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建工程设计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公告(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



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竞价比选公告

一、项目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

●??招标控制价(不含税):255,400.00元;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 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且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 或在营或开业或在业或在册等正常经营状态】,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及变电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为其他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的,只需提供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无需 提供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业绩要求

供应商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内)承接过不少于1(含)个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电力工程设计相关业绩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需为本单位人员,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证书及近5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 缴费凭证(如为新入职员工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人员要求

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需拟派至少2名具有电气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供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及近5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如为新入职员工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要求

近三年内参加过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供应商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提供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响应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承诺函。

本次竞价比选不接受联合体。

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竞价比选文件的获取

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意愿参与的单位,在本平台自行下载获取竞价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详见公告附件);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 月?8 日?15 时?00 分(北京时间),逾期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递交文件地点

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江东大厦B座4楼418会议室(乘坐B7、B8电梯);

开标时间

2024年?10 月?8 日?15 时?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江东大厦B座4楼418会议室(乘坐B7、B8电梯)。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94号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18789903990

附件1.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竞价比选文件5.docx

附件2.设计合同.docx

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9 月?29 日

本公告同步在海口市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hkctjt.com/)发布,各供应商可下载、查看电子版的竞价比选文件及其他资料。

采购项目编号:GYSY-BX-SJ-2024001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竞价比选文件采购人: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9月目录第一章竞价比选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设计任务书1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7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18第一章竞价比选公告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对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组织竞价比选采购工作,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价比选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竞价比选,有关事项如下: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1、项目名称: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2、项目概况:由110kV高校站10kV出线间隔引10kV电缆到站外,分别沿海涛大道、博学路敷设3*400电缆约5.7公里至梧桐里项目和盛泰仕家项目,其中利用旧管沟敷设3公里,新建φ200顶管敷设2.7公里,另新建2面计量柜及6面环网柜。工程量:新建3*400电缆约5.7公里,新建2面计量柜,6面环网柜;3、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以及各阶段需配合建设单位报审、报建、验收等工作;4、招标控制价:255,400.00元(不含税);5、计划工期:30日历天;6、质量标准:合格;7、简要技术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且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或在营或开业或在业或在册等正常经营状态】,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及变电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为其他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的,只需提供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2、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内)承接过不少于1(含)个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电力工程设计相关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需为本单位人员,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证书及近5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如为新入职员工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4、其他人员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需拟派至少2名具有电气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供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及近5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如为新入职员工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近三年内参加过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供应商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提供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6、提供响应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承诺函。7、本次竞价比选不接受联合体。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本项目采用电子标形式,现场无需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现场递交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签字盖章版PDF格式电子响应文件1份(存储媒介为U盘)。2、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8日15:00时(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3、递交文件地点: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江东大厦4楼418会议室(乘坐B7、B8电梯);4、开标时间:2024年10月8日15:00时(北京时间);5、开标地点: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江东大厦4楼418会议室(乘坐B7、B8电梯)。6、如开标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提供的电子文件损坏无法打开的情况,其响应无效;7、本项目邀请响应报价的供应商参与现场开标环节(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与开标环节,如未提交的,可待拆封响应文件后核实)。四、联系方式采购人: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94号电话:18789903990联系人:林先生日期:2024年9月29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有关定义及相应职责1.1“采购人”:本次竞价比选的采购人是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1.2“供应商”系指实名购买竞价比选文件拟参加竞价比选和拟向采购人提供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服务的供应商。其职责如下:1.2.1对竞价比选文件错、漏之处提出澄清、说明要求或质疑;1.2.2按要求缴纳竞价比选保证金(如有要求);1.2.3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1.2.4供应商代表:“供应商代表”系指在竞价比选过程中代表提交供应商处理竞价比选事宜的人员,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供应商代表”参加竞价比选活动,对评审小组就响应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1.2.5配合采购人就竞价比选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1.2.6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1.2.7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1.3“合格的供应商”指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1.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2、竞价比选费用2.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价比选有关的费用。不论竞价比选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以上费用。3.竞价比选文件的约束力3.1供应商如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4小时前未对竞价比选文件提出书面质疑,即视为接受了本竞价比选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3.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竞价比选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拒收。二、竞价比选文件4、竞价比选文件的构成4.1竞价比选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竞价比选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第一章竞价比选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设计任务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注:请仔细检查竞价比选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价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价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价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5、竞价比选文件的澄清潜在供应商如对竞价比选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下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4小时前(逾期不受理)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同时采购人有权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6、竞价比选文件的修改6.l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4小时前,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价比选文件进行修改。6.2竞价比选文件的修改是竞价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6.3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价比选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竞价比选文件的编制和数量7、响应文件的语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竞价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响应文件的构成8.1供应商应根据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凡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竞价比选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本竞价比选文件没有具体规定和要求的内容格式不限,由供应商自拟)。8.2若供应商未按竞价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竞价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8.3响应文件中所附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等若系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电子章)。9、响应文件编制9.1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竞价比选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报价函》等竞价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9.2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9.3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价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使评审小组无法正常评审的,由此产生的结果由供应商承担。9.4响应文件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文件所使用的印章必须为企业公章(或电子章),且与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不能以其他业务章或附属机构印章代替。10、报价10.1响应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视为无效报价。10.2供应商应按响应报价函的要求报价。11、备选方案本次竞价比选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响应方案,否则视其响应文件无效。12、竞价比选保证金(本项目不作要求)13、响应文件的签署13.1电子版响应文件盖章要求:竞价比选文件中明确盖章的地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章);13.2电子标签字以下两种形式之一均有效:(1)响应文件打印为文本签字后扫描;(2)响应文件打印为文本盖签名章或签字章后扫描;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供应商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4.1供应商应将签字盖章版PDF格式响应文件(存储媒介为U盘)密封在专用袋(箱)中,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封皮上均应写明:致: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注明:“请勿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启封”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14.2响应文件未密封者,采购人不予接收。14.3响应文件密封封皮未按上述规定书写标记者,采购人予以接收,但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1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l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采购人规定的地点。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也可采用邮寄、非特定人员送达。15.2供应商现场所签署确认的文件均代表供应商的决定,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推迟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准。15.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15.5竞价比选有效期:竞价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五、响应文件的开启16、响应文件的开启16.l采购人按“竞价比选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启响应文件。16.2开启响应文件时,采购人邀请参与开标会的供应商查验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无供应商参与开标会,采购人可邀请监督人员或见证人查验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采购人将作密封情况检查记录。16.3若响应文件未密封,采购人将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4供应商自愿参与现场开标会,如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未提交以上资料或拆封响应文件后也无法核实身份的供应商不予参加开标会。16.5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认同开标记录情况,且无权对现场开标事宜提出任何异议。16.6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须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六、竞价比选、评审程序17、竞价比选、评审程序17.1评审小组成员由3名(含)以上人员组成,该评审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不超过3名成交候选人,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7.2本次竞选的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次低价法,应用规则如下:(1)剩余有效响应单位数量≥4家时,采用次低价法。次低价法:根据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不含税响应报价,去掉最低价,从第二低到高按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2)剩余有效响应单位数量≤3家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不含税响应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17.3评审流程如下:评审准备资格符合性审查价格评审确定成交人。17.4评审小组在资格符合性审查中,有权对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原则如下:(1)响应报价函及响应报价附录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中明细表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5)响应报价含税总价与依据不含税总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不含税总价为准修正含税总价,如修正后的含税总价大于原含税总价时,则以原含税总价为准修正不含税总价。(6)算术性错误修正,评审阶段评审小组可无需经供应商书面确认。评审小组依据修正后的报价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依据成交候选人推荐结果确定成交单位,采购人以评审小组修正后的价格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如成交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成交价格,则取消其成交资格。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响应报价文件将视为无效。17.5如出现两家(含)以上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或价格相同导致排名一致,评审小组人员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质、人员配备、业绩等情况,依次进行比较确定最终排名。七、其他要求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壹份,内容须与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致。附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表项目名称: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供应商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且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或在营或开业或在业或在册等正常经营状态】,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及变电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为其他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的,只需提供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内)承接过不少于1(含)个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电力工程设计相关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需为本单位人员,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证书,并提供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及近5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如为新入职员工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5其他人员要求: 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需拟派至少2名具有电气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供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及近5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如为新入职员工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6近三年内参加过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供应商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提供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7提供响应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承诺函。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结论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否决。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序号审查项目评议内容(无效响应认定条件)供应商1供应商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文件式样和签署是否符合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3工期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4质量标准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5报价报价项目是否完整,存在漏报或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则为无效响应6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7响应有效期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结论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详细评审;不合格的被否决。第三章设计任务书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概述1.1项目地点1.2建设内容1.3设计依据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三章设计工期第一章概述本任务书为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工作相关内容及相关工作的基本要求。项目地点项目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建设内容由110kV高校站10kV出线间隔引10kV电缆到站外,分别沿海涛大道、博学路敷设3*400电缆约5.7公里至梧桐里项目和盛泰仕家项目,其中利用旧管沟敷设3公里,新建φ200顶管敷设2.7公里,另新建2面计量柜及6面环网柜。工程量:新建3*400电缆约5.7公里,新建2面计量柜,6面环网柜。设计依据1、业主设计委托;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6、《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DL/T5220-2005);7、《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2005);8、《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配网标准设计》(V2.1版);9、《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8版);10、《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DL/T814-2013);1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工作内容本工程设计范围及各阶段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预算编制;2)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二)各阶段服务内容各阶段需配合建设单位报审、报建、验收等工作。设计工期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如下:计划工期中标之日起30日历天。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另附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响应文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响应报价函二、诚信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五、资格审查资料一、响应报价函致: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根据你方采购项目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的竞价比选邀请,正式提交电子版U盘1份。据此函,兹承诺如下:(1)我方同意响应竞价比选文件,就上述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及相关服务进行响应报价,我方愿意以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元)作为我方响应报价的暂定总价,税率:%,不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最终结算价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包含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采购项目规定的所有工程设计工作及相关服务的费用,计划工期为30日历天,质量标准合格;(2)我们根据竞价比选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3)我方已详细研究了竞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此比选文件没有倾向性及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及比选文件关于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4)本报价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同意按供应商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竞价比选保证金的规定。(6)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任何证据或资料。(7)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与本报价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诚信承诺书致: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参加项目的比选活动。为体现我公司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郑重承诺:1、根据竞价比选文件要求,我公司在本次竞价比选活动中提供的所有相关人员证件、财务状况、业绩、信用等资料均真实、准确;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等情形。二、若成交,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响应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响应方案等内容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不将工程款非法转入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账户;确保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责。三、如果我公司在竞价比选活动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公司同意立即取消响应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收我公司的竞价比选保证金。如果我公司存在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均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同意上述承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五、资格审查资料(一)企业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联系人及电话备注...备注:此表仅供参考。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附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进行填报。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拟投入本次项目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拟派岗位备注项目负责人……...备注:此表仅供参考。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附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进行填报。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我司承诺近三年内参加过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近三年内没有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①投标资格处于被取消、暂停的状态;②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近三年骗取中标(骗取中标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骗取中标的行为)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附:1、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四)响应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承诺函海南省桂林洋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我司已仔细研究了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竞价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如下:我司承诺并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若经查实,所提供材料不真实,愿意按否决响应资格处理,所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存在伪造编制,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同意采购人取消我司响应资格或成交资格,没收竞价比选保证金,并将不良行为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采购人依法追究我司刑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且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或在营或开业或在业或在册等正常经营状态;若供应商为其他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的,只需提供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2、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六、竞价比选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设计人: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及规模:。4.投资估算:约人民币万元。二、工程设计任务书1.工程设计范围: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配合建设单位验收等工作。2.工程设计阶段:详见附件1。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工程设计任务书详见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1、开工日期:自中标之日起开展设计工作,中标单位不得以合同未签订为由延迟成果提交日期。2、设计成果提交日期:详见附件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2.1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含税费及一切相关费用),不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税率%。2.2结算方式:(1)工程设计费按照如下第(I)种方式进行结算:第I种:结算金额取建安工程费结算终审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文)标准计算的金额(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1-基准下浮率),基准下浮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基准价:按1236.0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文)标准计算的金额作为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第II种:按照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2)前述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以及为完成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税费。发包人根据前述合同总价支付款项后,无须再向设计人或任何第三人担负任何形式的付款义务,设计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付款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前述合同总价不予调整。(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因上述原因,设计人工作量增加20%以内,设计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不另外收设计费;工作量增加20%以上的,设计人和发包人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费用及其他有关条款。2.3支付方式2.3.1发包人按照如下方式向设计人支付价款:2.3.1.1预付款按照如下第(I)种方式进行:第I种:无预付款。第II种:合同签订且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需)后由设计人请款并经发包人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2.3.1.2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30日历天内,由设计人请款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40%;2.3.1.3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30日历天内,由设计人请款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0%;2.3.1.4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如有)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2.3.2设计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户名:地址:账号:2.3.4发包人指定开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F8R816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94号电话:65710083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海口桂林洋支行银行账号:212930010400051122.3.3发包人支付每一笔款项前,设计人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合同含税价及税率相应调整,设计人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变化导致价税金额的变更应在进度及结算金额中进行调整。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详见附件1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3、设计人(填“需/无需”)在发包人首次付款前将项目履约担保提交给发包人,也(填“需/无需”)遵守如下关于项目履约担保的要求:设计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银行转账;履约保函的金额:中标价的10%。设计人应保证在完成本合同之前,履约保函一直有效,履约保函正本由发包人保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成通过验收并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将履约保函原件退还设计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同时失效。所需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设计人采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成通过验收并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13);银行保函开立人应是在海南省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并有资格的银行。4、本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不侵权保证、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5、设计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知晓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并充分熟悉本合同的文本含义,设计人已获相应授权且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为委托代理人签署,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章。十二、合同份数及通知与送达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设计人执份。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11)可被用于各方之间书面材料、文件、图纸等送达之联络信息,也可用于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材料送达之联络信息。若采取邮寄送达的,有且仅能使用邮政快递EMS的方式进行,送达时间及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EMS载明的信息为准。若采取专人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联络信息,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告知变更或告知有误、不准确,按前述地址发出后经过五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并生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下一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94号 地址:邮政编码:571127邮政编码:电话:65710083电话: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海口桂林洋支行开户银行:账号:21293001040005112账号:税号:91460100MA5RF8R816 税号: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为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等资料。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等。上述工程设计其他服务均包含在本合同工作内容中,且不另外计费。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文2002年修订本。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文件。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有,发包人另行发出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六条顺序执行。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10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详见附件11。1.8保密1.8.1设计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发包人或上级单位(或地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利益相关方的一切非公开资料、档案、文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数据、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编制的可研报告,以及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等均为保密信息,设计人应承担保密义务。1.8.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仿造等手段)将保密信息泄露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目的、用途,以合理的方式获悉、使用保密信息,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1.8.3设计人若违反本保密义务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若设计人泄露发包人或上级单位(或地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利益相关方资料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1.8.4设计人承担保密义务直至本条款中所称的保密信息进入公示领域或发包人将这些保密信息公开为止,保密期限不因本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而终止。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无。2.2发包人代表详见附件附件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10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2设计人其他义务:①设计人应当无条件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施工验收;②若项目需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当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提交设计变更图纸;③设计人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成果文件,且达到相应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④设计人需统筹协调全部管线管位及竖向标高设计问题。⑤交通疏导组织方案由设计人进行编制且不再单独计取费用,初步设计方案中须包含专项设计成果。交通疏导组织方案成果需取得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意见后再报送初步设计技术审查。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变更设计人应全力修改直至满足要求且不另外计费;⑦方案未达到发包人或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设计人应全力修改直至满足要求且不另外计费;⑧如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新政策及新要求,设计人应全力修改直至满足要求且不另外计费;⑨如遇发包人公司颁布的标准化文件,设计人应全力修改直至满足要求且不另外计费。3.1.4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1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1.5设计人需保证其所提供的成果内容不含任何违法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否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3.1.6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分包或使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设计人应履行的本合同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详见附件11。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设计相关服务等内容。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签约合同价的10%每人次,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若设计人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改革工作的通知》(海府〔2018〕100号)文件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签署合同的,设计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否则全额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承担合同暂定总额20%违约金。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签约合同价的10%每人次,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前。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从应收设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主要设计负责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0%每人次,其他各设计人员按签约合同价的10%每人次。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不可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有关类似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及工程施工需要。设计人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巡场,并在巡场后及时提供具体巡视意见。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行业及海南省、海口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施工图设计以限额设计为原则,如超过限额的,设计人需无偿对图纸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造价不超过政府批复的概算或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成本限额内容。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通用条款执行。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规定。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完成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设计图纸:DWG、WORD、PDF格式。均以光盘形式提供。正式版的设计成果(可编辑CAD文件)需提供给发包人用于后续工程运维,发包人不为此另外支付费用。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如有)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以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为准。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发包人仅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不含生活、交通条件),不另外产生或增加设计费用。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以项目施工现场需要为准)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详见附件12。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决定。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相关费用。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按通用条款14.1执行,但需在发包人认为可以承担的前提下,且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暂定金额的5%,但如若发包人认为有其他情况不宜准时支付设计费时,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按专用条款执行。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5‰*合同金额/天。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如因设计人原因而导致的缺项、漏项,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在设计费中扣减一定的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费用3%—10%的范围内,扣减一定费用)作为赔偿违约金。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转包、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按合同金额的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4.2.6设计人配合本项目概预算编制人员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配合协助,并参照行业规范提出见解。设计人应对概算编制单位或人员提出的问题在36小时响应并内予以答复并对设计成果做出相应调整和修改。每延误一天,相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0.5%。14.2.7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员必须按时到施工现场解决设计问题,必须按时参加工地会议。14.2.8对影响设计变更或项目投资、施工变动的因素设计人应全面考虑,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沟通,因设计考虑不周而影响造价、工期、质量等问题,属设计人失职的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工程变更导致设计费用增加的,设计人不得要求增加设计费,设计人除承担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外,还应支付暂定合同设计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项目管理、进度、投资、质量及信誉等方面严重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保留追究设计人责任。14.2.9设计人保证设计成果属于设计人创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若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14.2.10因设计人存在如下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的损失),同时承担发包人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1)本合同因设计人的原因提前终止、解除或无法履行的;(2)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达15日的;(3)与发包人或项目关联方等单位发生不正当利益输送的;(4)设计人不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资质或授权的;(5)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含任何违法内容的;(6)设计人应当在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后,拒绝或拖延按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方通知的合理建设周期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14.2.11当本项目的设计范围包含雨污分流时,若设计人关于雨污分流的设计成果不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或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人应立即进行修改直至满足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或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成果经过多次修改仍无法满足相关的标准和要求,或无法使雨污分流得到落实的,设计人除承担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外,还应支付暂定合同设计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项目管理、进度、投资、质量及信誉等方面严重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保留追究设计人责任,解除本合同及上报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权利。14.2.12因设计成果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封顶金额30万元),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14.2.13设计人应全面考虑概算批复工程费,并在概算批复工程费范围内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如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施工图出具的预算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设计人必须无条件对现有施工图进行合理优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施工图出具的预算不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如优化之后仍超出概算批复工程费的,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支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设计人继续完善优化图纸的义务,设计人需继续对图纸进行优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依据继续优化后的施工图出具的预算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项目资金已落实到位及满足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后30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海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18.1设计人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本合同认定无效。18.2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在本项目外出现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且影响本合同履约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附件1.工程设计任务书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5.设计进度表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8.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9.廉政协议书10.保密承诺函11.发包人及设计人相关信息表12.专用条款补充说明13.履约保函格式附件1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任务书本任务书为10kV梧桐里线、盛泰仕家线新建工程设计工作相关内容及相关工作的基本要求。项目地点项目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开发区。项目概况由110kV高校站10kV出线间隔引10kV电缆到站外,分别沿海涛大道、博学路敷设3*400电缆约5.7公里至梧桐里项目和盛泰仕家项目,其中利用旧管沟敷设3公里,新建φ200顶管敷设2.7公里,另新建2面计量柜及6面环网柜。工程量:新建3*400电缆约5.7公里,新建2面计量柜,6面环网柜。设计依据1、业主设计委托;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6、《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DL/T5220-2005);7、《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2005);8、《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配网标准设计》(V2.1版);9、《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8版);10、《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DL/T814-2013);1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工作内容本工程设计范围及各阶段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预算编制;2)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二)各阶段服务内容各阶段需配合建设单位报审、报建、验收等工作。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 2 3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由于其他非设计人原因导 致提交设计成果条件不成熟,则设计人提交成果时间相应顺延。2由于其他非设计人原因导 致提交设计成果条件不成熟,则设计人提交成果时间相应顺延。3由于其他非设计人原因导 致提交设计成果条件不成熟,则设计人提交成果时间相应顺延。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设计进度表序号阶段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由于其他非设计人原因,导致提交设计成果条件不成熟 ,设计人提交成果时间相应顺延。2由于其他非设计人原因,导致提交设计成果条件不成熟 ,设计人提交成果时间相应顺延。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详见合同协议书条款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详见合同协议书条款附件8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附件9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发包人:设计人: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顺畅的商业秩序和公平的商业环境,确保双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定,签订本廉政协议书。第一条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二)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相关规定。(三)自确定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直至合同履行结束全过程,设计人和发包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及廉政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四)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另有说明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除外。(五)在业务活动中发现对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做到:(一)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设计人索取和收受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如回扣、佣金、股份、股东资格、债券、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红包、礼金、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就业机会、项目机会、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提供房屋装修、借贷款项、借用物品、特殊待遇等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等)。(二)不得在设计人单位及设计人所属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四)除合同特别约定外,不得向设计人推销或指定使用各种材料及设备等。第三条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做到:(一)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第三方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金钱或实物;(三)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四)不得组织有可能影响发包人工作人员履行公职职责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廉政建设的宴请、旅游等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五)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如遇到发包人工作人员向设计人单位或个人索要任何不正当利益时,设计人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发包人举报。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设计人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设计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情况严重而被当地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除追究设计人的上述责任外,发包人有权终止与设计人签订的合作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三)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担任监督单位。违约情况发生下由双方监督单位对本协议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承诺书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五条本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与主合同的有效期一致。第七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10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致:公司我司受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负责项目设计工作,我司在此承诺:1、保密信息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委托人及利益相关方的一切非公开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项目的基础资料及数据,以及本合同内容等,我司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我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仿造等)将保密信息泄露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人,不将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2、我司承担保密义务直至本条款中所称的保密信息进入公示领域或委托人将这些保密信息公开为止,不因本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而终止。3、我司充分了解并知悉,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我司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追究我司责任。同时我司愿意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及约定,导致委托人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承诺人名称:日期:年月日附件11发包人及设计人相关信息表发包人及设计人相关信息表发包人设计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联系人邮箱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及等级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号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电话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邮箱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地址附件12专用条款补充说明专用条款补充说明对应条款序号补充说明内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附件13: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独立保函)保函编号:查询码: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下称“本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下称“基础合同”)。我方愿以设计人为被担保人,就设计人履行基础合同约定之义务,向你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年月日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索赔通知书后(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你方书面索赔通知书即为我方付款要求之单据。索赔通知书送达地址如下:收件人:电话:地址:4.你方和设计人约定变更基础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6.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7.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立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工程设计 电力工程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海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