在设计上应具备合理的灵活性,同时兼顾当前需求与业务发展的需要,采用便于扩展的设计方案。7.3.2建设目标根据新场镇管理的业务需要,本项目在重要路网路口安装诱导屏,以向通过路口的机动车辆发布动态交通信息,规范驾驶者的驾驶行为,保证路口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提高路网运行效率。7.3.3各模块具体要求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数据接入基本功能:根据市停车平台的数据格式,在本系统中接入公共停车基础数据。工作流程:公共停车基础数据包括:场库位置、场库编码、总车位数、剩余车位数。2停车诱导板基础信息基本功能:取得位置信息、数据信息。工作流程:停车诱导标志所在的准确位置,提供经纬度坐标,需要进行精确的定位和标注;停车诱导板关联的停车场数据。3常规信息自动发布功能基本功能:取得停车诱导板位置信息、版面式样、设备信息等工作流程:常规信息是根据交通信息处理的结果进行组织的,这些信息主要包括道路的交通状态以及收集到的交通事件。自动发布包括诱导信息的组织和文字诱导信息发布等主要功能。4人工诱导信息发布功能基本功能:在不停止后台算法对外场可变信息板发布信息的同时,通过增加显示信息或暂时替换显示信息的方式进行诱导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人工诱导信息发布的优先级一般高于自动诱导信息发布。5人工强制信息发布功能基本功能:在发生突发的重特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的事件时,对事故影响区域强制发布人工诱导信息来引导车流绕行该区域。工作流程:人工交通状态信息的发布主要发生在对某些路段或区域的交通状态异常时,一般情况下,操作员应通过发布端关联的摄像机预置位巡视该发布段区域的交通状态,发现实际交通状态与算法发布的交通状态不符并持续一段时间后,应视为算法错误;此时,通过用户界面可强制发布交通状态信息,并改变外场显示信息。一段时间后,自动算法会重新接管重新自动发布,当继续进行观察,如果发布状态继续错误,则可以考虑改变该区域的发布方式为人工发布。6交通诱导方案编辑功能基本功能:提供预先编辑多种交通诱导方案工作流程:系统根据各类交通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可预先编辑多种交通诱导方案,以在相应事件发生时人工或自动地向关联的交通诱导屏发布预设的交通诱导方案。7交通诱导方案预演功能基本功能:模拟实际诱导显示的预演功能工作流程:系统可对已设定好的交通诱导方案,在向可变信息板发布前模拟实际诱导显示的预演效果,以避免显示异常,达到诱导目的。8停车信息统计分析基本功能:系统根据停车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生成图表直观显示数据信息。可以导出查询信息图表。包括:数据查询统计、数据图表。工作流程:依托GIS系统,对区域内停车场,停车库的资源作展示,并按照不同统计分析类形成看板。GIS地图支持区域放大缩小等功能。9网络远程维护功能基本功能:系统能自动查看前端可变信息板的运行状态。工作流程:具有故障诊断功能,控制单元能自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监控中心计算机报告。10开放停车数据API基本功能:提供API接口工作流程:基于对新场镇的停车基础数据的采集与多元校核,开发并开放停车数据API接口给第三方。7.3.4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软件测评、信息安全测评。7.4人员及设备要求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完成交付及满足后续运营维护要求,应搭建相应技术团队:1、项目总负责人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对所属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所有物品负有全部责任,并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衔接各环节运转顺畅。2、项目团队成员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应不少于9名且必须为供应商正式员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列明项目所投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等。7.4.1本项目中人员岗位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人员配备一览表序 号岗位名称配置岗位人数基本要求备 注1项目经理1有相关类似工作经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不兼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工作。2技术负责人13软件架构工程师14需求分析师15软件工程师4软件开发工程师 3 人;软件测试工程师 1 人6维护工程师1合计9以上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需提供截止磋商日前6个月内任一月份,社保由供应商单位缴纳的有效证明。8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8.1质量标准8.1.1成交供应商所交付软件系统应满足本项目合同文件明确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软件开发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采购需求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8.1.2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软件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系统运行安全之规定。8.1.3在软件开发启动之前,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进一步进行项目应用调研与开发前分析,双方对现拟需求、响应方案、运行目标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按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必要调整,调整结果双方以合同附件形式增补生效。8.2验收要求8.2.1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以符合采购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相关附件所提供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和采购人的要求为准。8.2.2软件开发完成并达到规定要求后,成交供应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进行交付验收的规程与安排。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项目验收流程。成交供应商在交付验收前应当根据约定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测试,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要求,以确认本项目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并初步达到符合采购文件中约定交付的规定。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8.2.3软件系统达到验收条件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同时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软件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系统部署文档》)以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通过。8.2.4验收分初验和终验。初验通过且系统试运行达到规定时间,初验遗留问题已解决,成交供应商确认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即通知采购人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最终验收。当系统通过运行测试时即终验完毕,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终验报告。8.2.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约定采购人可以使用和拥有本开发软件源代码,成交供应商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8.2.6采购人在本项目交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成交供应商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成交供应商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8.2.7如果属于成交供应商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8.2.8如果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系统在验收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8.2.9如采购人同意本项目验收交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目标的系统软件开发的需求、任务和功能。8.2.10如本项目连续3次终验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供应商作违约处理。8.2.11自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计算质量保质期,采购人享有成交供应商(15)天的系统试运行现场驻场服务期。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采购人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以应用解决系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进一步提供与完善软件运行水平。8.2.12项目验收后成交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移交除本章节第8.2.3款外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档资料。9售后服务要求9.1软件运行保证在成交供应商驻场服务期满,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质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并对由于设计、功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提供7日*24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成交供应商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成交供应商将通过以下三种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支持:9.1.1电话支持:客户通过拨打成交供应商指定的维护工程师电话,由成交供应商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9.1.2远程技术支持:在采购人保证服务器网络联通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技术支持。9.1.3现场支持:如果不能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方式解决系统的技术故障,在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要求后的24小时内,成交供应商将派遣工程师赶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提供故障排除服务。9.2软件维护要求9.2.1质量保质期内,由采购人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更新、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性维护,其工作范围为:软件日常运行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9.2.2当出现故障时,采购人应立即通知到成交供应商。如属于严重故障,成交供应商立即委派工程师进行处理;如属于一般故障,成交供应商委派工程师在一小时内开展问题处理工作;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9.2.3成交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3软件系统的培训要求9.3.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对软件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软件的使用及维护培训,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系统运行维护与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运行保障的目标。9.3.2成交供应商应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用文字资料。9.3.3培训时间与日期应在软件开发完毕后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商定,并提供具体的培训方案。9.4质保要求9.4.1质保期内①日常响应和解决时间要求:提供每周7天×10小时(7:00-17:00)响应服务,服务方式:手机、微信或电子邮箱。要求4小时内应做出故障诊断报告。②应急响应和解决时间要求:一级故障:系统性问题,如主要设备、核心网络故障;要求2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不涉及硬件厂商的问题24小时内排除;涉及硬件厂商的问题24小时内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时间。二级故障:个别性问题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如设备不能运转;要求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现场排除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问题,领取备用配件和备用设备,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解决。三级故障:个别性问题,尚不影响基本功能使用。要求当天响应,三个工作日内解决。9.4.2质保期外免费质保期过后,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承诺提供免费上门维护服务。免费质保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10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10.1供应商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采购人使用,未经供应商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采购人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10.2供应商保证对其交付的软件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软件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10.3供应商需保守因本项目执行而获得的采购人的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采购人的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供应商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采购人及采购人的所有经办人员。10.4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在内的全部程序。10.5除开发者身份权外,项目的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全部权益属于采购人。此权利担保规定的效力不受所签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四、报价须知11磋商报价依据11.1磋商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磋商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11.2磋商文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如果有)、管理要求与标准及考核要求等。11.3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说明11.3.1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1.3.2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主要工作内容,允许供应商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内非核心工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并依照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报价。各供应商应认真了解采购需求,如发现核心工作内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为准。11.4岗位设置说明11.4.1岗位设置应与磋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1.4.2采购人提供的岗位设置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各岗位最低配置要求,与最终的实际履约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供应商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了解采购需求。供应商如发现该表和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不得对岗位设置中的岗位类别和数量进行缩减。12磋商报价内容12.1本项目报价为全费用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磋商报价(即磋商总价)应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案设计、研发、上线测试、验收和评估、操作培训、售后服务、投入使用这一系列过程中所包含的所有费用。12.2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2.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12.4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2.5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构成等。供应商只需在《磋商一览表》中报出对应服务期限的磋商价格即可。13磋商报价控制性条款13.1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中各年度或各分项报价(如有要求)均不得超过对应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3.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3.4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3.4.1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13.4.2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13.4.3磋商报价中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4其他无五、政府采购政策1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5.1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产品。15.2供应商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1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6.1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6.2供应商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1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7.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磋商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中小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7.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7.3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7.4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8支持监狱企业发展18.1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8.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9促进残疾人就业19.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停车诱导系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