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招标公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2024)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27506-202409-378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吉子现大唐延安电厂封闭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9-29 至 2024-10-13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方于每月月底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2.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3.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28 18:14:3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4,300

<3,300

空干基全硫St,ad

%

<0.8

≥1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0-38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6

≥18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30

灰熔点(ST)



≥1,250

<1,200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发站

到站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烟煤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调试用煤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调试用煤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合同兑现率超过1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高于120%的,必须按照议价采购流程进行决策。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ar

(%)

Vdaf

(%)

St.ad(%)

ST

(℃)

HGI

(mm)

烟煤

≥4300

≤16

≥30

≤0.8

≥1250

≤30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接卸,并终止合同,未完成合同量造成的到货率考核由卖方承担:

(1)Qnet,ar<3300千卡/千克;(2)Mt>18%;(3)St.ad>1%;(4)ST<1200。

卖方拉运前须提供煤质全分析报告(附加氢值、灰熔点化验值)。

卖方须按照买方制定的日调运计划严格执行,在约定时间内,未按时按量完成调运计划的,视为违约行为,买方将按照合同条款:七、违约责任,第2条进行考核。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且运输车辆严禁超吨位装车,净重超过40吨以上,买方有权对超吨位数量予以罚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买方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2.1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汽车运输时,卖方车辆进入卸煤地点必须服从买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己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悉买方的《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接受买方关于《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考核,对于违反《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2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关于《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相关考核,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

层装车、掺假、掺杂等严重不良行为时,经买卖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若卖方未及时到厂或不予配合,将以买方确认为准),买方将按照《入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处理(详见附件),所造成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4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2.5买方有权前往卖方装煤点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卖方出现掺假、掺杂、等严重不良行为,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列为“供应商黑名单”。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含税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不含税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4300≤Qnet,ar

(卡价成交价)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吨]}

增减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4200≤Qnet,ar<4300

0.001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4100≤Qnet,ar<4200

0.002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4000≤Qnet,ar<4100

0.004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3900≤Qnet,ar<4000

0.006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3800≤Qnet,ar<3900

0.008

(卡价成交价)

合同

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3300≤Qnet,ar<3800

热值每降低1-100千卡/千克区间,按照0.004的幅度继续扣减

(卡价成交价-0.008)

单批次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Qnet,ar<3300

/

不予结算

单批次

/

②【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 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硫分

St.ad>0.8%

0.01%

减0.3元/吨

(含税)

0.8%

合同周期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烟煤

全水分

Mt>16%

0.1%

减0.1元/吨 (含税)

16%

合同周期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3) 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考核标准

90%<到货率

不考核

80%<到货率≤90%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70%<到货率≤80%

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

60%<到货率≤70%

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

50%<到货率≤60%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到货率≤50%

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

五、结算及付款

1.买方于每月月底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2.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3.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 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7. 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收货单位机组使用时,如造成收货单位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中标后出现不配合签订合同、不提供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导致到厂量不足合同总量20%等情况,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额履约保证金。

2.卖方未按照买方所下发调运计划数量、时间完成发运,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买方根据当日车辆到厂情况对卖方处以1000-10000元考核,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3.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因煤质异常造成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如约完成本项目而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贰拾万元整)。卖方中标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卖方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卖方可提出退款申请,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

(月末严禁打款)

(2)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唐

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入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公司)厂内燃料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杜绝劣质煤入厂,及时发现分层装车和掺假行为,保证入厂煤质量,根据大唐集团制2023年20号《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入厂煤验收过程(含采样、接卸等)中发现的煤质异常的确认及处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燃料物资部负责对发运电煤的监装,确保煤质均匀、符合合同约定值,杜绝大小车装不同煤质的煤或分层装车,驻矿人员在发现装车异常时及时向部门汇报;燃料质检

部对个别违反合同约定但达不到启动多方参与的煤质异常处置流程的,采用《煤质异常处理处罚通知单》处罚方式(附件1);燃料质检部发现到厂煤质铺底、分层、夹心、前后装车等掺杂使假情形时,启动由燃料质检部、燃料物资部、纪委办、供应商或矿代共同参与的煤质异常处置流程,对确认的掺假来煤做出停止装车决定。

第四条

燃料质检部负责入厂煤煤质目测和人工抽查,对异常和掺假来煤按制度和抽样结果进行扣罚,对免罚申请查看装车全过程资料。

第三章

煤质异常定义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煤质异常”指火车和汽车来煤采样前或煤场卸车中目测来煤含矸量大、粒度超标、含有煤泥、水分超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顶底抽查中发现的煤质差异在2.00兆焦/千克以上的来煤。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掺假”指火车和汽车来煤卸车或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铺底、夹层、分层装车等。

第四章

人工抽查采样

第七条

汽车煤抽查采样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或煤场管理人员监督采样过程,并填写抽样记录表(附件2),抽查方法如下:

(一)单车放置于煤场平坦位置卸车后采取煤堆上部和中部煤样作为综合样,推煤机推开煤堆保留20-50厘米高度采取底部样品;也可在卸车过程中停止翻卸,从车厢内煤层断面采取拉筋或底部煤样,并查看装煤断面是否有分层现象。

(二)汽车煤单车抽取综合样和底部样子样数目均不少于5个,子样重量大于3公斤;应按照“均匀布点,多次采取”的原则采取煤样。

第八条

火车煤抽查采样由双人进行一人监督、一人采样,随机打开火车车厢侧门,沿车厢底部向内挖0.5-1.5米左右,采出煤样,目测外观是否一致,每车子样数大于5个,子样重量大于3公斤,综合样采取中部、和顶部样品,子样数目不少于5个,子样重量大于3公斤。

第九条

煤场抽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提前30分钟发出消息,燃料物资部通知到矿方驻电厂人员,允许驻电厂人员现场观看采样过程,以及查看制样过程,并对制备后的样品分样,同时在抽样记录上签字。在发出通知后30分钟驻电厂人员未到场的视为认可抽样结果。需扣罚的来煤,存查样保存至扣罚执行完毕。

第十条

矿方驻电厂人员如对人工抽查采样过程有异议,可现场向燃料质检部组织采样人提出,并在签字时签署意见,查实未按采样规定采取的样品,不予进行扣罚。

第十一条

采样员、煤管员在采样和卸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外观不一致或不同位置装车有外观差异)应保留现场并及时汇报燃料质检部主任,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煤质外观差异(夹矸、分层),应及时通知燃料物资部负责人现场共同查看,确认掺假应立即停止该矿装车,对确认掺假的车辆严格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同一供煤商来煤连续3车发现都存在掺假或分层装车等问题的,由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立即停止装车,并对已发运车辆进行统计,到厂加强接卸检查管理。经确认为

严重煤质异常

单位,后续中止合同并列入本公司燃料供应商黑名单,自解除后1年内对此类供煤商不得夜间收煤。

第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有煤质异常的供煤单位,燃料质检部应加大其来煤抽查频次,燃料物资部应加强驻矿监督。

第十四条

夜间抽查来煤应执行煤质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章

煤质异常认定及扣罚

第十五条

汽车来煤同一车辆不同位置煤质差异超过2.00兆焦/千克扣罚5吨,差异在2.00兆焦/千克基础上每增加0.50兆焦/千克增加扣罚5吨,依次类推直至该车扣完,当同一车辆拉筋、车厢底部热值高于综合样热值,不扣罚。

第十六条

到厂验收结算的火车煤不同位置煤质差异超过2.00兆焦/千克扣罚7吨/节车,差异在2.00兆焦/千克基础上每增加0.50兆焦/千克增加扣罚7吨,以此类推直至单车扣完。

第十七条

抽查汽车、到厂验收结算的火车煤拉筋、车厢底部煤,热值在该批次煤热值1.12兆焦/千克范围内属于正常;低于1.12兆焦/千克(不含)~1.62兆焦/千克,按照抽查车辆煤量和热值加权到当日批煤热值中;低于1.62兆焦/千克(不含)~2.12兆焦/千克,按照两倍煤量和热值加权到当日批煤热值中;低于2.12兆焦/千克(不含)~2.62兆焦/千克,按照三倍煤量和热值加权到当日批煤热值中,低于2.62兆焦/千克以上,按照四倍煤量和热值加权到当日批煤热值中。煤质异常化验计算结果,应通知燃料物资部签字确认,且在告知燃料物资部热值结果半小时后,若人员未能履行签字手续,将视为认可化验结果,正常提交上传。燃料质检部出具相应的入厂煤热值异常处理单(附件3)。

第十八条

对来煤采用大小车装不同煤质的,视为掺假行为,由燃料物资部通知停止拉运。

第十九条

长协火车煤出现煤质异常,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燃料物资部负责联系长协供应商进行商务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供煤方对单车扣罚有异议时,可向燃料物资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燃料物资部组织燃料质检部查看装车全过程资料,共同确认该车是否在同一位置,采用同一装车方式,采样时间和装车时间相吻合情况下,由燃料物资部出具来煤免罚确认单(附件4),经燃料物资部、燃料质检部、纪委办确认后,上报燃料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可免于处罚,原件交燃料质检部留存作为凭证;不符合免罚情况时,由燃料质检部在燃料智能平台按制度进行扣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有效打击掺假,在汽车24小时进煤期间,为保证抽查采样安全,燃料质检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夜间来煤进行随机压车待卸,在第二天上午检查确认,对确认出现掺假和煤质异常的供应方,停止夜间接卸,燃料物资部按相关约定进行处置,同时按照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价,直至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供煤商在一月内出现第二次严重煤质异常(分层、掺假)的,可按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供煤商在半年内出现三次任意一供煤车辆严重煤质异常(分层、掺假)的,燃料物资部按照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价,直至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煤质异常处置过程中燃料质检部负责考核

(一)在煤质异常处理过程中存在异议时,及时通知燃料物资部到场,未按规定通知燃料物资部到达现场,考核责任人100元/次,未及时到达现场影响接卸的,考核燃料物资部100元/次,若燃料物资部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但认可处理结果的情况,可免除考核。

(二)责任人对煤质异常处置无相关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应发现未发现煤中掺杂使假(铺底、分层、夹心、矸石过多、人为加水等)情况,考核煤场当班人员200元/批次。部门负责人煤场抽检发现来煤掺杂使假,扣罚班长100元、扣罚当班人员300元。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抽检发现,扣罚部门负责人100、煤质专工200元、班长300元、当班人员500元。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抽检发现扣罚部门负责人月奖2000元、当班人员下岗一个月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的,由职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驻矿监装失职造成的掺假行为由业务部门进行约谈、通报、考核;触犯岗位红线、防控要点、重大风险问题由纪委办公室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煤质异常、掺假,或驻矿监装发现异常装车的人员公司予以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燃料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09月21日起执行,同时前期发布的《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煤质异常处理处罚通知单》废除。

煤质异常处理处罚通知单

编号:

NO:

发 现 人

日 期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司机签字

燃料质检部

燃料物资部











标 准

1.入厂煤水份大:市场煤湿粘但车厢底部不滴水,每车扣净重0.5吨;车厢底部滴水,检查装车发现视人为行为,每车扣净重1吨;车厢底部滴水为煤矿生产原因,并结合装车情况,扣净重0.2吨或停车控水不予扣罚;滴水成线每车扣净重5吨。

2.入厂运煤车辆矸石杂物过多时,根据情况每车扣净重1吨,每车矸石超过10%扣10吨、超过30%时整车扣完。

3.针对供应商的以下行为,根据情况每车扣除相应净重:

3.1发现来煤有编制袋、铁块、铁丝、石块等杂物,扣0.5吨。

3.2运煤车装煤前未清理车厢,存在有灰和沙子等,扣0.5吨。

3.3发现来煤有煤泥,视情况扣1吨。

3.4发现运煤车辆过重衡后故意放水箱存水时,扣2吨。

3.5市场煤来煤湿粘,影响采样,造成采样机堵塞,扣2吨。

3.6发现来煤明显掺杂矸石,扣5吨。

3.7发现来煤粒径大于50mm且含矸量过大(超过500公斤)时,扣5吨。

3.8发现来煤有矸石铺底,视情况扣3-5吨。

3.9发现供应商有分层装车时,启动煤质异常处理流程,根据《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办法》处置。

3.10发现运煤车辆整车换煤等掺假行为,启动煤质异常处理流程,根据《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办法》处置。

4.发现有铺底、分层、夹心、前后装车等以次充好的掺假现象,启动煤质异常处理流程,根据《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办法》处置。

5.发现多车来煤煤质明显异常,矸石量大时,启动煤质异常处理流程,根据《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办法》处置,对该供应商停煤整顿。

6.对运煤车辆整车换煤、装车明显分层、夹心或前后装车煤质不一致等掺假行为,根据燃料采购供应合同约定或《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办法》执行违约条款,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1、处罚车辆牌号:

2、依据煤质异常处罚规定第 条,共 车,扣罚 吨。

注: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专工5吨及以下;主任10吨及以下,超过10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运煤车辆入厂违约处理通知单

编号:RLZJB- NO:

时 间

违章地点

供应商

第一联

燃质部留存

违章车牌号

违章司机

具体违约行为及处罚标 准

1.运煤车辆司机进入厂区吸烟、乱扔杂物垃圾,处罚1吨/次。

2.运煤车辆汽车卸煤沟未清理,私自将车停在沟内,处罚1吨。

3.运煤车辆在厂区,专用线内鸣笛、超速、插队、逆行、乱停等违章行为,处罚1吨。

4.运煤车辆司机室只允许留司机一人,超过规定人数处罚1吨/人。

5.运煤车辆在过衡过程中司机下车,未经允许擅自下磅,处罚0.5吨。

6.车辆在自动采样过程中,不按先后顺序排队,发生抢道等行为,处罚1吨。

7.未关好车厢门的车辆离开煤场或汽车卸煤沟,或自卸车在车厢未完全复位(非液压故障),而驶离煤场处罚1吨。

8.运煤车司机未按规定着装,包括未佩戴安全帽,未穿反光背心,未穿长袖,反光背心拉链不得敞开、穿拖鞋等行为处罚0.5吨。

9.运煤车辆司机在煤场或汽车卸煤沟区域内不听指挥管理、随意走动或移动车辆,处罚1吨。

10.所有车辆必须听从煤场管理员的指挥从同一进口入,从同一出口出,防止车辆堵塞进、出口,不听指挥,每次处罚1吨。

11.运煤车辆遇有困难或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恶意占衡不让者,每占一分钟(时间从系统记录成功后算起)处罚0.5吨,时间超过60分钟该车扣10吨并永久拉黑。

12.未按指定区域卸煤者,处罚5吨。

13.未经许可私自卸煤者,处罚5吨。

14.在入厂煤外观检查中,司机不予配合,造成接卸延误或困难等现象者,处罚5吨。

15.运输车辆底部排气管未加装防尘罩,扣1吨/车。其它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扣5吨/车次。

16.由于运输单位或矿方派车错误,导致入厂车辆数量、质量发生错误的,处罚10吨。

17.运煤车辆进入厂区不听指挥,蛮横无理取闹,处罚5吨/车次。

18.运煤车辆在厂区内撞坏现场设备或公共设施,处罚5吨,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19.运煤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排气管朝向地面造成扬尘,处罚1吨。

20.运煤车辆未提前告知更换厢车,处罚2吨,若换煤、使假等行为事实确定,罚没整车。

21.运煤车辆套牌,处罚2吨,若换煤、使假等行为事实确定,罚没整车。

22.运煤车辆司机威胁、恐吓班组人员,处罚10吨/车并按照厂内治安条列处罚。

23.运煤车辆司机间进行辱骂、肢体冲突,厂内班组两人次劝解无效,处罚10吨/车并按照厂内治安条列处罚。

24.运煤车辆司机不听劝解恶意拍摄视频或照片,处罚5吨/车。

25.运煤车辆司机恶意拍摄视频或照片,造成恶劣社会舆情,处罚该供应商合同款的20%。

备注

1、处罚车辆牌号:

2、依据运煤车辆违章处罚规定第 条,共 车,扣罚 吨。

注: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专工5吨及以下;主任10吨及以下,超过10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李俊彦

3. 联系电话:0911-832216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附录D(规范性附录)煤炭买卖市场合同标准模板(供应商到厂交货)煤炭买卖合同(市场)合同编号:【】竞价编号:【】出卖人(卖方):【】签约时间:【】年【】月【】日买受人(买方):【】签约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1.收货人为:【单位全称】2.交货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品名/煤种供煤矿点(产地)发站到站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月/旬/日)及数量(万吨)合计123456789101112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水运方式下,承运船只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品名/煤种发热量全水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粒度品名/煤种Qnet,ar【(千卡/千克)/(兆焦/千克)】Mt(%)A【ad】(%)V【daf】(%)St,【ar】(%)ST(℃)HGI(mm)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二、运输方式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火车/皮带/水运等】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三、数量及质量验收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第三方】【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水尺】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买方/卖方/第三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卖方/第三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卖方/第三方】联合验收。2.以【卖方(或第三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1)索赔标准:数量标准:双方检斤偏差(即:(卖方数量-买方数量)/卖方数量)不超过【汽车运损:1%;火车运损:1.2%;水运运损双方约定值】%;质量标准:双方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卖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大卡/千克。(2)索赔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方式1:偏差超标部分不予结算。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部分,买方全部不予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方式2:共同检验。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双方共同对买方已收到的煤炭(单独存放)在【买方】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结算。方式3:第三方复检。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双方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买方已收到的煤炭(单独存放)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结算。方式4:加权计算。买方、卖方(或第三方)数据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结果进行验收结算。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4.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四、合同价格(一)合同价格=煤价+运费+杂费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采用【单卡计价/按吨计价】方式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品名/煤种热值范围【(千卡/千克)/(兆焦/千克)】热值基准价格加权方式基准价格公式【(元/[(千卡/千克)×吨])或(元/[(兆焦/千克)×吨)])】【单批次/天/月/合同周期】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元/吨)】固定价格 ××指数+浮动价格(2)质量调整价: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品名/煤种煤质指标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质量调整价公式【空白为不限定,下同】【热值】【4500-4800】【1千卡/千克】【0.01元/[(千卡/千克)×吨]】【4800】【单批次/天/月/合同周期】(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品名/煤种煤质指标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质量调整价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3)数量调整价: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品名/煤种指标名称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质量调整价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4)其他因素调整价:【】2.运费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运价【】元/吨+运费调整价,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指标名称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运费调整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3.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杂费【】元/吨+杂费调整价,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指标名称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杂费调整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超过【】%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五、结算及付款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买方应先行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和约定的验收方式确认的数量、质量进行预结算,预结算付款比例为无争议货物对应货款的【】%,对有异议部分双方应按照第三条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据最终数量或/和质量化验结果在后续结算中进行结算。(2)在交货后【】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2.买、卖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买方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于【每周/每旬/每月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期、上周、上旬、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方式1:买方和委托结算方共同出具《结算通知函》(见附件2),由买方的委托的结算方直接与卖方进行结算、付款(委托结算方名单与结算信息见附件1)。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到委托结算方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委托结算方向卖方支付无争议货物60%货款作为预结算款,委托结算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由委托结算方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委托结算方向卖方支付60%代垫【运费、杂费】,委托结算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方式2: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无争议货物60%货款作为预结算款,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运费、杂费由【】向【买方/电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买方/电厂】向卖方支付60%代垫【运费、杂费】,【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由【买方/电厂】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方式3: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运费、杂费由【】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5.付款方式:【】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纠正的;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履行的;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纠正的;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履行的;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七、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期应发货物对应货款的【】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支付违约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卖方应于【】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八、不可抗力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九、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盖章):买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住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附件1买方委托结算方名单与结算信息委托结算方名称开票信息委托结算方名称税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附件2结算通知函【卖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约定,贵方【】月份发运的煤炭【船舶航次为】,煤种为【】(年度【】、月度【】),数量为【】(年度【】、月度【】),到站(港)为【】,由【委托结算方】与贵方直接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特此确认!【委托结算方】【买方】【】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炭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