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钙粒招标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
金属钙粒等项目采购公告
金属钙粒等项目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金属钙粒等项目(AGGFGSHGJHD241008160712)采购人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燃料采购中心原料采购管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价。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项目名称:金属钙粒等项目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3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1000.0(万元)及以上
3.4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见附件
3.6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0月08日13时00分至2024年10月12日08时15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08时1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燃料采购中心原料采购管理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系人:
张鹏宇
联系人:
陈文光
电话:
13998051926
电话:
6736689
8.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00-17:00
9.
其他事项
无
2024年10月08日
公章Epoint
附件:
附件:金属钙粒合同范本.docx
附件:金属钙粒准入条件.xls
物料清单附件.pdf
附件:金属钙粒质量验收准则.pdf
附件:金属钙粒标书须知(公开竞价).doc
工业品采购合同甲方: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编码:SYZY-YX-XXXX-XXX工业品采购合同甲方(购货方):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采购清单标的名 称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商标牌号计 量 单 位数量不含税单价(元)不含税总金额(元)税率含税单价(元)含税总金额(元)总价款:(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元整(不含税)(¥XXXXXXX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024年2月29日有效。第二条质量标准2.1质量标准执行鞍钢技术条件2.2按实物吨计价结算,外观质量条款(粒度,外观等)。按实物吨计价。2.3乙方充分了解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货物的生产、使用目的,并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货物能够满足甲方的生产、使用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三条包装与装运3.1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时应充分考虑到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情况及气候特点。同时,应满足货物露天存放的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3.2包装费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计价返还。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损毁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3关于包装的其他约定:无。第四条交货4.1交货:乙方需按甲方要求进行交货,交货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清单》中规定的交货时间。4.2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到厂前一切费用均含在单价内。4.3乙方交货时应当携带送质检单。4.4如乙方交货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后再进行验收;由此导致货物逾期交付的,视为乙方违约。4.5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数量和到达时间发货。甲方可以根据内部生产情况调整对乙方的订货数量、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订货数量的调整。第五条验收5.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双方应及时组织验收。数量计量原则:以鞍钢计量厂计量扣除杂质为准。质量以货物到达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资源再生利用分公司验收及化检验为准。如遇问题双方协商解决。5.2货物验收合格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货物在约定的质保期或国家强制的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仍需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无偿更换、无偿修理等责任。5.3因验收不合格导致乙方需要补足或更换货物,进而造成乙方交货逾期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4实际发货量超过约定发货量的部分,或未按甲方要求进行送货,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价款支付6.1本合同第一条采购清单中所列明的含税单价为固定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价格不随订购数量、乙方实际生产成本、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的波动而改变。6.2本合同第一条采购清单中的含税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款、税金、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车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不须另付任何费用:6.3乙方应当在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货款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以当批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含税单价金额为准,并备注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4支付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按照货物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货物全部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当月挂账次月以现汇方式支付货款。结算单据及增值税发票上的产品名称,按合同产品名称填写。6.5甲方付款前,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违约金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向乙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抵扣。6.6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到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后再支付;甲方只与乙方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结算。6.7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如乙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款项向上述账户中汇出,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6.8甲方发票信息如下:税号:91210300241427654R单位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电话:0412-6723051开户行:交行立山支行银行账号:213311630018010004440第七条货物保修和售后服务7.1质保期内,货物产生一切质量问题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免费退、换货服务。甲方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来人处理。否则视为认可,甲方将不予结算,并做退货处理。由乙方赔偿甲方因质量异议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7.2质保期届满后,在货物使用寿命范围内,乙方对货物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间,乙方免费上门维修,如需维修配件的,由甲方支付配件费,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配件费清单,在货物使用寿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或断货。7.3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退、换货,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10%的违约金。第八条知识产权8.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侵犯其他相关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其合法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8.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其他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依据本合同而签订的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第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保密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权利义务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书面通知一经以对方在本合同尾页所列的地址为收件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交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本合同尾页所列地址,亦作为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送达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自愿承担送达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第十三条语言及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合同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4.1因甲方的原因变更本合同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或时间增减的,甲方可对合同价格、交货时间等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无调整需求。14.2即使双方变更本合同的,也不能免除乙方对已验收合格的货物应承担的质保责任。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及索赔15.1违约责任15.1.1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任一义务,或违反任一承诺与保证或陈述事项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1.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逾期履行本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以未交货物所对应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20日仍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5.1.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按照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15.1.4在合同执行前后或履行过程中,如出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或实施商业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即刻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在鞍钢集团公司范围内终止与其的任何业务往来,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15.2索赔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或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6.2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均应善意履行合同其他部分无争议的义务。第十七条附则17.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需变更本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7.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无。(此页无正文)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所: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于峰委托代理人:电 话: 0412-6723051传 真:电子邮件:邮政编码:开户银行:交行立山支行账 号:213311630018010004440行 号: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 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 号:行 号: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鞍山市铁东区\n原燃料供应商准入条件\n\n\n\n\n\n\n\n\n\n\n\n\n\n\n\n\n\n\n\n\n\n\n编制日期:2023.12.22\n\n\n序号\n物料构架层级\n企业类型\n最低注册资金(万元)\nISO9000质量认证\nISO14000 环境认证\nISO18000 职业健康 安全认证\n供货业绩\n试验/试用\n试验数量(吨)\n准入方式\n其它要求\n\n1.0\n金属钙粒\n生产企业\n1000.0\n要求\n通过认证的优先考虑\n通过认证的优先考虑\n不要求\n试验\n3\n文件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试验/验证评审\n提供近二年内市级及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满足技术标准或成分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国家保密单位不要求现场认证,生产工艺要求电解法。\n\n\n物料清单序物料编码物料名称物料短描述物料长描述规格型号图号材质商品品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交货地/交货港交货期需用单位备注1A0001927金属钙粒叶类:其它有色合金;型号规格:0.5-3.0;物料材质:Ca99.00;0.5-3.0Ca99.0030.0吨无辽宁省鞍山市:2024-11-10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物料描述:YSZZGB/T4864—2008电解金属钙粒(金属钙粒)质量验收准则1验收流程物料→实业公司→炼钢总厂使用区域2实业公司验收项目2.1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2.1.1包装1)产品内包装均采用塑料袋充氩焊封包装,外包装用开口金属桶包装,每桶净重150kg,内含3个50kg小袋。2)需方对包装、净重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2.1.2标志每桶产品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牌号;批号;毛重与净重;出厂日期;危险品及防水标志。2.1.3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牌号;批号、件数和净重;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检验部门印记;本标准编号;出厂日期。2.2外观质量2.2.1新截断面呈银白色金属光泽。不得有肉眼可见杂物,表面不得有油污。2.2.2粒度:球状,φ0.5mm~3.0mm,<0.5mm的质量分数≤5%,>3.0mm的质量分数≤5%。2.2.3验收参考标准:目测2.2.4验收频次:批批验收。2.2.5质量证明书中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2.3组批汽车运输铁合金以同时到达、同厂家、同品种、同牌号一车或多车(一般不大于30t)为一批。执行标准电解金属钙粒(金属钙粒)标准项目技术要求/%运行环境必判标志Ca≥99.0否活性Ca≥97.5否Cl≤0.35否N≤0.10否Mg≤0.30否Cu≤0.08否Ni≤0.004否Mn≤0.02否Si≤0.01否Fe≤0.04否Al≤0.01否3理化指标验收日常免检。如有需要,可以抽检。4是否允许复验4.1所有理化指标项目都允许复验;4.2在未使用的原堆状态下复验。—61—金属钙粒(公开竞价)1、采购价格:本次报价为不含税包干价,税率为13%。战略、重点供应商和鞍钢内部企业供应商原则上全品种不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合同标的额的5%收取。在评标时,与还原金属钙粒比价采购,低价物料品种中标。2、采购数量:合同签订后,在交货期内原则上均衡发货,如果鞍钢生产需求发生调整,可依据消耗或库存情况调整发货数量(如合同数量有变化的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在执行前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须根据买受人生产实际需要调整供货时间及数量。结算价格按汽车到货日期或火车发出日期对应的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价格执行。本次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数量30吨,全量投标。以上数量均为净重。3、付款方式:货物到达验收合格后,挂账月起第二个月付现汇,如付款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签订变更协议,改变付款方式及期限等。4、交货期:原则上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0日,可依据采购结果审批情况和实际需求情况进行调整。5、包装要求:按照买受人产品内包装均采用塑料袋充氩焊封包装,外包装用开口金属桶包装,每桶净重150kg,内含3个50kg小袋。运输车辆要求,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发货前于吨袋侧面明显位置逐袋从1开始编序号,原则上要求统一使用设备喷涂编号,规范标识。对于吨袋编序号执行不规范,出现错号、重号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扣除出卖人货款500元/次,若情节严重或屡次发生吨袋编序号与要求不符情况,买受人有权对所到货物做退货处理,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6、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执行GB/T4864一2008,电解金属钙粒(金属钙粒)牌号:Ca99.00。化学成分:Ca≥99.0%,活性钙≥97.5%,Cl≤0.35%,N≤0.10%,Mg≤0.30%,Cu≤0.08%,Ni≤0.004%,Mn≤0.02%,Si≤0.01%,Fe≤0.04%,Al≤0.01%。粒度:球状,φ0.5mm一3.0mm,<0.5mm的质量分数≤5%,>3.0mm的质量分数≤5%,按实物吨计价。7、采购方式:公开竞价,非组合标。竞价方式:减价。新进供应商资格审核方式:后审。准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相应物料组的准入申请。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失败转谈判采购。其它要求详见网站招标文件通用文本。新进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企业简介(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生产工艺及装备、生产能力及规模、与所提供产品相对应的检查、检验设备及设施等);营业执照(供应商注册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受理);现行有效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近二年(自然年)市级或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满足技术标准或成分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等。登录下列网站进行注册上传资料:(1)鞍钢集团供应商客户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ansteelscm.com;(2)鞍钢供应商协同平台,网址:http://sc.ansteel.com.cn/beps/login.jsp;(3)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网址:https://bid.ansteel.cn/8、关于商务、技术和合同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可来电详询,联系人:张鹏宇,电话:0412一6722840。9、新进和未批量供过货供应商,根据《原燃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从供应商首次采购时,其采购数量一般不超过采购总量的30%。如其它合格供应商不同意跟标,新进和未批量供过货供应商分配量在能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此规定。10、由于供应商原因,连续六个月未参加采购活动或一年未供货的,取消此品种合格供应商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应品种的准入申请。未尽事宜,按《原燃料供应商管理细则》和《原燃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11、不按上述要求编制标书,标书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2、本次招标按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标准收取标书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金属钙粒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